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分校名称

年级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0年月日

目 录

前言................................................................................................................................ 1

一、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法........................................................................................ 1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1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2

(三)产品责任法................................................................................................. 2

二、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2

(一)在立法体制方面的问题............................................................................. 2

(二)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的问题......................................................... 3

(三)在产品的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 3

(四)在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方面的问题......................................................... 3

(五)在生产者的抗辩事由方面存在问题......................................................... 3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3

(一)关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体制的建议......................................................... 3

(二)关于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 4

(三)对于产品适用范围的意见......................................................................... 4

(四)对于产品责任主体界限的意见................................................................. 6

(五)对于抗辩事由的意见................................................................................. 6

四、总结........................................................................................................................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摘要

因为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给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产品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责任法来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产品责任法是让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本文通过对产品责任进行介绍,并从产品责任立法方面对产品责任进行研究,提出了产品责任立法的不足之处,同时也给出了一些建议,希望我国的产品责任能够更加完善。

关键词:产品责任 生产者 责任立法

前言

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产生时期比较晚。为了能够保护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从1980年开始,我国逐渐制定了多部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规,形成了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是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一员。中国经济不断进步,国内市场交易量不断增多;而中国市场逐渐开放,国外产品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同时,中国生产的产品也大量输送到其他国家。在这样一个频繁交易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产品缺陷的问题,导致产品的消费者受到利益的损失,因而必须追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近年来关于产品责任而产生纠纷的事件有很多,但是缺少具体的法律责任解决纠纷;对于各国之间的交易,我国也没有严格的法律来追究境外的产品生产者责任,导致我国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对产品责任的立法,保护产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国际市场上保护我们国家的利益。只有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才能拿出有力依据来追究产品责任,这对于产品交易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目前,学者对产品责任概念有很多,权威的主要有两种:部分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就是当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制造者和销售者要承担的责任;部分学者指出,产品责任就是产品的质量没有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制造者和销售者就要承担的相关刑事责任等。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1)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就是为了能够使得产品安全得到保障,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和公平。它不是某个个人的债权,而是属于社会共同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尤其是公众的健康权;当然,产品责任法所要制裁的也不是某种特定的行为,是针对所有的为社会义务所生产的产品,而产品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

(2)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它是由于生产的产品损害他人利益。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来说,这种侵害是间接产生的。他不是为了加害他人而而生产,只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间接地损害他人利益。在当今社会,很多产品都会大规模的进行生产,并推广到各个地方,如果商品存在缺陷,就很有可能会导致其损害到范围更广泛。

(三)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指的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给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具有质量等方面的缺陷,使得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受害者就可以通过产品责任法来追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法也就是用来调整与产品相关的各方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的来说,产品责任法的中心内容也就是产品责任问题。

二、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在立法体制方面的问题

在立法体制方面,产品责任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产品责任立法没有分清楚公和私,使得责任重点偏移,没有完善相关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立法主要是重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在《产品质量法》中,只有第4章的内容跟损害赔偿有关,其他的几乎都是产品质量方面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制定产品责任法时,并没有依据损害赔偿制度为基础来制定的,而是通过预防的手段来控制损害,然后才建立了损害赔偿制度。那么,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就包括了行政法、刑事法和民事法等各方面的内容,使得立法重心偏移,从而没有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

(2)我国缺少产品责任单行法。产品责任的内容分布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种法律之中,但是在这些法律中,有一些条款规定存在矛盾,对此学者们也持有不同的意见,导致法官在使用法律时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的问题

在我国,所使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两种责任原则,这也是产品责任法的不足之处。严格责任主要是针对生产者,过错责任是针对销售者,那么就更有利于销售者。但是,目前销售行业越来越专业化,有许多职业销售者,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是具备专业的技术鉴定能力,所以不该用过错责任来判定。

(三)在产品的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

目前,产品责任的使用范围太小,没有包括初级农产品、血液以及智力成果等。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吧初级农产品排除在外,比如有人购买了初级加工的鱼类,食用之后中毒了,产品的提供者应该向受害者赔偿损失。也有学者认为,血液应该包括在内,因为血液也可以作为一种出售“产品”,如果使用不当就会给使用者造成危险,把血液包括在产品责任里面,就能够让医院承担起相应责任,确保病人的安全。

(四)在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方面的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主要使用复合主体来作为责任的主体,这方面和其他各国的规定相同,都包括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然而,却没有具体规定对产品责任的范围;在同类产品生产者一的特殊情况下,也没有相关规定是否把他们视作共同被告。

(五)在生产者的抗辩事由方面存在问题

在我国,对于生产者的抗辩事由,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比较笼统,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运用规则,使得某些人员滥用抗辩事由,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失。《产品质量法》中关于开发风险抗辩的规定只有一条,但是这条规定非常抽象并且具有较强的概括性,使得抗辩存在滥用的危险。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体制的建议

为了彻底改变我国产品责任无法可依的局面,所以要制定出具体的产品责任法规,并积极的去宣传运用。由产品责任法的运用范围及其法律性质,可将产品责任法纳入侵权行为篇并要体现出“民法性”的特点。产品责任法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款。法庭能够在当事人双方诉讼时有法可依,确保受害方的利益不受侵犯,并对侵权方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的法律相应

处罚。

(二)关于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

(1)建议生产者和经销商都要采用严格的产品责任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对于经销商的产品责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逐步形成了有条件的产品责任制度和疏忽责任原则共存的两种模式,很大程度上缺失了对经销商的监管,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够积极有效的保护。欧共体的发展时间较长以及发展较为较快,法律体系相对也比较健全,在《指令》法中,已将经销商产品责任原则写入了具体的法律章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着明显的积极影响。所以,我国可以借鉴《指令》的经验,将经销商产品责任制纳入具体的法律中,使得对经销商的产品责任制加强,同时可以进一步扩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具体的生产中,产品的质量问题往往出现在生产中。所以,若出现产品生产缺陷的安全问题,也要赋予经销商向生产者追偿的权利,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2)建议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多因素性,导致消费者发生权益纠纷时不能具体确定是生产者的责任还是经销商的责任,此时产品责任制就出现了短板,不能有效的解决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所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市场份额说”作为产品责任制的补充加入其中。市场份额说,就是在受害者不能确定产品责任方时,可以采用市场份额的原则来完成受害者的赔偿诉求,进一步的保证了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不挫伤企业市场发展的积极性,这种方法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这个范围,就是产品的质量缺陷是在交付于消费者使用很长一段时间内普遍出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相互影响以及时间上有一个很长的跨度,不能确定产品的安全问题是由生产者还是经销商造成的时,才可以使用“市场份额说”责任原则。除此之外,“市场份额”责任原则的主体应当是生产者,而不能盲目扩大到经销商等责任主体。

(三)对于产品适用范围的意见

《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的界限规定较为狭隘,当前“产品”这个定义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近几年我国的市场买卖活动逐渐和国际接轨,各种新类型的产品涌入市场,旧的消费者保护法已经无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意味着

“产品”的界限内容需要随之进行扩充和改变,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保护法落到实处。

(1)可以把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的范围之内

当前虽然农业生产技术得到了提高,现代农业技术逐渐崭露头角,但是在农业市场之中,传统农业生产出来的初级农产品还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些初级农产品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往往使用了大量的有毒农药和有污染的话费,并且在后续的加工处理中初级农产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净化,这就导致了大量的食物中毒事件。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进入国际市场之后,我国的传统农业生产出来的初级农产品往往没有达到国际的检测标准,很多产品无法出口。同时在国内,其他国家健康无污染的农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高质量的农产品,这对于我国的农产品来说也是不小的冲击。虽然科学技术带动了农业生产的进步,但是有些新改良出来的农产品不一定符合国家农产品的检测标准。比如利用基因技术制造出来的基因大豆等等,它是否对人体有害还是一个未判明的问题。那么因为农产品而造成经济、健康损失的消费者该如何申请补偿呢?

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把初级产品列入产品的界限之内,在产品的相关市场法律之中,有明确的对于产品造成的事故责任承担规定,通过这一举措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弥补消费者的经济、身心损失。国外对于这方面的认识比我国要早,比如法国,在一九八五年之前就已经把初级农产品列入到产品的界限之内。

(2)可以把血液制品列入到产品的范围之内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明确规定,献血不再有任何酬劳,采血单位在进行血液的交易的时候,消费者只用支付血液的运输和储存所花费的金钱。并且该法规的第二十二条中写道,只有贩卖血液的医院向病人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伤,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对病人弥补赔偿。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医院承担的并不是一个有明确数额的赔偿,这是一种对于过错的承担,从这个层面来讲,对于病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从上诉的条文中可以看出,病人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血液的传输和储存费用,这在产品工业的生产之中可以找到相似点。病人虽然没有对血液进行购买,但是对血液的加工运输进行了支付,所以这也算作产品的范畴。产品责任法强调的是受害人,所以把二者相互结合,既不偏袒医院,也能保证病人的消费者权益,这才是产品交易法应

该考虑的内容。

(3)可以把服务列入到产品的范围之内

服务行业因为是一个危险因素多变的行业,所以需要服务人员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基础之上还要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即使在服务过程中,比如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等没有任何纰漏,但一旦有任何安全问题,服务商就需要进行赔偿。现如今服务行业逐渐发展起来,服务商品作为产品的一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心。但是在现今法律的规定中,服务商品并没有算作产品,也就是说一旦发上任何事故,没有相关赔偿措施。在服务危险的法律判定中,有一个判断依据叫做“不合理危险”,这个判断依据可以有效地对服务者进行监督和管控。

(四)对于产品责任主体界限的意见

(1)增加产品责任主体的内容

《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责任主体的定义为产品的制作和贩卖方,但是对于这两方的解释却较为模糊,这就导致了法律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偏差。作者通过对产品的分析得出,如果一个产品不合格,就需要对不合格产品的整个过程(即从制作到贩卖)中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不应该只是针对某个环节的人员。这样做可以有效地对产品的整个流程进行监督和把控,减少生产人员偷工减料、浑水摸鱼的现象。

(2)增加产品责任权利主体的内容

《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法律中普遍使用的是“消费者”“受害人”等名字进行指代。产品责任权利主体是产品责任法执行的基础,权利主体判定不明,就会造成法律无法有效地实施。美国对于这个方面的研究较为先进,他们认为权利主体不仅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购买者身边的相关人员,甚至在交易过程中目睹的人员也算在保护范围之内。

(五)对于抗辩事由的意见

(1)对于生产者的抗辩事由的建议

产品的合格标准一般都是建立在产品的技术水平之上的,也就是说科技含量是判断产品达标的重要依据。现在整个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是用世界上统一的技术水平来进行产品的监测和衡量,生产人员的主观完成度往往只能起到较小的作用。生产者在市场国际化的浪潮之中,要不断了解高新的生产技术。我国在法律的制定中,也必须做出指示,要求生产者时刻把握世界先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

进行升级。并且,生产者的工作和责任并不单单是把产品制作出来,还包括对产品的后续跟进,对一些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补偿或者收回,并针对这些不合格产品进行研究和改进,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

(2)对于受害人的抗辩事由的建议

产品责任并不是无过失责任,它是由严格规定的。从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可以得出,我国对于产品责任的判断为严格责任,它包含受害人主观的犯错、失误因素。作者认为,在抗辩事由的内容之中,应该增加如果受害人主观造成的损失过大,生产制造者和贩卖者就不必承担巨大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产品损失应该主要由消费使用者自己承担,生产制造者和贩卖者可以不承担或者少量承担责任。

四、总结

产品责任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制定严格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它能够调整产品的流通,解决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产品责任具有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之后,与各国交易更加频繁,如果不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那么就会极大的损害我国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地对我国产品责任进行探索,也要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制度,使我国的产品责任不断地完善,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再芝,谢丽萍. 论产品责任中发展缺陷抗辩的排除[J]. 政治与法

律,2007,02:75-80.

[2] 李胜利. 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J].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

报),2000,06:87-93.

[3] 马永婷. 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2010.

[4] 肖淑娟. 论产品责任中的责任主体范围[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3.

[5] 陈诚. 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D].西南政法大学,2014.

[6] 张亚辉. 论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11.

[7] 张江莉. 论销售者的产品责任[J]. 法商研究,2013,02:122-130.

[8] 张瑞平.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

致谢

本论文是在导师的细心指导下完成的,指导老师在其中倾注了很大的心血。没有老师的指导,我这篇论文可以说是无从下手。老师始终给予我耐心的指导和坚定的支持,并将自己渊博精深的学术知识和经验倾囊相授,这给了我巨大的启发和鼓励,也让我加深对课题的理解,让我更好地去完成论文。谨在此,向指导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以及最崇高的敬意,也希望老师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心想事成!

感谢我的父母对我的研究和论文的支持与理解!没有父母无私的关怀,我将面临更大的压力,无法将更好地投入到论文写作之中。爸爸爸妈,我爱你们! 此外,也感谢所有的老师、师兄师姐和同学们,感谢你们的帮助和陪伴。感谢这所有帮助、理解、支持,给过我鼓励,带给过我希望,教会我许多道理的那些认识或不认识的人们,是你们,带给了我学习期间许多的成长与蜕变。人生之路一直向前,也希望前面的路能有更多人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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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分校名称

年级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0年月日

目 录

前言................................................................................................................................ 1

一、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法........................................................................................ 1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1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2

(三)产品责任法................................................................................................. 2

二、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2

(一)在立法体制方面的问题............................................................................. 2

(二)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的问题......................................................... 3

(三)在产品的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 3

(四)在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方面的问题......................................................... 3

(五)在生产者的抗辩事由方面存在问题......................................................... 3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3

(一)关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体制的建议......................................................... 3

(二)关于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 4

(三)对于产品适用范围的意见......................................................................... 4

(四)对于产品责任主体界限的意见................................................................. 6

(五)对于抗辩事由的意见................................................................................. 6

四、总结........................................................................................................................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摘要

因为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给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产品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责任法来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法律责任。产品责任法是让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本文通过对产品责任进行介绍,并从产品责任立法方面对产品责任进行研究,提出了产品责任立法的不足之处,同时也给出了一些建议,希望我国的产品责任能够更加完善。

关键词:产品责任 生产者 责任立法

前言

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产生时期比较晚。为了能够保护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从1980年开始,我国逐渐制定了多部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规,形成了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是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一员。中国经济不断进步,国内市场交易量不断增多;而中国市场逐渐开放,国外产品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同时,中国生产的产品也大量输送到其他国家。在这样一个频繁交易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产品缺陷的问题,导致产品的消费者受到利益的损失,因而必须追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近年来关于产品责任而产生纠纷的事件有很多,但是缺少具体的法律责任解决纠纷;对于各国之间的交易,我国也没有严格的法律来追究境外的产品生产者责任,导致我国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对产品责任的立法,保护产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国际市场上保护我们国家的利益。只有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才能拿出有力依据来追究产品责任,这对于产品交易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产品责任及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目前,学者对产品责任概念有很多,权威的主要有两种:部分学者认为,产品责任就是当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制造者和销售者要承担的责任;部分学者指出,产品责任就是产品的质量没有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制造者和销售者就要承担的相关刑事责任等。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1)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就是为了能够使得产品安全得到保障,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和公平。它不是某个个人的债权,而是属于社会共同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尤其是公众的健康权;当然,产品责任法所要制裁的也不是某种特定的行为,是针对所有的为社会义务所生产的产品,而产品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

(2)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它是由于生产的产品损害他人利益。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来说,这种侵害是间接产生的。他不是为了加害他人而而生产,只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间接地损害他人利益。在当今社会,很多产品都会大规模的进行生产,并推广到各个地方,如果商品存在缺陷,就很有可能会导致其损害到范围更广泛。

(三)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指的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给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具有质量等方面的缺陷,使得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受害者就可以通过产品责任法来追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法也就是用来调整与产品相关的各方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的来说,产品责任法的中心内容也就是产品责任问题。

二、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在立法体制方面的问题

在立法体制方面,产品责任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产品责任立法没有分清楚公和私,使得责任重点偏移,没有完善相关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立法主要是重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在《产品质量法》中,只有第4章的内容跟损害赔偿有关,其他的几乎都是产品质量方面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制定产品责任法时,并没有依据损害赔偿制度为基础来制定的,而是通过预防的手段来控制损害,然后才建立了损害赔偿制度。那么,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就包括了行政法、刑事法和民事法等各方面的内容,使得立法重心偏移,从而没有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

(2)我国缺少产品责任单行法。产品责任的内容分布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种法律之中,但是在这些法律中,有一些条款规定存在矛盾,对此学者们也持有不同的意见,导致法官在使用法律时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的问题

在我国,所使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两种责任原则,这也是产品责任法的不足之处。严格责任主要是针对生产者,过错责任是针对销售者,那么就更有利于销售者。但是,目前销售行业越来越专业化,有许多职业销售者,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是具备专业的技术鉴定能力,所以不该用过错责任来判定。

(三)在产品的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

目前,产品责任的使用范围太小,没有包括初级农产品、血液以及智力成果等。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吧初级农产品排除在外,比如有人购买了初级加工的鱼类,食用之后中毒了,产品的提供者应该向受害者赔偿损失。也有学者认为,血液应该包括在内,因为血液也可以作为一种出售“产品”,如果使用不当就会给使用者造成危险,把血液包括在产品责任里面,就能够让医院承担起相应责任,确保病人的安全。

(四)在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方面的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主要使用复合主体来作为责任的主体,这方面和其他各国的规定相同,都包括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然而,却没有具体规定对产品责任的范围;在同类产品生产者一的特殊情况下,也没有相关规定是否把他们视作共同被告。

(五)在生产者的抗辩事由方面存在问题

在我国,对于生产者的抗辩事由,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比较笼统,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运用规则,使得某些人员滥用抗辩事由,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失。《产品质量法》中关于开发风险抗辩的规定只有一条,但是这条规定非常抽象并且具有较强的概括性,使得抗辩存在滥用的危险。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体制的建议

为了彻底改变我国产品责任无法可依的局面,所以要制定出具体的产品责任法规,并积极的去宣传运用。由产品责任法的运用范围及其法律性质,可将产品责任法纳入侵权行为篇并要体现出“民法性”的特点。产品责任法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款。法庭能够在当事人双方诉讼时有法可依,确保受害方的利益不受侵犯,并对侵权方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的法律相应

处罚。

(二)关于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

(1)建议生产者和经销商都要采用严格的产品责任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对于经销商的产品责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逐步形成了有条件的产品责任制度和疏忽责任原则共存的两种模式,很大程度上缺失了对经销商的监管,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够积极有效的保护。欧共体的发展时间较长以及发展较为较快,法律体系相对也比较健全,在《指令》法中,已将经销商产品责任原则写入了具体的法律章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着明显的积极影响。所以,我国可以借鉴《指令》的经验,将经销商产品责任制纳入具体的法律中,使得对经销商的产品责任制加强,同时可以进一步扩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具体的生产中,产品的质量问题往往出现在生产中。所以,若出现产品生产缺陷的安全问题,也要赋予经销商向生产者追偿的权利,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2)建议以市场份额补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多因素性,导致消费者发生权益纠纷时不能具体确定是生产者的责任还是经销商的责任,此时产品责任制就出现了短板,不能有效的解决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所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市场份额说”作为产品责任制的补充加入其中。市场份额说,就是在受害者不能确定产品责任方时,可以采用市场份额的原则来完成受害者的赔偿诉求,进一步的保证了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和不挫伤企业市场发展的积极性,这种方法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这个范围,就是产品的质量缺陷是在交付于消费者使用很长一段时间内普遍出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相互影响以及时间上有一个很长的跨度,不能确定产品的安全问题是由生产者还是经销商造成的时,才可以使用“市场份额说”责任原则。除此之外,“市场份额”责任原则的主体应当是生产者,而不能盲目扩大到经销商等责任主体。

(三)对于产品适用范围的意见

《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的界限规定较为狭隘,当前“产品”这个定义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近几年我国的市场买卖活动逐渐和国际接轨,各种新类型的产品涌入市场,旧的消费者保护法已经无法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意味着

“产品”的界限内容需要随之进行扩充和改变,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保护法落到实处。

(1)可以把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的范围之内

当前虽然农业生产技术得到了提高,现代农业技术逐渐崭露头角,但是在农业市场之中,传统农业生产出来的初级农产品还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些初级农产品在进行生产的过程中往往使用了大量的有毒农药和有污染的话费,并且在后续的加工处理中初级农产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净化,这就导致了大量的食物中毒事件。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进入国际市场之后,我国的传统农业生产出来的初级农产品往往没有达到国际的检测标准,很多产品无法出口。同时在国内,其他国家健康无污染的农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高质量的农产品,这对于我国的农产品来说也是不小的冲击。虽然科学技术带动了农业生产的进步,但是有些新改良出来的农产品不一定符合国家农产品的检测标准。比如利用基因技术制造出来的基因大豆等等,它是否对人体有害还是一个未判明的问题。那么因为农产品而造成经济、健康损失的消费者该如何申请补偿呢?

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把初级产品列入产品的界限之内,在产品的相关市场法律之中,有明确的对于产品造成的事故责任承担规定,通过这一举措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弥补消费者的经济、身心损失。国外对于这方面的认识比我国要早,比如法国,在一九八五年之前就已经把初级农产品列入到产品的界限之内。

(2)可以把血液制品列入到产品的范围之内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明确规定,献血不再有任何酬劳,采血单位在进行血液的交易的时候,消费者只用支付血液的运输和储存所花费的金钱。并且该法规的第二十二条中写道,只有贩卖血液的医院向病人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伤,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对病人弥补赔偿。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医院承担的并不是一个有明确数额的赔偿,这是一种对于过错的承担,从这个层面来讲,对于病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从上诉的条文中可以看出,病人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血液的传输和储存费用,这在产品工业的生产之中可以找到相似点。病人虽然没有对血液进行购买,但是对血液的加工运输进行了支付,所以这也算作产品的范畴。产品责任法强调的是受害人,所以把二者相互结合,既不偏袒医院,也能保证病人的消费者权益,这才是产品交易法应

该考虑的内容。

(3)可以把服务列入到产品的范围之内

服务行业因为是一个危险因素多变的行业,所以需要服务人员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基础之上还要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即使在服务过程中,比如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等没有任何纰漏,但一旦有任何安全问题,服务商就需要进行赔偿。现如今服务行业逐渐发展起来,服务商品作为产品的一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心。但是在现今法律的规定中,服务商品并没有算作产品,也就是说一旦发上任何事故,没有相关赔偿措施。在服务危险的法律判定中,有一个判断依据叫做“不合理危险”,这个判断依据可以有效地对服务者进行监督和管控。

(四)对于产品责任主体界限的意见

(1)增加产品责任主体的内容

《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责任主体的定义为产品的制作和贩卖方,但是对于这两方的解释却较为模糊,这就导致了法律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会出现偏差。作者通过对产品的分析得出,如果一个产品不合格,就需要对不合格产品的整个过程(即从制作到贩卖)中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不应该只是针对某个环节的人员。这样做可以有效地对产品的整个流程进行监督和把控,减少生产人员偷工减料、浑水摸鱼的现象。

(2)增加产品责任权利主体的内容

《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法律中普遍使用的是“消费者”“受害人”等名字进行指代。产品责任权利主体是产品责任法执行的基础,权利主体判定不明,就会造成法律无法有效地实施。美国对于这个方面的研究较为先进,他们认为权利主体不仅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购买者身边的相关人员,甚至在交易过程中目睹的人员也算在保护范围之内。

(五)对于抗辩事由的意见

(1)对于生产者的抗辩事由的建议

产品的合格标准一般都是建立在产品的技术水平之上的,也就是说科技含量是判断产品达标的重要依据。现在整个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是用世界上统一的技术水平来进行产品的监测和衡量,生产人员的主观完成度往往只能起到较小的作用。生产者在市场国际化的浪潮之中,要不断了解高新的生产技术。我国在法律的制定中,也必须做出指示,要求生产者时刻把握世界先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

进行升级。并且,生产者的工作和责任并不单单是把产品制作出来,还包括对产品的后续跟进,对一些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补偿或者收回,并针对这些不合格产品进行研究和改进,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

(2)对于受害人的抗辩事由的建议

产品责任并不是无过失责任,它是由严格规定的。从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可以得出,我国对于产品责任的判断为严格责任,它包含受害人主观的犯错、失误因素。作者认为,在抗辩事由的内容之中,应该增加如果受害人主观造成的损失过大,生产制造者和贩卖者就不必承担巨大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产品损失应该主要由消费使用者自己承担,生产制造者和贩卖者可以不承担或者少量承担责任。

四、总结

产品责任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制定严格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它能够调整产品的流通,解决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产品责任具有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之后,与各国交易更加频繁,如果不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那么就会极大的损害我国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地对我国产品责任进行探索,也要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制度,使我国的产品责任不断地完善,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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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2007,02: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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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2000,06:87-93.

[3] 马永婷. 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2010.

[4] 肖淑娟. 论产品责任中的责任主体范围[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3.

[5] 陈诚. 论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D].西南政法大学,2014.

[6] 张亚辉. 论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11.

[7] 张江莉. 论销售者的产品责任[J]. 法商研究,2013,02:122-130.

[8] 张瑞平.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

致谢

本论文是在导师的细心指导下完成的,指导老师在其中倾注了很大的心血。没有老师的指导,我这篇论文可以说是无从下手。老师始终给予我耐心的指导和坚定的支持,并将自己渊博精深的学术知识和经验倾囊相授,这给了我巨大的启发和鼓励,也让我加深对课题的理解,让我更好地去完成论文。谨在此,向指导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以及最崇高的敬意,也希望老师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心想事成!

感谢我的父母对我的研究和论文的支持与理解!没有父母无私的关怀,我将面临更大的压力,无法将更好地投入到论文写作之中。爸爸爸妈,我爱你们! 此外,也感谢所有的老师、师兄师姐和同学们,感谢你们的帮助和陪伴。感谢这所有帮助、理解、支持,给过我鼓励,带给过我希望,教会我许多道理的那些认识或不认识的人们,是你们,带给了我学习期间许多的成长与蜕变。人生之路一直向前,也希望前面的路能有更多人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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