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产假条例与规定摘录
一、婚假
1、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 5 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
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 号)
2、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
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2号)
二、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2、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
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2号)
婚产假条例与规定摘录
一、婚假
1、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 5 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
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 号)
2、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
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2号)
二、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2、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
条(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