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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索赔时效的辨析
作者:王吉玲 杨锦钰
来源:《审计与理财》2015年第03期
【摘 要】2009年《保险法》第26条取代2002年《保险法》第27条,对索赔时效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其最关键之处是修改后的法律条款使用了“诉讼时效”一词。而2002年《保险法》第27条则是按照除斥期间的性质来定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索赔时效。通过对索赔的双重含义解构,并辨析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构成要件、适用对象、适用权利、制度目的、期间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不同,得出了2002年《保险法》
第27条规定的合理性以及2009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的不妥之处,进而探求在坚持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索赔时效进行完整建构,体现索赔时效在不同阶段分别适用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特点,消除目前法条在保险实务适用中的混乱局面。
【关键词】索赔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时效
一、保险法具体条文的历史沿革及争议
(一)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
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此“两年”、“五年”的期间性质究竟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引发了学界、实务界的较长争议。 认为上述“两年”、“五年”属于除斥期间的理由如下:(1)此“两年”、“五年”指向的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此权利属于民法上的实体权利——债权。上述“两年”、“五年”届满时消灭的是该债权,并非诉讼权利。(2)诉讼时效适用的前提是,义务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之事实存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确实是由于保险事故发生而产生并向保险人行使,但这并不必然存在保险人侵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因此,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的适用。(3)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是射幸合同实定化的结果,即随着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产生。这项权利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权利,也是触发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动作,其主要承担告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要求开展定损理赔的功能。因此,其在这个操作环节,更多是形成权。
认为前述“两年”、“五年”属于诉讼时效的分析如下:(1)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此第27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是请求权,而不是其他权利。(2)除斥期间一般不考虑权利人的主观状态,而诉讼时效通常从请求权到期和权利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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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索赔时效的辨析
作者:王吉玲 杨锦钰
来源:《审计与理财》2015年第03期
【摘 要】2009年《保险法》第26条取代2002年《保险法》第27条,对索赔时效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其最关键之处是修改后的法律条款使用了“诉讼时效”一词。而2002年《保险法》第27条则是按照除斥期间的性质来定位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索赔时效。通过对索赔的双重含义解构,并辨析了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构成要件、适用对象、适用权利、制度目的、期间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不同,得出了2002年《保险法》
第27条规定的合理性以及2009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的不妥之处,进而探求在坚持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索赔时效进行完整建构,体现索赔时效在不同阶段分别适用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特点,消除目前法条在保险实务适用中的混乱局面。
【关键词】索赔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时效
一、保险法具体条文的历史沿革及争议
(一)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
2002年《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此“两年”、“五年”的期间性质究竟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引发了学界、实务界的较长争议。 认为上述“两年”、“五年”属于除斥期间的理由如下:(1)此“两年”、“五年”指向的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此权利属于民法上的实体权利——债权。上述“两年”、“五年”届满时消灭的是该债权,并非诉讼权利。(2)诉讼时效适用的前提是,义务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之事实存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确实是由于保险事故发生而产生并向保险人行使,但这并不必然存在保险人侵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因此,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的适用。(3)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是射幸合同实定化的结果,即随着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产生。这项权利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权利,也是触发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动作,其主要承担告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要求开展定损理赔的功能。因此,其在这个操作环节,更多是形成权。
认为前述“两年”、“五年”属于诉讼时效的分析如下:(1)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此第27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是请求权,而不是其他权利。(2)除斥期间一般不考虑权利人的主观状态,而诉讼时效通常从请求权到期和权利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