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签章及签章的三种方式
我国《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签章的基本方式,大概有这么三种:
(1)签名。指行为人亲自在票据上记录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是票据签章最原始的方式。从本来意义上说,只有手书签名,才能充分体现票据签章应有的法律意义。其特点为:由行为人本人亲自进行;以行为人自己的姓名进行; 用行为人本人的笔迹进行。
(2)盖章。盖章是签名的变通方式,指票据行为人依自己的意志,通过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从而完成票据签章。就法律效力而言,盖章与签名具有同一的效 力,签名加盖章这种双重的签章方式,与单独签名或盖章的完成具有同一效力,而不具有更高效力。同手书签名相比,盖章具有对照识别简便易行、外观形式固定的 特点, 由于盖章具有对照识别简便易行、外观形式固定的特点,并且在票据行为人本人不能亲自完成票据签章的特别情况下,盖章完全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进行,不发生特别 的障碍,因而盖章在实际中成为一种更为常用的票据签章方式。但它在一般意义上具有表明行为人特别慎重地为票据行为,客观上增加了伪造签章的难度,从而起到 加强票据信用的作用。
(3)签名加盖章。需要注意的是签名加盖章的方式可能发生签名与盖章不一致的情况,票据法规以规范票据行为、指引票据行为为目的,
其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同时方便票据行为的进行。所以我们认为只要盖章与签名任何一者与签章人本人可以认定为同一,该签章即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中表示若盖章与签名二者不一致的话,往往签章被认定为无效,所以票据行为更需谨慎行之。
票据签章及签章的三种方式
我国《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签章的基本方式,大概有这么三种:
(1)签名。指行为人亲自在票据上记录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是票据签章最原始的方式。从本来意义上说,只有手书签名,才能充分体现票据签章应有的法律意义。其特点为:由行为人本人亲自进行;以行为人自己的姓名进行; 用行为人本人的笔迹进行。
(2)盖章。盖章是签名的变通方式,指票据行为人依自己的意志,通过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从而完成票据签章。就法律效力而言,盖章与签名具有同一的效 力,签名加盖章这种双重的签章方式,与单独签名或盖章的完成具有同一效力,而不具有更高效力。同手书签名相比,盖章具有对照识别简便易行、外观形式固定的 特点, 由于盖章具有对照识别简便易行、外观形式固定的特点,并且在票据行为人本人不能亲自完成票据签章的特别情况下,盖章完全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进行,不发生特别 的障碍,因而盖章在实际中成为一种更为常用的票据签章方式。但它在一般意义上具有表明行为人特别慎重地为票据行为,客观上增加了伪造签章的难度,从而起到 加强票据信用的作用。
(3)签名加盖章。需要注意的是签名加盖章的方式可能发生签名与盖章不一致的情况,票据法规以规范票据行为、指引票据行为为目的,
其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同时方便票据行为的进行。所以我们认为只要盖章与签名任何一者与签章人本人可以认定为同一,该签章即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中表示若盖章与签名二者不一致的话,往往签章被认定为无效,所以票据行为更需谨慎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