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2007-4-9 17:1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刊: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 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

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

I.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 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

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未建立劳动保险制

度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3.统筹范围内独立核算的工业、运输、供应企业,按规定的75%支付。

4.经省建设厅或西安市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建立劳保制度的按其所承担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的50%、未建立劳保制度的按20%返还给企业。

行业统筹范围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项目建立帐目,定期向企业归口管理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填送报表,提出申请计划,行业统筹机构按本条规定予拨劳保费用,年终结算。

第五条 建立劳保统筹基金

劳保统簿基金从建筑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并列人工程概预算。其收取方式由原来的施工单位收取改变为由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改变之后,施工单位不

再收取此项费用。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保基金的数额,以利工程决算。

第六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取费标准

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取费标准,本着

第七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凡在本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等(不含城乡私人住宅建设),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均须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归口管理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预交劳保统筹基金。建设投资如有增减,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劳保统筹基金,除省、部属工程项目由省劳保统筹机构收取外,其他均由办理开工手续的所在地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收取。

实行行业统筹范围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境外承揽工程,其应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不论是否收足,均应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劳保基金费率上缴。

对没有预交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计委或建委(局)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各地建设银行或其它有关银行不办理工程拨款,建筑安装企业不得开工。

第八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

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一在建设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息。所得利息并人劳保统筹基金专户。

省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省、部属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并负责省、部属建筑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的支付。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地、市、县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并负责地、市、县属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支付。

全省建筑安装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统一由省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平衡调剂,原则上海半年预结一次,年终决算。各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平衡决算的结余部分,80%上缴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作为平衡调剂资金,20%留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收不抵支的由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调剂。

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要建立劳保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算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接受同级劳动、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同级建设银行的财务监督,按期报送收支计划和预决算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加强领导,建立劳保统筹管理机构

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管理,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负责行业统筹管理工作。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由省建设厅组织筹建。由各地、市、县建委(局)负责,组成相应的强有力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或配备得力的专职干部,分级负

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统一受省行业统筹办公室领导。

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为事业编制单位,其管理服务费从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统一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提出,报省财政厅核实后下达,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如有节余应返回劳保统筹基金内。

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1.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管理、支付、调剂;

2.负责审查统筹范围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3.负责对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4.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汇报行业统筹管理情况,各地、市、县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期向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填写报表,汇报工作。

5.负责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统计报表。

第十条 劳保基金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后,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开工程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的在建工程和已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暂按省经济定额管理部门的取费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地方如有新的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

2007-4-9 17:1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刊: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 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

1.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2.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3.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

I.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

2.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3.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4.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6.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7.《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8.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劳保费用统筹项目的标准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审批,严格按国家和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劳保费用,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 劳保统筹费用支付形式

1.国有建筑安装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由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支付。

2.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地方政府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的规定办法,建立劳保制度。未建立劳动保险制

度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各个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应收取的劳保费用返回20%,做为企业集体劳保基金,包干使用。已建立劳保制度的,由行业统筹机构按统一规定支付劳保费用。

3.统筹范围内独立核算的工业、运输、供应企业,按规定的75%支付。

4.经省建设厅或西安市批准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已建立劳保制度的按其所承担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的50%、未建立劳保制度的按20%返还给企业。

行业统筹范围的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项目建立帐目,定期向企业归口管理的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填送报表,提出申请计划,行业统筹机构按本条规定予拨劳保费用,年终结算。

第五条 建立劳保统筹基金

劳保统簿基金从建筑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并列人工程概预算。其收取方式由原来的施工单位收取改变为由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改变之后,施工单位不

再收取此项费用。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保基金的数额,以利工程决算。

第六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取费标准

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的取费标准,本着

第七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凡在本省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等(不含城乡私人住宅建设),不分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均须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归口管理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预交劳保统筹基金。建设投资如有增减,竣工时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劳保统筹基金,除省、部属工程项目由省劳保统筹机构收取外,其他均由办理开工手续的所在地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收取。

实行行业统筹范围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境外承揽工程,其应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不论是否收足,均应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劳保基金费率上缴。

对没有预交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计委或建委(局)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各地建设银行或其它有关银行不办理工程拨款,建筑安装企业不得开工。

第八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

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一在建设银行开立专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息。所得利息并人劳保统筹基金专户。

省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省、部属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并负责省、部属建筑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的支付。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地、市、县工程项目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并负责地、市、县属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支付。

全省建筑安装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统一由省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平衡调剂,原则上海半年预结一次,年终决算。各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平衡决算的结余部分,80%上缴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作为平衡调剂资金,20%留地、市劳保统筹管理机构。收不抵支的由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核实后,予以调剂。

各级行业统筹管理机构要建立劳保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算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统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接受同级劳动、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同级建设银行的财务监督,按期报送收支计划和预决算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加强领导,建立劳保统筹管理机构

劳保基金行业统筹管理,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负责行业统筹管理工作。行业统筹管理办公室由省建设厅组织筹建。由各地、市、县建委(局)负责,组成相应的强有力的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或配备得力的专职干部,分级负

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统一受省行业统筹办公室领导。

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为事业编制单位,其管理服务费从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中提取,统一由省建筑业劳保基金行业统筹办公室提出,报省财政厅核实后下达,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如有节余应返回劳保统筹基金内。

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1.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管理、支付、调剂;

2.负责审查统筹范围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3.负责对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4.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汇报行业统筹管理情况,各地、市、县行业统筹管理机构按期向省行业统筹管理机构填写报表,汇报工作。

5.负责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统计报表。

第十条 劳保基金实行行业统筹管理后,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新开工程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的在建工程和已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暂按省经济定额管理部门的取费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地方如有新的规定,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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