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违法犯罪

标题: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摘要:最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与稳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日益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随着社会急剧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与发展趋势:例如违法犯罪的团伙化,低龄化,暴力化等。对其违法犯罪的原因,本文将从青少年所处的几个主要环境及其个人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来寻找问题的根源,进而提出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策与建议,同样从以上三大环境入手,通过改善家庭、学校、社会的不良因素,为青少年创造出健康、向上并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德育环境,以及通过完善法制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构筑多道社会防线,减少青少年犯罪或重新犯罪。本文分三大部分,即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之现状及发展趋势;青少年违法犯罪之原因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字: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原因;

人们行为习惯的养成总是与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尤其是对于青少年,在参与社会生活过程中,其行为习惯的养成与环境因素更是密切,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环境,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习惯,所以对于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要从青少年所处的环境中寻找答案。青少年作为下一代的国家建设主力军,他们的身心健康深远的影响着国家明天的发展。设想一下,如不对当今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加以关注和采取措施,明天的他们还能承担起使国家长存,民族长兴的重担吗?我想一定不会的,他们反而会成为阻碍国家发展,束缚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另外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信号,它在告诉我们社会内部的的某些方面出现紊乱,它只是内部出现病症的一些外部表现。

首先,我们需要对青少年的范围进行确定。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按人的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和完全负刑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①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指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那么本文中所指的青少年既包括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已满18周岁但超出不多的青年人,这些人在刑法中有的已属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有的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有的却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虽然在法律严格届定上会有这些不同,但在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其身心却有着一些相同的特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后却突增到70%以上,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平均以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这些数据无不证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正在日益加重,另外出现频率最多的犯罪案件依次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欧、故意杀人等等。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变化,青少年犯罪的行为在逐渐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向:

(一):违法犯罪形式的团伙化。即青少年违法犯罪多数是以有组织的团伙形式出现的,这是因为青少年自身的条件决定的。由于其心理承受能力和身体条件尚处在较薄弱时期,如果以个人的力量来达到犯罪目的,势必会加重其心理和身体上的承受压力,使其产生胆怯的念头。但要是一些人集合在一起,并进行必要的分工,则分摊在每个人身上的压力将会大大的减少,从而逐渐形成一些较为稳定的组织。基于共同故意来实施犯罪的案件,往往会有人把风,有人作案,有人负责销脏,最后共同分脏。

(二):违法犯罪年龄的低龄化。即不满14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在逐年增多,甚至有些

少年从小学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犯罪者大都是缀学的青少年,还有的青少年片面地认为18岁以前犯罪不用负任何责任,所以才放心大胆的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三):违法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即实施犯罪的手段残忍,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上,大多数青少年在犯罪前往往没有充分的考虑和策化,只是在产生犯意或受到刺激后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的突然犯罪,因而这样往往会造成恶性犯罪的出现。

(四):青少年违法犯罪中仍存在其它一些趋势

A:女性犯罪的数量和范围逐渐增加:其中情感问题占主要部分;B:毒品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在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人占到了70%。③由于青少年的好奇心,为了追求感官上的新鲜刺激而吸食毒品,成瘾后不能自拔又会引发贩毒,卖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C:电脑犯罪数量的迅速增加,在科技进步和信息自由化的不断推动下,时代要求青少年须具备基本的计算机专业操作技能,近几年来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网络的深入普及,使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和沟通、交流等生活方式出现巨大的改变,而对这些新鲜事物,最受渲染的莫属这些青少年们了,网恋、网婚及网上传播淫秽信息、网上诈骗等新形式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屡尽不止。

二、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场所,对青少年来说,家庭对孩子所带来的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学习社会规范、了解社会文化与形成自己的行为准则,大都是在家长的教育和熏陶下逐步建立的,家庭也是青少年性格、人格培养的场所,家庭结构残缺,家长的教育方式不当及家长自身言行的污染都可能会导致家庭教育的缺陷,而家庭教育的缺陷又是造成子女不健全个性的主要原因,从而增加了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危险性。

A:家庭教育方式不当。许多家长在子女教育上往往爱走极端,有的把孩子当作掌上明珠,过于宠爱,娇生惯养,处处袒护,不让孩子接受真实的生活,尤如在真空中生存一样,极易造成他们性格脆弱,好逸恶劳,不能受到挫折,或者是任性自私,能动性差,缺乏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反而会在欲望不能满足或受到挫折的时候实施犯罪;但对孩子过于放松,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则会使孩子在父母身上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有效的情感沟通,子女在成长中的迷惘和未知领域得不到及时的明示,内心的疑问和欲望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久而久之,心理上会造成抑郁,敏感多疑,性格会渐渐变的冷漠、孤僻、缺乏同情心,更重要的是以上这些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会进而导致他的行为离正确的社会准则越来越远,在社会的不良因素的影响下,也会极容易实施犯罪;再者就是父母对子女使用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不从心理上解决孩子的问题。轻则大吵大骂,重则皮肉相向,这种粗暴的教育方式对孩子造成的恐慌和不安也会教他们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出现矛盾时便有极端之举,也会使孩子因厌倦家庭选择离家出走,社会上投靠一些不法之徒,最终堕落成为罪犯。 B:家庭残缺不完整。即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婚、分居、离婚、再婚、在押等情况,这样的孩子往往得不到充分的抚养、教育与监督。离婚问题已成为当今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据统计,近些年来,我离婚率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离婚后的家庭不能对孩子及时照看,相比其它有幸福家庭的孩子,那些不幸的孩子会逐渐痛恨自己的家庭及身边的一切,埋怨对自己的不公,进而会影响其走向歧路。

(二):学校环境的影响

学校是提高青少年文化修养,道德修养的场所,青少年的身心是否能健康成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有无良好的教育环境,优良的教育环境必将对孩子心灵健康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但反之则可能会使学生染上不良行为习惯,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教育环境仍存在诸多弊端,从“云南马加爵事件”中便可见一斑。

学校教学思路有偏差,虽然素质教育已被提倡许多年,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美、劳都全面发展,但迫于升学的压力,学校偏重应试教育的状况仍没有明显改善,不顾忌学生的心理和身体特点,,导致学生的厌学情绪严重,把孩子培养成了一个只懂得读书而对其它事物一窍不通的机器,最终也将白废,还有就是把学生分为尖子班和普通班,甚至有的把学习差的学生分在一起,使学生遭受歧视,导致厌学,不求上进,逃课,最终到社会上参与一些违法活动,也是造成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现状的主要原因。

(三)网络的不良影响

以网络为标志的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青少年教育的冲击。当前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信息化的时代,网络的产生和发展大大扩大了人们的视野,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对喜欢接受新鲜事物的青少年来说,使得网络象电视一样对其成长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网络他们获得了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中,有的是积极的,也有的是消极甚至是危险的,网上垃圾信息弱化青少年的道德意识,青少年的是非判断力、自我控制能力和选择能力都还不足以抵御这些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这些信息垃圾的污染对象。一些自制力较弱的青少年往往出于好奇或冲动去寻找色情、暴力信息,而有些网吧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告诉学生一些色情网站的网址。青少年经常查看色情网络的内容,时间长了,就会一发不可收拾,沉迷其中而不能自拔,会形成一些错误的道德观念,于是很容易使一些缺乏自制力的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冲击的力量是每一个从事教育的人必须足够认识的,否则,如果负面的影响过多,对青少年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

( 四)畸形的金钱观和消费心理是侵财型犯罪的一个直接动因。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侵财类型的犯罪占有最大的比例。目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高消费场所也越来越多,这对青少年来说,也是一种吸引和诱惑。但是,对青少年人来说,正处在人生的起步阶段,面对迅速膨胀的物质诱惑与经济上拮据的矛盾,个别些青少年心理失衡,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 ,铤而走险,为了迅速攫取金钱不择手段,不计后果。

(五)青少年自身特有的人格特点,如争强斗胜、哥们义气等青少年犯罪的传统因素仍然在起作用。青少年思想单纯,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喜欢拉帮结派,讲究哥们义气,有的以为朋友两肋插刀为荣,并不关心是非黑白。在一个伤害案件中,未成年人吴某,仅仅接到朋友的电话称其要打一个男孩,便持刀前往参战,将对方砍致重伤,结果自己被判处了刑罚。类似的情况在暴力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中表现的较为明显。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类型多元化的特点,其中侵财型犯罪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暴力侵害他人人身权的犯罪。在564名罪犯中,共涉及到6种类型的犯罪,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侵财犯罪、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及贪污贿赂犯罪,相关罪名达29个。反映出了青少年犯罪在新的形势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在多元的基础之下,又有一定的集中,表现在侵财类和侵害人身类的犯罪比较集中。侵财型犯罪人数位居第一,共329人,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58、33%,其中,盗窃罪180人、抢劫罪116人、诈骗罪12人、抢夺罪10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9人、敲诈勒索罪1人、职务侵占罪1人,可以说这类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构成。其次为暴力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包括性犯罪),共154人,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27、3%,其中故意杀人1人、过失致人死亡1人、故意伤害126人、强奸23人、非法拘禁1人、非法侵入住宅2人。再次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共48人,占8、51%,其中,寻衅滋事罪27人、聚众斗殴罪4人、妨害公务罪3人、滥伐林木罪3人、组织妇女卖淫罪1人、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1人、窝赃罪3人、收购赃物罪2人、涉毒犯罪3 人、招摇撞骗罪1人。排在第四位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共28人,占4、5%,包括交通肇事罪21人、放火罪5人、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罪2人。此外还有非法经营犯罪4 人及挪用公款犯罪1人。青少年犯罪的

上述特点说明,片面追求金钱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主要动因,青少年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管理秩序与安全,此外,青少年涉黄赌毒犯罪也不容忽视,象贩卖毒品和组织妇女卖淫这样涉及到黄赌毒内容的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已经有所体现,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从犯罪情节上看,青少年犯罪的恶性程度有所增加,社会危害更加严重。我们通过调查发现,青少年犯罪的数量虽然趋于稳定,但青少年犯罪在总体上得到遏制的同时,案件的恶性程度有所增加,个别案件甚至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这是以往青少年犯罪案件所罕见的,反映出一些青少年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在鞍山市被称为“灭门血案”的被告人谷某(20岁)、黄某(17岁)和杨某(女,20岁)抢劫、杀人一案,该案在社会上一度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案件侦破前一般人不会想到是3个青少年所为,其中还有1个未成年人和1个女青年。案情是:2003年某日夜,谷、黄、杨3人潜入某居民家中翻找钱物,其家女主人发现并呼救,谷某持尖刀对其连扎数刀将其杀死,男主人见状欲跑,也被谷、黄用刀扎死,他们见这家8岁女孩被惊醒,又将女孩捆绑,又将色拉油浇到两个大人身上,点着火,打开煤气后离开现场,后因煤气管道停气小女孩幸免一死。在当月的另一次抢劫中,谷、黄两人对被抢居民家中的祖孙三代连挥屠刀,杀死3人,伤害1人。3个青少年结伙入户抢劫,又残忍地杀害所抢居民,如此严重的罪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恶性增强的问题不仅反映在在结伙共同犯罪中,在个人单独犯罪中也有所体现。例如16岁的朱某抢劫案,朱于2002年11月7日从20时许开始,在半天时间内,在同一地点,持枪以使用暴力和威逼的手段,连续抢劫了4个过路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这些现象说明,青少年犯罪不是小打小闹,小偷小摸,其主观恶性加深、犯罪能力增强、社会破坏性加大的苗头不容忽视。

(三)从罪犯身份上看,以单亲子女及无业青年居多,初犯偶犯比例大。从未成年犯罪人的情况来看,单亲子女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从成年犯罪人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无业青年,这些人没有工作,又没有一技之长,生活无着,缺少严格的约束,为了追求金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青少年犯罪人具有较大的改造可能及改造价值,否则的话,如果不及时施以正确的引导,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成为社会的一个不稳定因素。

青少年正处在身心发展时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正在形成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又喜欢模仿,所以如果负面的东西接触多,而正面引导和管理不够的话,很容易走上歧途,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关系到诸多方面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各个环节的共同努力。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使这个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又带有新的特点。因此,需要不断研究,共同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教育先行,建立系统严格的教育管理机制。教育的空白便是犯罪侵袭的土壤,因此教育必须尽可能地系统化:一是学生在校教育应当是全面的教育,使学生能够德智体全面发展。尤其是人生观的确立,树立与时代合拍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这对其一生的发展非常重要,可以指导其全部的处事言行,从培养一个人格健全的人来的角度来说,其作用要大于知识的积累。二是除了普遍的教育外,学校应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对重点学生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例如,有的少年突然变得厌倦学习,不遵守纪律,追求奇装异服;有的少年则染上了喝酒、抽烟等恶习;有的人际关系紧张,经常打架斗殴,等等。这些坏习惯都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前兆,如果学校能及时发现,并给以正确引导,就会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从小培养法律意识,教导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四是与时代同步,及时拓展教育的内容,适时改革现行的教育体制。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应该开展积极的网络文化教育,探讨如何去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需要,限制青少年上网是与高科技时代相悖的,防控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影响的有效途径是,积极倡导主流的、健康的网络文化,正确引导青

少年培养良好的网络伦理道德,鼓励青少年浏览认识健康网站,以及吸收资讯并正确使用互联网。开展网络教育不仅仅是利用网络这种工具来实现传统教育的目的,还要把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体现到教学中去,直至警醒青少年要远离犯罪。

(二)惩治得当,建立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惩戒机制。一是从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的特殊保护,明确对相关犯罪的适用法律的司法依据。笔者认为,现行的《刑法》对青少年的保护尚存有待完善之处。例如,《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把刑事责任分为两个年龄段: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满16周岁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后者不是实施了任何行为都负刑事责任,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条件的负刑事责任。二者是有区别的。但在刑罚处罚上该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一阶段里,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两个性质不同的人群未作区别对待。从法理上讲,前者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后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分,是基于人的年龄对人的认知及行为控制的影响。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有所区别,进一步细化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定,使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此外,还应该完善刑事与行政立法,对网络不法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为有效地打击青少年涉网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在量刑的时候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对能适用缓刑的尽量适用缓刑,同时要落实帮教措施,确保适用缓刑后得到必要的管理和教育。对依法不予以刑事处分的,要善于适用家庭管教这一功能,将少年犯交由家长管教。三是必要时注意对青少年单独适用罚金刑,特别是占多数的侵财型犯罪,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交叉感染。四是开拓视野,有条件地吸收世界先进司法经验,开展有利于青少年改造的新探索。例如,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的理念 于 20世纪70年代为西方国家司法改革者所提出,在英、美、德等国,目前已形成较稳定、通行的操作模式,积累了不少经验。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在考察该制度的源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本土化构想,笔者认为,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各种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应当逐步摸索实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的同时,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如果将加害人机械地定罪量刑,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加大改造的难度,甚至可能使被告人人放弃自我悔改,主动置自己于社会的对立面,成为潜在的再犯。由于刑事和解结果导致不再启动或中止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从而使加害人可以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过程。同时,这也顺应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

(三)善始善终,建立行之有效的感化挽救机制。对那些已经触犯刑法并受到处罚的青少年犯,应该在执行刑罚的同时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使他们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并改过自新。从青少年犯罪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初犯和偶犯较多,加之青少年本身的可塑性大,说明青少年罪犯具有很大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因此必须充分抓住刑罚执行这个环节,使以往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得以巩固,将青少年再犯罪的预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将一个犯罪人校正为一个守法的正常的社会人,需要人民法院、监所机关及基层组织、学校从不同的角度伸出帮助之手,提供应有的帮助,不能互相推诿,敷衍了事。特别是要防止他们对社会、对自己失去信心,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并已经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相信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定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并遏制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 赵秉志著、《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标题: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摘要:最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健康发展与稳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日益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随着社会急剧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与发展趋势:例如违法犯罪的团伙化,低龄化,暴力化等。对其违法犯罪的原因,本文将从青少年所处的几个主要环境及其个人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来寻找问题的根源,进而提出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策与建议,同样从以上三大环境入手,通过改善家庭、学校、社会的不良因素,为青少年创造出健康、向上并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德育环境,以及通过完善法制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构筑多道社会防线,减少青少年犯罪或重新犯罪。本文分三大部分,即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之现状及发展趋势;青少年违法犯罪之原因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字: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原因;

人们行为习惯的养成总是与他所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尤其是对于青少年,在参与社会生活过程中,其行为习惯的养成与环境因素更是密切,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环境,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习惯,所以对于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要从青少年所处的环境中寻找答案。青少年作为下一代的国家建设主力军,他们的身心健康深远的影响着国家明天的发展。设想一下,如不对当今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加以关注和采取措施,明天的他们还能承担起使国家长存,民族长兴的重担吗?我想一定不会的,他们反而会成为阻碍国家发展,束缚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另外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个信号,它在告诉我们社会内部的的某些方面出现紊乱,它只是内部出现病症的一些外部表现。

首先,我们需要对青少年的范围进行确定。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按人的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和完全负刑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①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指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那么本文中所指的青少年既包括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已满18周岁但超出不多的青年人,这些人在刑法中有的已属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有的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有的却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虽然在法律严格届定上会有这些不同,但在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其身心却有着一些相同的特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世纪50-60年代,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后却突增到70%以上,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平均以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这些数据无不证明,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正在日益加重,另外出现频率最多的犯罪案件依次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欧、故意杀人等等。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变化,青少年犯罪的行为在逐渐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向:

(一):违法犯罪形式的团伙化。即青少年违法犯罪多数是以有组织的团伙形式出现的,这是因为青少年自身的条件决定的。由于其心理承受能力和身体条件尚处在较薄弱时期,如果以个人的力量来达到犯罪目的,势必会加重其心理和身体上的承受压力,使其产生胆怯的念头。但要是一些人集合在一起,并进行必要的分工,则分摊在每个人身上的压力将会大大的减少,从而逐渐形成一些较为稳定的组织。基于共同故意来实施犯罪的案件,往往会有人把风,有人作案,有人负责销脏,最后共同分脏。

(二):违法犯罪年龄的低龄化。即不满14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在逐年增多,甚至有些

少年从小学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犯罪者大都是缀学的青少年,还有的青少年片面地认为18岁以前犯罪不用负任何责任,所以才放心大胆的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三):违法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即实施犯罪的手段残忍,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上,大多数青少年在犯罪前往往没有充分的考虑和策化,只是在产生犯意或受到刺激后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的突然犯罪,因而这样往往会造成恶性犯罪的出现。

(四):青少年违法犯罪中仍存在其它一些趋势

A:女性犯罪的数量和范围逐渐增加:其中情感问题占主要部分;B:毒品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在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人占到了70%。③由于青少年的好奇心,为了追求感官上的新鲜刺激而吸食毒品,成瘾后不能自拔又会引发贩毒,卖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C:电脑犯罪数量的迅速增加,在科技进步和信息自由化的不断推动下,时代要求青少年须具备基本的计算机专业操作技能,近几年来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网络的深入普及,使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和沟通、交流等生活方式出现巨大的改变,而对这些新鲜事物,最受渲染的莫属这些青少年们了,网恋、网婚及网上传播淫秽信息、网上诈骗等新形式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屡尽不止。

二、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场所,对青少年来说,家庭对孩子所带来的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学习社会规范、了解社会文化与形成自己的行为准则,大都是在家长的教育和熏陶下逐步建立的,家庭也是青少年性格、人格培养的场所,家庭结构残缺,家长的教育方式不当及家长自身言行的污染都可能会导致家庭教育的缺陷,而家庭教育的缺陷又是造成子女不健全个性的主要原因,从而增加了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危险性。

A:家庭教育方式不当。许多家长在子女教育上往往爱走极端,有的把孩子当作掌上明珠,过于宠爱,娇生惯养,处处袒护,不让孩子接受真实的生活,尤如在真空中生存一样,极易造成他们性格脆弱,好逸恶劳,不能受到挫折,或者是任性自私,能动性差,缺乏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反而会在欲望不能满足或受到挫折的时候实施犯罪;但对孩子过于放松,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则会使孩子在父母身上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有效的情感沟通,子女在成长中的迷惘和未知领域得不到及时的明示,内心的疑问和欲望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久而久之,心理上会造成抑郁,敏感多疑,性格会渐渐变的冷漠、孤僻、缺乏同情心,更重要的是以上这些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会进而导致他的行为离正确的社会准则越来越远,在社会的不良因素的影响下,也会极容易实施犯罪;再者就是父母对子女使用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不从心理上解决孩子的问题。轻则大吵大骂,重则皮肉相向,这种粗暴的教育方式对孩子造成的恐慌和不安也会教他们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出现矛盾时便有极端之举,也会使孩子因厌倦家庭选择离家出走,社会上投靠一些不法之徒,最终堕落成为罪犯。 B:家庭残缺不完整。即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婚、分居、离婚、再婚、在押等情况,这样的孩子往往得不到充分的抚养、教育与监督。离婚问题已成为当今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据统计,近些年来,我离婚率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离婚后的家庭不能对孩子及时照看,相比其它有幸福家庭的孩子,那些不幸的孩子会逐渐痛恨自己的家庭及身边的一切,埋怨对自己的不公,进而会影响其走向歧路。

(二):学校环境的影响

学校是提高青少年文化修养,道德修养的场所,青少年的身心是否能健康成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有无良好的教育环境,优良的教育环境必将对孩子心灵健康成长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但反之则可能会使学生染上不良行为习惯,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教育环境仍存在诸多弊端,从“云南马加爵事件”中便可见一斑。

学校教学思路有偏差,虽然素质教育已被提倡许多年,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美、劳都全面发展,但迫于升学的压力,学校偏重应试教育的状况仍没有明显改善,不顾忌学生的心理和身体特点,,导致学生的厌学情绪严重,把孩子培养成了一个只懂得读书而对其它事物一窍不通的机器,最终也将白废,还有就是把学生分为尖子班和普通班,甚至有的把学习差的学生分在一起,使学生遭受歧视,导致厌学,不求上进,逃课,最终到社会上参与一些违法活动,也是造成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现状的主要原因。

(三)网络的不良影响

以网络为标志的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对青少年教育的冲击。当前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信息化的时代,网络的产生和发展大大扩大了人们的视野,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对喜欢接受新鲜事物的青少年来说,使得网络象电视一样对其成长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网络他们获得了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中,有的是积极的,也有的是消极甚至是危险的,网上垃圾信息弱化青少年的道德意识,青少年的是非判断力、自我控制能力和选择能力都还不足以抵御这些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这些信息垃圾的污染对象。一些自制力较弱的青少年往往出于好奇或冲动去寻找色情、暴力信息,而有些网吧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告诉学生一些色情网站的网址。青少年经常查看色情网络的内容,时间长了,就会一发不可收拾,沉迷其中而不能自拔,会形成一些错误的道德观念,于是很容易使一些缺乏自制力的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种冲击的力量是每一个从事教育的人必须足够认识的,否则,如果负面的影响过多,对青少年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

( 四)畸形的金钱观和消费心理是侵财型犯罪的一个直接动因。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侵财类型的犯罪占有最大的比例。目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高消费场所也越来越多,这对青少年来说,也是一种吸引和诱惑。但是,对青少年人来说,正处在人生的起步阶段,面对迅速膨胀的物质诱惑与经济上拮据的矛盾,个别些青少年心理失衡,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 ,铤而走险,为了迅速攫取金钱不择手段,不计后果。

(五)青少年自身特有的人格特点,如争强斗胜、哥们义气等青少年犯罪的传统因素仍然在起作用。青少年思想单纯,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喜欢拉帮结派,讲究哥们义气,有的以为朋友两肋插刀为荣,并不关心是非黑白。在一个伤害案件中,未成年人吴某,仅仅接到朋友的电话称其要打一个男孩,便持刀前往参战,将对方砍致重伤,结果自己被判处了刑罚。类似的情况在暴力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中表现的较为明显。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类型多元化的特点,其中侵财型犯罪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暴力侵害他人人身权的犯罪。在564名罪犯中,共涉及到6种类型的犯罪,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侵财犯罪、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及贪污贿赂犯罪,相关罪名达29个。反映出了青少年犯罪在新的形势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在多元的基础之下,又有一定的集中,表现在侵财类和侵害人身类的犯罪比较集中。侵财型犯罪人数位居第一,共329人,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58、33%,其中,盗窃罪180人、抢劫罪116人、诈骗罪12人、抢夺罪10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9人、敲诈勒索罪1人、职务侵占罪1人,可以说这类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构成。其次为暴力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包括性犯罪),共154人,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27、3%,其中故意杀人1人、过失致人死亡1人、故意伤害126人、强奸23人、非法拘禁1人、非法侵入住宅2人。再次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共48人,占8、51%,其中,寻衅滋事罪27人、聚众斗殴罪4人、妨害公务罪3人、滥伐林木罪3人、组织妇女卖淫罪1人、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1人、窝赃罪3人、收购赃物罪2人、涉毒犯罪3 人、招摇撞骗罪1人。排在第四位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共28人,占4、5%,包括交通肇事罪21人、放火罪5人、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备罪2人。此外还有非法经营犯罪4 人及挪用公款犯罪1人。青少年犯罪的

上述特点说明,片面追求金钱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主要动因,青少年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管理秩序与安全,此外,青少年涉黄赌毒犯罪也不容忽视,象贩卖毒品和组织妇女卖淫这样涉及到黄赌毒内容的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已经有所体现,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从犯罪情节上看,青少年犯罪的恶性程度有所增加,社会危害更加严重。我们通过调查发现,青少年犯罪的数量虽然趋于稳定,但青少年犯罪在总体上得到遏制的同时,案件的恶性程度有所增加,个别案件甚至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这是以往青少年犯罪案件所罕见的,反映出一些青少年犯罪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在鞍山市被称为“灭门血案”的被告人谷某(20岁)、黄某(17岁)和杨某(女,20岁)抢劫、杀人一案,该案在社会上一度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案件侦破前一般人不会想到是3个青少年所为,其中还有1个未成年人和1个女青年。案情是:2003年某日夜,谷、黄、杨3人潜入某居民家中翻找钱物,其家女主人发现并呼救,谷某持尖刀对其连扎数刀将其杀死,男主人见状欲跑,也被谷、黄用刀扎死,他们见这家8岁女孩被惊醒,又将女孩捆绑,又将色拉油浇到两个大人身上,点着火,打开煤气后离开现场,后因煤气管道停气小女孩幸免一死。在当月的另一次抢劫中,谷、黄两人对被抢居民家中的祖孙三代连挥屠刀,杀死3人,伤害1人。3个青少年结伙入户抢劫,又残忍地杀害所抢居民,如此严重的罪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恶性增强的问题不仅反映在在结伙共同犯罪中,在个人单独犯罪中也有所体现。例如16岁的朱某抢劫案,朱于2002年11月7日从20时许开始,在半天时间内,在同一地点,持枪以使用暴力和威逼的手段,连续抢劫了4个过路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这些现象说明,青少年犯罪不是小打小闹,小偷小摸,其主观恶性加深、犯罪能力增强、社会破坏性加大的苗头不容忽视。

(三)从罪犯身份上看,以单亲子女及无业青年居多,初犯偶犯比例大。从未成年犯罪人的情况来看,单亲子女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从成年犯罪人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无业青年,这些人没有工作,又没有一技之长,生活无着,缺少严格的约束,为了追求金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青少年犯罪人具有较大的改造可能及改造价值,否则的话,如果不及时施以正确的引导,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成为社会的一个不稳定因素。

青少年正处在身心发展时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正在形成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又喜欢模仿,所以如果负面的东西接触多,而正面引导和管理不够的话,很容易走上歧途,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关系到诸多方面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各个环节的共同努力。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使这个问题在新的形势下又带有新的特点。因此,需要不断研究,共同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此,笔者建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教育先行,建立系统严格的教育管理机制。教育的空白便是犯罪侵袭的土壤,因此教育必须尽可能地系统化:一是学生在校教育应当是全面的教育,使学生能够德智体全面发展。尤其是人生观的确立,树立与时代合拍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这对其一生的发展非常重要,可以指导其全部的处事言行,从培养一个人格健全的人来的角度来说,其作用要大于知识的积累。二是除了普遍的教育外,学校应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对重点学生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例如,有的少年突然变得厌倦学习,不遵守纪律,追求奇装异服;有的少年则染上了喝酒、抽烟等恶习;有的人际关系紧张,经常打架斗殴,等等。这些坏习惯都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前兆,如果学校能及时发现,并给以正确引导,就会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从小培养法律意识,教导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四是与时代同步,及时拓展教育的内容,适时改革现行的教育体制。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应该开展积极的网络文化教育,探讨如何去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需要,限制青少年上网是与高科技时代相悖的,防控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影响的有效途径是,积极倡导主流的、健康的网络文化,正确引导青

少年培养良好的网络伦理道德,鼓励青少年浏览认识健康网站,以及吸收资讯并正确使用互联网。开展网络教育不仅仅是利用网络这种工具来实现传统教育的目的,还要把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体现到教学中去,直至警醒青少年要远离犯罪。

(二)惩治得当,建立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惩戒机制。一是从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的特殊保护,明确对相关犯罪的适用法律的司法依据。笔者认为,现行的《刑法》对青少年的保护尚存有待完善之处。例如,《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把刑事责任分为两个年龄段: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满16周岁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后者不是实施了任何行为都负刑事责任,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条件的负刑事责任。二者是有区别的。但在刑罚处罚上该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一阶段里,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两个性质不同的人群未作区别对待。从法理上讲,前者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后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分,是基于人的年龄对人的认知及行为控制的影响。因此,在处罚时应当有所区别,进一步细化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定,使真正做到罚当其罪。此外,还应该完善刑事与行政立法,对网络不法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为有效地打击青少年涉网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在量刑的时候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对能适用缓刑的尽量适用缓刑,同时要落实帮教措施,确保适用缓刑后得到必要的管理和教育。对依法不予以刑事处分的,要善于适用家庭管教这一功能,将少年犯交由家长管教。三是必要时注意对青少年单独适用罚金刑,特别是占多数的侵财型犯罪,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交叉感染。四是开拓视野,有条件地吸收世界先进司法经验,开展有利于青少年改造的新探索。例如,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的理念 于 20世纪70年代为西方国家司法改革者所提出,在英、美、德等国,目前已形成较稳定、通行的操作模式,积累了不少经验。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在考察该制度的源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本土化构想,笔者认为,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各种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应当逐步摸索实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恢复的同时,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如果将加害人机械地定罪量刑,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加大改造的难度,甚至可能使被告人人放弃自我悔改,主动置自己于社会的对立面,成为潜在的再犯。由于刑事和解结果导致不再启动或中止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从而使加害人可以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过程。同时,这也顺应世界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

(三)善始善终,建立行之有效的感化挽救机制。对那些已经触犯刑法并受到处罚的青少年犯,应该在执行刑罚的同时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使他们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并改过自新。从青少年犯罪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初犯和偶犯较多,加之青少年本身的可塑性大,说明青少年罪犯具有很大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因此必须充分抓住刑罚执行这个环节,使以往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得以巩固,将青少年再犯罪的预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将一个犯罪人校正为一个守法的正常的社会人,需要人民法院、监所机关及基层组织、学校从不同的角度伸出帮助之手,提供应有的帮助,不能互相推诿,敷衍了事。特别是要防止他们对社会、对自己失去信心,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并已经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相信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定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并遏制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 赵秉志著、《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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