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的诸多问题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 送达

计生:个别计生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计生部门采用电话告知,实际没有送达。有的留置在非同住的亲属处,并拍照等方式送达,实际也没有送达。有些虽已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已签收,但没有执法人员的签名。非本人签收的,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注明送达过程,有瑕疵。有些计生镇街道送达法院传票和裁定,只是打个电话,通知去法院谈话,这样的话,实际上传票和裁定都没有送达,当事人来即使来了法院,法院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环保:有些环保案件当事人是外地的,环保部门送达文书时只是拍照,无签收,是否是当事人常住地也不确定,实际没有送达。邮寄送达文书的,很多是非本人签收,不知道与当事人的关系,送达也存在问题。当事人在或者当事人不在,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留置送达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签字,没有拍照,录象等证明材料的,送达也存在问题。有些环保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组织,环保执法人员往往把要送达的文书放在办公室、门卫、收发室、值班室等,然后拍张照片就了事,应当由当事法人或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拒绝签字的,现场留置时,应该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

卫生:卫生局申请的案件,罚款金额较小,大多也是多地人,很多当事人来了一次就不理不睬了,送达是个问题。卫生局为了送达上的方便。在送达告知书后,同一天马上又作出决定书,虽然当事人写下了放弃听证,但仍应当在送达告知书3天后再送决定书,给予当事人听

证时间3天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在3天内重新要求听证,卫生局以当事人自己写下放弃听证为由拒绝的,法院可能会重新要求听证,甚至撤销决定书。所以卫生局不能以金额小,外地人难找等为理由,不主动想办法去送达,应当想尽一切办法送达。

公管:公管类案件,外地人跑黑车的较多,无证维修的车行,无证非法载客,送达问题大多是拍照,无签收。留置送达的也没有同住亲属签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是组织或法人的,现场只是拍照了事,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

二, 告知

有些计生部门只在告知书告知社会抚养费的倍数,没有告知具体金额。

有些卫生案件告知书明确送达后3天听证期,但实际没给当事人。 三, 笔录

卫生讨论笔录没有落款时间,疑似形式主义。计生和环保也是套用格式化的谈话笔录,并且有诱导当事人嫌疑。

四, 法律文书

有些计生部门作出的决定书,申请书没有正反面打印,不够规范。 环保案件有些是组织的,为了方便以当事人姓名处罚,处罚主体不当。有些案件决定书疏忽大意,把当事人名字都写错了。

个别计生案件虽然在决定书载时了有关复议和诉讼的时效,但仍然未在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 有关证据

有些计生部门收集不到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己写下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然后加盖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这样的证据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应该到当事人常住地的公安派出机关去调取。

还有一些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了,但在法院不未正式立案前,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极时与法院沟通,撤回案件。而实际很少有行政机关及时反馈过。

计生案件往往只是谈话,制作笔录,其他没有什么证据,而不是全面、客面、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且对双方夫妻的谈话,差不多是一样的,完全格式化。有些计生案件在当事人不来的情况下,只是简单的电话谈话,形成的笔录没有相关录音光盘为证,过程也不正规。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 送达

计生:个别计生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计生部门采用电话告知,实际没有送达。有的留置在非同住的亲属处,并拍照等方式送达,实际也没有送达。有些虽已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已签收,但没有执法人员的签名。非本人签收的,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注明送达过程,有瑕疵。有些计生镇街道送达法院传票和裁定,只是打个电话,通知去法院谈话,这样的话,实际上传票和裁定都没有送达,当事人来即使来了法院,法院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环保:有些环保案件当事人是外地的,环保部门送达文书时只是拍照,无签收,是否是当事人常住地也不确定,实际没有送达。邮寄送达文书的,很多是非本人签收,不知道与当事人的关系,送达也存在问题。当事人在或者当事人不在,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留置送达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签字,没有拍照,录象等证明材料的,送达也存在问题。有些环保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组织,环保执法人员往往把要送达的文书放在办公室、门卫、收发室、值班室等,然后拍张照片就了事,应当由当事法人或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拒绝签字的,现场留置时,应该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

卫生:卫生局申请的案件,罚款金额较小,大多也是多地人,很多当事人来了一次就不理不睬了,送达是个问题。卫生局为了送达上的方便。在送达告知书后,同一天马上又作出决定书,虽然当事人写下了放弃听证,但仍应当在送达告知书3天后再送决定书,给予当事人听

证时间3天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在3天内重新要求听证,卫生局以当事人自己写下放弃听证为由拒绝的,法院可能会重新要求听证,甚至撤销决定书。所以卫生局不能以金额小,外地人难找等为理由,不主动想办法去送达,应当想尽一切办法送达。

公管:公管类案件,外地人跑黑车的较多,无证维修的车行,无证非法载客,送达问题大多是拍照,无签收。留置送达的也没有同住亲属签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是组织或法人的,现场只是拍照了事,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

二, 告知

有些计生部门只在告知书告知社会抚养费的倍数,没有告知具体金额。

有些卫生案件告知书明确送达后3天听证期,但实际没给当事人。 三, 笔录

卫生讨论笔录没有落款时间,疑似形式主义。计生和环保也是套用格式化的谈话笔录,并且有诱导当事人嫌疑。

四, 法律文书

有些计生部门作出的决定书,申请书没有正反面打印,不够规范。 环保案件有些是组织的,为了方便以当事人姓名处罚,处罚主体不当。有些案件决定书疏忽大意,把当事人名字都写错了。

个别计生案件虽然在决定书载时了有关复议和诉讼的时效,但仍然未在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 有关证据

有些计生部门收集不到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己写下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然后加盖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公章。这样的证据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应该到当事人常住地的公安派出机关去调取。

还有一些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了,但在法院不未正式立案前,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极时与法院沟通,撤回案件。而实际很少有行政机关及时反馈过。

计生案件往往只是谈话,制作笔录,其他没有什么证据,而不是全面、客面、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且对双方夫妻的谈话,差不多是一样的,完全格式化。有些计生案件在当事人不来的情况下,只是简单的电话谈话,形成的笔录没有相关录音光盘为证,过程也不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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