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
作者:埃曼努埃尔·鲁库纳斯*
雅典科学院院士、雅典大学国际法教授
导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1980年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届会上编写的文本,《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下称《马尼拉宣言》或《宣言》)经1982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37/10号决议(在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项目下的) 核准。该《宣言》是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第一项重要工作文书和重大成就之一。
21《马尼拉宣言》是根据不结盟国家(埃及、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尼日利亚、
3菲律宾、罗马尼亚、塞拉利昂和突尼斯)的倡议编写的。
该宣言由不结盟国家倡议可以解释初稿中为何多次提到“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各国必须停止对各民族的各种强迫性行动,尤其是对仍在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和其他形式的外国支配下的各民族,采取剥夺其不可剥夺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任何强迫性行动”和“这些人民有权为此而斗争和寻求和获得支助”。这些措辞开始时比较强烈,但是在谈判过程中有所软化,从而可以实现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该《宣言》。必须牢记的是,《马尼拉宣言》谈判和通过时东西方关系处于艰难时期,当时不结盟国家打算结合其愿望竭力澄清现有的国际法。
__________________
* 评论意见得到雅典科学院研究员I.Stribis和C. Salonidis的协助。 注意该决议使用了具体提到“国家间争端”的术语,而《宣言》使用了更广泛的术语“国际争端”,二者有所区别。 特别委员会的一些其他重要文件有大会1988年12月5日第43/51号决议,《关于预防和消除
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以及关于联合国在该领域的作用的宣言》;大会1995年12月11日第50/50号决议,《联合国调解国家间争端示范规则》;以及大会2002年11月19日关于预防及和平解决争端的第57/26号决议。
这项倡议是在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应大会要求(第33/94号决议,第3(a)段)编写提议(A/34/33(Supp),第13段)后提出的。特别委员会1979年的届会审议了这项提议。在1980年至1982年之间举行的各届会议上,特别委员会及其和平解决争端工作组根据大会赋予的任务(第34/147号决议,第2段和第4段;第35/160号决议,第4段;第35/164号决议,
第2段和第4段;第36/110号决议,第4段;第36/122号决议,第2段和第5段)拟定了《宣言》草案(A/C.6/37/L.2),《宣言》草案经第六委员会审议后提交给大会核准。 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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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以协商一致方式核准的《宣言》是把已经赞同《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内容的国家和后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团结在一起。因此,该《宣言》是在当时属于不同集团的联合国会员国的积极促成下获得通过的。
一个规范性文书第一次发展成为一项全面计划,巩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框架。《宣言》借鉴并促进了一般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特别是其中第三十三条)和其他国际文书,如《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年10月24日,大会第2625号决议)、《美洲和平解决条约》(1948年4月30日,波哥大公约)、《欧洲和平解决争端公约》(1957年4月29日,斯特拉斯堡)、《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1928年9月26日,日内瓦,经1949年联合国大会修订)。
《宣言》有一个序言和两个执行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本身适用的原则和规则。第二部分叙述了《宪章》和一般国际法规定的方式方法,重点是联合国主管机关在这方面的作用。
序言
《宣言》在序言中重申了《宪章》的两项基本原则,即各国有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以及各国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序言强调,《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构架和手段。序言还重申了不干涉原则并提到上述《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序言还强调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和所有国家必须停止对各民族的任何强迫性行动,尤其是对仍在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和其他形式的外国支配下的各民族,采取剥夺其不可剥夺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任何强迫性行动。它最后回顾国际社会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规则方面的规范工作,并表示起草《宣言》的人希望促进国际法及其编纂工作的逐步发展。不过,迄今为止国际法委员会还没有提出这样内容的一般文书。
第一部分:列明适用的原则和规则
《宣言》第一部分叙述了防止发生很可能影响到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争端的原则,并提到诚信原则。案文中五次(第一部分,第1、第5和第11段;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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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和第6段)明确提到诚信原则,这很重要。还有,案文强调各国可以自由选择方式(第一部分,第3段),并且应只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关于适用的法律,第一部分,第3段回顾了《宪章》规定的有关义务、正义原则和一般国际法的原则。第一部分,第5段再次说明了可采用的一些手段(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安排或机构或其他和平解决方法,包括斡旋),而第一部分第13段明确排除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解决方法。明确提到斡旋相比《宪章》的措辞来说似乎是一种新意。另一方面,第一部分第10段的案文似乎倾向于实际进行谈判(显然是从国际法院采用这种说法的角度)并且从《宣言》通过时的情势中可以理解这一点。
第一部分第6段强调区域安排在和平解决争端过程中的作用,认识到尽管安全理事会发挥主要作用,但可先通过区域安排予以处理。不过,这一段比《宪章》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更明确地补充说明,这样做并不阻碍各国把任何争端提请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注意。
案文还规定,国际争端当事各国应避免采取可使局势恶化的任何行动(第一部分,第8段)并且呼吁各国缔结协定或在协定中列入和平解决争端的有效规定(第一部分,第9段)。第一部分第12段扩大了《友好关系宣言》关于鼓励行使自决权以和平解决争端的范围。
第二部分:联合国及其各机构的作用
《宣言》第二部分说明了联合国系统能够协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方法。其中具体提到被视为作出重大贡献的四个主要机构的作用,即大会、安全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长。此外,《宣言》具体提到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设立的附属机构可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进程中发挥的作用(第二部分,第3(c)段)。
《宣言》还有一些条款,扩大了大会作为审议国际争端和通过协商实现和平解决的论坛实际或可能发挥的作用(第二部分,第3段)。
关于安全理事会,《宣言》强调安理会根据《宪章》在解决争端或任何继续下去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的情势方面发挥的主要作用。有一项具体规定强调,会员国对于其为争端当事方而未能按照《宪章》第三十三条所述办法解决的争端,有义务根据《宪章》第三十七条有将该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第二部分,第4(a)段)。案文还建议根据《宪章》多多利用安全理事会的调查能力(第二部分,第4(d)段),这项建议的现实性不应低估。
《宣言》进一步强调,各国“应充分意识到”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在解决国家间法律争端中的作用(第二部分,第5段)。当然,这样强调并不影响争端各方可根据自由选择方式的基本原则选择另一个司法机关解决它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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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此外,出于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考虑,《宣言》请各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规定,承认国际法院管辖具有强制性,以及(或)酌情在各条约中列入有关条款,规定将可能因解释或适用条约而引起的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 《宣言》还强调秘书长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责,特别是就他认为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的争端向联合国其他机关发出预警这一作用。
相关材料
A. 法律文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订正本,1949年4月28日,纽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1卷,第101页。
http://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71/volume-71-I- 912-English.pdf。
《美洲和平解决条约》(波哥大公约),1948年4月30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0卷,第55页。
http://treaties.un.org/untc//Pages//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30/volume-30-I-449-English.pdf。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约》,1957年4月29日,斯特拉斯堡,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20卷,第243页。
http://treaties.un.org/untc//Pages//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320/volume-320-I-4646-English.pdf。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大会1970年10月24日,第2625号决议。
B. 文件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A/34/33(Supp))。
C. 判例
国际法院,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和申请的可受理性,2006年2月3日判决,《2006年国际法院案例汇编》,埃拉拉比法官的声明,第8段。
D. 理论
C. Economidès, La Déclaration de Manille sur le Règlement Pacifique des Différends Internationaux, Annuaire Français de Droit International, (1982),pp. 6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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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Ratner,“Image and Reality in the United Nations’ 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5), vol. 6, 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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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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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1980年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届会上编写的文本,《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下称《马尼拉宣言》或《宣言》)经1982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37/10号决议(在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项目下的) 核准。该《宣言》是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第一项重要工作文书和重大成就之一。
21《马尼拉宣言》是根据不结盟国家(埃及、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尼日利亚、
3菲律宾、罗马尼亚、塞拉利昂和突尼斯)的倡议编写的。
该宣言由不结盟国家倡议可以解释初稿中为何多次提到“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各国必须停止对各民族的各种强迫性行动,尤其是对仍在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和其他形式的外国支配下的各民族,采取剥夺其不可剥夺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任何强迫性行动”和“这些人民有权为此而斗争和寻求和获得支助”。这些措辞开始时比较强烈,但是在谈判过程中有所软化,从而可以实现大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该《宣言》。必须牢记的是,《马尼拉宣言》谈判和通过时东西方关系处于艰难时期,当时不结盟国家打算结合其愿望竭力澄清现有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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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意见得到雅典科学院研究员I.Stribis和C. Salonidis的协助。 注意该决议使用了具体提到“国家间争端”的术语,而《宣言》使用了更广泛的术语“国际争端”,二者有所区别。 特别委员会的一些其他重要文件有大会1988年12月5日第43/51号决议,《关于预防和消除
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以及关于联合国在该领域的作用的宣言》;大会1995年12月11日第50/50号决议,《联合国调解国家间争端示范规则》;以及大会2002年11月19日关于预防及和平解决争端的第57/26号决议。
这项倡议是在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应大会要求(第33/94号决议,第3(a)段)编写提议(A/34/33(Supp),第13段)后提出的。特别委员会1979年的届会审议了这项提议。在1980年至1982年之间举行的各届会议上,特别委员会及其和平解决争端工作组根据大会赋予的任务(第34/147号决议,第2段和第4段;第35/160号决议,第4段;第35/164号决议,
第2段和第4段;第36/110号决议,第4段;第36/122号决议,第2段和第5段)拟定了《宣言》草案(A/C.6/37/L.2),《宣言》草案经第六委员会审议后提交给大会核准。 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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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以协商一致方式核准的《宣言》是把已经赞同《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内容的国家和后来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团结在一起。因此,该《宣言》是在当时属于不同集团的联合国会员国的积极促成下获得通过的。
一个规范性文书第一次发展成为一项全面计划,巩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框架。《宣言》借鉴并促进了一般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特别是其中第三十三条)和其他国际文书,如《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70年10月24日,大会第2625号决议)、《美洲和平解决条约》(1948年4月30日,波哥大公约)、《欧洲和平解决争端公约》(1957年4月29日,斯特拉斯堡)、《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1928年9月26日,日内瓦,经1949年联合国大会修订)。
《宣言》有一个序言和两个执行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本身适用的原则和规则。第二部分叙述了《宪章》和一般国际法规定的方式方法,重点是联合国主管机关在这方面的作用。
序言
《宣言》在序言中重申了《宪章》的两项基本原则,即各国有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以及各国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序言强调,《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构架和手段。序言还重申了不干涉原则并提到上述《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序言还强调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和所有国家必须停止对各民族的任何强迫性行动,尤其是对仍在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和其他形式的外国支配下的各民族,采取剥夺其不可剥夺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任何强迫性行动。它最后回顾国际社会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规则方面的规范工作,并表示起草《宣言》的人希望促进国际法及其编纂工作的逐步发展。不过,迄今为止国际法委员会还没有提出这样内容的一般文书。
第一部分:列明适用的原则和规则
《宣言》第一部分叙述了防止发生很可能影响到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争端的原则,并提到诚信原则。案文中五次(第一部分,第1、第5和第11段;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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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和第6段)明确提到诚信原则,这很重要。还有,案文强调各国可以自由选择方式(第一部分,第3段),并且应只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关于适用的法律,第一部分,第3段回顾了《宪章》规定的有关义务、正义原则和一般国际法的原则。第一部分,第5段再次说明了可采用的一些手段(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安排或机构或其他和平解决方法,包括斡旋),而第一部分第13段明确排除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解决方法。明确提到斡旋相比《宪章》的措辞来说似乎是一种新意。另一方面,第一部分第10段的案文似乎倾向于实际进行谈判(显然是从国际法院采用这种说法的角度)并且从《宣言》通过时的情势中可以理解这一点。
第一部分第6段强调区域安排在和平解决争端过程中的作用,认识到尽管安全理事会发挥主要作用,但可先通过区域安排予以处理。不过,这一段比《宪章》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更明确地补充说明,这样做并不阻碍各国把任何争端提请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注意。
案文还规定,国际争端当事各国应避免采取可使局势恶化的任何行动(第一部分,第8段)并且呼吁各国缔结协定或在协定中列入和平解决争端的有效规定(第一部分,第9段)。第一部分第12段扩大了《友好关系宣言》关于鼓励行使自决权以和平解决争端的范围。
第二部分:联合国及其各机构的作用
《宣言》第二部分说明了联合国系统能够协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方法。其中具体提到被视为作出重大贡献的四个主要机构的作用,即大会、安全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长。此外,《宣言》具体提到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设立的附属机构可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进程中发挥的作用(第二部分,第3(c)段)。
《宣言》还有一些条款,扩大了大会作为审议国际争端和通过协商实现和平解决的论坛实际或可能发挥的作用(第二部分,第3段)。
关于安全理事会,《宣言》强调安理会根据《宪章》在解决争端或任何继续下去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的情势方面发挥的主要作用。有一项具体规定强调,会员国对于其为争端当事方而未能按照《宪章》第三十三条所述办法解决的争端,有义务根据《宪章》第三十七条有将该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第二部分,第4(a)段)。案文还建议根据《宪章》多多利用安全理事会的调查能力(第二部分,第4(d)段),这项建议的现实性不应低估。
《宣言》进一步强调,各国“应充分意识到”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在解决国家间法律争端中的作用(第二部分,第5段)。当然,这样强调并不影响争端各方可根据自由选择方式的基本原则选择另一个司法机关解决它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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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此外,出于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考虑,《宣言》请各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规定,承认国际法院管辖具有强制性,以及(或)酌情在各条约中列入有关条款,规定将可能因解释或适用条约而引起的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 《宣言》还强调秘书长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职责,特别是就他认为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的争端向联合国其他机关发出预警这一作用。
相关材料
A. 法律文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订正本,1949年4月28日,纽约,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1卷,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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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和平解决条约》(波哥大公约),1948年4月30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0卷,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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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约》,1957年4月29日,斯特拉斯堡,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20卷,第243页。
http://treaties.un.org/untc//Pages//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320/volume-320-I-4646-English.pdf。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大会1970年10月24日,第2625号决议。
B. 文件
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A/34/33(Supp))。
C. 判例
国际法院,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和申请的可受理性,2006年2月3日判决,《2006年国际法院案例汇编》,埃拉拉比法官的声明,第8段。
D. 理论
C. Economidès, La Déclaration de Manille sur le Règlement Pacifique des Différends Internationaux, Annuaire Français de Droit International, (1982),pp. 6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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