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 ,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谈固小区。
被答辩人:袁 ,女,1982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住石家庄市谈固小区。
答辩人就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应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相识,彼此都很满意,顺利的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恩爱双方感情很好,家庭幸福,女儿出生后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反倒是不正常。答辩人没有被答辩人所说的不良行为,更没有对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被答辩人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其一时糊涂,并不是其真实意愿。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应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二、 双方婚生女刘三妹应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首先,女儿刘三妹出生后几个月就由答辩人及答辩人的父母照看抚养,被答辩人很少照看,没有尽到基本的抚养义务,女儿已经与答辩人及答辩人的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由答辩人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
其次,答辩人收入稳定能够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被
答辩人工作不稳定收入微薄,无法给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因此,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三、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
被答辩人所诉个人财产与事实不符,所诉个人财产均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并不属于被答辩人个人所有。
被答辩人所诉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所诉财产为答辩人父母所有,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无权要求分割。
被答辩人所诉共同债务与事实不符,双方并没有向刘四借款,所诉借款5万元纯属捏造,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即使被答辩人曾向刘四借款5万元,该款项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被其自己挥霍,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答辩人不应承担。恰恰相反,答辩人曾为被答辩人刘四向银行贷款5万元提供过连带责任保证,至今责任尚未解除,银行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应协助其父刘四偿还银行贷款以解除答辩人之连带责任。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石家庄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2014年8月9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 ,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谈固小区。
被答辩人:袁 ,女,1982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住石家庄市谈固小区。
答辩人就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应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相识,彼此都很满意,顺利的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恩爱双方感情很好,家庭幸福,女儿出生后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反倒是不正常。答辩人没有被答辩人所说的不良行为,更没有对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被答辩人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其一时糊涂,并不是其真实意愿。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应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二、 双方婚生女刘三妹应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首先,女儿刘三妹出生后几个月就由答辩人及答辩人的父母照看抚养,被答辩人很少照看,没有尽到基本的抚养义务,女儿已经与答辩人及答辩人的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由答辩人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
其次,答辩人收入稳定能够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被
答辩人工作不稳定收入微薄,无法给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因此,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三、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
被答辩人所诉个人财产与事实不符,所诉个人财产均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并不属于被答辩人个人所有。
被答辩人所诉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所诉财产为答辩人父母所有,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无权要求分割。
被答辩人所诉共同债务与事实不符,双方并没有向刘四借款,所诉借款5万元纯属捏造,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即使被答辩人曾向刘四借款5万元,该款项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被其自己挥霍,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答辩人不应承担。恰恰相反,答辩人曾为被答辩人刘四向银行贷款5万元提供过连带责任保证,至今责任尚未解除,银行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应协助其父刘四偿还银行贷款以解除答辩人之连带责任。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石家庄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201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