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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贸易国家

食品标签法规介绍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

宋志刚副研究员

主要内容

•欧盟主要标签法规

•美国食品标签要求

•日本法规修订动态

•澳大利亚

出口标签常见问题

一、欧盟食品标签法规

•欧盟有关食品标签的法规采取了两种立法体系:

–一种是“横向”法规体系,规定各种食品标签共同的内容,比如食品标签的营养标识规定等内容的法规;

–一种是“纵向”法规体系,针对的是各种特定食品,比如巧克力产品、牛肉、葡萄酒等食品的标签的法规。

•食品进入欧盟时,标签不但要遵守欧盟法规,还要符合具体输入国的规定。

•横向标签法规

–食品标签通则2000/13/EC

–营养标签90/496/EEC

–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EC) No2006/1924

–强制性额外标识2008/5/EC

食品标签通用要求

•适用于

–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也适用于提供给餐馆、医院、小卖部和其他公共用餐部门的食品

•强制性标示内容:

–(1)食品名称(2)配料清单(3)特征性配料的质量或类别(4)净含量(5)保质期,或食用截止期(6)特殊的贮藏条件或使用条件(7)生产商、包装商、或欧盟内销售商的企业名称和地址(8)食品的原产地或来源(可能误导消费者时)(9)使用说明(可能导致使用不当时)

•说明食品物理状态或处理方式(例如:粉末状的、冻干的、速冻的、浓缩的、烟熏的等)

•配料中含有可能引起消费者不耐受性和过敏的14类物质,要求标注

•特征性配料要标出含量

–配料或配料类别出现在食品的名称中,或者与食品名称有关–在标签上以文字、图片或图表的形式强调配料或配料类别

–某种食品特有的,与易混淆的食品区分的配料或配料类别

•辐射处理过的食品应标明“辐射处理”

•指酒精度超过1.2%的饮料,实际的酒精度

营养标签

•适用于所有直接供人食用的食品(包括餐饮食品)。

–如产品进行营养宣传,则营养标签是强制性的。–其它情况下,营养标签是非强制性的。

•标注形式有两种。

–方式1:热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

–方式2:热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糖、脂肪、饱和脂肪、膳食纤维、钠。

•以每100g或每100mL食品中所含的量表示,也可用每份所含的量表示。

•如营养声称中涉及了糖、醇或淀粉,那么在标出碳水化合物之后还应分别标出各自的含量。

•如标出了多不饱和脂肪酸或单不饱和脂肪酸或胆固醇的量,则饱和脂肪酸的量也应标出。

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

•只允许使用批准的营养声称,且必须符合限定条件。

–低热量食品、无脂肪食品、低糖食品等约24类营养声称

•只有经过批准的健康声称才可以标注

•健康声称分两类:

–降低疾病风险和促进儿童发育的健康声称”

–其它健康声称

强制性额外标识

•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得到充足的信息,对于某些食品还要求进行强制标示

–含阿斯巴甜的食品,标示:“含苯丙氨酸的来源”

–含有超过10%的多羟基化合物的食品,标示:“过度食用可能导致轻度腹泻”

–以及含有的甘草酸或其铵盐、甜味剂、保护气体的食品需要进行相应的标示。

–共8类。

欧盟纵向标签法规

•奎宁和咖啡因标签规定活牛和牛肉及其制品的标签规定有机食品标签规定转基因食品标签规定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植物甾烷醇和植物甾烷醇酯类食品标签规定酒类标签规定可可和巧克力产品指令降低体重用能量限制食品指令谷类和婴儿食品指令鸡蛋指令

标签法规修订

•2009年发布了4项关于食品保健声称的法规草案通报

–发布了6项法规,颁布了批准的和否决的保健声称

–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类似的法规,批准或否决更多的保健声称。•1项关于营养声称的法规草案通报

–拟允许使用五种营养声称:欧米加-3脂肪酸的来源、高欧米加-3脂肪酸、高单不饱和脂肪酸、高多不饱和脂肪酸、高不饱和脂肪酸,同时规定了详细的使用条件。

•1项关于果汁标注的法规草案通报

–对浓缩汁还原饮料,修改了英文表述用词

•1项是关于食品色素的法规草案通报

–拟规定含有6类色素的食品应有附加标签,注明对儿童活动及注意

二、美国食品标签法规

•综合性法规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合理包装和标签法》

–《营养标签教育法案》

–《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

–《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

–《美国联邦法规》(CFR)

•《联邦法典》第21章第101节“食品标签”部分,包含了食品标签法律的实施细则:

–101.1预包装食品的主要展示版面

–101.2预包装食品的名称

–101.3预包装食品的配料标示

–101.4预包装食品的制造商、经销商、包装商的商业名称和地址–101.8每餐份量的标示

–101.9食品的营养标签

–101.12每餐消费参考值

–101.13营养含量声称

–101.14健康声称

–101.15 食品说明的显著性

–101.17警告性和通告性说明

–101.18食品的误导标示

食品标签通用要求

•厂商名址•原产国(强制,海关要求)食品名称•批次(仅限于低酸罐头食品、配料表酸化食品以及婴幼儿食品)食品过敏原•日期(保质期,仅限于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储藏指南和食用方法(仅限于净含物/沥干物婴幼儿食品)

•仿制食品,必须在紧跟仿制食品名称后以同样大小的字体显著标示“仿制”字样。

•对于非标准食品,美国要求按照CFR “非标准食品的常用名称”规定内容进行标注。

•允许蓬松剂、酵母营养剂、面团品质改良剂和食品固化剂可以用类别名标示,要求在紧随其后的括号内按重要性和递减顺序列出所添加的每一种添加剂名称。

•“非乳”食品配料中说明酪蛋白酸盐的来源

•配料中的食品过敏原,按照《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标注

营养标签

•除特别豁免的食品外,都要标注营养标签•营养标签标注的内容

–每份的量、每包份数

–除维生素矿物质外,每份中营养成分含量–除糖、蛋白质外,每日量值百分比

–日摄入量参考值百分比

–能量换算指南

•15种强制标注的营养素:

–5种核心营养素:总能量、总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钠

–简化格式可以不标的营养素:脂肪能量、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膳食纤维、糖、维生素A、维生素

C、钙、铁

•自愿性标注的营养素

–21种维生素和矿物质

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

•营养素含量声称

–含量水平声称和比较声称

–只允许使用法规批准的含量声称,并需符合限制条件•结构功能声称

–描述物质对身体结构功能的效果,不涉及疾病–必须真实、没有误导性、不需要预先审查和批准•健康声称

–描述了物质与改善疾病和健康能力之间的关系–只允许使用法规批准的健康声称

具体产品的标签法规

•《婴幼儿食品配方法》

•《联邦肉类检验法》

•《禽类产品检验法》

•《蛋类产品检验法》

•《联邦酒精管理法》

标签法规修订

•2007-2009发布了约24项标签法规通报–健康声称的8项,

–通用要求的5项,

–营养标签为4项,

–无麸质标签要求1项。

•涉及产品:酒精饮料、克隆动物产品、膳食增补剂

三、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食品卫生法》

•《健康増进法》

•《农林产品的标准化和正确标签法(JAS法)》•《景品表示法》

•《计量法》

•《原子力政策大纲》

具体详细的规定

•《食品卫生实施条例》

•《健康增进法实施条例》

•《营养标示基准》

•《水果饮料质量表示基准》

•《碳酸饮料质量表示基准》

•《豆乳类食品质量表示基准》等

食品标签通用要求

•《食品卫生实施条例》标签包含的主要信息:

–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厂商的名称和地址、保存方法或食用方法等。

•必须将上述标示信息标注于容器或包装的明显部位,均应使用日文标注,通俗易懂

•食品名称中冠以主要配料名称时,必须与主要配料一致。

•特种营养食品须按照批准的产品名称标注。•配料名称应以种类名称标注。

•含有规定添加剂的食品,要标明“食品添加剂”及该添加剂的物品种类。属化学合成添加剂则需要使用规定的品名;其他添加剂由厚生大臣规定品名。有标示量规定的添加剂,应标明百分含量。

营养标签

•强制性营养标签

加工食品

•营养标签

–核心营养素: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钙

–其他矿物质和维生素以及其含量。•以每100克、每一份为单位。

•营养素含量应标注具体数值和上下限。

营养声称

•营养声称

可以标注,如比较声称,标注营养素“高”或者“低”时,必须满足具体的规定。

•特种营养食品和特殊用途食品

相关标示必须得到厚生劳动省的许可。

过敏原标识

•含过敏原的加工食品,2001年开始实行过敏原标示制度。厚生劳动省“关于有关含有过敏物质的食品的表示”的通知”•强制性规定:含有虾、螃蟹、小麦、荞麦、鸡蛋、牛奶和花生的加工食品,必须声明含有上述成分

•自愿性标注:推荐标示的目前有20种原料产品为鲍鱼、墨鱼、鲑鱼子、虾、桔子、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动物胶。

某些产品特殊的标注要求

•矿泉水类,包装容器内二氧化碳压力为20℃1.0kg/cm2以下,未进行杀菌或灭菌的,应标示“未经杀菌或灭菌”。

•冷冻果汁饮料(指经冷冻的水果榨汁或浓缩水果榨汁),应标明“冷冻果汁饮料”的字样。

•肉食干制品(指销售的干燥肉食制品),应标明“肉食干制品”。

•非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非加热肉食制品”及PH值、水活性。•特定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特定加热肉食制品”及水活性。•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加热肉食制品”及填装于容器后加热杀菌与加热杀菌后填装于容器之区别。

•经冻结的生产或加工食品(清凉饮料水、肉食制品及鲸肉制品、鱼肉糜制品以及煮章鱼除外),应标明食用时是否需要加热,及其特有的名称。生产、加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食用时需加热(加热后食用的冷冻食品)时,应标明冻结前是否经加热处理。

•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标明是否可以生食。

•除听装罐头或瓶装罐头外,填充入包装容器加压加热杀菌处理的食品,应标明“将食品填装入气密性包装容器,密封后,经加压加热杀菌处理”。

•经油脂处理过的方便面,应标明“油炸面”或“油处理面”等经油脂处理的内容。

标签法规修订

•从2008年至2009年,发布21项质量标签修订草案。

•涉及产品:

–冷冻食品、新鲜食品、调味品、酒精饮料、香肠、火腿等,

–前三位的产品为调味品、香肠和火腿

•修订针对产品的质量标签标准,不涉及营养标签、健康声称等要求。

四、澳大利亚食品标签法规•贸易(商品说明)法

•进口食品控制法

•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食品标准法典

•《贸易(商品说明)法》包含对某些进口产品的通用标签规定

•《进口食品控制法》是对进口到澳大利亚的食品追溯进行了相关规定,具体包括进口到澳大利亚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完整的进口商信息,以确保追溯渠道的畅通。

•出口澳大利亚的食品必须符合澳新食品标准局制定的《食品标准法典》

–第1.1A.2节规定了有关健康声称的临时标准–第1.2章《标签和其它信息要求》,详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标注要求

•Standard 1.1A.2 健康声称临时标准•PART 1.2 标签和其它信息要求

–Standard 1.2.1 标签的应用及其他信息要求–Standard 1.2.2 食品识别要求

–Standard 1.2.3 关于强制性警示和推荐性说明和声明–Standard 1.2.4 食品原料标识

–Standard 1.2.5 包装食品的日期标识

–Standard 1.2.6 使用及存贮指导

–Standard 1.2.8 营养信息要求

–Standard 1.2.9 标签易读性要求

–Standard 1.2.10 食品原料及配方特征描述–Standard 1.2.11 原产国要求

食品标签通用要求•食品名称

•配料表

•净含量

•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原产国

•批次代码

•日期标注

•贮藏条件及食用方法的声明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对一些食品名称有统一的规定。有规定的食品应按规定命名,没有规定的在命名时应对产品属性进行描述。

•复合配料在成品中含量为5%或以上时要标注复合配料的所有组成配料;若在5%以下,则只需列出复合配料在成品中起技术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复合配料表应以降序排列,无须标出各种配料的含量。

•可标示选择性配料

•特征性配料必须标注特征性配料名称及比例。在配料表中该配料名称后标注百分比。

•添加剂按类别名称来声明,并在其后的括弧内列出具体名称或代号

•谷氨酸类,鸟苷酸钠,肌苷酸钠,5’-核糖核苷酸钠被作为调味料添加时,必须注明其名称或代号。

营养标签

•除明确豁免的食品,必须标注营养标签。

•标注内容:

–1、一个包装内的食品分为几份;

–2、平均每份的含量,固体、半固体食品用“克”表示,饮料及其它液态食品用“毫升”表示;

–3、每份所含的数量;

–4、每份的平均能量含量,

–5、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及糖的含量

–6、钠的含量;

–7、其它营养素或生物活性物质的含量。

•营养标签上必须标注的营养素:

–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

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

•低热量食品声称

•含乳糖的声称

•含麸质声称

•钠含量声称

•健康声称

–符合有效期为两年的临时标准:

Standard 1.1A.2

警示和声明

•忠告性声明

–14类食品,需要进行相应的忠告性声明

–如蜂花粉:声明可能引起严重过敏反应;

–豆奶粉:声明不适合于完全替代五岁以下的儿童食用的牛奶。

•警示性声明

–食品中含有蜂皇浆时,应声明:“该产品含有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

•过敏原物质的强制性声明

–8类过敏原成分

•含有多元醇和多聚葡萄糖食品的忠告性声明

–“过度食用该食品可能会产生缓泻作用”

禁止标注的内容

•澳大利亚规定食品标签禁止以下内容:–宣称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功效;

–使用可以导致消费者误解为有医疗作用的文字、注释、声明或设计;

–使用任何疾病和生理状况相关的名称或说明;–宣称注释减肥食品或有减轻体重的功效;

–将分析证书任何部分使用在标签上。

特殊食品的标注要求

•运动补充配方食品

–必须标注:推荐摄入量及食用次数,推荐每日摄入量,符合标准的营养标签;

–不得在标签上标注该食品可提高运动成绩或有益于身体健康•婴儿食品

–标签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该食品适合4个月以下的婴儿

•膳食替代食品

–必须注明:该食品不能完全替代日常饮食;

•营养补充食品

–必须注明:该食品只能作为日常饮食的补充,其能量及营养并不能满足日常需要。

•添加咖啡因的饮料

–1、该食品含有咖啡因;并标注咖啡因含量;

标签法规修订

•2009年澳大利亚没有食品标签法规的重要修订

五、出口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没有标注营养标签

–因营养标签有问题造成的不合格,占总数的37%。•没有标注经销商(制造商)名址

–许多出口标签不标注经销商(或制造商)名址,不利于产品的溯源,占总数的29%。

•未标注原产国/地区,占总数的16%。

2003-2007年美国FDA扣留我国标签不合格

食品原因统计分析

主要贸易国家

食品标签法规介绍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

宋志刚副研究员

主要内容

•欧盟主要标签法规

•美国食品标签要求

•日本法规修订动态

•澳大利亚

出口标签常见问题

一、欧盟食品标签法规

•欧盟有关食品标签的法规采取了两种立法体系:

–一种是“横向”法规体系,规定各种食品标签共同的内容,比如食品标签的营养标识规定等内容的法规;

–一种是“纵向”法规体系,针对的是各种特定食品,比如巧克力产品、牛肉、葡萄酒等食品的标签的法规。

•食品进入欧盟时,标签不但要遵守欧盟法规,还要符合具体输入国的规定。

•横向标签法规

–食品标签通则2000/13/EC

–营养标签90/496/EEC

–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EC) No2006/1924

–强制性额外标识2008/5/EC

食品标签通用要求

•适用于

–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也适用于提供给餐馆、医院、小卖部和其他公共用餐部门的食品

•强制性标示内容:

–(1)食品名称(2)配料清单(3)特征性配料的质量或类别(4)净含量(5)保质期,或食用截止期(6)特殊的贮藏条件或使用条件(7)生产商、包装商、或欧盟内销售商的企业名称和地址(8)食品的原产地或来源(可能误导消费者时)(9)使用说明(可能导致使用不当时)

•说明食品物理状态或处理方式(例如:粉末状的、冻干的、速冻的、浓缩的、烟熏的等)

•配料中含有可能引起消费者不耐受性和过敏的14类物质,要求标注

•特征性配料要标出含量

–配料或配料类别出现在食品的名称中,或者与食品名称有关–在标签上以文字、图片或图表的形式强调配料或配料类别

–某种食品特有的,与易混淆的食品区分的配料或配料类别

•辐射处理过的食品应标明“辐射处理”

•指酒精度超过1.2%的饮料,实际的酒精度

营养标签

•适用于所有直接供人食用的食品(包括餐饮食品)。

–如产品进行营养宣传,则营养标签是强制性的。–其它情况下,营养标签是非强制性的。

•标注形式有两种。

–方式1:热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

–方式2:热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糖、脂肪、饱和脂肪、膳食纤维、钠。

•以每100g或每100mL食品中所含的量表示,也可用每份所含的量表示。

•如营养声称中涉及了糖、醇或淀粉,那么在标出碳水化合物之后还应分别标出各自的含量。

•如标出了多不饱和脂肪酸或单不饱和脂肪酸或胆固醇的量,则饱和脂肪酸的量也应标出。

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

•只允许使用批准的营养声称,且必须符合限定条件。

–低热量食品、无脂肪食品、低糖食品等约24类营养声称

•只有经过批准的健康声称才可以标注

•健康声称分两类:

–降低疾病风险和促进儿童发育的健康声称”

–其它健康声称

强制性额外标识

•为了确保消费者能得到充足的信息,对于某些食品还要求进行强制标示

–含阿斯巴甜的食品,标示:“含苯丙氨酸的来源”

–含有超过10%的多羟基化合物的食品,标示:“过度食用可能导致轻度腹泻”

–以及含有的甘草酸或其铵盐、甜味剂、保护气体的食品需要进行相应的标示。

–共8类。

欧盟纵向标签法规

•奎宁和咖啡因标签规定活牛和牛肉及其制品的标签规定有机食品标签规定转基因食品标签规定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植物甾烷醇和植物甾烷醇酯类食品标签规定酒类标签规定可可和巧克力产品指令降低体重用能量限制食品指令谷类和婴儿食品指令鸡蛋指令

标签法规修订

•2009年发布了4项关于食品保健声称的法规草案通报

–发布了6项法规,颁布了批准的和否决的保健声称

–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类似的法规,批准或否决更多的保健声称。•1项关于营养声称的法规草案通报

–拟允许使用五种营养声称:欧米加-3脂肪酸的来源、高欧米加-3脂肪酸、高单不饱和脂肪酸、高多不饱和脂肪酸、高不饱和脂肪酸,同时规定了详细的使用条件。

•1项关于果汁标注的法规草案通报

–对浓缩汁还原饮料,修改了英文表述用词

•1项是关于食品色素的法规草案通报

–拟规定含有6类色素的食品应有附加标签,注明对儿童活动及注意

二、美国食品标签法规

•综合性法规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合理包装和标签法》

–《营养标签教育法案》

–《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

–《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

–《美国联邦法规》(CFR)

•《联邦法典》第21章第101节“食品标签”部分,包含了食品标签法律的实施细则:

–101.1预包装食品的主要展示版面

–101.2预包装食品的名称

–101.3预包装食品的配料标示

–101.4预包装食品的制造商、经销商、包装商的商业名称和地址–101.8每餐份量的标示

–101.9食品的营养标签

–101.12每餐消费参考值

–101.13营养含量声称

–101.14健康声称

–101.15 食品说明的显著性

–101.17警告性和通告性说明

–101.18食品的误导标示

食品标签通用要求

•厂商名址•原产国(强制,海关要求)食品名称•批次(仅限于低酸罐头食品、配料表酸化食品以及婴幼儿食品)食品过敏原•日期(保质期,仅限于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储藏指南和食用方法(仅限于净含物/沥干物婴幼儿食品)

•仿制食品,必须在紧跟仿制食品名称后以同样大小的字体显著标示“仿制”字样。

•对于非标准食品,美国要求按照CFR “非标准食品的常用名称”规定内容进行标注。

•允许蓬松剂、酵母营养剂、面团品质改良剂和食品固化剂可以用类别名标示,要求在紧随其后的括号内按重要性和递减顺序列出所添加的每一种添加剂名称。

•“非乳”食品配料中说明酪蛋白酸盐的来源

•配料中的食品过敏原,按照《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标注

营养标签

•除特别豁免的食品外,都要标注营养标签•营养标签标注的内容

–每份的量、每包份数

–除维生素矿物质外,每份中营养成分含量–除糖、蛋白质外,每日量值百分比

–日摄入量参考值百分比

–能量换算指南

•15种强制标注的营养素:

–5种核心营养素:总能量、总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钠

–简化格式可以不标的营养素:脂肪能量、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膳食纤维、糖、维生素A、维生素

C、钙、铁

•自愿性标注的营养素

–21种维生素和矿物质

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

•营养素含量声称

–含量水平声称和比较声称

–只允许使用法规批准的含量声称,并需符合限制条件•结构功能声称

–描述物质对身体结构功能的效果,不涉及疾病–必须真实、没有误导性、不需要预先审查和批准•健康声称

–描述了物质与改善疾病和健康能力之间的关系–只允许使用法规批准的健康声称

具体产品的标签法规

•《婴幼儿食品配方法》

•《联邦肉类检验法》

•《禽类产品检验法》

•《蛋类产品检验法》

•《联邦酒精管理法》

标签法规修订

•2007-2009发布了约24项标签法规通报–健康声称的8项,

–通用要求的5项,

–营养标签为4项,

–无麸质标签要求1项。

•涉及产品:酒精饮料、克隆动物产品、膳食增补剂

三、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食品卫生法》

•《健康増进法》

•《农林产品的标准化和正确标签法(JAS法)》•《景品表示法》

•《计量法》

•《原子力政策大纲》

具体详细的规定

•《食品卫生实施条例》

•《健康增进法实施条例》

•《营养标示基准》

•《水果饮料质量表示基准》

•《碳酸饮料质量表示基准》

•《豆乳类食品质量表示基准》等

食品标签通用要求

•《食品卫生实施条例》标签包含的主要信息:

–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厂商的名称和地址、保存方法或食用方法等。

•必须将上述标示信息标注于容器或包装的明显部位,均应使用日文标注,通俗易懂

•食品名称中冠以主要配料名称时,必须与主要配料一致。

•特种营养食品须按照批准的产品名称标注。•配料名称应以种类名称标注。

•含有规定添加剂的食品,要标明“食品添加剂”及该添加剂的物品种类。属化学合成添加剂则需要使用规定的品名;其他添加剂由厚生大臣规定品名。有标示量规定的添加剂,应标明百分含量。

营养标签

•强制性营养标签

加工食品

•营养标签

–核心营养素: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钙

–其他矿物质和维生素以及其含量。•以每100克、每一份为单位。

•营养素含量应标注具体数值和上下限。

营养声称

•营养声称

可以标注,如比较声称,标注营养素“高”或者“低”时,必须满足具体的规定。

•特种营养食品和特殊用途食品

相关标示必须得到厚生劳动省的许可。

过敏原标识

•含过敏原的加工食品,2001年开始实行过敏原标示制度。厚生劳动省“关于有关含有过敏物质的食品的表示”的通知”•强制性规定:含有虾、螃蟹、小麦、荞麦、鸡蛋、牛奶和花生的加工食品,必须声明含有上述成分

•自愿性标注:推荐标示的目前有20种原料产品为鲍鱼、墨鱼、鲑鱼子、虾、桔子、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动物胶。

某些产品特殊的标注要求

•矿泉水类,包装容器内二氧化碳压力为20℃1.0kg/cm2以下,未进行杀菌或灭菌的,应标示“未经杀菌或灭菌”。

•冷冻果汁饮料(指经冷冻的水果榨汁或浓缩水果榨汁),应标明“冷冻果汁饮料”的字样。

•肉食干制品(指销售的干燥肉食制品),应标明“肉食干制品”。

•非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非加热肉食制品”及PH值、水活性。•特定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特定加热肉食制品”及水活性。•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加热肉食制品”及填装于容器后加热杀菌与加热杀菌后填装于容器之区别。

•经冻结的生产或加工食品(清凉饮料水、肉食制品及鲸肉制品、鱼肉糜制品以及煮章鱼除外),应标明食用时是否需要加热,及其特有的名称。生产、加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食用时需加热(加热后食用的冷冻食品)时,应标明冻结前是否经加热处理。

•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标明是否可以生食。

•除听装罐头或瓶装罐头外,填充入包装容器加压加热杀菌处理的食品,应标明“将食品填装入气密性包装容器,密封后,经加压加热杀菌处理”。

•经油脂处理过的方便面,应标明“油炸面”或“油处理面”等经油脂处理的内容。

标签法规修订

•从2008年至2009年,发布21项质量标签修订草案。

•涉及产品:

–冷冻食品、新鲜食品、调味品、酒精饮料、香肠、火腿等,

–前三位的产品为调味品、香肠和火腿

•修订针对产品的质量标签标准,不涉及营养标签、健康声称等要求。

四、澳大利亚食品标签法规•贸易(商品说明)法

•进口食品控制法

•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食品标准法典

•《贸易(商品说明)法》包含对某些进口产品的通用标签规定

•《进口食品控制法》是对进口到澳大利亚的食品追溯进行了相关规定,具体包括进口到澳大利亚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完整的进口商信息,以确保追溯渠道的畅通。

•出口澳大利亚的食品必须符合澳新食品标准局制定的《食品标准法典》

–第1.1A.2节规定了有关健康声称的临时标准–第1.2章《标签和其它信息要求》,详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标注要求

•Standard 1.1A.2 健康声称临时标准•PART 1.2 标签和其它信息要求

–Standard 1.2.1 标签的应用及其他信息要求–Standard 1.2.2 食品识别要求

–Standard 1.2.3 关于强制性警示和推荐性说明和声明–Standard 1.2.4 食品原料标识

–Standard 1.2.5 包装食品的日期标识

–Standard 1.2.6 使用及存贮指导

–Standard 1.2.8 营养信息要求

–Standard 1.2.9 标签易读性要求

–Standard 1.2.10 食品原料及配方特征描述–Standard 1.2.11 原产国要求

食品标签通用要求•食品名称

•配料表

•净含量

•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原产国

•批次代码

•日期标注

•贮藏条件及食用方法的声明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对一些食品名称有统一的规定。有规定的食品应按规定命名,没有规定的在命名时应对产品属性进行描述。

•复合配料在成品中含量为5%或以上时要标注复合配料的所有组成配料;若在5%以下,则只需列出复合配料在成品中起技术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复合配料表应以降序排列,无须标出各种配料的含量。

•可标示选择性配料

•特征性配料必须标注特征性配料名称及比例。在配料表中该配料名称后标注百分比。

•添加剂按类别名称来声明,并在其后的括弧内列出具体名称或代号

•谷氨酸类,鸟苷酸钠,肌苷酸钠,5’-核糖核苷酸钠被作为调味料添加时,必须注明其名称或代号。

营养标签

•除明确豁免的食品,必须标注营养标签。

•标注内容:

–1、一个包装内的食品分为几份;

–2、平均每份的含量,固体、半固体食品用“克”表示,饮料及其它液态食品用“毫升”表示;

–3、每份所含的数量;

–4、每份的平均能量含量,

–5、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及糖的含量

–6、钠的含量;

–7、其它营养素或生物活性物质的含量。

•营养标签上必须标注的营养素:

–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

营养声称和健康声称

•低热量食品声称

•含乳糖的声称

•含麸质声称

•钠含量声称

•健康声称

–符合有效期为两年的临时标准:

Standard 1.1A.2

警示和声明

•忠告性声明

–14类食品,需要进行相应的忠告性声明

–如蜂花粉:声明可能引起严重过敏反应;

–豆奶粉:声明不适合于完全替代五岁以下的儿童食用的牛奶。

•警示性声明

–食品中含有蜂皇浆时,应声明:“该产品含有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

•过敏原物质的强制性声明

–8类过敏原成分

•含有多元醇和多聚葡萄糖食品的忠告性声明

–“过度食用该食品可能会产生缓泻作用”

禁止标注的内容

•澳大利亚规定食品标签禁止以下内容:–宣称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功效;

–使用可以导致消费者误解为有医疗作用的文字、注释、声明或设计;

–使用任何疾病和生理状况相关的名称或说明;–宣称注释减肥食品或有减轻体重的功效;

–将分析证书任何部分使用在标签上。

特殊食品的标注要求

•运动补充配方食品

–必须标注:推荐摄入量及食用次数,推荐每日摄入量,符合标准的营养标签;

–不得在标签上标注该食品可提高运动成绩或有益于身体健康•婴儿食品

–标签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该食品适合4个月以下的婴儿

•膳食替代食品

–必须注明:该食品不能完全替代日常饮食;

•营养补充食品

–必须注明:该食品只能作为日常饮食的补充,其能量及营养并不能满足日常需要。

•添加咖啡因的饮料

–1、该食品含有咖啡因;并标注咖啡因含量;

标签法规修订

•2009年澳大利亚没有食品标签法规的重要修订

五、出口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没有标注营养标签

–因营养标签有问题造成的不合格,占总数的37%。•没有标注经销商(制造商)名址

–许多出口标签不标注经销商(或制造商)名址,不利于产品的溯源,占总数的29%。

•未标注原产国/地区,占总数的16%。

2003-2007年美国FDA扣留我国标签不合格

食品原因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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