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11-30]来源: 作者:[字体:大 中 小]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启动名校长工程,培养和造就一支名校长队伍,以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开创我市基础教育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总体目标:
全市评选50名在本市有较高知名度和省内有一定影响的中小学名校长,通过讲座、论坛、帮扶结对、挂职等形式,充分发挥名校长的示范作用,以推动基础教育的均衡化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评选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现任校长(园长)。
三、评选条件
1、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目标明确,依法治校,全面贯彻素质教育,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有特色。
2、具有校长上岗证,任职时间3年以上,中学校长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掌握国内外教育发展动态,有正确的教育思想、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作风民主,公正廉洁,办学成绩突出,在本市有较高知名度,所在学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成为在全市起示范作用的先进学校。
4、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论,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积极开展学校管理研究,近5年管理类课题在市级以上立项或获奖,在省级以上刊物(有正规刊号)发表管理类文章1篇以上或出版过专著。
5、近两年学校年度工作考核(或校长个人年度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级。民意测评同意推荐率达到80%以上。
四、市名校长应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领头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评选市名校长:
1、教育思想不端正,过分强调应试教育的。
2、二年内乱招生,乱收费被查实的。
3、有悖师德形象。
五、评选推荐办法
1、市名校长评选,采取教师推荐、个人自荐和学校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学校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公示栏公示申报表3天,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推荐出2-3名候选人上报市教育局。
2、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能力考核,结合评选条件,注重办学实绩和科研实绩。经市教育局研究确定市名校长。
五、考核管理
1、市名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享受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同等待遇,任期满须重新考核、确认。
2、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为名校长提供进修机会,组织赴外地参观考察,不断补充和拓展他们的知识领域,掌握教育发展新动态、新理念,增强办学的前瞻性。
3、建立定期考核,科学评估和动态管理的机制,建立考绩档案,对离开校长岗位的或出现有损该称号形象的,经审核不符合此称号的,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报告,由市教育局撤销其名校长称号,并发文公布,相应待遇从发文下月起即行终止。
六、推荐评选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中小学名校长评选推荐表》一式五份。
2、本人述职材料一式五份(重点突出自己的教育理念、办学思路、管理经验、工作实绩等,字数1500字左右)。
3、教师职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校长上岗证书、任命文件及其他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4、近5年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的论文、论著、译文、译著原件或复印件。
5、丽水市名校长民主推荐汇总表及年度考核优秀证明。
七、名校长必须承担的相应职责和义务
1、名校长周任教课时应达到3节以上。
2、每年写出一篇以上管理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
3、作为主要承担者,开展一个市级以上教育课题研究并获奖。
4、任期内在县级以上范围开一次以上教育管理专题讲座或论坛,帮扶结对一所薄弱学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丽水市教育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07-11-30]来源: 作者:[字体:大 中 小]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坚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启动名校长工程,培养和造就一支名校长队伍,以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开创我市基础教育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总体目标:
全市评选50名在本市有较高知名度和省内有一定影响的中小学名校长,通过讲座、论坛、帮扶结对、挂职等形式,充分发挥名校长的示范作用,以推动基础教育的均衡化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评选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现任校长(园长)。
三、评选条件
1、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目标明确,依法治校,全面贯彻素质教育,办学行为规范,办学有特色。
2、具有校长上岗证,任职时间3年以上,中学校长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掌握国内外教育发展动态,有正确的教育思想、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教育行政管理能力,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作风民主,公正廉洁,办学成绩突出,在本市有较高知名度,所在学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成为在全市起示范作用的先进学校。
4、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论,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积极开展学校管理研究,近5年管理类课题在市级以上立项或获奖,在省级以上刊物(有正规刊号)发表管理类文章1篇以上或出版过专著。
5、近两年学校年度工作考核(或校长个人年度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级。民意测评同意推荐率达到80%以上。
四、市名校长应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领头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评选市名校长:
1、教育思想不端正,过分强调应试教育的。
2、二年内乱招生,乱收费被查实的。
3、有悖师德形象。
五、评选推荐办法
1、市名校长评选,采取教师推荐、个人自荐和学校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学校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公示栏公示申报表3天,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推荐出2-3名候选人上报市教育局。
2、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能力考核,结合评选条件,注重办学实绩和科研实绩。经市教育局研究确定市名校长。
五、考核管理
1、市名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享受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同等待遇,任期满须重新考核、确认。
2、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为名校长提供进修机会,组织赴外地参观考察,不断补充和拓展他们的知识领域,掌握教育发展新动态、新理念,增强办学的前瞻性。
3、建立定期考核,科学评估和动态管理的机制,建立考绩档案,对离开校长岗位的或出现有损该称号形象的,经审核不符合此称号的,县(市、区)教育局提出报告,由市教育局撤销其名校长称号,并发文公布,相应待遇从发文下月起即行终止。
六、推荐评选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丽水市中小学名校长评选推荐表》一式五份。
2、本人述职材料一式五份(重点突出自己的教育理念、办学思路、管理经验、工作实绩等,字数1500字左右)。
3、教师职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校长上岗证书、任命文件及其他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4、近5年内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的论文、论著、译文、译著原件或复印件。
5、丽水市名校长民主推荐汇总表及年度考核优秀证明。
七、名校长必须承担的相应职责和义务
1、名校长周任教课时应达到3节以上。
2、每年写出一篇以上管理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
3、作为主要承担者,开展一个市级以上教育课题研究并获奖。
4、任期内在县级以上范围开一次以上教育管理专题讲座或论坛,帮扶结对一所薄弱学校。
本试行办法解释权属丽水市教育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