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例分析法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将案例分析法运用在《形式逻辑》教学中,使逻辑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能培养学生严谨缜密的思维能力和工作实践能力。 关键词:警察院校;案例分析法;形式逻辑;教学 形式逻辑学是专门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 规律 和规则的 科学 。警察院校《形式逻辑》课程融合了刑事侦查、痕迹检验、法医学、审判学等多门学科知识,其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缜密的判断、推理等思维能力,以适应现实案件复杂性和警察工作严肃性的要求。因此,警察院校将《形式逻辑》作为警察类专业基础理论课来开设,无疑是必要的。问题是如何将逻辑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更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在警察工作中迅速抓住关键性的内容,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笔者认为,在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分析法的特殊性 一般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教学法是1870年由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合同法案例》中创立的。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基本含义是:以精心选择、合理编组的若干个案例为基本教学内容,首先引导学生通过认真阅读,深入研究,从中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接着分析产生问题的各种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教学方法。 本文所称的案例分析法源于以上案例分析教学法,其实质也是在于为学生提供模拟情景,训练其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分析、判断、论证的能力。因此,它同样是为进一步消化、巩固、检验理论,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而专门安排的一种应用性教学活动。但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分析法有其特殊性: 必须先讲授理论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并不在学习前提供大量的理论知识,而是在研究案例的活动中提供相关的资讯以协助学习者解决在探索案例中所产生的知识冲突,从而达到学习的目的。而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则必须是在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因为《形式逻辑》是工具性质的学科,它本身不能给学习者直接提供各种具体的科学知识,而只能为学习者正确思维、获取新知识、表达理论思想提供必要的逻辑手段和方法。如果不掌握基本的理论对《形式逻辑》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就好像没拿到钥匙教人开锁一样达不到效果。 答案的唯一性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法由于着重学习的过程,重视学习者的主动性,让每个学习者都有提出、回答、解决问题的机会和权利,有意使案例不设置“标准答案”。而警察院校的《形式逻辑》教学则不一样。尽管形式逻辑学只能从思维形式结构的角度去解决思维的正确性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它离得开思维的具体内容。以推理为例,只要学习者获得的前提是真实的,过程又符合规则,则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唯一的: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要么为真,要么为假。并且警察院校的专业性又决定了学生在进行推理时首先就必须考察前提的真实性。对于警察而言,只有真实的前提,才有进行推理的必要和可能。学生如果能获得真实的前提,运用教师刚刚讲授完的规则,他只能得出唯一的

结论。也就是说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答案只能是唯一的。。 案例分析法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的运用过程 案例分析法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过程如下表。具体运用过程阐述如下。 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教学过程,也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前提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可以运用小案例引导学生掌握,不必追求精细,但求准确。 第二阶段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基础教师选择、提出案例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首先要注意与教学进度相一致;其次要选择既是教学的重点,又是学生学习中容易出现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的难点,或者选择既是教学重点又是学生普遍关注的热点。不管怎样,案例的选择和提出,必须是围绕教学内容进行并努力为之服务的。例如讲授完三段论规则后,笔者选用了“硅藻反映的错觉”案例:张×的尸体在大渠浅滩被发现,尸检发现其肺、气管等有硅藻反映,警方断定“死者生前入水”,但据此侦破毫无进展。原因在于警方进行了一个三段论推理:“凡是生前入水的尸体有硅藻反映,张×的尸体有硅藻反映,所以张某是生前入水而死的”。从理论上讲,这个推理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错误。从实践上讲,警方的侦察方向出了问题,因为张×是死后入水,不过尸体入水后由于受到急流

回力的作用造成机械性呼吸而出现了生前入水假象。这个案例与课堂教学融为一体,既能强化理论知识,又能补充课堂内容,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第三个阶段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关键当学生融入案例情境后,教师应立即设疑问难,引导学生剖析解疑。教师在设疑过程中,可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采用“剥笋壳”的方式逐步提出问题;也可以将所有的问题全盘抛出,采用“跳起来摘桃子”的方式让学生有更大的展示空间。但是,教师提出问题后,要随时注意控制课堂的情况,适时开展个别指导,或以不同形式组织学生开展交流讨论。例如讲完“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后,笔者选用了2002年8月22日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报道的70岁长春老干部李某状告长春市公交集团案例:长春市公交集团内部职工集资承包的电气公交车对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免费乘坐市内公共 交通 工具”的要求予以拒绝是否合法?笔者就一次性提出了问题:(1)出租车也是“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吗? 如果是,为什么不能免费乘坐?如果不是,为什么?(2)“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内涵和外延各是什么? (3)如何断定本案中的电气公交车是否属于“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外延? 由于本案例选材真实,并且所提出的问题所有学生都能接触到,立刻就激发了他们的求知欲。 第四阶段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保障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的案例分析法,教师都应尽可能地引导分析,紧紧围绕重点延伸和扩张,使学生在 总结 评价过程中得到认知结构的调整、完善和能力的提高。教师一是要总结学生在前几个阶段的表现,不管是积极表达观点的还是有独特见解的,哪怕是典型错误思维的学生都有应得到教师合理的点评;二是要评价案例本身所蕴含的原理,以及运用原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使学生完成“理论—实践—理论”的认识过程,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警察院校在《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的组织形式 案例分析的组织形式是否恰当、方法是否灵活,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

摘要:将案例分析法运用在《形式逻辑》教学中,使逻辑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能培养学生严谨缜密的思维能力和工作实践能力。 关键词:警察院校;案例分析法;形式逻辑;教学 形式逻辑学是专门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 规律 和规则的 科学 。警察院校《形式逻辑》课程融合了刑事侦查、痕迹检验、法医学、审判学等多门学科知识,其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缜密的判断、推理等思维能力,以适应现实案件复杂性和警察工作严肃性的要求。因此,警察院校将《形式逻辑》作为警察类专业基础理论课来开设,无疑是必要的。问题是如何将逻辑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更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在警察工作中迅速抓住关键性的内容,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笔者认为,在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分析法的特殊性 一般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教学法是1870年由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合同法案例》中创立的。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基本含义是:以精心选择、合理编组的若干个案例为基本教学内容,首先引导学生通过认真阅读,深入研究,从中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接着分析产生问题的各种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教学方法。 本文所称的案例分析法源于以上案例分析教学法,其实质也是在于为学生提供模拟情景,训练其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分析、判断、论证的能力。因此,它同样是为进一步消化、巩固、检验理论,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而专门安排的一种应用性教学活动。但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的案例分析法有其特殊性: 必须先讲授理论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并不在学习前提供大量的理论知识,而是在研究案例的活动中提供相关的资讯以协助学习者解决在探索案例中所产生的知识冲突,从而达到学习的目的。而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则必须是在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是因为《形式逻辑》是工具性质的学科,它本身不能给学习者直接提供各种具体的科学知识,而只能为学习者正确思维、获取新知识、表达理论思想提供必要的逻辑手段和方法。如果不掌握基本的理论对《形式逻辑》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就好像没拿到钥匙教人开锁一样达不到效果。 答案的唯一性传统的案例分析教学法由于着重学习的过程,重视学习者的主动性,让每个学习者都有提出、回答、解决问题的机会和权利,有意使案例不设置“标准答案”。而警察院校的《形式逻辑》教学则不一样。尽管形式逻辑学只能从思维形式结构的角度去解决思维的正确性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它离得开思维的具体内容。以推理为例,只要学习者获得的前提是真实的,过程又符合规则,则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唯一的: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要么为真,要么为假。并且警察院校的专业性又决定了学生在进行推理时首先就必须考察前提的真实性。对于警察而言,只有真实的前提,才有进行推理的必要和可能。学生如果能获得真实的前提,运用教师刚刚讲授完的规则,他只能得出唯一的

结论。也就是说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答案只能是唯一的。。 案例分析法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的运用过程 案例分析法在警察院校《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过程如下表。具体运用过程阐述如下。 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教学过程,也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前提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可以运用小案例引导学生掌握,不必追求精细,但求准确。 第二阶段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基础教师选择、提出案例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首先要注意与教学进度相一致;其次要选择既是教学的重点,又是学生学习中容易出现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的难点,或者选择既是教学重点又是学生普遍关注的热点。不管怎样,案例的选择和提出,必须是围绕教学内容进行并努力为之服务的。例如讲授完三段论规则后,笔者选用了“硅藻反映的错觉”案例:张×的尸体在大渠浅滩被发现,尸检发现其肺、气管等有硅藻反映,警方断定“死者生前入水”,但据此侦破毫无进展。原因在于警方进行了一个三段论推理:“凡是生前入水的尸体有硅藻反映,张×的尸体有硅藻反映,所以张某是生前入水而死的”。从理论上讲,这个推理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错误。从实践上讲,警方的侦察方向出了问题,因为张×是死后入水,不过尸体入水后由于受到急流

回力的作用造成机械性呼吸而出现了生前入水假象。这个案例与课堂教学融为一体,既能强化理论知识,又能补充课堂内容,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第三个阶段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关键当学生融入案例情境后,教师应立即设疑问难,引导学生剖析解疑。教师在设疑过程中,可以由表及里、由浅入深,采用“剥笋壳”的方式逐步提出问题;也可以将所有的问题全盘抛出,采用“跳起来摘桃子”的方式让学生有更大的展示空间。但是,教师提出问题后,要随时注意控制课堂的情况,适时开展个别指导,或以不同形式组织学生开展交流讨论。例如讲完“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后,笔者选用了2002年8月22日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报道的70岁长春老干部李某状告长春市公交集团案例:长春市公交集团内部职工集资承包的电气公交车对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免费乘坐市内公共 交通 工具”的要求予以拒绝是否合法?笔者就一次性提出了问题:(1)出租车也是“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吗? 如果是,为什么不能免费乘坐?如果不是,为什么?(2)“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内涵和外延各是什么? (3)如何断定本案中的电气公交车是否属于“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外延? 由于本案例选材真实,并且所提出的问题所有学生都能接触到,立刻就激发了他们的求知欲。 第四阶段是有效进行案例分析法教学的保障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的案例分析法,教师都应尽可能地引导分析,紧紧围绕重点延伸和扩张,使学生在 总结 评价过程中得到认知结构的调整、完善和能力的提高。教师一是要总结学生在前几个阶段的表现,不管是积极表达观点的还是有独特见解的,哪怕是典型错误思维的学生都有应得到教师合理的点评;二是要评价案例本身所蕴含的原理,以及运用原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使学生完成“理论—实践—理论”的认识过程,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警察院校在《形式逻辑》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的组织形式 案例分析的组织形式是否恰当、方法是否灵活,直接影响着教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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