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山东大学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见第五条)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原则上各学院、教学部和校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见第五章)可推荐其主任或副主任1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不担任校领导职务的常务委员,每两年换届一次,任期最长为4年;新的常务委员由校长从现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等6个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11~18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限额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审批产生。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其人选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和校属研究机构须按本章程第五章规定的原则成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风维护。依据《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条例》,负责山东大学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听取校长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完成第十条所列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亦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在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统称“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山东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校内教授9~1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委员系相关学科校内其他单位的教授。基层单位负责人(院长、主任、所长)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本单位其他委员人选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25%。来自校内其他单位的委员人选由本单位负责人提名,全体当选委员审议产生。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还必须聘请至少2名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重要事项时,须请校外委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若聘校外学者为主任,须由本单位1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须报校长审核批准。主任、副主任中担任本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一般不得超过1人。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所有拟调入、调出人员及选聘教师的方案。

二、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三、评审确定本单位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负责本章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其它各项需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

五、听取单位行政负责人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工作的报告。

六、依据《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条例》,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校内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山东大学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见第五条)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原则上各学院、教学部和校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见第五章)可推荐其主任或副主任1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不担任校领导职务的常务委员,每两年换届一次,任期最长为4年;新的常务委员由校长从现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等6个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11~18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限额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审批产生。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其人选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和校属研究机构须按本章程第五章规定的原则成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风维护。依据《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条例》,负责山东大学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听取校长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完成第十条所列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亦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在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统称“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山东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校内教授9~1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委员系相关学科校内其他单位的教授。基层单位负责人(院长、主任、所长)是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本单位其他委员人选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25%。来自校内其他单位的委员人选由本单位负责人提名,全体当选委员审议产生。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还必须聘请至少2名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重要事项时,须请校外委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若聘校外学者为主任,须由本单位1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须报校长审核批准。主任、副主任中担任本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一般不得超过1人。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所有拟调入、调出人员及选聘教师的方案。

二、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三、评审确定本单位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负责本章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其它各项需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

五、听取单位行政负责人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工作的报告。

六、依据《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条例》,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校内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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