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复习题库

案例分析

1、案情: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比较多,是各地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问题之一。如2003年5月的一天,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一个举报,说某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发票。

当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某服装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所举报的业务的确存在问题:发票开出方与货款接受方不一致,认定该经济业务为代开发票行为(或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当稽查人员对该业务作进一步了解时才知道:原来一个在常州市某百货商场从事纽扣生意的个体工商户李某,与该服装厂谈妥服装辅料——纽扣的供应业务。当服装厂的王经理要求提供能够抵扣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李某满口应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李某根据服装厂的要求,从天津购进价值38 587.50元(不含税)的纽扣时,就要求天津某商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到该服装厂。购货款由个体户当场付现金,回来后再与服装厂结算。

从经营过程上看,服装厂的王经理向个体户李某购买纽扣,李某根据王经理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要求购进纽扣,再将纽扣销售给服装厂王经理。

税务机关认为:服装厂将货款支付给个体户李某,并向其购买纽扣,应取得李某开具的发票。而本案李某并未开具发票,而是将天津某商场的发票提供给服装厂,因此,李某的问题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服装厂的问题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按规定,服装厂取得第三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6 559.88元不予抵扣,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该企业的行为罚款10 000元。

类似的案例可以在任何一个国税的税务稽查部门都比较容易地找到。分析该案例,对我们从事税收策划不无帮助。而实际操作上,显然是个体户李某为服装厂代购纽扣。李某与服装厂的业务实际上是一代购行为,遗憾的是他们缺乏相关的手续,从而使代购行为变成经销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怎样做才能免于受罚呢?

答案:

(一)筹划分析

对于货物的代购行为,有关法规早就作了规定,如果涉及此类业务的双方能够有一方认真研读一下有关文件精神,或者事先请教一下税收策划专家,补税罚款的消极后果完全可以避免!作为代购行为,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要明确代购关系。在该案例中,经营纽扣的个体户李某与服装厂洽谈并明确该业务时,服装厂要与李某签订代理业务合同,明确代购货物的具体事项以及与此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2.个体户李某不垫付资金。当服装厂与李某明确代购业务关系之后,应该先汇一笔资金给李某,然后由李某利用这笔资金出去采购纽扣。

3.个体户李某以服装厂的名义购买纽扣。李某按照服装厂的要求购买货物,同时索要有服装厂抬头、税号以及其内容都与实物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与货物一起交给服装厂。

4.李某与服装厂根据代理协议中议定的服务费标准结算手续费,结算相关的手续时要有合法的手续和凭证。

(=)筹划点评

本案例是最低层次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的经营者必须掌握的经营技巧。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割断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直接经营的纽带,发票违章的问题不断出现。如果我们对有关经营手段和方法方面的规范比较熟悉并通过以上的程序进行操作,就可以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筑起一个货物流通的桥梁。

附录

(一)关于代购货物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94)026号通知中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向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接受票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200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

(2)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未形成资产);

(3)直接向某足球队捐款35万元;

(4)支付诉讼费2.3万元;

(5)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0.8万元。

要求:

(1) 计算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要点:

(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20+20×50%=3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3)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6-10+35+0.8=131.8(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131.8×25%=32.95(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已预缴)=7.95(万元)

3、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 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案: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 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9 000(万元)

增值税20 000X17%=3 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合并,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 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 = 9 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 000X10%= 2 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 000+2 500 = 11 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 000X10% = 2 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 11 500 - 2 500 = 9 000(万元)

4、宏伟家具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现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建议。

从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为3%时,价格优惠临界点86.80%,或者说,价格优惠临界点的销售价格为434 000元(500 000X86.80%)。从题中乙的报价看,465 000元>价格优惠临界点434 000元,因此,应从甲(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看,从甲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500 000÷(1+17%)一[500 000÷(1+17%)X17%X(7%+3%)]

=420 085.47(元)

从乙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465 000÷(1+3%)一[465 000÷(1+3%)X3%X(7%+3%)]

=451 456.31—1 354.37=450 101.94(元)

由此可看出,从乙处购入该批木材的成本大于从甲处购进的成本,因此,应选择从甲处购买。

5、某年1月4日,普利安达税务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李刚接受江淮卷烟厂委托,对其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李刚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检查。发现:

1、上年1月1日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 600 000元,先后从黄河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10批,价款为20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 400 000元;从东源实业供销公司购进烟丝8批,价款为30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5 100 000元。上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 200 000元。

上年度销售卷烟取得销售收入17800万元,销售数量7120标准箱。公司上年度申报并实际缴纳消费税66 348 000元(适用税率56%)。请问:江淮卷烟厂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什么问题?

2、检查中还发现:江淮卷烟厂还有从其他烟丝加工厂购进的少量烟丝,支付价税合计100 000元(普通发票),江淮卷烟厂的财务人员将这些发票混入管理费用中列支了。李刚告诉该厂的财务负责人,这些发票中所含的消费税同样也可以抵扣,财务人员不解地问,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消费税吗?李刚告诉他,不仅可以抵扣,而且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更多呢。这么一说,就使该厂的财务人员更不理解了。请你告诉他这是为什么?

答案:

1、对于该企业,其正确的做法是: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从应纳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购进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仅指从生产企业购进的烟丝。所以江淮卷烟厂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48 600 000+20 000 000—49 200 000

=19 400 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19 400 000⨯30%= 5 820 000(元)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178 000 000X56%+7120X150 =100 748 000(元) 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当期实际 = 按当期销售收入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

应纳税款 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100 748 000—5 820 000=94 928 000(元)

而实际上,该企业将从东源实业供销公司购进的8批价款为30 000 000元的烟丝,也作了抵扣,从而造成少缴消费税28 580 000元。对此,如果以后由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则属于偷税行为。作为税务代理则属于自查,企业可以自我更正。江淮卷烟厂2003年少缴消费税28 580 000元,应该补提消费税。

2、为了帮助该厂的财务人员理解其中的奥妙,李刚就以100 000元的烟丝为例做了一个计算和分析。

对于价款为100 000元的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 000÷1.03X 30%=29 126.21(元)

若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 000÷1.17X30%=25 641.03(元)

对于同样是100 000元的烟丝,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 29 126.21—25 641.03=3 485.18(元)

该笔业务,无论是开具的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其应税消费品是从生产企业购进的,都可以计算抵扣消费税。至于增值税,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要看具体情况,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税收负担。很显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购买者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可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虽然增加了消费税的抵扣数额,但是减少了增值税的抵扣数额,因此,要对其做具体的分析和计算,最终作出具体权衡。 江淮卷烟厂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额 = 94 928 000—29 126.21 =94 898 873.79(元)

6、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不同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①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 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75⨯30%⨯(1+7%+3%)=75+7.5=82.5 (万元) 1-30%

②A厂销售卷烟后:

应缴纳消费税:900X56%+150X0.4—75=48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X(7%+3%)=48.9(万元)

A厂税后利润:

(900—100—75—82.5—95—489—48.9)X(1—25%)=7.2(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170+0.4X150)/(1—56%)X56%+0.4X150=48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480X(7%+3%)=48(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900—100—170—480—48)X(1—25%)=76.5(万元)

两种情况的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 (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 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

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900X56%+150X0.4=564(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4X(7%十3%)=56.4(万元)

税后利润= (900—100—170—564—56.4)X(1—25%)=7.2(万元) 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委托加工方式税后利润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法只规定了七类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除此之外的其他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不能在计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时便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对此类消费品来说,委托加工方式税负显然较重。根据《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根据上述政策,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用于连续生产时,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应转为原材料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自己加工生产(如酒精一白酒一药酒等),则减少重复征税,只在最终产品销售环节计算一次消费税,从而节约外购或委托加工环节所纳消费税。

7、案例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分析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将商品以7折销售;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从税收的角度,该商场应该选择以上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答案:对该商场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

增值税:70÷(1+17%)X17%—60÷(1+17%)X17%=1.45(元)

企业所得税: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8.55X25%=2.1375(元)

税后净利润:8.55—2.1375=6.4125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X17%—60÷(1+17%)X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18÷(1+17%)X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1—20%)X20%=7.5(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1+17%)+30÷(1+17%)—60÷(1+17%)—18÷(1+17%)]X25%=11.1111(元):

税后利润:11.3—11.1111=0.1889(元)

(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

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X17%—60÷(1+17%)X17%=5.81(元);

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同上)

企业所得税:利润额=100÷(1+17%)—60÷(1+17%) – 30 - 7.5= -

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X25%=8.547(元) 税后净利润:-3.31 - 8.547= -11.857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次之,方案三最差。

8、将农牧产品的生产部门分设为一个企业

对一些以农牧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如果从生产原料到加工出售均由一个企业完成,企业使用自产的农牧产品原料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负担较重。此时,可以将农牧产品原料的生产部门独立出去,以减轻税负。

例如,乳品厂通常都自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厂。牧场喂养奶牛,提供原奶;乳品加工厂将原奶加工成各种乳制品出售。根据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这种乳品厂属于工业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按收购额的13%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是免税(增值税)的,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这样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3%,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这样,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是很高的。

假定乳品厂每天销售额为46800元(含税),平均每天外购的草料价值为500元,每天的生产成本及开支的其他期间费用假定为w。则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46800÷(1+17%)X17%-500X13%=6800-65=6735(元)

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500-500Xl3%)-W=39565-W(元)

分析一下该企业税负偏重的原因,在于牧场生产原奶却不能享受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免税的待遇,乳品加工厂使用原奶却不能享受收购农产品依购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

为此,该企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分设后,牧场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鲜奶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鲜奶,属于收购农产品,可按收购额计提l3%的进项税额,其税负将大为减轻。

如上例,该厂分设后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鲜奶价值20000元,乳品加工厂将鲜奶加工后仍然以46800元(含税)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他的费用开支同前面一样。

对于牧场而言,由于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其每天向农民外购的草料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不承担增值税负担。

对于乳品加工厂而言,其每天向牧场购进的20000元鲜奶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草料不在乳品加工厂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46800÷(1+17%)X17%-20000x13%=4200(元)

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4200元,总体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20000-20000Xl3%)+20000-500-W=42100-W(元) 与分设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缴纳的增值税减轻了2535元,总体经营利润增加了2535元。

在本例中,如果牧场将提供给乳品加工厂的鲜奶价格提高,总体的增值税负担还会减轻。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的鲜奶量同以前一样,只是价格提高到25000元。其他条件仍同前面一样。此时牧场照样不承担增值税负担,而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变为:

46800÷(1+17%)X17%-25000x13%=3550(元)

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3550元,总体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25000-25000x13%)+25000-500-W

=42750-W(元)

与提高鲜奶价格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50元。之所以将牧场提供的鲜奶价格提高会带来增值税总体负担的降低,是因为对于乳品加工厂而言,鲜奶的价值可以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对于牧场而言,鲜奶的价值不用计征增值税。那么鲜奶的价值越高,两个厂总体缴纳的增值税负担就越轻。

9、(1)委托加工成散装白酒,继续加工成瓶装酒。

A酒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散装白酒,协议规定加工费50万元;加工的白酒(50万千克)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瓶装白酒,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25万元,该批白酒售出价格(不含税)500万元,出售数量为50万千克。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增值税暂不考虑)。

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50+50⨯2⨯0.5 X20%+50X2Xo.5]X(1+7%+3%)=110(万元) 1-20%

A厂销售后:

应缴纳消费税:500X20%+50X2X0.5=15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X(7%+3%)=15(万元)

A厂税后利润:

(500—100—50—110—25—150—15)X(1--25%)=37.5(万元)

(2)直接委托加工成瓶装酒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粮食加工成瓶装白酒,粮食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75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5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75+50⨯2⨯0.5 X20%+50X2Xo.5=106.25(万元) 1-20%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106.25X(7%+3%)=10.625(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500—100—75—106.25—10.625)X(1—25%)=156.09(万元) 两种情况的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118.59万元(=156.09—37.5)。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因此只要最终售价高于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价格,选择直接加工成成品比加工成半成品税负要轻。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

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75万元,售价为5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500X20%+50X2X0.5=150(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X(7%+3%)=15(万元)

税后利润:(500—100—75—150—15)X(1—25%)=120(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 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成半成品的方式税负要轻,主要原因在于委托加工环节酒类产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能进行抵扣,进而提高了该种加工方式的税负。因此,如果企业不具备自行加工的能力,可通过与其他企业合并的形式,转变为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10、某商场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70元,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1)商品8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

(3)购物满100元者返还现金20元;

(4)购物满100元者可再选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这四种方式哪一种最节税 (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答案: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在这四种方式下其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一)打折销售

这种方式下,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只收80元,这项销售行为,成本为70元,销售收入80元。

应纳增值税额=80/(1+17%)x17%-70/(1+17%)x17%=1.45(元)

销售毛利润=80/(1+17%)-70/(1+17%)=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x25%=2.1375(元)

税后净利润=8.55-2.1375=5.4125(元)

(=)送购物券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这相当于商场赠送20元商品(成本为14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x17%-70/(1+17%)x17%+20/(1+17%)x17%-14/(1+17%)x17%=5.23(元)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2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2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20÷(1—20%)X20%=5(元)

企业所得税: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14/(1+17%)-5=8.675(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1+17%)+20÷(1+17%)—70÷(1+17%)—14÷(1+17%)]X25%

=7.6923(元):

税后利润:8.675—7.6923=0.9827(元)

(三)返还现金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达100元,则返还现金20元。返还的现金是对外赠送,

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2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2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

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20/(1-20%)X20%=5(元)

商场销售额为100元时其纳税及盈利情况为:

应缴增值税额=100/(1+17%)x17%-70/(1+17%)x17%=4.36(元)

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100/(1+17%)-70/(1+17%)-20-5=0.64(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x25%=6.41(元)

税后净利润=0.64-6.41=--5.77(元)

(四)加量不加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

物达100元者,再选购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这也是一种让

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形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

为84元(70+20x70%),则: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x17%-84/(1+17%)x17%=2.32(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84/(1+17%)=13.67(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7X25%=3.4175(元)

税后净利润=13.67-3.4175=10.2525(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当属方案四最优,方案一次之,而方案三即返现金销售

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形式,各种形式让利程

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额都不一样,因而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也不一样。因此

商业企业在进行营销决策时,千万别忘记分析和权衡各种方式的税收负担,进行

相关的税收筹划。

11. 某商业企业的平均销售利润为30%,2007年节日期间开展促销活动,销售

10000元商品,购进成本为7000元,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假定购进货物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合格,当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07年商业

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其他成本

费用因素。

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让利20%销售,即将价值10000元的商品作价8000销售出去。

方案二:赠送20%货物,即销售10000元商品的同时赠送2000元商品。

方案三:返还20%现金,即销售10000元商品后返还消费者2000元现金。

要求:

(1)对以上三种促销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和税后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比较三种

方案的税收负担。

(2)对上述业务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提供最优筹划方案。

答案:(1)比较三种方案的税收负担:

方案一:让利20%销售

假设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因素,企业的税利情况是:

增值税=8000÷1.17×17%-7000÷1.17×17%=145.30(元)

企业所得税=[8000÷1.17 - 7000÷1.17]×33%=282.05(元)

税后利润=8000÷1.17 - 7000÷1.17-282.05=572.65(元)

方案二:赠送20%货物

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7000÷1.17×17%=435.9

(元)

赠送2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2000÷1.17×17%-1400÷1.17×17%=87.18

(元)

合计增值税=435.9+87.18=523.08(元)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1-20%) ×20%=500 (元)

账面利润=10000÷1.17-7000÷1.17-(1400÷1.17+2000÷1.17×17%)

-500=576.1(元)

赠送的商品增值税额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赠送的商品

应视同销售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10000÷1.17-7000÷1.17)+(2000÷1.17-1400÷1.17)]×33% =1015.38(元)

税后利润=576.1-1015.38= -439.28(元)

方案三:返还20%现金

增值税=10000÷1.17×17%-7000÷1.17×17%=435.9(元)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1-20%) ×20%=500(元)

账面利润=10000÷1.17-7000÷1.17-2000-500=64.1(元)

企业所得税=(10000÷1.17-7000÷1.17)×33%=846.15(元)

税后利润=64.1-846.15=-782.05(元)

最优筹划方案:方案一最优,方案三最差。

12.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

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

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率为:600/400=150%。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一扣除项目金额×15%。

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 (万元)。应该缴纳营

业税:1000×5%=50 (万元)。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

=5 (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400-240-50

-5=305 (万元)。

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答案: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

第一个合同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租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

第二个合同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 则土地增值率为:400 /300 =133%。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400×50%-300× 15%=1 55 (万元)

营业税:700×5%=35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5×10%=3.5 (万元)

装修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300×3%=9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教育费附加:9×10%=0.9(万元)

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

700-300-155-35-3.5 +300-100-9-0.9=396.6 (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396.6 -305=91.6 (万元)。

13.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 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案: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 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9 000(万元)

增值税20 000X17%=3 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合并,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 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 = 9 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 000X10%= 2 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 000+2 500 = 11 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 000X10% = 2 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 11 500 - 2 500 = 9 000(万元)

14. 宏伟家具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现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建议。

答案:从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为3%时,价格优惠临界点86.80%,或者说,价格优惠临界点的销售价格为434 000元(500 000X86.80%)。从题中乙的报价看,465 000元>价格优惠临界点434 000元,因此,应从甲(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看,从甲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500 000÷(1+17%)一[500 000÷(1+17%)X17%X(7%+3%)]

二420 085.47(元)

从乙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465 000÷(1+3%)一[465 000÷(1+3%)X3%X(7%+3%)]

=451 456.31—1 354.37二450 101.94(元)

由此可看出,从乙处购入该批木材的成本大于从甲处购进的成本,因此,应选择从甲处购买。

15.华业公司欠石林公司货款2000万元,准备以华业公司原价值2000万元的商品房偿还所欠债务。石林公司接受华业公司商品房抵债后又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亚美公司偿还所欠债务2000万元,石林公司接受华业公司抵债商品房应缴纳契税=2000万元×4%=80万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答案:石林公司最终需将抵债商品房销售给亚美公司抵债,华业公司抵债商品房在石林公司账面只是过渡性质,却需多缴纳契税80万元,在三方欠款均相等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筹划后这80万元多缴纳的中间环节契税可免征。

可考虑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石林公司与华业公司:亚美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由华业公司将抵债商品房直接销售给亚美公司,亚美公司将房款汇给华业公司。华业公司收亚美公司房款后再汇给石林公司偿还债务,石林公司收华业公司欠款后再汇给亚美公司偿还债务。经上述筹划后,三方欠款清欠完毕,且石林公司可享受免征契税,节约契税支出80万元。

16. A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显示器回扫线圈的电子企业。2006年,该公司与北京某国有电子集团合资成立了中美合资北京LP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由于A公司的技术在世界属于领先地位,技术成分较高,因而在北京公司投产经营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A公司派专门技术人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并组织一场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对于美国技术人员来华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北京LP公司每次向A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1.35万元。截止2009年年底,北京公司累计向A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661.6万元人民币。

要求:请做出判断,如何进行有效纳税筹划。

答案:通过对该项业务涉税流程的分析,发现美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不但要针对中方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还要对全体技术人员开展一次最新技术操作的培训,而技术指导与培训在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上是存在差异的。 美国技术人员向中方提供的培训活动应依照“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显然,由于这两种活动之间存在的税率差,通过将北京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技术指导费重新界定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将支出总额在这两者之间合理划分,可以达到合理减轻该涉税业务整体税负的目的。

17. 某大学周教授2011年6月份收入情况如下:(1)工资收入4200元。(2)学校发上半年奖金3600元。(3)担任兼职律师取得收入80000元,从中捐给“希望工程”教育基金会40000元。(4)取得稿酬所得3800元。(5)出售自有自用7年的家庭惟一住房,扣除当初购买公房的价值和售房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取得净收入12万元。要求:请按上述条件分别计算周教授6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6月份工资薪金应纳税额=(4200+3600-3500)×10%-105=325(元)

(2)律师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未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64000×30%=19200

②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税所得额=64000-19200=44800(元)

③律师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44800×30%-2000=11440(元)

(3)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20(元)

(4)出售自有自用7年的家庭惟一住房取得的净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8、2005年5月,A银行从B银行借入一笔资金转贷给一家企业,借款利息30万元,贷款利息35万元。而上个月,B银行代A银行进行了一批金融业务的结算,本月A银行就向B银行支付结算款2万元。两家银行进行税务筹划后,A银行请求B银行将借款利息从30万元提高到31万元,增加的1万元用于冲抵结算

款。问两银行在税务筹划后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是多少?筹划后的结果是什么?

解:

⑴筹划前两银行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

A银行:(35-30)×5%=0.25(万元)

B银行:2×5%=0.1(万元)

⑵筹划后两银行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

A银行:(35-31)×5%=0.2(万元)

B银行:2×5%=0.1(万元)

⑶A银行节税额:0.25-0.2=0.05(万元)

19、外籍杰克先生应聘到中国的一家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注明:月薪150000元人民币,每年报销两次探亲费,公司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年终根据业绩情况发放年终资金。经过纳税筹划,合同改进为每月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报销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子女教育费等20000元,同时将月薪改为130000元人民币,公司支出不变。试计算经纳税筹划后,杰克每月可以节约多少个人所得税支出?(速算扣除数为15375) 解:

1.筹划前,杰克先生每月个人所得税=(150000-4800)×45%-15375=49965(元)

2.筹划后,杰克先生每月个人所得税=(130000-4800)×45%-15375=40965(元)

3.节税额=49965-40965=9000(元)

3、某化妆品公司,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肤护发品。2005年销售额共计9000万元,企业合并报税交消费税为:9000×30%=2700万元。该公司经税务筹划2006年实行两类产品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2006年共计销售额为8700万元,其中化妆品4600万元,护肤护发品4100万元。试分析纳税筹划对公司的影响。

分析:

化妆品应纳消费税额=4600×30%=1380(万元)

护肤护发品就纳消费税额=4100×8%=328(万元)

合计应纳税总额=1380+328=1708(万元)

如果合并核算,应纳消费税额=8700×30%=2610(万元)

分别核算后,节税额=2610-1708=902(万元)

2006年比2005年企业增加盈利=902-300=602(万元)

结论:纳税筹划对公司的影响:因正确采用分类进行核算,共计节税902万元。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司2006年增加盈利602万元。

20、某造纸厂为了节约采购成本,一直自己收购原材料废纸,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纸,成本高,最后负担与自己收购结果差异不大。该厂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2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400万元,仅有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0万元,税金为11.9万元。该厂一年就绪内增值税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7%=6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9(万元)

应纳增值税=68-11.9=56.1(万元)

税负率=56.1÷400=14%

该厂纳税筹划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收购200万元废纸,再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试分析回收公司、造纸厂的增值税税负和节税情况。

分析:

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造纸厂: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7%=6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220×10%+11.9=33.9(万元)

应纳增值税=68-33.9=34.1(万元)

税负率=34.1÷400=8.5%

节税额=56.1-34.1=22(万元)

结论:该造纸厂成立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在于可抵扣进项税10%。

21、李某长期为一私营企业负责设备维修,与该私营企业老板约定有问题随叫随到,不用每天按时上下班,年收入为20000元。试分析李某在收入上与私营企业主建设怎样的用工关系比较有利?

分析:有两种方案可供李某选择。

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合同,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1600)×5%=3.33(元)

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800)×20%=173.33(元) 结论:李某以雇工关系与私营企业主签署雇佣合同比较有利。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时,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的不同造成的。

案例分析

1、案情: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比较多,是各地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问题之一。如2003年5月的一天,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一个举报,说某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发票。

当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某服装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所举报的业务的确存在问题:发票开出方与货款接受方不一致,认定该经济业务为代开发票行为(或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当稽查人员对该业务作进一步了解时才知道:原来一个在常州市某百货商场从事纽扣生意的个体工商户李某,与该服装厂谈妥服装辅料——纽扣的供应业务。当服装厂的王经理要求提供能够抵扣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李某满口应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李某根据服装厂的要求,从天津购进价值38 587.50元(不含税)的纽扣时,就要求天津某商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到该服装厂。购货款由个体户当场付现金,回来后再与服装厂结算。

从经营过程上看,服装厂的王经理向个体户李某购买纽扣,李某根据王经理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要求购进纽扣,再将纽扣销售给服装厂王经理。

税务机关认为:服装厂将货款支付给个体户李某,并向其购买纽扣,应取得李某开具的发票。而本案李某并未开具发票,而是将天津某商场的发票提供给服装厂,因此,李某的问题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服装厂的问题是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按规定,服装厂取得第三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6 559.88元不予抵扣,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该企业的行为罚款10 000元。

类似的案例可以在任何一个国税的税务稽查部门都比较容易地找到。分析该案例,对我们从事税收策划不无帮助。而实际操作上,显然是个体户李某为服装厂代购纽扣。李某与服装厂的业务实际上是一代购行为,遗憾的是他们缺乏相关的手续,从而使代购行为变成经销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怎样做才能免于受罚呢?

答案:

(一)筹划分析

对于货物的代购行为,有关法规早就作了规定,如果涉及此类业务的双方能够有一方认真研读一下有关文件精神,或者事先请教一下税收策划专家,补税罚款的消极后果完全可以避免!作为代购行为,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要明确代购关系。在该案例中,经营纽扣的个体户李某与服装厂洽谈并明确该业务时,服装厂要与李某签订代理业务合同,明确代购货物的具体事项以及与此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2.个体户李某不垫付资金。当服装厂与李某明确代购业务关系之后,应该先汇一笔资金给李某,然后由李某利用这笔资金出去采购纽扣。

3.个体户李某以服装厂的名义购买纽扣。李某按照服装厂的要求购买货物,同时索要有服装厂抬头、税号以及其内容都与实物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与货物一起交给服装厂。

4.李某与服装厂根据代理协议中议定的服务费标准结算手续费,结算相关的手续时要有合法的手续和凭证。

(=)筹划点评

本案例是最低层次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的经营者必须掌握的经营技巧。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割断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直接经营的纽带,发票违章的问题不断出现。如果我们对有关经营手段和方法方面的规范比较熟悉并通过以上的程序进行操作,就可以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筑起一个货物流通的桥梁。

附录

(一)关于代购货物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94)026号通知中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向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接受票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2008年度某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

(2)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未形成资产);

(3)直接向某足球队捐款35万元;

(4)支付诉讼费2.3万元;

(5)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0.8万元。

要求:

(1) 计算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纳税调整额;

(2)计算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

(3)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要点:

(1)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数额=20+20×50%=3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3)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6-10+35+0.8=131.8(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131.8×25%=32.95(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已预缴)=7.95(万元)

3、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 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案: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 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9 000(万元)

增值税20 000X17%=3 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合并,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 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 = 9 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 000X10%= 2 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 000+2 500 = 11 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 000X10% = 2 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 11 500 - 2 500 = 9 000(万元)

4、宏伟家具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现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建议。

从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为3%时,价格优惠临界点86.80%,或者说,价格优惠临界点的销售价格为434 000元(500 000X86.80%)。从题中乙的报价看,465 000元>价格优惠临界点434 000元,因此,应从甲(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看,从甲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500 000÷(1+17%)一[500 000÷(1+17%)X17%X(7%+3%)]

=420 085.47(元)

从乙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465 000÷(1+3%)一[465 000÷(1+3%)X3%X(7%+3%)]

=451 456.31—1 354.37=450 101.94(元)

由此可看出,从乙处购入该批木材的成本大于从甲处购进的成本,因此,应选择从甲处购买。

5、某年1月4日,普利安达税务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李刚接受江淮卷烟厂委托,对其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李刚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检查。发现:

1、上年1月1日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 600 000元,先后从黄河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10批,价款为20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 400 000元;从东源实业供销公司购进烟丝8批,价款为30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5 100 000元。上年12月31日企业账面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 200 000元。

上年度销售卷烟取得销售收入17800万元,销售数量7120标准箱。公司上年度申报并实际缴纳消费税66 348 000元(适用税率56%)。请问:江淮卷烟厂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什么问题?

2、检查中还发现:江淮卷烟厂还有从其他烟丝加工厂购进的少量烟丝,支付价税合计100 000元(普通发票),江淮卷烟厂的财务人员将这些发票混入管理费用中列支了。李刚告诉该厂的财务负责人,这些发票中所含的消费税同样也可以抵扣,财务人员不解地问,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消费税吗?李刚告诉他,不仅可以抵扣,而且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更多呢。这么一说,就使该厂的财务人员更不理解了。请你告诉他这是为什么?

答案:

1、对于该企业,其正确的做法是: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从应纳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购进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仅指从生产企业购进的烟丝。所以江淮卷烟厂对于外购已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48 600 000+20 000 000—49 200 000

=19 400 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19 400 000⨯30%= 5 820 000(元)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178 000 000X56%+7120X150 =100 748 000(元) 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当期实际 = 按当期销售收入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

应纳税款 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100 748 000—5 820 000=94 928 000(元)

而实际上,该企业将从东源实业供销公司购进的8批价款为30 000 000元的烟丝,也作了抵扣,从而造成少缴消费税28 580 000元。对此,如果以后由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则属于偷税行为。作为税务代理则属于自查,企业可以自我更正。江淮卷烟厂2003年少缴消费税28 580 000元,应该补提消费税。

2、为了帮助该厂的财务人员理解其中的奥妙,李刚就以100 000元的烟丝为例做了一个计算和分析。

对于价款为100 000元的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 000÷1.03X 30%=29 126.21(元)

若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 000÷1.17X30%=25 641.03(元)

对于同样是100 000元的烟丝,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 29 126.21—25 641.03=3 485.18(元)

该笔业务,无论是开具的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其应税消费品是从生产企业购进的,都可以计算抵扣消费税。至于增值税,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要看具体情况,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税收负担。很显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购买者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可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虽然增加了消费税的抵扣数额,但是减少了增值税的抵扣数额,因此,要对其做具体的分析和计算,最终作出具体权衡。 江淮卷烟厂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额 = 94 928 000—29 126.21 =94 898 873.79(元)

6、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不同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①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 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75⨯30%⨯(1+7%+3%)=75+7.5=82.5 (万元) 1-30%

②A厂销售卷烟后:

应缴纳消费税:900X56%+150X0.4—75=48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X(7%+3%)=48.9(万元)

A厂税后利润:

(900—100—75—82.5—95—489—48.9)X(1—25%)=7.2(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170+0.4X150)/(1—56%)X56%+0.4X150=48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480X(7%+3%)=48(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900—100—170—480—48)X(1—25%)=76.5(万元)

两种情况的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 (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 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

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900X56%+150X0.4=564(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4X(7%十3%)=56.4(万元)

税后利润= (900—100—170—564—56.4)X(1—25%)=7.2(万元) 由此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与委托加工方式税后利润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加工的费用通常大于委托加工所支付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法只规定了七类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除此之外的其他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不能在计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时便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对此类消费品来说,委托加工方式税负显然较重。根据《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根据上述政策,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用于连续生产时,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应转为原材料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自己加工生产(如酒精一白酒一药酒等),则减少重复征税,只在最终产品销售环节计算一次消费税,从而节约外购或委托加工环节所纳消费税。

7、案例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分析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将商品以7折销售;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从税收的角度,该商场应该选择以上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答案:对该商场来说以上三种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

(1)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的售价为70元。

增值税:70÷(1+17%)X17%—60÷(1+17%)X17%=1.45(元)

企业所得税: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8.55X25%=2.1375(元)

税后净利润:8.55—2.1375=6.4125元

(2)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

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应纳增值税:100÷(1+17%)X17%—60÷(1+17%)X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18÷(1+17%)X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0÷(1—20%)X20%=7.5(元)

企业所得税: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1+17%)+30÷(1+17%)—60÷(1+17%)—18÷(1+17%)]X25%=11.1111(元):

税后利润:11.3—11.1111=0.1889(元)

(3)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30元

增值税: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X17%—60÷(1+17%)X17%=5.81(元);

个人所得税:7.5元(计算同上)

企业所得税:利润额=100÷(1+17%)—60÷(1+17%) – 30 - 7.5= -

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X25%=8.547(元) 税后净利润:-3.31 - 8.547= -11.857元。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次之,方案三最差。

8、将农牧产品的生产部门分设为一个企业

对一些以农牧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如果从生产原料到加工出售均由一个企业完成,企业使用自产的农牧产品原料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负担较重。此时,可以将农牧产品原料的生产部门独立出去,以减轻税负。

例如,乳品厂通常都自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厂。牧场喂养奶牛,提供原奶;乳品加工厂将原奶加工成各种乳制品出售。根据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这种乳品厂属于工业企业,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而该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按收购额的13%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是免税(增值税)的,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这样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3%,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这样,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是很高的。

假定乳品厂每天销售额为46800元(含税),平均每天外购的草料价值为500元,每天的生产成本及开支的其他期间费用假定为w。则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46800÷(1+17%)X17%-500X13%=6800-65=6735(元)

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500-500Xl3%)-W=39565-W(元)

分析一下该企业税负偏重的原因,在于牧场生产原奶却不能享受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免税的待遇,乳品加工厂使用原奶却不能享受收购农产品依购买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

为此,该企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分设后,牧场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鲜奶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鲜奶,属于收购农产品,可按收购额计提l3%的进项税额,其税负将大为减轻。

如上例,该厂分设后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鲜奶价值20000元,乳品加工厂将鲜奶加工后仍然以46800元(含税)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他的费用开支同前面一样。

对于牧场而言,由于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其每天向农民外购的草料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不承担增值税负担。

对于乳品加工厂而言,其每天向牧场购进的20000元鲜奶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草料不在乳品加工厂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46800÷(1+17%)X17%-20000x13%=4200(元)

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4200元,总体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20000-20000Xl3%)+20000-500-W=42100-W(元) 与分设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缴纳的增值税减轻了2535元,总体经营利润增加了2535元。

在本例中,如果牧场将提供给乳品加工厂的鲜奶价格提高,总体的增值税负担还会减轻。假定每天牧场向乳品加工厂提供的鲜奶量同以前一样,只是价格提高到25000元。其他条件仍同前面一样。此时牧场照样不承担增值税负担,而乳品加工厂每天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变为:

46800÷(1+17%)X17%-25000x13%=3550(元)

两个厂总体每天的增值税负担为3550元,总体每天的经营利润为:

46800÷(1+17%)-(25000-25000x13%)+25000-500-W

=42750-W(元)

与提高鲜奶价格前相比,两个厂每天总体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50元。之所以将牧场提供的鲜奶价格提高会带来增值税总体负担的降低,是因为对于乳品加工厂而言,鲜奶的价值可以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对于牧场而言,鲜奶的价值不用计征增值税。那么鲜奶的价值越高,两个厂总体缴纳的增值税负担就越轻。

9、(1)委托加工成散装白酒,继续加工成瓶装酒。

A酒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粮食加工成散装白酒,协议规定加工费50万元;加工的白酒(50万千克)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瓶装白酒,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25万元,该批白酒售出价格(不含税)500万元,出售数量为50万千克。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增值税暂不考虑)。

A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50+50⨯2⨯0.5 X20%+50X2Xo.5]X(1+7%+3%)=110(万元) 1-20%

A厂销售后:

应缴纳消费税:500X20%+50X2X0.5=15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X(7%+3%)=15(万元)

A厂税后利润:

(500—100—50—110—25—150—15)X(1--25%)=37.5(万元)

(2)直接委托加工成瓶装酒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粮食加工成瓶装白酒,粮食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75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5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金: 100+75+50⨯2⨯0.5 X20%+50X2Xo.5=106.25(万元) 1-20%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106.25X(7%+3%)=10.625(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因此其税后利润的计算为:

(500—100—75—106.25—10.625)X(1—25%)=156.09(万元) 两种情况的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118.59万元(=156.09—37.5)。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委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因此只要最终售价高于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价格,选择直接加工成成品比加工成半成品税负要轻。

(3)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

仍以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75万元,售价为5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500X20%+50X2X0.5=150(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X(7%+3%)=15(万元)

税后利润:(500—100—75—150—15)X(1—25%)=120(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 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成半成品的方式税负要轻,主要原因在于委托加工环节酒类产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能进行抵扣,进而提高了该种加工方式的税负。因此,如果企业不具备自行加工的能力,可通过与其他企业合并的形式,转变为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10、某商场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70元,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1)商品8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

(3)购物满100元者返还现金20元;

(4)购物满100元者可再选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这四种方式哪一种最节税 (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答案: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在这四种方式下其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一)打折销售

这种方式下,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只收80元,这项销售行为,成本为70元,销售收入80元。

应纳增值税额=80/(1+17%)x17%-70/(1+17%)x17%=1.45(元)

销售毛利润=80/(1+17%)-70/(1+17%)=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x25%=2.1375(元)

税后净利润=8.55-2.1375=5.4125(元)

(=)送购物券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这相当于商场赠送20元商品(成本为14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x17%-70/(1+17%)x17%+20/(1+17%)x17%-14/(1+17%)x17%=5.23(元)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2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2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20÷(1—20%)X20%=5(元)

企业所得税:

销售毛利润=100/(1+17%)-70/(1+17%)-14/(1+17%)-5=8.675(元)

由于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1+17%)+20÷(1+17%)—70÷(1+17%)—14÷(1+17%)]X25%

=7.6923(元):

税后利润:8.675—7.6923=0.9827(元)

(三)返还现金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达100元,则返还现金20元。返还的现金是对外赠送,

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2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2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

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20/(1-20%)X20%=5(元)

商场销售额为100元时其纳税及盈利情况为:

应缴增值税额=100/(1+17%)x17%-70/(1+17%)x17%=4.36(元)

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100/(1+17%)-70/(1+17%)-20-5=0.64(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x25%=6.41(元)

税后净利润=0.64-6.41=--5.77(元)

(四)加量不加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

物达100元者,再选购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这也是一种让

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形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

为84元(70+20x70%),则:

应纳增值税额=100/(1+17%)x17%-84/(1+17%)x17%=2.32(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84/(1+17%)=13.67(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7X25%=3.4175(元)

税后净利润=13.67-3.4175=10.2525(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当属方案四最优,方案一次之,而方案三即返现金销售

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形式,各种形式让利程

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额都不一样,因而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也不一样。因此

商业企业在进行营销决策时,千万别忘记分析和权衡各种方式的税收负担,进行

相关的税收筹划。

11. 某商业企业的平均销售利润为30%,2007年节日期间开展促销活动,销售

10000元商品,购进成本为7000元,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假定购进货物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合格,当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07年商业

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其他成本

费用因素。

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让利20%销售,即将价值10000元的商品作价8000销售出去。

方案二:赠送20%货物,即销售10000元商品的同时赠送2000元商品。

方案三:返还20%现金,即销售10000元商品后返还消费者2000元现金。

要求:

(1)对以上三种促销方式的应纳税情况和税后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比较三种

方案的税收负担。

(2)对上述业务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提供最优筹划方案。

答案:(1)比较三种方案的税收负担:

方案一:让利20%销售

假设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因素,企业的税利情况是:

增值税=8000÷1.17×17%-7000÷1.17×17%=145.30(元)

企业所得税=[8000÷1.17 - 7000÷1.17]×33%=282.05(元)

税后利润=8000÷1.17 - 7000÷1.17-282.05=572.65(元)

方案二:赠送20%货物

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7000÷1.17×17%=435.9

(元)

赠送2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2000÷1.17×17%-1400÷1.17×17%=87.18

(元)

合计增值税=435.9+87.18=523.08(元)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1-20%) ×20%=500 (元)

账面利润=10000÷1.17-7000÷1.17-(1400÷1.17+2000÷1.17×17%)

-500=576.1(元)

赠送的商品增值税额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赠送的商品

应视同销售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10000÷1.17-7000÷1.17)+(2000÷1.17-1400÷1.17)]×33% =1015.38(元)

税后利润=576.1-1015.38= -439.28(元)

方案三:返还20%现金

增值税=10000÷1.17×17%-7000÷1.17×17%=435.9(元)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1-20%) ×20%=500(元)

账面利润=10000÷1.17-7000÷1.17-2000-500=64.1(元)

企业所得税=(10000÷1.17-7000÷1.17)×33%=846.15(元)

税后利润=64.1-846.15=-782.05(元)

最优筹划方案:方案一最优,方案三最差。

12.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一栋房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

修并安装了简单必备设施。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业务允许扣除的

费用为400万元,增值额为60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率为:600/400=150%。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一扣除项目金额×15%。

因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 (万元)。应该缴纳营

业税:1000×5%=50 (万元)。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

=5 (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400-240-50

-5=305 (万元)。

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答案:如果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的出售分为两个合同:

第一个合同为房屋出售合同,不包括装修费用,房租出售价格为7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300万元。

第二个合同为房屋装修合同,装修费用300万元,允许扣除的成本为100万元。 则土地增值率为:400 /300 =133%。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400×50%-300× 15%=1 55 (万元)

营业税:700×5%=35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5×10%=3.5 (万元)

装修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300×3%=9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教育费附加:9×10%=0.9(万元)

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

700-300-155-35-3.5 +300-100-9-0.9=396.6 (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396.6 -305=91.6 (万元)。

13.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 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案: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 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9 000(万元)

增值税20 000X17%=3 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如果企业合并,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 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 000X20%+5 000X2X0.5 = 9 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 000X10%= 2 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 000+2 500 = 11 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 000X10% = 2 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 11 500 - 2 500 = 9 000(万元)

14. 宏伟家具生产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木材作为加工产品原材料,现有两个供应商甲与乙,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木材报价50万元(含税价款);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出具由其所在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木材报价46.5万元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请为宏伟厂材料采购做出纳税筹划建议。

答案:从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为3%时,价格优惠临界点86.80%,或者说,价格优惠临界点的销售价格为434 000元(500 000X86.80%)。从题中乙的报价看,465 000元>价格优惠临界点434 000元,因此,应从甲(一般纳税人)处采购。

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看,从甲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500 000÷(1+17%)一[500 000÷(1+17%)X17%X(7%+3%)]

二420 085.47(元)

从乙处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465 000÷(1+3%)一[465 000÷(1+3%)X3%X(7%+3%)]

=451 456.31—1 354.37二450 101.94(元)

由此可看出,从乙处购入该批木材的成本大于从甲处购进的成本,因此,应选择从甲处购买。

15.华业公司欠石林公司货款2000万元,准备以华业公司原价值2000万元的商品房偿还所欠债务。石林公司接受华业公司商品房抵债后又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亚美公司偿还所欠债务2000万元,石林公司接受华业公司抵债商品房应缴纳契税=2000万元×4%=80万元。请提出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

答案:石林公司最终需将抵债商品房销售给亚美公司抵债,华业公司抵债商品房在石林公司账面只是过渡性质,却需多缴纳契税80万元,在三方欠款均相等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筹划后这80万元多缴纳的中间环节契税可免征。

可考虑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石林公司与华业公司:亚美公司签订债务偿还协议。由华业公司将抵债商品房直接销售给亚美公司,亚美公司将房款汇给华业公司。华业公司收亚美公司房款后再汇给石林公司偿还债务,石林公司收华业公司欠款后再汇给亚美公司偿还债务。经上述筹划后,三方欠款清欠完毕,且石林公司可享受免征契税,节约契税支出80万元。

16. A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显示器回扫线圈的电子企业。2006年,该公司与北京某国有电子集团合资成立了中美合资北京LP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由于A公司的技术在世界属于领先地位,技术成分较高,因而在北京公司投产经营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A公司派专门技术人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并组织一场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对于美国技术人员来华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北京LP公司每次向A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1.35万元。截止2009年年底,北京公司累计向A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661.6万元人民币。

要求:请做出判断,如何进行有效纳税筹划。

答案:通过对该项业务涉税流程的分析,发现美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不但要针对中方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还要对全体技术人员开展一次最新技术操作的培训,而技术指导与培训在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上是存在差异的。 美国技术人员向中方提供的培训活动应依照“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显然,由于这两种活动之间存在的税率差,通过将北京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技术指导费重新界定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将支出总额在这两者之间合理划分,可以达到合理减轻该涉税业务整体税负的目的。

17. 某大学周教授2011年6月份收入情况如下:(1)工资收入4200元。(2)学校发上半年奖金3600元。(3)担任兼职律师取得收入80000元,从中捐给“希望工程”教育基金会40000元。(4)取得稿酬所得3800元。(5)出售自有自用7年的家庭惟一住房,扣除当初购买公房的价值和售房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取得净收入12万元。要求:请按上述条件分别计算周教授6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6月份工资薪金应纳税额=(4200+3600-3500)×10%-105=325(元)

(2)律师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未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64000×30%=19200

②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税所得额=64000-19200=44800(元)

③律师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44800×30%-2000=11440(元)

(3)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20(元)

(4)出售自有自用7年的家庭惟一住房取得的净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8、2005年5月,A银行从B银行借入一笔资金转贷给一家企业,借款利息30万元,贷款利息35万元。而上个月,B银行代A银行进行了一批金融业务的结算,本月A银行就向B银行支付结算款2万元。两家银行进行税务筹划后,A银行请求B银行将借款利息从30万元提高到31万元,增加的1万元用于冲抵结算

款。问两银行在税务筹划后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是多少?筹划后的结果是什么?

解:

⑴筹划前两银行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

A银行:(35-30)×5%=0.25(万元)

B银行:2×5%=0.1(万元)

⑵筹划后两银行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

A银行:(35-31)×5%=0.2(万元)

B银行:2×5%=0.1(万元)

⑶A银行节税额:0.25-0.2=0.05(万元)

19、外籍杰克先生应聘到中国的一家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合同注明:月薪150000元人民币,每年报销两次探亲费,公司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年终根据业绩情况发放年终资金。经过纳税筹划,合同改进为每月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报销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子女教育费等20000元,同时将月薪改为130000元人民币,公司支出不变。试计算经纳税筹划后,杰克每月可以节约多少个人所得税支出?(速算扣除数为15375) 解:

1.筹划前,杰克先生每月个人所得税=(150000-4800)×45%-15375=49965(元)

2.筹划后,杰克先生每月个人所得税=(130000-4800)×45%-15375=40965(元)

3.节税额=49965-40965=9000(元)

3、某化妆品公司,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肤护发品。2005年销售额共计9000万元,企业合并报税交消费税为:9000×30%=2700万元。该公司经税务筹划2006年实行两类产品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2006年共计销售额为8700万元,其中化妆品4600万元,护肤护发品4100万元。试分析纳税筹划对公司的影响。

分析:

化妆品应纳消费税额=4600×30%=1380(万元)

护肤护发品就纳消费税额=4100×8%=328(万元)

合计应纳税总额=1380+328=1708(万元)

如果合并核算,应纳消费税额=8700×30%=2610(万元)

分别核算后,节税额=2610-1708=902(万元)

2006年比2005年企业增加盈利=902-300=602(万元)

结论:纳税筹划对公司的影响:因正确采用分类进行核算,共计节税902万元。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公司2006年增加盈利602万元。

20、某造纸厂为了节约采购成本,一直自己收购原材料废纸,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废纸,成本高,最后负担与自己收购结果差异不大。该厂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2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400万元,仅有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70万元,税金为11.9万元。该厂一年就绪内增值税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7%=6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1.9(万元)

应纳增值税=68-11.9=56.1(万元)

税负率=56.1÷400=14%

该厂纳税筹划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收购200万元废纸,再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试分析回收公司、造纸厂的增值税税负和节税情况。

分析:

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造纸厂: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7%=6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220×10%+11.9=33.9(万元)

应纳增值税=68-33.9=34.1(万元)

税负率=34.1÷400=8.5%

节税额=56.1-34.1=22(万元)

结论:该造纸厂成立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在于可抵扣进项税10%。

21、李某长期为一私营企业负责设备维修,与该私营企业老板约定有问题随叫随到,不用每天按时上下班,年收入为20000元。试分析李某在收入上与私营企业主建设怎样的用工关系比较有利?

分析:有两种方案可供李某选择。

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合同,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1600)×5%=3.33(元)

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800)×20%=173.33(元) 结论:李某以雇工关系与私营企业主签署雇佣合同比较有利。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时,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的不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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