《决定》中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审执分离涉及到为什么要分、如何分的问题,我认为应将刑事案件的执行权统一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为何要进行审执分离?从执行权属性上来讲,我认为,《决定》此次明确了执行权就是一种司法职权。不同于以往,此次《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明确将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到了司法职权范围内。从理论上来讲,司法行政机关在权力划分上是行政机关,但并不嫌碍行使司法职权。从实践上来说,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不进行分离,不符合司法规定,且涉及谁来监督审判权的问题。从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上来讲,审判权与执行权也必须分离。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也是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求。此次《决定》中提到要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明确了法院要将职能集中到审判上。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执行权是分散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有涉及,对此,我认为,执行权的分散难以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成本太高,效率低下,非常有必要将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权统一起来。
对于将来审判权和执行权如何分离,一种观点认为应进行内部分离,保留执行局,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一步到位,将执行权从法院的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我个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三,一是以前从执行庭到执行局的改革并没有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说明此制度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二是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和执行权目前是部分分离的,部分执行权如监狱、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所以民事案件执行权的分离也是可以实现的;三是《决定》中指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4个机关对应了4个权力,司法行政机关对应的正是执行权。(来源:法制日报专题报道)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决定》中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审执分离涉及到为什么要分、如何分的问题,我认为应将刑事案件的执行权统一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为何要进行审执分离?从执行权属性上来讲,我认为,《决定》此次明确了执行权就是一种司法职权。不同于以往,此次《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公、检、法、司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明确将司法行政机关纳入到了司法职权范围内。从理论上来讲,司法行政机关在权力划分上是行政机关,但并不嫌碍行使司法职权。从实践上来说,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不进行分离,不符合司法规定,且涉及谁来监督审判权的问题。从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上来讲,审判权与执行权也必须分离。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也是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求。此次《决定》中提到要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明确了法院要将职能集中到审判上。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执行权是分散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有涉及,对此,我认为,执行权的分散难以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成本太高,效率低下,非常有必要将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权统一起来。
对于将来审判权和执行权如何分离,一种观点认为应进行内部分离,保留执行局,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一步到位,将执行权从法院的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我个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三,一是以前从执行庭到执行局的改革并没有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说明此制度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二是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和执行权目前是部分分离的,部分执行权如监狱、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所以民事案件执行权的分离也是可以实现的;三是《决定》中指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4个机关对应了4个权力,司法行政机关对应的正是执行权。(来源:法制日报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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