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当事人胜诉 征收决定被法院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陈先生、曹女士、许先生等人是江苏省A 市人。2012年7月,A 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XX 东路改造工程项目列入2012年度城镇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将紧邻XX 东路的果汁加工厂及周边改造项纳入政府储备地块并纳入A 市“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3年6月17日,A 市规划建设局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3年8月3日,A 市规划建设局向该市土地收购中心发出《房屋征收通知书》决定启动项目征收,并委托A 市XX 街道办实施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2013年10月23日,A 市规划建设局作出《XX 街道果汁加工厂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2013年12月6日,A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将征收事项予以公告,并于同日公告了此次安置补偿方案。陈先生、曹女士、许先生等26户居民的房屋均在被征收范围内,因对安置补偿方案标准不满意,26户居民始终没有签署任何协议。
以陈先生为核心的26户居民认为虽然不签协议可以拖延时间,但是终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法。通过网络找到在拆迁领域有极高知名度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启华,在与贾主任进行充分的沟通之后,他们希望凯诺律所可以为其维权。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接受26户拆迁户的委托,指派副主任原江、时祯奎律师承办此拆迁案件,强势维权。
【办案掠影】
此案,较以往的拆迁案件有很大的不同。本案不仅涉及人数众多,而且在当事人委托凯诺律所进行维权之时并未发生强拆。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维权方案,如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两位律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两位律师以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分别向A 市规划建设局、A 市国土资源局、A 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规划建设厅、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了关于此项目涉及的所有文件与资料。在比较顺利地获取到相关资料之后,接下来两位律师对资料进行了“地毯式搜索”般的研究与分析。
在第一遍审阅资料之后,两位律师一致认为,虽不排除相关部门有倒签日期、后补文件的可能性,但仅从形式上来看,此项目从规划到征地的文件相当齐全,堪称完美,犹如铜墙铁壁般阻挡了维权程序的推进。怎么破解? 两位律师又对资料进行了一次更加细致的审阅,“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撕裂铜墙铁壁的口子了,这也为行政诉讼程序能获得胜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谓一波三折,一审中,A 市中院判决驳回26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重创了当事人的维权信心,但是两位律师耐心为当事人分析案情利弊,最终,当事人选择上诉,在二审中,两位律师紧紧抓住在涉及旧城改建中,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除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还应当纳入市国民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而国民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在本案中,A 市人民政府将该项目纳入国民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获得同级人大的审查和批准,系违法征收房屋。江苏省高院也支持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陈先生等人胜诉,确认A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A 市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做好善后安置补偿工作。目前,A 市人民政府正在与26户当事人积极进行协商以便解决问题,相信有凯诺拆迁律师团作为当事人的坚强后盾,最终一定可以获得满意的补偿!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律师助当事人胜诉 征收决定被法院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陈先生、曹女士、许先生等人是江苏省A 市人。2012年7月,A 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XX 东路改造工程项目列入2012年度城镇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将紧邻XX 东路的果汁加工厂及周边改造项纳入政府储备地块并纳入A 市“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3年6月17日,A 市规划建设局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颁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013年8月3日,A 市规划建设局向该市土地收购中心发出《房屋征收通知书》决定启动项目征收,并委托A 市XX 街道办实施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2013年10月23日,A 市规划建设局作出《XX 街道果汁加工厂及周边“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告知书》。2013年12月6日,A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将征收事项予以公告,并于同日公告了此次安置补偿方案。陈先生、曹女士、许先生等26户居民的房屋均在被征收范围内,因对安置补偿方案标准不满意,26户居民始终没有签署任何协议。
以陈先生为核心的26户居民认为虽然不签协议可以拖延时间,但是终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法。通过网络找到在拆迁领域有极高知名度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启华,在与贾主任进行充分的沟通之后,他们希望凯诺律所可以为其维权。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接受26户拆迁户的委托,指派副主任原江、时祯奎律师承办此拆迁案件,强势维权。
【办案掠影】
此案,较以往的拆迁案件有很大的不同。本案不仅涉及人数众多,而且在当事人委托凯诺律所进行维权之时并未发生强拆。如何制定行之有效的维权方案,如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两位律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两位律师以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分别向A 市规划建设局、A 市国土资源局、A 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规划建设厅、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了关于此项目涉及的所有文件与资料。在比较顺利地获取到相关资料之后,接下来两位律师对资料进行了“地毯式搜索”般的研究与分析。
在第一遍审阅资料之后,两位律师一致认为,虽不排除相关部门有倒签日期、后补文件的可能性,但仅从形式上来看,此项目从规划到征地的文件相当齐全,堪称完美,犹如铜墙铁壁般阻挡了维权程序的推进。怎么破解? 两位律师又对资料进行了一次更加细致的审阅,“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撕裂铜墙铁壁的口子了,这也为行政诉讼程序能获得胜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中,可谓一波三折,一审中,A 市中院判决驳回26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重创了当事人的维权信心,但是两位律师耐心为当事人分析案情利弊,最终,当事人选择上诉,在二审中,两位律师紧紧抓住在涉及旧城改建中,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除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还应当纳入市国民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而国民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在本案中,A 市人民政府将该项目纳入国民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获得同级人大的审查和批准,系违法征收房屋。江苏省高院也支持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陈先生等人胜诉,确认A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A 市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做好善后安置补偿工作。目前,A 市人民政府正在与26户当事人积极进行协商以便解决问题,相信有凯诺拆迁律师团作为当事人的坚强后盾,最终一定可以获得满意的补偿!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