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目 录

1、发证产品范围

2、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

3、生产关键工艺参数

4、生产工艺必备生产设备

5、原辅材料要求

6、抽样原则

7、检验项目

8、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

9、发证检验判定原则

10、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

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2:化妆品相关标准目录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总则

1.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满足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需要。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1.3 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

其它单元指无法按划分原则归属于前四个单元的化妆品,其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化妆品单元分类表

化妆品产品单元小类的划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2、主要生产工艺基本流程图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程序文件。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1 液态水基类

2.2 液态油基类

2.3 液态有机溶剂类

2.4 液态气雾剂类

2.5 凝胶类

加辅料

2.6 膏霜乳液类

2.6.1 膏霜乳液类

水相

油相

2.6.2染发类

2.7 粉类

2.8 蜡基类

2.9 牙膏

2.10 皂类

加辅料

3、化妆品生产关键工艺参数

4、化妆品生产工艺必备的生产设备

5、原辅料要求

企业原辅材料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企业须提供原材料安全性评价的报告,并进行相关的检验。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使用获证产品。

6、抽样原则 6.1 抽样样品选择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抽样样品按企业申报小类抽取。样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一般产品的抽样

6.2.1 抽样基数大于100个。

6.2.2 抽取40个样品,20个为企业留样,10个用于检测净含量,10个用于检测其它指标。 6.2.3 企业应付1瓶标准样品。

6.2.4 所有抽取的样品必须提供该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6.3 对于净含量小于10克(或毫升)的小包装产品,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另抽取200克(或毫升)的同种简装产品进行检验

6.4 对于将含量大于1升(或千克)的大包装产品,抽样基数为20个,抽取6个样品,3个为企业留样,3个用于其它指标检测。净含量指标不检测。

容积过大的产品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6.5 其它说明

6.5.1 企业对所抽样品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的,必须提供经备案的有效的企业标准文件。 6.5.2 凡抽取的样品,标准规定需检测密度指标的,企业须提供该产品密度标准值。

11

6.5.3 新建企业产品标签中生产许可证号标注为“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 6.5.4 审查抽样人员与所抽企业陪同人员对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和抽样日期。生产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寄/送达检验机构。

7、检验项目 7.1 发证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检验机构按照《细则》检验项目表中的发证检验项目和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发证检验。 7.2 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执行标准中有规定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的,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检验;产品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的,按《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中常规检验项目检验。

7.3 关键控制检验项目

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半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7.4 检验项目表

化妆品的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见表1、表2、表3、表4。

表1:皮肤用化妆品检验项目

12

13

14

表2:毛发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

15

16

17

表3:指(趾)甲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

18

表4:口唇(齿)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

19

8 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与仪器见表5、表6、表7、表8。

20

表5:皮肤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与仪器

21

22

表6:毛发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

23

24

25

表7:指(趾)甲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

26

27

表8:口唇(齿)类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

28

29

30

9发证检验判定规则

9.1 单项判定

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卫生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其他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必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企业,企业有异议的,在15天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的,按复检程序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合格;若仍不合格时,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卫生指标指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能对使用部位具有明显刺激、损害及感染性等潜在威胁的主要安全性指标。常见指标如: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汞、铅、砷及甲醛等。产品的特性、使用对象和使用部位决定卫生指标的项目和数值范围。

9.2 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有一项(包括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31

10 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

10.1检验标准依据

10.1.1 抽样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以其现行有效版本作为检验依据。

10.1.2 如所抽样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将企业提供的企业标准和发证检验项目表共同作为检验依据。

10.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可视特殊情况延长),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本审查细则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董淑芬、蔡晶、周泽琳、陈立坚、赵彦、沈虹、陶军玮、刘洋。 32

·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目 录

1、发证产品范围

2、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

3、生产关键工艺参数

4、生产工艺必备生产设备

5、原辅材料要求

6、抽样原则

7、检验项目

8、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

9、发证检验判定原则

10、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

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2:化妆品相关标准目录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总则

1.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仅满足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需要。

1.2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1.3 根据化妆品使用部位的不同划分为: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和其他单元。

其它单元指无法按划分原则归属于前四个单元的化妆品,其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

皮肤用单元、毛发用单元、指(趾)甲用单元、口唇(齿)用单元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小类。

化妆品单元分类表

化妆品产品单元小类的划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2、主要生产工艺基本流程图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程序文件。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1 液态水基类

2.2 液态油基类

2.3 液态有机溶剂类

2.4 液态气雾剂类

2.5 凝胶类

加辅料

2.6 膏霜乳液类

2.6.1 膏霜乳液类

水相

油相

2.6.2染发类

2.7 粉类

2.8 蜡基类

2.9 牙膏

2.10 皂类

加辅料

3、化妆品生产关键工艺参数

4、化妆品生产工艺必备的生产设备

5、原辅料要求

企业原辅材料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企业须提供原材料安全性评价的报告,并进行相关的检验。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使用获证产品。

6、抽样原则 6.1 抽样样品选择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抽样样品按企业申报小类抽取。样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一般产品的抽样

6.2.1 抽样基数大于100个。

6.2.2 抽取40个样品,20个为企业留样,10个用于检测净含量,10个用于检测其它指标。 6.2.3 企业应付1瓶标准样品。

6.2.4 所有抽取的样品必须提供该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6.3 对于净含量小于10克(或毫升)的小包装产品,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另抽取200克(或毫升)的同种简装产品进行检验

6.4 对于将含量大于1升(或千克)的大包装产品,抽样基数为20个,抽取6个样品,3个为企业留样,3个用于其它指标检测。净含量指标不检测。

容积过大的产品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6.5 其它说明

6.5.1 企业对所抽样品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的,必须提供经备案的有效的企业标准文件。 6.5.2 凡抽取的样品,标准规定需检测密度指标的,企业须提供该产品密度标准值。

11

6.5.3 新建企业产品标签中生产许可证号标注为“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 6.5.4 审查抽样人员与所抽企业陪同人员对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和抽样日期。生产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寄/送达检验机构。

7、检验项目 7.1 发证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检验机构按照《细则》检验项目表中的发证检验项目和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发证检验。 7.2 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执行标准中有规定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的,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检验;产品执行标准中没有规定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的,按《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中常规检验项目检验。

7.3 关键控制检验项目

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半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7.4 检验项目表

化妆品的发证检验项目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见表1、表2、表3、表4。

表1:皮肤用化妆品检验项目

12

13

14

表2:毛发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

15

16

17

表3:指(趾)甲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

18

表4:口唇(齿)用化妆品检验项目表

19

8 必备检验设备与仪器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与仪器见表5、表6、表7、表8。

20

表5:皮肤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与仪器

21

22

表6:毛发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

23

24

25

表7:指(趾)甲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

26

27

表8:口唇(齿)类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仪器与设备

28

29

30

9发证检验判定规则

9.1 单项判定

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样品的卫生指标不合格,不再进行复检。其他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必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企业,企业有异议的,在15天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的,按复检程序从备用样品中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则判该项目合格;若仍不合格时,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卫生指标指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可能对使用部位具有明显刺激、损害及感染性等潜在威胁的主要安全性指标。常见指标如: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汞、铅、砷及甲醛等。产品的特性、使用对象和使用部位决定卫生指标的项目和数值范围。

9.2 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有一项(包括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本次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求。

31

10 发证检验依据及时限

10.1检验标准依据

10.1.1 抽样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以其现行有效版本作为检验依据。

10.1.2 如所抽样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将企业提供的企业标准和发证检验项目表共同作为检验依据。

10.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可视特殊情况延长),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本审查细则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审查细则主要起草人:董淑芬、蔡晶、周泽琳、陈立坚、赵彦、沈虹、陶军玮、刘洋。 32


相关内容

  • 精油执行标准
  •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5-10公布 2006-07-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2) 3 企业取得生 ...

  • 中国食品分装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26卷第4期 2 0 OOD&MACHINERY V01.26.NO.4July,2010 1 0年7月 中国食品分装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offoodsub-packinginChina 黄雄伟1 HUANGXiong-wei 1 邓后勤2 ...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

  • [法律法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 [阅读全文]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 ...

  • 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
  • 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 工 作 手 册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法律出版社 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编委会 主 编:赵同刚 副 主 编:陈永祥 崔 新 编写人员:(以姓氏笔划顺序排列) 于艳玲 王金敖 王 冀 邓奕明 平建江 刘志峰 孙玉东 何 翔 吴 琦 张 娜 张玲萍 张 峰 李 ...

  • 创业报告书.doc
  •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学>课程期末作业-计划 书 指导老师:XXX 组员:XX XXXXXXXXXXXX 项目:佳思节日食品厂 成绩: 目录 一.内容摘要-----------------3二.工厂介绍-----------------4三.市场分析-------------- ...

  • 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2012)
  • 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项 目 设   定 依   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  注 主体资格 1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 ...

  • 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
  • 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日期:2011-11-11 来源:注册指导处 上传部门:信息中心 点击数:5947 序号 许可(审批)事项 许可(审批)机关 冠以"中国"."中 华". "全国". "国 国务院 家&q ...

  •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