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6号部长令)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对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考核,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这项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对企业从事食品检验(化检)人员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决定考核工作,使企业的食品检验(化验)岗位达到国家提出的持证上岗的要求。现将具体鉴定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定考核对象: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白酒、果酒、黄酒检验(化验)人员;饮料检验(化验)人员;粮油及制品检验(化验)人员;糕点糖果检验(化验)人员;乳及乳制品检验(化验)人员;啤酒检验(化验)人员;罐头食品检验(化验)人员;肉蛋及制品检验(化验)人员;调味品、酱货、腌制品检验(化验)人员。
二、职业资格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另行安排。
三、鉴定考核教材及方式:统一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专用教材;考核由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知识部分采用笔试方式进行鉴定,技能操作采用实际操作(或笔试)方式进行鉴定。考核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均达70分以上为及格。
四、证书颁发: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均合格者,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从事食品检验(化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输出劳务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五、为解决工学矛盾,申报参加鉴定考核的人员在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教材及大纲先自修,然后由中心按地区组织集中辅导培训,并统一进行考试。集体报名、培训考核时间安排见附件。
附件:食品检验(化验)人员职业资格申报、培训考核工作安排。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
进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6号部长令)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对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考核,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这项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对企业从事化学检验(化检)人员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决定考核工作,使企业的化学检验(化验)岗位达到国家提出的持证上岗的要求。现将具体鉴定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定考核对象:化学生产企业从事日用化工产品检验(化验)人员;化学肥料检验(化验)人员;化学农药检验(化验)人员;涂料和染料检验(化验)人员;试剂和溶剂检验(化验)人员;煤炭和焦化检验(化验)人员;水泥检验(化验)人员。
职业资格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另行安排。
二、鉴定考核教材及方式:统一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专用教材;考核由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知识部分采用笔试方式进行鉴定,技能操作采用实际操作(或笔试)方式进行鉴定。考核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均达70分以上为及格。
三、证书颁发: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均合格者,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从事化学检验(化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输出劳务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四、为解决工学矛盾,申报参加鉴定考核的人员在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教材及大纲先自修,然后由中心按地区组织集中辅导培训,并统一进行考试。集体报名、培训考核时间安排见附件。
附件:食品检验(化验)人员职业资格申报、培训考核工作安排。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
关于对计量人员
进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6号部长令)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对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考核,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这项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对企业从事计量人员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决定考核工作,使企业的计量岗位达到国家提出的持证上岗的要求。现将具体鉴定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定考核对象:企业从事长度和热工的计量人员(检定、检查、校准、调整、修理及长度测量)。
二、职业资格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另行安排。
三、鉴定考核教材及方式:统一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专用教材;考核由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知识部分采用笔试方式进行鉴定,技能操作采用实际操作(或笔试)方式进行鉴定。考核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均达70分以上为及格。
四、证书颁发: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均合格者,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从事计量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输出劳务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五、为解决工学矛盾,申报参加鉴定考核的人员在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教材及大纲先自修,然后由中心按地区组织集中辅导培训,并统一进行考试。集体报名、培训考核时间安排见附件。
附件:食品检验(化验)人员职业资格申报、培训考核工作安排。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
进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6号部长令)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对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考核,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这项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对企业从事食品检验(化检)人员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决定考核工作,使企业的食品检验(化验)岗位达到国家提出的持证上岗的要求。现将具体鉴定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定考核对象: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白酒、果酒、黄酒检验(化验)人员;饮料检验(化验)人员;粮油及制品检验(化验)人员;糕点糖果检验(化验)人员;乳及乳制品检验(化验)人员;啤酒检验(化验)人员;罐头食品检验(化验)人员;肉蛋及制品检验(化验)人员;调味品、酱货、腌制品检验(化验)人员。
二、职业资格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另行安排。
三、鉴定考核教材及方式:统一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专用教材;考核由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知识部分采用笔试方式进行鉴定,技能操作采用实际操作(或笔试)方式进行鉴定。考核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均达70分以上为及格。
四、证书颁发: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均合格者,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从事食品检验(化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输出劳务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五、为解决工学矛盾,申报参加鉴定考核的人员在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教材及大纲先自修,然后由中心按地区组织集中辅导培训,并统一进行考试。集体报名、培训考核时间安排见附件。
附件:食品检验(化验)人员职业资格申报、培训考核工作安排。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
进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6号部长令)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对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考核,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这项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对企业从事化学检验(化检)人员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决定考核工作,使企业的化学检验(化验)岗位达到国家提出的持证上岗的要求。现将具体鉴定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定考核对象:化学生产企业从事日用化工产品检验(化验)人员;化学肥料检验(化验)人员;化学农药检验(化验)人员;涂料和染料检验(化验)人员;试剂和溶剂检验(化验)人员;煤炭和焦化检验(化验)人员;水泥检验(化验)人员。
职业资格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另行安排。
二、鉴定考核教材及方式:统一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专用教材;考核由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知识部分采用笔试方式进行鉴定,技能操作采用实际操作(或笔试)方式进行鉴定。考核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均达70分以上为及格。
三、证书颁发: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均合格者,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从事化学检验(化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输出劳务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四、为解决工学矛盾,申报参加鉴定考核的人员在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教材及大纲先自修,然后由中心按地区组织集中辅导培训,并统一进行考试。集体报名、培训考核时间安排见附件。
附件:食品检验(化验)人员职业资格申报、培训考核工作安排。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
关于对计量人员
进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6号部长令)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对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考核,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这项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对企业从事计量人员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决定考核工作,使企业的计量岗位达到国家提出的持证上岗的要求。现将具体鉴定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定考核对象:企业从事长度和热工的计量人员(检定、检查、校准、调整、修理及长度测量)。
二、职业资格鉴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另行安排。
三、鉴定考核教材及方式:统一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专用教材;考核由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知识部分采用笔试方式进行鉴定,技能操作采用实际操作(或笔试)方式进行鉴定。考核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均达70分以上为及格。
四、证书颁发: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均合格者,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从事计量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输出劳务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
五、为解决工学矛盾,申报参加鉴定考核的人员在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教材及大纲先自修,然后由中心按地区组织集中辅导培训,并统一进行考试。集体报名、培训考核时间安排见附件。
附件:食品检验(化验)人员职业资格申报、培训考核工作安排。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