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赴澳大利亚港口的特殊规定》摘录(上)
1. 关于航行、靠/离泊操纵和装载作业的要求
1.1 船舶在澳大利亚港口遭到港方投诉的主要问题
★ 靠/离泊时,船员违反港方有关系泊安全的规定。例如,靠泊作业时未经允许收紧缆绳,没有得到指示擅自解掉拖轮缆,或者解掉拖轮时将拖缆快速抛下威胁拖轮人员安全等等;
★ 部分船员的英语交流能力较差,船、岸之间的沟通不畅;
★ 装、卸货期间,未经港方许可擅自上码头处理受损的缆绳,并且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
★ 大副业务不熟练,水尺检量耗时过长;
★ 主机、舵机突发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操纵或无法进出港;
★ 主机换向时间过长;
★ 引航员乘直升机登、离船时,负责接送的船员违反安全规定,影响到直升机的起降安全。
其中,船员在靠泊时擅自收紧缆绳的问题连续发生,影响最为严重。
1.2 航次计划
1.2.1 航线设计应包括航行的整个过程,即做到泊位到泊位;
1.2.2 应将防污染措施尽量详尽的填入“海上航行信息中注意事项及特殊要求”(Precautions and Special Requirements at Sea)一栏;
1.2.3 防污染的具体要求填入“转向点信息”(Information of Way Point)中的备注(Remark)栏中;
1.2.4 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定位方式(Fixing Method)一栏中填入两种以上的定位方式;
1.2.5 近岸航行(包括海上航行期间)或进出港期间,定位间隔(Fixing Interval)一栏中的时间间隔均应小于30分钟。在狭窄水道、接近锚地、进出港等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定位间隔;
1.2.6 有关航次计划的其他要求详见《船舶手册》第五章中的“航次计划的设计和报告”(SHI-005-004)。
1.3 更换压载水
1.3.1 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压载水的换装,换装水域应符合港口国的要求;正常情况下,压载水换装应在距岸200海里以上,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进行;
1.3.2 如采用溢流法换装压载水,换装水量应是所换装舱室的容量的3倍以上;
1.3.3 及时填写AQIS(Australian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
的压载水管理表格并递交;
1.3.4 按照公司的规定填写《压载水操作记录簿》;
1.3.5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中对压载水操作的记载应保持一致;
1.3.6 压载水操作的具体规定请参阅《船舶手册》第六章中的“压载作业的管理规定”(SHI-006-010)。”
1.4 货物操作
1.4.1 澳大利亚西北部港口处于季节热带载线,船舶应根据本船的航线选用适用的载重线;
1.4.2 非中国籍船舶中国沿海航行时应按照《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执行;
1.4.3 船舶应及时向代理报告预抵时间并力求准确,以便代理及时将靠泊计划告知船舶;
1.4.4 在代理将MSD(最大开航吃水)告知船舶后,船舶应尽快据此编制预配图,并根据装载机数量、装货速率、净空高度(自水面至舱盖上沿)等制定装货计划;
1.4.5 及时将配载图、装货计划发至代理,一般情况下,代理会将托运人是否接受配载图、装货计划的结果通知船舶;
1.4.6 目前澳大利亚西部港口规定每个舱口的装货轮次不超过2次,包括调吃水轮次。通常情况下,总的装货轮次数不得超过18个;
1.4.7 在出现多票货物的情况下,托运人一般要求拟装载货量较小的货种的舱室的装货轮次减少至1次,此时,在稳性、吃水差、船舶强度允许的范围内,船舶应满足其要求;
1.4.8 自2006年7月1日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将不得隔舱装载:单壳船、船龄大于10年、LOA 大于150米、所载货物密度大于1.78吨/立方米、装货量大于适用载线下的载货量的90%;
1.4.9 不得隔舱装载的船舶的各舱载货量不得小于本舱最大载货量的10%;
1.4.10 船舶的靠、离泊计划一旦发生变化,往往出现MSD变动的情况,船长应主动询问代理有关情况,尽快根据最新的MSD修改装货计划,以免造成装货作业的延误;
1.4.11 大副、值班驾驶员应保持在专用频道上的守听,保证与港方人员的联系畅通;
1.4.12 在港期间,应急消防泵所处位置的吃水应保持在至少7米以上,以保证应急消防泵可正常工作;
1.4.13 大副应对船舶的预计完货吃水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快速读取船舶的实际吃水,缩短水尺检量的时间。在水尺读取过程中,大副应与水尺检量师良好第沟通,有争议应积极协商,必要时与公司航运主管调度联系,避免不必要的
争执和延误;
1.4.14 如出现了亏舱,船长应与北方船务的船舶调度进行沟通后确定是否递交亏舱声明;
1.4.15 其他事宜请见《船舶手册》第七章中的“船舶货运安全质量管理条例”(SHI-007-001)。
1.5 系泊作业
1.5.1 抵达澳港口之前,船长应召集全体船员学习有关港规,甲板部人员要重点温习有关进港航行和系泊作业的要求,做到每个人都明白港方要求,知道如何执行;
1.5.2 船长应了解甲板人员的英语水平,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进出港操作期间,应临时选派英语交流能力较好的船员值守舵工等关键性岗位;
1.5.3 引航员登轮后,船长应就带缆数量、位置、顺序及所用拖轮的数量和位置等细节与引航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及时将上述内容告知带缆人员;
1.5.4 负责在船首、船尾指挥系泊作业的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船长的指令进行操作,其他从事系泊作业的人员必须听从驾驶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1.5.5 所有参与系泊作业的人员必须了解港方下列规定:
★ ALWAYS KEEP WATCH ON THE CREW OF LINES BOAT WHEN RUNNING LINES. 操作缆绳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带缆艇艇员;
★ SIGNALS FROM THE LINES BOAT TO "HEAVE UP" MEANS: TO JUST CLEAR THE WATER. 带缆艇发出的“绞缆”信号,其含义是“仅把缆绳收起到水面以上”(而不是收紧);
★ ALWAYS KEEP ALL THE MOORING LINES SLACK (BUT CLEAR OF THE WATER) ONCE ON THE MOORING DOLPHIN HOOKS. 所有的缆绳在带到系缆钩上后要保持松弛(但是要在水面以上);
★ DO NOT HEAVE TIGHT UNTIL INSTRUCTED BY THE MASTER. 未经船长命令,不得收紧缆绳;
★ WHEN LETTING GO TUG LINE LOWER THE LINE SLOWLY - DO NOT DROP THE LINE. 解掉拖轮缆绳时,要缓慢松出,不可抛下。
1.5.6 有关系泊作业的其他规定参照《船舶手册》第五章的“船舶系泊作业与操纵”(SHI-005-009)以及附件“赴澳船舶参考资料”光盘中的港口规定。
1.6 防止断缆事故的措施
1.6.1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系泊设备(包括其基座)的检查、维修、保养。如发现磨损严重的缆绳应及时申请换新;
1.6.2 缆桩、导缆孔(桩)等设备的表面应保持光滑、无油渍;
1.6.3 按照规定对所有的缆车的刹车力进行测试,如发现刹车力偏小的情况,应及时更换刹车带,必要时向船舶管理部提出修理申请;
1.6.4 对缆机的活络部位、导缆孔(桩)等及时补加润滑剂;
1.6.5 船长应指导大副、二副根据泊位缆桩、本船的导缆孔、导缆桩的实际布置情况确定船舶的出缆位置和方向,使得缆绳与岸线的夹角更趋于合理;
1.6.6 船长在抵港前,应尽可能详细地向代理了解港方对船舶系泊的特别要求和规定以便在抵港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1.6.7 带缆时,应保证同一方向所出的缆绳的性质相同,并均匀受力;
1.6.8 在港期间,值班人员不仅应随时根据装卸货进度、潮汐情况等适当对缆绳进行调整,还应对缆绳的实际状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如发现缆绳磨损严重,应及时更换;
1.6.9 船长应及时收集相关的气象信息,保持与代理和港方的联系,在获得所在港口将受到强风、涌浪的侵袭的信息后,应尽快组织人员增加缆绳,在导缆孔(桩)处涂抹黄油,与导缆孔(桩)接触的缆绳上缠裹防磨布条,必要时将主机备妥;
1.6.10 风浪来袭时,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缆绳受力,必要时可要求引航员和拖轮协助。在此期间,参与作业的人员应注意做好自我防护。
1.7 直升机接送引航员的安全操作
1.7.1 船舶应按照《船舶手册》第五章的“引航须知”(SHI-005-003)第3.4项的规定执行;
1.7.2 有关澳大利亚对直升机接送引航员的安全操作请见附件“赴澳船舶参考资料”光盘中的“澳大利亚船舶-直升机安全操作规则”(Australian Code of Safe Practice for Ship-Helicopter Transfers)。
1.8 防抗飓风的规定
参见《船舶手册》第五章“船舶防台通则”(SHI-005-015),以及附件“赴澳船舶参考资料”光盘中的气旋反应计划(Cyclone-Response-Plan.)。
《船舶赴澳大利亚港口的特殊规定》摘录(下)
1. 船舶进出港机电设备检查试验及其监控要求
1.1 船舶:
1.1.1 船舶抵澳港口必须按照《船舶手册》第五章第二节船舶进出港安全制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机电设备工作在良好状态并得到有效监控,按照《轮机部抵港前检查表》、《轮机部离港前检查表》的要求做好设备的检查试验。发现任何异常情况,立即以便捷的方式报告机务主管。
1.1.2 按船管部要求,在进行设备检查试验的同时如实填写《主机舵机
试验记录表》(参见附件),并将《主机舵机试验记录表》及时反馈给机务主管备查。
1.1.3 针对澳洲港口的某些特殊要求,船舶必须在驶抵澳洲港口前不少于6小时但不必超过12小时内,按《抵澳港口机电设备特别检查表》(见附件
2)要求完成检查试验,及时反馈机务主管。
1.2 机务主管:
1.2.1 掌握船舶预抵离港计划、抵离港动态,根据《船舶手册》第五章
第二节船舶进出港安全制度的要求,及时掌握《轮机部抵港前检查表》、《轮机部离港前检查表》、《主机舵机试验记录表》的检查试验结果,针对反映出的问题给与及时有效的岸基支持。
1.2.2 在船舶驶抵澳洲港口前4~6小时,如果尚未得到《抵澳港口机电设备特别检查表》的检查结果,要主动询问检查情况,针对《抵澳港口机电设备特别检查表》反映的问题给与及时有效的岸基支持。
1.2.3 将船舶进出港机电设备检查试验及其监控结果报告主管经理。
1.2.4 机务主管应配合监督员的监督查询工作。
2. 通导设备检查试验要求
2.1 在船舶抵达澳大利亚港口前7天(航程少于7天的则在离开上一港口当日)和靠泊前24小时,船长要督促二副要对所有通导设备分别做全面检查,特别是GMDSS设备和靠离泊常用导航设备,并把相关的检查试验结果报通导主管。
2.2 在船舶回国途中,二副应尽早对所有通导设备做全面的检查和试验,一旦发现设备缺陷,应立即报告通道主管,以便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安排解决。
2.3 所有驾驶员应能够熟练操作GMDSS设备,包括交直流转换,并且会正确的选择岸台和频率。中高频设备在直流供电的情况下应能正常收到测试回执。
2.4 二副应按要求填写《赴澳港口通导设备检查试验反馈表》(见附件
3),并及时报送通导主管。
2.5 通导主管应监控《赴澳港口通导设备检查试验反馈表》的报告,如果船舶没有按时报告应及时催问,并对有关缺陷跟踪解决。
2.6 通导主管应配合监督员的监督查询工作。
3. 船员管理的特殊要求
3.1 在船员配备方面,对营运于(或者有可能营运于)澳大利亚航线的船舶,船员部在配备船员时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3.1.1 优先选用有澳大利亚经验的船员,每艘赴澳船舶的管理级船员和甲板部所有船员1/2 以上应具备澳大利亚经验,而水手长、木匠则必须具备澳
大利亚港口操作经验。
3.1.2 各级船员应具备符合其岗位要求的英语听说能力,所有值班水手要熟练掌握各种英语舵令:
3.1.3 每次进行船员调整,调配主管须将调配计划及调整后的船员名单一起报主管经理,就该轮船员的整体配备进行审核,以满足澳大利亚航线和港口的要求,如有疑问则应进行必要调整。
3.2 上船前的培训。船员上船前,船员部除做好正常要求的培训外,还应针对澳大利亚航线的特点,加强澳大利亚港口规定及操作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解系缆、装卸货等各项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应作为重点。
3.3 对于营运在澳大利亚航线的船舶,船长应在对船员进行季度考评时重点考核澳大利亚港口规定的熟知程度,发现不足及时安排培训,必要时报告船员部及时更换船员。
3.4 船员部将不定期的对船员的在船培训和考核进行登轮检查。
4. 监督部的特殊要求
4.1 对公司岸基部门的监督
4.1.1 如果船舶下一航次即将(或者有可能)开往澳大利亚,主管监督员应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卸货港口之前,尽早地与船员部调配主管联系,落实该船船员调配情况,要求主管人员确认全船配员符合本规定5.1的要求,并记录。
4.1.2 在上船前培训环节,监督、落实船管部和船员部的培训符合本规定5.2的要求,并记录。
4.1.3 根据登轮检查发现的问题,与相关部门主管人员沟通,了解、督促纠正措施的落实,有疑问或困难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4.1.4 在船舶抵港前,参照本规定3.1.1、3.1.3、4.1、4.2对船舶的自查和试验要求,及时向船舶机务主管和通导主管了解船舶执行规定的情况,监督船岸双方认真执行规定的要求,并记录。
4.2 对船舶的指导和协助
4.2.1 加大登轮检查力度。对于赴澳船舶,监督员登轮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大于4个月。
4.2.2 在执行体系文件“港口国检查控制程序”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主管监督员要把赴澳船舶作为PSC迎检的重点船舶,无论上次东京备忘录地区的PSC检查是否已经届满6个月,都要认真对待,尤其是船龄18年以上的老旧船舶,更要每航次予以关注。
4.2.3 赴澳船舶的主管监督员每周登录AMSA网站,把了解到的有关港口国检查的最新信息及时发给船上,必要时报告部门经理通电船队。
4.2.4 在船舶抵达澳港口之前,针对船舶存在的已知缺陷,监督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提醒船长把不能在抵港前解决的缺陷进行汇总,并整理好公司和
船舶的针对性纠正措施计划,以便及时、真实地向PSCO提供。
4.2.5 主管监督员在船舶抵达澳大利亚港口之前应通过电话与船长沟通,交换相关信息,了解船上准备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帮助。
《船舶赴澳大利亚港口的特殊规定》摘录(上)
1. 关于航行、靠/离泊操纵和装载作业的要求
1.1 船舶在澳大利亚港口遭到港方投诉的主要问题
★ 靠/离泊时,船员违反港方有关系泊安全的规定。例如,靠泊作业时未经允许收紧缆绳,没有得到指示擅自解掉拖轮缆,或者解掉拖轮时将拖缆快速抛下威胁拖轮人员安全等等;
★ 部分船员的英语交流能力较差,船、岸之间的沟通不畅;
★ 装、卸货期间,未经港方许可擅自上码头处理受损的缆绳,并且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
★ 大副业务不熟练,水尺检量耗时过长;
★ 主机、舵机突发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操纵或无法进出港;
★ 主机换向时间过长;
★ 引航员乘直升机登、离船时,负责接送的船员违反安全规定,影响到直升机的起降安全。
其中,船员在靠泊时擅自收紧缆绳的问题连续发生,影响最为严重。
1.2 航次计划
1.2.1 航线设计应包括航行的整个过程,即做到泊位到泊位;
1.2.2 应将防污染措施尽量详尽的填入“海上航行信息中注意事项及特殊要求”(Precautions and Special Requirements at Sea)一栏;
1.2.3 防污染的具体要求填入“转向点信息”(Information of Way Point)中的备注(Remark)栏中;
1.2.4 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定位方式(Fixing Method)一栏中填入两种以上的定位方式;
1.2.5 近岸航行(包括海上航行期间)或进出港期间,定位间隔(Fixing Interval)一栏中的时间间隔均应小于30分钟。在狭窄水道、接近锚地、进出港等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定位间隔;
1.2.6 有关航次计划的其他要求详见《船舶手册》第五章中的“航次计划的设计和报告”(SHI-005-004)。
1.3 更换压载水
1.3.1 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压载水的换装,换装水域应符合港口国的要求;正常情况下,压载水换装应在距岸200海里以上,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进行;
1.3.2 如采用溢流法换装压载水,换装水量应是所换装舱室的容量的3倍以上;
1.3.3 及时填写AQIS(Australian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
的压载水管理表格并递交;
1.3.4 按照公司的规定填写《压载水操作记录簿》;
1.3.5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中对压载水操作的记载应保持一致;
1.3.6 压载水操作的具体规定请参阅《船舶手册》第六章中的“压载作业的管理规定”(SHI-006-010)。”
1.4 货物操作
1.4.1 澳大利亚西北部港口处于季节热带载线,船舶应根据本船的航线选用适用的载重线;
1.4.2 非中国籍船舶中国沿海航行时应按照《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执行;
1.4.3 船舶应及时向代理报告预抵时间并力求准确,以便代理及时将靠泊计划告知船舶;
1.4.4 在代理将MSD(最大开航吃水)告知船舶后,船舶应尽快据此编制预配图,并根据装载机数量、装货速率、净空高度(自水面至舱盖上沿)等制定装货计划;
1.4.5 及时将配载图、装货计划发至代理,一般情况下,代理会将托运人是否接受配载图、装货计划的结果通知船舶;
1.4.6 目前澳大利亚西部港口规定每个舱口的装货轮次不超过2次,包括调吃水轮次。通常情况下,总的装货轮次数不得超过18个;
1.4.7 在出现多票货物的情况下,托运人一般要求拟装载货量较小的货种的舱室的装货轮次减少至1次,此时,在稳性、吃水差、船舶强度允许的范围内,船舶应满足其要求;
1.4.8 自2006年7月1日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将不得隔舱装载:单壳船、船龄大于10年、LOA 大于150米、所载货物密度大于1.78吨/立方米、装货量大于适用载线下的载货量的90%;
1.4.9 不得隔舱装载的船舶的各舱载货量不得小于本舱最大载货量的10%;
1.4.10 船舶的靠、离泊计划一旦发生变化,往往出现MSD变动的情况,船长应主动询问代理有关情况,尽快根据最新的MSD修改装货计划,以免造成装货作业的延误;
1.4.11 大副、值班驾驶员应保持在专用频道上的守听,保证与港方人员的联系畅通;
1.4.12 在港期间,应急消防泵所处位置的吃水应保持在至少7米以上,以保证应急消防泵可正常工作;
1.4.13 大副应对船舶的预计完货吃水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快速读取船舶的实际吃水,缩短水尺检量的时间。在水尺读取过程中,大副应与水尺检量师良好第沟通,有争议应积极协商,必要时与公司航运主管调度联系,避免不必要的
争执和延误;
1.4.14 如出现了亏舱,船长应与北方船务的船舶调度进行沟通后确定是否递交亏舱声明;
1.4.15 其他事宜请见《船舶手册》第七章中的“船舶货运安全质量管理条例”(SHI-007-001)。
1.5 系泊作业
1.5.1 抵达澳港口之前,船长应召集全体船员学习有关港规,甲板部人员要重点温习有关进港航行和系泊作业的要求,做到每个人都明白港方要求,知道如何执行;
1.5.2 船长应了解甲板人员的英语水平,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进出港操作期间,应临时选派英语交流能力较好的船员值守舵工等关键性岗位;
1.5.3 引航员登轮后,船长应就带缆数量、位置、顺序及所用拖轮的数量和位置等细节与引航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及时将上述内容告知带缆人员;
1.5.4 负责在船首、船尾指挥系泊作业的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船长的指令进行操作,其他从事系泊作业的人员必须听从驾驶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1.5.5 所有参与系泊作业的人员必须了解港方下列规定:
★ ALWAYS KEEP WATCH ON THE CREW OF LINES BOAT WHEN RUNNING LINES. 操作缆绳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带缆艇艇员;
★ SIGNALS FROM THE LINES BOAT TO "HEAVE UP" MEANS: TO JUST CLEAR THE WATER. 带缆艇发出的“绞缆”信号,其含义是“仅把缆绳收起到水面以上”(而不是收紧);
★ ALWAYS KEEP ALL THE MOORING LINES SLACK (BUT CLEAR OF THE WATER) ONCE ON THE MOORING DOLPHIN HOOKS. 所有的缆绳在带到系缆钩上后要保持松弛(但是要在水面以上);
★ DO NOT HEAVE TIGHT UNTIL INSTRUCTED BY THE MASTER. 未经船长命令,不得收紧缆绳;
★ WHEN LETTING GO TUG LINE LOWER THE LINE SLOWLY - DO NOT DROP THE LINE. 解掉拖轮缆绳时,要缓慢松出,不可抛下。
1.5.6 有关系泊作业的其他规定参照《船舶手册》第五章的“船舶系泊作业与操纵”(SHI-005-009)以及附件“赴澳船舶参考资料”光盘中的港口规定。
1.6 防止断缆事故的措施
1.6.1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系泊设备(包括其基座)的检查、维修、保养。如发现磨损严重的缆绳应及时申请换新;
1.6.2 缆桩、导缆孔(桩)等设备的表面应保持光滑、无油渍;
1.6.3 按照规定对所有的缆车的刹车力进行测试,如发现刹车力偏小的情况,应及时更换刹车带,必要时向船舶管理部提出修理申请;
1.6.4 对缆机的活络部位、导缆孔(桩)等及时补加润滑剂;
1.6.5 船长应指导大副、二副根据泊位缆桩、本船的导缆孔、导缆桩的实际布置情况确定船舶的出缆位置和方向,使得缆绳与岸线的夹角更趋于合理;
1.6.6 船长在抵港前,应尽可能详细地向代理了解港方对船舶系泊的特别要求和规定以便在抵港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1.6.7 带缆时,应保证同一方向所出的缆绳的性质相同,并均匀受力;
1.6.8 在港期间,值班人员不仅应随时根据装卸货进度、潮汐情况等适当对缆绳进行调整,还应对缆绳的实际状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如发现缆绳磨损严重,应及时更换;
1.6.9 船长应及时收集相关的气象信息,保持与代理和港方的联系,在获得所在港口将受到强风、涌浪的侵袭的信息后,应尽快组织人员增加缆绳,在导缆孔(桩)处涂抹黄油,与导缆孔(桩)接触的缆绳上缠裹防磨布条,必要时将主机备妥;
1.6.10 风浪来袭时,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缆绳受力,必要时可要求引航员和拖轮协助。在此期间,参与作业的人员应注意做好自我防护。
1.7 直升机接送引航员的安全操作
1.7.1 船舶应按照《船舶手册》第五章的“引航须知”(SHI-005-003)第3.4项的规定执行;
1.7.2 有关澳大利亚对直升机接送引航员的安全操作请见附件“赴澳船舶参考资料”光盘中的“澳大利亚船舶-直升机安全操作规则”(Australian Code of Safe Practice for Ship-Helicopter Transfers)。
1.8 防抗飓风的规定
参见《船舶手册》第五章“船舶防台通则”(SHI-005-015),以及附件“赴澳船舶参考资料”光盘中的气旋反应计划(Cyclone-Response-Plan.)。
《船舶赴澳大利亚港口的特殊规定》摘录(下)
1. 船舶进出港机电设备检查试验及其监控要求
1.1 船舶:
1.1.1 船舶抵澳港口必须按照《船舶手册》第五章第二节船舶进出港安全制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机电设备工作在良好状态并得到有效监控,按照《轮机部抵港前检查表》、《轮机部离港前检查表》的要求做好设备的检查试验。发现任何异常情况,立即以便捷的方式报告机务主管。
1.1.2 按船管部要求,在进行设备检查试验的同时如实填写《主机舵机
试验记录表》(参见附件),并将《主机舵机试验记录表》及时反馈给机务主管备查。
1.1.3 针对澳洲港口的某些特殊要求,船舶必须在驶抵澳洲港口前不少于6小时但不必超过12小时内,按《抵澳港口机电设备特别检查表》(见附件
2)要求完成检查试验,及时反馈机务主管。
1.2 机务主管:
1.2.1 掌握船舶预抵离港计划、抵离港动态,根据《船舶手册》第五章
第二节船舶进出港安全制度的要求,及时掌握《轮机部抵港前检查表》、《轮机部离港前检查表》、《主机舵机试验记录表》的检查试验结果,针对反映出的问题给与及时有效的岸基支持。
1.2.2 在船舶驶抵澳洲港口前4~6小时,如果尚未得到《抵澳港口机电设备特别检查表》的检查结果,要主动询问检查情况,针对《抵澳港口机电设备特别检查表》反映的问题给与及时有效的岸基支持。
1.2.3 将船舶进出港机电设备检查试验及其监控结果报告主管经理。
1.2.4 机务主管应配合监督员的监督查询工作。
2. 通导设备检查试验要求
2.1 在船舶抵达澳大利亚港口前7天(航程少于7天的则在离开上一港口当日)和靠泊前24小时,船长要督促二副要对所有通导设备分别做全面检查,特别是GMDSS设备和靠离泊常用导航设备,并把相关的检查试验结果报通导主管。
2.2 在船舶回国途中,二副应尽早对所有通导设备做全面的检查和试验,一旦发现设备缺陷,应立即报告通道主管,以便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安排解决。
2.3 所有驾驶员应能够熟练操作GMDSS设备,包括交直流转换,并且会正确的选择岸台和频率。中高频设备在直流供电的情况下应能正常收到测试回执。
2.4 二副应按要求填写《赴澳港口通导设备检查试验反馈表》(见附件
3),并及时报送通导主管。
2.5 通导主管应监控《赴澳港口通导设备检查试验反馈表》的报告,如果船舶没有按时报告应及时催问,并对有关缺陷跟踪解决。
2.6 通导主管应配合监督员的监督查询工作。
3. 船员管理的特殊要求
3.1 在船员配备方面,对营运于(或者有可能营运于)澳大利亚航线的船舶,船员部在配备船员时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3.1.1 优先选用有澳大利亚经验的船员,每艘赴澳船舶的管理级船员和甲板部所有船员1/2 以上应具备澳大利亚经验,而水手长、木匠则必须具备澳
大利亚港口操作经验。
3.1.2 各级船员应具备符合其岗位要求的英语听说能力,所有值班水手要熟练掌握各种英语舵令:
3.1.3 每次进行船员调整,调配主管须将调配计划及调整后的船员名单一起报主管经理,就该轮船员的整体配备进行审核,以满足澳大利亚航线和港口的要求,如有疑问则应进行必要调整。
3.2 上船前的培训。船员上船前,船员部除做好正常要求的培训外,还应针对澳大利亚航线的特点,加强澳大利亚港口规定及操作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解系缆、装卸货等各项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应作为重点。
3.3 对于营运在澳大利亚航线的船舶,船长应在对船员进行季度考评时重点考核澳大利亚港口规定的熟知程度,发现不足及时安排培训,必要时报告船员部及时更换船员。
3.4 船员部将不定期的对船员的在船培训和考核进行登轮检查。
4. 监督部的特殊要求
4.1 对公司岸基部门的监督
4.1.1 如果船舶下一航次即将(或者有可能)开往澳大利亚,主管监督员应在船舶离开最后一个卸货港口之前,尽早地与船员部调配主管联系,落实该船船员调配情况,要求主管人员确认全船配员符合本规定5.1的要求,并记录。
4.1.2 在上船前培训环节,监督、落实船管部和船员部的培训符合本规定5.2的要求,并记录。
4.1.3 根据登轮检查发现的问题,与相关部门主管人员沟通,了解、督促纠正措施的落实,有疑问或困难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4.1.4 在船舶抵港前,参照本规定3.1.1、3.1.3、4.1、4.2对船舶的自查和试验要求,及时向船舶机务主管和通导主管了解船舶执行规定的情况,监督船岸双方认真执行规定的要求,并记录。
4.2 对船舶的指导和协助
4.2.1 加大登轮检查力度。对于赴澳船舶,监督员登轮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大于4个月。
4.2.2 在执行体系文件“港口国检查控制程序”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主管监督员要把赴澳船舶作为PSC迎检的重点船舶,无论上次东京备忘录地区的PSC检查是否已经届满6个月,都要认真对待,尤其是船龄18年以上的老旧船舶,更要每航次予以关注。
4.2.3 赴澳船舶的主管监督员每周登录AMSA网站,把了解到的有关港口国检查的最新信息及时发给船上,必要时报告部门经理通电船队。
4.2.4 在船舶抵达澳港口之前,针对船舶存在的已知缺陷,监督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提醒船长把不能在抵港前解决的缺陷进行汇总,并整理好公司和
船舶的针对性纠正措施计划,以便及时、真实地向PSCO提供。
4.2.5 主管监督员在船舶抵达澳大利亚港口之前应通过电话与船长沟通,交换相关信息,了解船上准备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