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喜食品问题

7月20日,上海东方卫视曝光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将过期鸡肉、牛肉“翻新”后继续使用的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由于福喜肉与多个洋快餐品牌关系密切,或者说,国内几家知名的洋快餐均有使用福喜肉作为原料的情况,于是,东方卫视的一则普通新闻就酿成了一起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执法部门闻风而动,随之而来的各种调查、封存、下架、追责,…… ,不一而足。笔者对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略作分析后,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厘清,提出来,供各位讨论。

一、食品保质期问题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保质期”的解释为:“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今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保质期”含义的解释现行法律一致。也就是说,食品保质期的概念是针对预包装食品而言的,对非预包装食品,并无保质期一说。何谓预包装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的解释是:“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肉类,应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范畴。

当然,食品的原料设定保质期也是必要的,但目前这个问题还处在企业内部规范阶段,法律法规还未就此作出规定。对企业未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一些内控指标,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作为监管部门以提出规范要求为妥。从这次事件中,还给我们一个启示,“食品安全法”在修订过程中应增加相关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对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原材料应明确保质期,确保各类原料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二、食品变质的确认问题

新闻曝光中提及福喜工厂使用变质的肉品加工食物,但未能够提供相关符合规范要求、有说服力的检测数据。所谓食品变质,主要应包括生产的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上述情形的认定,依法应通过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对涉嫌变质的食品抽取样品后,送具有经国家有关认证认可取得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一家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的食品生产企业,仅通过非专业人员的目测,显然无法作出食品是否变质的结论。

对涉嫌变质食品的检测确认,是对某一违法行为定性的重要依据。如果缺乏检测结果的佐证,只能根据现场发现的一些违规情节,认定企业在原料验收、投料及贮存、包装等环节存在控制不严方面的缺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责任条款,应由有关部门予以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拒不改正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回收食品利用问题

据媒体不断更新的福喜肉事件进展显示,上海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加大了福喜肉问题的调查力度。截止7月26日,发现福喜公司将退货的2013年5月生产的6个批次烟熏风味肉饼(保质期至2014年2月),更换包装,将生产日期篡改为2014年的3个批号,食品名称更改为“风味肉饼”,共计4396箱。执法部门确认,福喜公司存在利用回收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违法行为。

对于回收食品再利用问题,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有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福喜公司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属于将回收食品更改名称、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后继续销售的问题,不属于将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加工问题。更改食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目的,一般均属于为了延长保质期或者将已届、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更改相关日期后继续销售。福喜公司的违法问题,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应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予以处罚。对更改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行为本身,在“食品安全法”中未明确法律责任。

四、刑事责任问题

据媒体报道,7月23日, 上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已经对“上海福喜食品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事件”进行立案调查,警方已依法对福喜公司负责人、质量经理等5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拘留。上海市食药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初步查明:福喜公司

涉嫌有组织实施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主要涉案食品已基本锁定,分别为6月18日及30日利用过期原料加工的麦乐鸡、烟熏风味肉饼以及利用过期和霉变的牛肉加工的小牛排,共计5108箱。 “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罪名。福喜公司相关责任人如果涉及刑事责任,似应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角度去定罪量刑。依据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主要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非法经营罪,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笔者分析了福喜肉事件的相关情节与目前披露的其它情况,福喜公司的行为与相关罪名的构罪情节均存在不吻合的方面。因此,对福喜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将会遇到一些法律方面的障碍。

7月20日,上海东方卫视曝光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将过期鸡肉、牛肉“翻新”后继续使用的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由于福喜肉与多个洋快餐品牌关系密切,或者说,国内几家知名的洋快餐均有使用福喜肉作为原料的情况,于是,东方卫视的一则普通新闻就酿成了一起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执法部门闻风而动,随之而来的各种调查、封存、下架、追责,…… ,不一而足。笔者对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略作分析后,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厘清,提出来,供各位讨论。

一、食品保质期问题

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保质期”的解释为:“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今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条对“保质期”含义的解释现行法律一致。也就是说,食品保质期的概念是针对预包装食品而言的,对非预包装食品,并无保质期一说。何谓预包装食品?现行“食品安全法”的解释是:“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肉类,应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范畴。

当然,食品的原料设定保质期也是必要的,但目前这个问题还处在企业内部规范阶段,法律法规还未就此作出规定。对企业未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一些内控指标,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作为监管部门以提出规范要求为妥。从这次事件中,还给我们一个启示,“食品安全法”在修订过程中应增加相关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对用于加工制作食品的原材料应明确保质期,确保各类原料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二、食品变质的确认问题

新闻曝光中提及福喜工厂使用变质的肉品加工食物,但未能够提供相关符合规范要求、有说服力的检测数据。所谓食品变质,主要应包括生产的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上述情形的认定,依法应通过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根据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对涉嫌变质的食品抽取样品后,送具有经国家有关认证认可取得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一家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的食品生产企业,仅通过非专业人员的目测,显然无法作出食品是否变质的结论。

对涉嫌变质食品的检测确认,是对某一违法行为定性的重要依据。如果缺乏检测结果的佐证,只能根据现场发现的一些违规情节,认定企业在原料验收、投料及贮存、包装等环节存在控制不严方面的缺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责任条款,应由有关部门予以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拒不改正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回收食品利用问题

据媒体不断更新的福喜肉事件进展显示,上海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加大了福喜肉问题的调查力度。截止7月26日,发现福喜公司将退货的2013年5月生产的6个批次烟熏风味肉饼(保质期至2014年2月),更换包装,将生产日期篡改为2014年的3个批号,食品名称更改为“风味肉饼”,共计4396箱。执法部门确认,福喜公司存在利用回收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违法行为。

对于回收食品再利用问题,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有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福喜公司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属于将回收食品更改名称、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后继续销售的问题,不属于将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加工问题。更改食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目的,一般均属于为了延长保质期或者将已届、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更改相关日期后继续销售。福喜公司的违法问题,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应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予以处罚。对更改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行为本身,在“食品安全法”中未明确法律责任。

四、刑事责任问题

据媒体报道,7月23日, 上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已经对“上海福喜食品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事件”进行立案调查,警方已依法对福喜公司负责人、质量经理等5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拘留。上海市食药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初步查明:福喜公司

涉嫌有组织实施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主要涉案食品已基本锁定,分别为6月18日及30日利用过期原料加工的麦乐鸡、烟熏风味肉饼以及利用过期和霉变的牛肉加工的小牛排,共计5108箱。 “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罪名。福喜公司相关责任人如果涉及刑事责任,似应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角度去定罪量刑。依据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主要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非法经营罪,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笔者分析了福喜肉事件的相关情节与目前披露的其它情况,福喜公司的行为与相关罪名的构罪情节均存在不吻合的方面。因此,对福喜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将会遇到一些法律方面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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