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的选择与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有关。目前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不同规范中有所不同。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的划分方法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 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 120-99的划分方法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按照基坑破坏后果划分,见表2-1-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表 2-1-1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

影响不严重

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的划分方法

该规范中的基坑监测项目的选择是按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确定的,它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设计等级。其中“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属于甲级设计等级。

(4)其他相关规范中的划分方法

冶金部的行业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 9258-97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同建设部的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 120-99基本相同,也是按照破坏后果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

(5)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 08-61-97中的划分方法 关于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基本相同。

(6)《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 05-96中的划分 关于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破坏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7)山东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工程监测技术规范》DBJ 14-024的划分方法

该规范突出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的地位,将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

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往深度以内的基坑;

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4)开挖深度大于10m的基坑;

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属于三级基坑。 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

(8)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 108-2001-2006的划分方法

该规程规定了基坑工程监测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基坑工程监测等级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划分。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又依据破坏后果、基坑开挖深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周边环境等级依据周边环境条件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依据地基土土性、软弱程度和水文地质条件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

(9)《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建工字[2006]213号文件中的划分方法

该文件同时吸纳了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和建设部的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将基坑划分为一级安全等级、二级安全等级和三级安全等级。

1、一级安全等级指支护机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安全等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

(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4)开挖深度大于10米的基坑;

(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2、三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的基坑为三级安全等级基坑。

3、二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除一级和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于二级安全等级基坑。

(1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中基坑工程等级

的划分

该规范中基坑工程等级的划分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相同。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的选择与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有关。目前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不同规范中有所不同。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的划分方法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 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 120-99的划分方法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按照基坑破坏后果划分,见表2-1-1.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表 2-1-1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

影响不严重

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的划分方法

该规范中的基坑监测项目的选择是按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确定的,它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设计等级。其中“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属于甲级设计等级。

(4)其他相关规范中的划分方法

冶金部的行业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 9258-97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同建设部的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 120-99基本相同,也是按照破坏后果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

(5)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 08-61-97中的划分方法 关于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基本相同。

(6)《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 05-96中的划分 关于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破坏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7)山东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工程监测技术规范》DBJ 14-024的划分方法

该规范突出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的地位,将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

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往深度以内的基坑;

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4)开挖深度大于10m的基坑;

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属于三级基坑。 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

(8)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 108-2001-2006的划分方法

该规程规定了基坑工程监测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基坑工程监测等级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划分。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又依据破坏后果、基坑开挖深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周边环境等级依据周边环境条件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依据地基土土性、软弱程度和水文地质条件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

(9)《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建工字[2006]213号文件中的划分方法

该文件同时吸纳了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和建设部的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将基坑划分为一级安全等级、二级安全等级和三级安全等级。

1、一级安全等级指支护机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安全等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同时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的基坑;

(2)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3)基坑影响范围内(不小于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4)开挖深度大于10米的基坑;

(5)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

2、三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的基坑为三级安全等级基坑。

3、二级安全等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除一级和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于二级安全等级基坑。

(1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中基坑工程等级

的划分

该规范中基坑工程等级的划分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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