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_刘新年

经济与法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刘新年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省合肥市230601)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保障民事执行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此有所规定,但存在种摘要:

种立法缺陷和漏洞。通过扩张申报主体、充实申报内容、强化法律责任等措施,不断优化和完善这一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实

现债权人利益,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制度完善

DF4中图分类号:A文献标识码:

1007-724312-91-2.5(2011)文章编号: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及功能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根据最新修改的《民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法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的财产情况,否则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等处罚的一种制度。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功能。被执行人申报在一定程度上优于法院的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这一制度的功能在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快速实现债权人首先,有助于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利益。

力,因为部分被执行人受到对虚假释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威慑,可能做出真实释明。其次,有助于获得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的线索。针对被执行人所告知的此前一年内的财产处分行为,查阅交易记录,以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恶意处分财产或诈欺性转移财产之行为。再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若被执行人不履行申报义务,就可能要受到罚款或拘留的民事制裁,部分被执行人会自觉地履行债务。

增加法院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通过确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这一新的执行措施,可以改变执行人员盲目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被动局面,法院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减物力、财力,可少因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而浪费的人力、以提高执行效率,符合执行经济的要求。

认定被执行人有无主观恶意,区分责任。财产申报是债务人的总给付义务之自然派生的义务,这种义务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变得显现出来,对于一个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来说可以轻松履行申报义务,法院以申报

“不愿偿还”与“不能偿还”,这样既保护无履行能力来区分

的债务人不受非法执行,又能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二、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演进与缺陷1998年7月,在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立法演进。

》第一次提到了被执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行人财产申报的义务,但并未将其作为一项法定程序规定下来。由于在制度上缺乏诸如债务人应当提供哪些财产资如何报告其债权债务状况等操作性规定,尤其是缺乏对料、

虚假申报的制裁措施,使得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拒不申报、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了第度流于形式。鉴于此,

217条,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并从适用条件、申报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这一制度《最高法关于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2010年最高院出台了

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通过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形式、程序以及内容等进行了补充说明。

立法缺陷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财产申报的依据现行立法财产申报的主体仅为被执行人,只主体单一。

在涉及制裁措施时才提到法定代理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实践执行中出现的债务人失踪或者债务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债务人死亡留有财产等情形,财产申报的主体该如何确定,法律处于空白。第二,关于财产申报的形式与期限。目前立法上仅规定书面申报的形式,根据笔者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务走访,实践中的做法是:法院在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给被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申报行人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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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老赖”及时采取措施,做到惩责相称。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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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表上填写财产目录以及一定期限内的财产处分的情况,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申报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财从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第三,财产报告的内容规定不详细。法条采取于被执行人。

简单列举式的形式确定财产申报的内容,没有对财产申报的内容做具体划分,也没有明确申报的同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这使得在实践中出现有的财产即使已经申报了却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第四,对被执行人的罚款、拘留难由于社会诚信的缺失,相当一部分的被执行人以落到实处。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立即失踪躲避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在审理立案阶段就开始消极应诉,增加法院的送达难度,最终以公告送达来达到其拖延诉讼的目的。因此,针对这些去拘留决定,由于向不明的被执行人,法院既使做出了罚款、

无法查找到被处罚人,便难以对其实施制裁。第五,忽略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保障。虽然《执行解释》中规定了执行人员如和申请执行人的保密义务,但没有规定相关的保障措施。果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故意泄露,被执行人缺乏救济措立法应当为被执行人设立若干保障措施,防止自身利益施。

第六,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行为缺乏刑受到不法侵害。

事制裁。我国对违反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较轻,在司法究其原因,被实践中难以对被执行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执行人通过隐匿财产的方式,能够迫使申请执行人与之妥目前对违反申报义务并没有规定追协做出让步,从中受益。观之国外相关立法,这一方面不能不说是我国究刑事责任。

财产申报制度的一大缺陷。

三、我国现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之优化

制度本身的充实与完善:扩张财产申报的义务主体。应当从立法上扩张财产申报的主体,当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能力人时,将其法定代理人也作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或特当债务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别代理人作为申报主体。当债务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组织时,应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形式和期限。由于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构成不同,申报的内容应当进行细化区分。申报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针对书面形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的格式文本;针对口头申报,由被执行人及其他义务主体或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到法院申报,由执行立法上人员进行记录,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材料加以证明。应当对实践中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的期限予以确认,规

参考文献:

定从执行通知所要求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这样既有利于对被执行人权利做好保障,让其更清楚了解超期不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动不申报,为其制裁提供明了的标准。态申报制度,强化被执行人随时申报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变动情况,强化法院的后续监督措施。

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我们虽然不提倡严刑峻法,但通过强化制裁措施,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那些蓄意挑战法律权威的“钉子户”实施严厉制裁,使得被执行法人财产申报不会成为虚设,所以可以在立法上应当引入刑事制裁。

保障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隐私权给予保护,不得随意透露给与本案无关人员,尤其是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不必要求被执行人再次报告财产,不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足以清偿对于向申请人的披露,也应告知债务以外的财产进行披露。

其保密义务,不得对其他与本案无关的人员进行披露,以确如果故意透露财产信息,应当对保财产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可以学习日本在财产开示中的泄密罚款规定。当然对于如实申报财产且的确没有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可以避免通过媒体等进行公告损害其名誉。

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加强媒体监督和财产监管。首先可以在媒体上公开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次还应当其名誉造成贬损,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财产监管,最大限度的实现同时通过立财产公开化,真正落实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处。法规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协助调查义务,建贯彻限制令制度。限制令即法院发出立社会协助执行体系。

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命令。我国在2010年5月17日,确定了限制令制度。限制高消费行为是在有限的干规定》

范围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这项措施,其真正作用在于一旦被执行人从事与其申报的财产状况不符的高消费等行成拒不执行。此项制度可以成为对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一种辅助与监督。

产申报的时间,根据实务调查,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7天,申报的后果,同样也有利于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为逾期

申报主体;当债务人失踪时,其财产管理人作为申报主体;最高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

人也为申报财产的义务人。明确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内容、为,该行为就成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证明,从而构

[1]丁亮华著.最新民事执行程序解读与运用[M].北京:中国法2007.制出版社,

[2]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M].厦门:2004.厦门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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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论民事撤诉合意

李延奎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省合肥市230601)

摘要:撤诉合意,是民事诉讼契约的一种,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和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内在要求,有其存在的正

当性合法基础。撤诉合意是一种私法行为,其虽不能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但仍具有一定的私法上的效力。契约双方

应当诚实履行撤诉合意,对违反撤诉合意的行为应进行必要的救济。

关键词:撤诉合意;合法性基础;私法行为;内容效力;违约救济

DF7中图分类号:A文献标识码:

1007-724312-93-2文章编号:(2011)

撤诉合意,又称撤诉契约,是指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由原告向法院撤回正在进行之诉以终结诉讼的契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只规定了原告的单方面撤诉行为,而未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合意撤诉行为,立法的空白和理论研究的因此,有必要在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制,以满足时代和现实的需要。

一、撤诉合意的合法性基础

诉讼和解、仲裁协议等诉讼契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作为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撤诉合意仍然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首先,撤诉合意符合公法私法化的现代民事诉讼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个人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民事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出现了私法化的倾向,而撤诉合意正是这种倾向的一个重要体现。

其次,撤诉合意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是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然可以自在诉讼领域的自然延伸。

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并因为在诉讼领域中实体权利的处分需要通过程序权利的处分来实现,因此当事人也就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合意正是处分原则在民

再者,撤诉合意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内在要求。程序主体性原则要求程序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仅不应成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成为诉讼活动的实质参与影响和制约裁判结论的形成。而撤诉合意恰好与此种要求相吻合,有利于增进民事判决的“合法性”,提高公众对民事诉讼的信服度和接纳度。

最后,撤诉合意有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民事诉讼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撤诉合意等诉讼契约自由处置自己的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撤诉合意来终结诉讼,该行为就不仅是“当某符合实体正义的,也是符合程序正义的。正如康德指出人就他人事务做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当他就自己的事务做决定时,则决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正。”

不足,使撤诉合意在实践中的适用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挑战。事诉讼中的一个具体体现。

作为民事诉讼契约的一种,撤诉合意虽不像管辖协议、者和主要支配者,应享有充分的程序参与权及程序选择权,

趋势。而不是单纯制裁民事责任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民众人权意识的增强,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因此,国家诉讼领域开始不断渗入私法领域的元素,如协商、契约等,权利,开始或者终结诉讼。同时,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根据当

[3]杨与龄著.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2002.

[4]邹川宁著.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2004.出版社,

作者简介:

(1987-),刘新年: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级

(责任编辑冯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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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刘新年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省合肥市230601)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保障民事执行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此有所规定,但存在种摘要:

种立法缺陷和漏洞。通过扩张申报主体、充实申报内容、强化法律责任等措施,不断优化和完善这一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实

现债权人利益,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制度完善

DF4中图分类号:A文献标识码:

1007-724312-91-2.5(2011)文章编号: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及功能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含义:根据最新修改的《民事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法院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的财产情况,否则将受到拘留或罚款等处罚的一种制度。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功能。被执行人申报在一定程度上优于法院的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这一制度的功能在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快速实现债权人首先,有助于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利益。

力,因为部分被执行人受到对虚假释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威慑,可能做出真实释明。其次,有助于获得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的线索。针对被执行人所告知的此前一年内的财产处分行为,查阅交易记录,以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恶意处分财产或诈欺性转移财产之行为。再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若被执行人不履行申报义务,就可能要受到罚款或拘留的民事制裁,部分被执行人会自觉地履行债务。

增加法院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通过确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这一新的执行措施,可以改变执行人员盲目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被动局面,法院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减物力、财力,可少因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而浪费的人力、以提高执行效率,符合执行经济的要求。

认定被执行人有无主观恶意,区分责任。财产申报是债务人的总给付义务之自然派生的义务,这种义务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变得显现出来,对于一个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来说可以轻松履行申报义务,法院以申报

“不愿偿还”与“不能偿还”,这样既保护无履行能力来区分

的债务人不受非法执行,又能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二、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演进与缺陷1998年7月,在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立法演进。

》第一次提到了被执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行人财产申报的义务,但并未将其作为一项法定程序规定下来。由于在制度上缺乏诸如债务人应当提供哪些财产资如何报告其债权债务状况等操作性规定,尤其是缺乏对料、

虚假申报的制裁措施,使得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拒不申报、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了第度流于形式。鉴于此,

217条,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并从适用条件、申报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这一制度《最高法关于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2010年最高院出台了

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通过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形式、程序以及内容等进行了补充说明。

立法缺陷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财产申报的依据现行立法财产申报的主体仅为被执行人,只主体单一。

在涉及制裁措施时才提到法定代理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实践执行中出现的债务人失踪或者债务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债务人死亡留有财产等情形,财产申报的主体该如何确定,法律处于空白。第二,关于财产申报的形式与期限。目前立法上仅规定书面申报的形式,根据笔者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务走访,实践中的做法是:法院在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给被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申报行人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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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老赖”及时采取措施,做到惩责相称。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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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表上填写财产目录以及一定期限内的财产处分的情况,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申报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财从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第三,财产报告的内容规定不详细。法条采取于被执行人。

简单列举式的形式确定财产申报的内容,没有对财产申报的内容做具体划分,也没有明确申报的同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这使得在实践中出现有的财产即使已经申报了却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第四,对被执行人的罚款、拘留难由于社会诚信的缺失,相当一部分的被执行人以落到实处。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立即失踪躲避法院执行;有的甚至在审理立案阶段就开始消极应诉,增加法院的送达难度,最终以公告送达来达到其拖延诉讼的目的。因此,针对这些去拘留决定,由于向不明的被执行人,法院既使做出了罚款、

无法查找到被处罚人,便难以对其实施制裁。第五,忽略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保障。虽然《执行解释》中规定了执行人员如和申请执行人的保密义务,但没有规定相关的保障措施。果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故意泄露,被执行人缺乏救济措立法应当为被执行人设立若干保障措施,防止自身利益施。

第六,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行为缺乏刑受到不法侵害。

事制裁。我国对违反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较轻,在司法究其原因,被实践中难以对被执行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执行人通过隐匿财产的方式,能够迫使申请执行人与之妥目前对违反申报义务并没有规定追协做出让步,从中受益。观之国外相关立法,这一方面不能不说是我国究刑事责任。

财产申报制度的一大缺陷。

三、我国现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之优化

制度本身的充实与完善:扩张财产申报的义务主体。应当从立法上扩张财产申报的主体,当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能力人时,将其法定代理人也作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或特当债务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别代理人作为申报主体。当债务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组织时,应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形式和期限。由于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构成不同,申报的内容应当进行细化区分。申报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针对书面形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令的格式文本;针对口头申报,由被执行人及其他义务主体或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到法院申报,由执行立法上人员进行记录,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材料加以证明。应当对实践中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的期限予以确认,规

参考文献:

定从执行通知所要求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这样既有利于对被执行人权利做好保障,让其更清楚了解超期不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动不申报,为其制裁提供明了的标准。态申报制度,强化被执行人随时申报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变动情况,强化法院的后续监督措施。

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我们虽然不提倡严刑峻法,但通过强化制裁措施,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那些蓄意挑战法律权威的“钉子户”实施严厉制裁,使得被执行法人财产申报不会成为虚设,所以可以在立法上应当引入刑事制裁。

保障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隐私权给予保护,不得随意透露给与本案无关人员,尤其是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不必要求被执行人再次报告财产,不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足以清偿对于向申请人的披露,也应告知债务以外的财产进行披露。

其保密义务,不得对其他与本案无关的人员进行披露,以确如果故意透露财产信息,应当对保财产报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可以学习日本在财产开示中的泄密罚款规定。当然对于如实申报财产且的确没有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可以避免通过媒体等进行公告损害其名誉。

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加强媒体监督和财产监管。首先可以在媒体上公开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次还应当其名誉造成贬损,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善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财产监管,最大限度的实现同时通过立财产公开化,真正落实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处。法规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协助调查义务,建贯彻限制令制度。限制令即法院发出立社会协助执行体系。

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命令。我国在2010年5月17日,确定了限制令制度。限制高消费行为是在有限的干规定》

范围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这项措施,其真正作用在于一旦被执行人从事与其申报的财产状况不符的高消费等行成拒不执行。此项制度可以成为对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一种辅助与监督。

产申报的时间,根据实务调查,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7天,申报的后果,同样也有利于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为逾期

申报主体;当债务人失踪时,其财产管理人作为申报主体;最高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

人也为申报财产的义务人。明确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内容、为,该行为就成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证明,从而构

[1]丁亮华著.最新民事执行程序解读与运用[M].北京:中国法2007.制出版社,

[2]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M].厦门:2004.厦门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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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论民事撤诉合意

李延奎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省合肥市230601)

摘要:撤诉合意,是民事诉讼契约的一种,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和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内在要求,有其存在的正

当性合法基础。撤诉合意是一种私法行为,其虽不能直接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但仍具有一定的私法上的效力。契约双方

应当诚实履行撤诉合意,对违反撤诉合意的行为应进行必要的救济。

关键词:撤诉合意;合法性基础;私法行为;内容效力;违约救济

DF7中图分类号:A文献标识码:

1007-724312-93-2文章编号:(2011)

撤诉合意,又称撤诉契约,是指原被告双方所达成的由原告向法院撤回正在进行之诉以终结诉讼的契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只规定了原告的单方面撤诉行为,而未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合意撤诉行为,立法的空白和理论研究的因此,有必要在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制,以满足时代和现实的需要。

一、撤诉合意的合法性基础

诉讼和解、仲裁协议等诉讼契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作为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撤诉合意仍然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首先,撤诉合意符合公法私法化的现代民事诉讼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个人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民事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出现了私法化的倾向,而撤诉合意正是这种倾向的一个重要体现。

其次,撤诉合意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是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然可以自在诉讼领域的自然延伸。

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并因为在诉讼领域中实体权利的处分需要通过程序权利的处分来实现,因此当事人也就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合意正是处分原则在民

再者,撤诉合意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内在要求。程序主体性原则要求程序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仅不应成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成为诉讼活动的实质参与影响和制约裁判结论的形成。而撤诉合意恰好与此种要求相吻合,有利于增进民事判决的“合法性”,提高公众对民事诉讼的信服度和接纳度。

最后,撤诉合意有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民事诉讼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撤诉合意等诉讼契约自由处置自己的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撤诉合意来终结诉讼,该行为就不仅是“当某符合实体正义的,也是符合程序正义的。正如康德指出人就他人事务做出决定时,可能存在某种不公正,但当他就自己的事务做决定时,则决不可能存在任何不公正。”

不足,使撤诉合意在实践中的适用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挑战。事诉讼中的一个具体体现。

作为民事诉讼契约的一种,撤诉合意虽不像管辖协议、者和主要支配者,应享有充分的程序参与权及程序选择权,

趋势。而不是单纯制裁民事责任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民众人权意识的增强,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因此,国家诉讼领域开始不断渗入私法领域的元素,如协商、契约等,权利,开始或者终结诉讼。同时,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根据当

[3]杨与龄著.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2002.

[4]邹川宁著.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2004.出版社,

作者简介:

(1987-),刘新年: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级

(责任编辑冯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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