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勘查和清理秩序,保障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办案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的执勤民警以及参与抢救的人员(以下简称现场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现场人员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持高度警惕,在保证及时抢救伤员、准确记录现场数据、采集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迅速完成现场的勘查和清理工作,撤离现场,确保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恢复通行。

第四条现场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反光标记的勘查工装或反光背心;赶赴现场的车辆应当携带封闭现场专用的移动式交通警示标志和发光或反光隔离器材。

第五条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应当开启警灯,谨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

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辖区交警大、中队执勤民警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执勤民警应当立即做好标记,责成驾驶员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路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不能移动或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督促或协助事故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前、后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抢救伤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七条现场人员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按照下列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抢救伤员,封闭现场:

(一)中心现场应当使用警戒带或发光、反光锥筒设置隔离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三级以下公路或城市街道的现场,白天应当在距中心现场前、后50米外,夜间在80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锥筒;二级以上公路和城市主干路的现场,白天应当在距中心现场前、后80米外,夜间在100米外设置移动警示标志和发光或反光锥筒,同时设专人负责外围警戒,提示过往车辆减速或停车;高速公路和设有中心隔离道路的现场,应当在白天距中心现场来车方向100米外,夜间150—200米外连续设置不少于2处的移动警示标志或发光、反光锥筒,移动警示标志或锥筒间隔不少于15米,同时设专人负责外围警戒,在道路边或中心隔离区提示过往车辆减速或停车。禁止警戒人员在路中拦截提示过往车辆。

(二)遇有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现场设置移动警示标志、发光或反光锥筒和警戒人员的距离和密度,应比正常气象条件时增加一倍;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

(三)勘查、救护等车辆到达现场后,应当依次停放在来车方向距现场30米外的道路右侧,开启警示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小光灯和示廓灯,司机等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

(四)抢救出的伤员应当及时移至路边安全地带,搭车转运或等待转运。参与抢救、清障的人员应当尽量减少在现场路面的停留时间。

第八条弯道、陡坡、拱坡等视距受限、视线不良路段的事故现场,除按上述规定设置移动警示标志、发光或反光锥筒和警戒人员外,中心现场的隔离区还应当设专人负责警戒,提示现场人员注意躲避意外驶入现场的车辆,保护现场人员安全。

第九条二级以上公路、城市主干路和高速公路的事故现场有通车条件的,应当及时开辟通道,指挥疏导车辆缓速通过现场或绕行分流。

第十条载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后,

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并在距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进入现场。

第十一条对负责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使其熟练掌握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有关要求。交通事故的现场负责人在指挥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和抢救伤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组织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布置警戒,并告知参与现场医疗、急救和清障等工作的人员遵守安全防护要求,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二条对违反上述规范,造成现场人员伤亡的,应追究现场负责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勘查和清理秩序,保障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办案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的执勤民警以及参与抢救的人员(以下简称现场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现场人员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持高度警惕,在保证及时抢救伤员、准确记录现场数据、采集证据的前提下,应当迅速完成现场的勘查和清理工作,撤离现场,确保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恢复通行。

第四条现场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反光标记的勘查工装或反光背心;赶赴现场的车辆应当携带封闭现场专用的移动式交通警示标志和发光或反光隔离器材。

第五条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应当开启警灯,谨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

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辖区交警大、中队执勤民警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执勤民警应当立即做好标记,责成驾驶员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路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不能移动或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将无关人员疏散至道路以外;督促或协助事故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在现场前、后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抢救伤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七条现场人员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按照下列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抢救伤员,封闭现场:

(一)中心现场应当使用警戒带或发光、反光锥筒设置隔离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三级以下公路或城市街道的现场,白天应当在距中心现场前、后50米外,夜间在80米外设置发光或反光锥筒;二级以上公路和城市主干路的现场,白天应当在距中心现场前、后80米外,夜间在100米外设置移动警示标志和发光或反光锥筒,同时设专人负责外围警戒,提示过往车辆减速或停车;高速公路和设有中心隔离道路的现场,应当在白天距中心现场来车方向100米外,夜间150—200米外连续设置不少于2处的移动警示标志或发光、反光锥筒,移动警示标志或锥筒间隔不少于15米,同时设专人负责外围警戒,在道路边或中心隔离区提示过往车辆减速或停车。禁止警戒人员在路中拦截提示过往车辆。

(二)遇有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现场设置移动警示标志、发光或反光锥筒和警戒人员的距离和密度,应比正常气象条件时增加一倍;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

(三)勘查、救护等车辆到达现场后,应当依次停放在来车方向距现场30米外的道路右侧,开启警示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小光灯和示廓灯,司机等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

(四)抢救出的伤员应当及时移至路边安全地带,搭车转运或等待转运。参与抢救、清障的人员应当尽量减少在现场路面的停留时间。

第八条弯道、陡坡、拱坡等视距受限、视线不良路段的事故现场,除按上述规定设置移动警示标志、发光或反光锥筒和警戒人员外,中心现场的隔离区还应当设专人负责警戒,提示现场人员注意躲避意外驶入现场的车辆,保护现场人员安全。

第九条二级以上公路、城市主干路和高速公路的事故现场有通车条件的,应当及时开辟通道,指挥疏导车辆缓速通过现场或绕行分流。

第十条载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后,

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并在距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进入现场。

第十一条对负责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使其熟练掌握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规定和有关要求。交通事故的现场负责人在指挥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和抢救伤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组织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布置警戒,并告知参与现场医疗、急救和清障等工作的人员遵守安全防护要求,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二条对违反上述规范,造成现场人员伤亡的,应追究现场负责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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