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党政机关整体搬迁建项目征地拆迁
实 施 方 案
洞口县党政机关整体搬迁项目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拟对县城洞口大道以北、文昌北路以东、新村北路以北西和德民路以南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办法》、《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人: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二、征地范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需征收的土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城北土地收益金;
(二)、现有行政中心土地资产处置。
四、工作步骤
(一)2010年3月19日至2010年3月20日,分别召开镇、村、组三级动员会,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并发
布征地拆迁公告。
(二)2010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3日,与镇、村干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界和权属调查,落实至每个村民小组;同时要对拟拆迁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查清被拆迁人的户数、家庭人口(区别合法人口和非法人口)、建筑面积、宅基地(区别正屋和杂屋、临时牲栏)面积(区别合法面积和非法面积)以及房屋前后左右的空坪隙地等。
(三)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3月31日,完成全部土地的现场征地测量任务。
(四)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5日,分别与拟征地的村组签订好征地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付清征地款。
(五)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3月31日,进行拟拆迁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并将拆迁评估补偿结果及安置方案张榜公布。
(六)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所有拆迁补偿费一次性付给被拆迁户。
(七)2010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20日,将所有被拆房屋拆除完毕。
五、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征地范围内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合
计为:水田3.7万元/亩,旱土及园地2.7万元/亩,林地2万元/亩,荒地1万元/亩,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等)经现场清点后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面积(指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红线内面积)超过安置的宅基地面积的,其超过部分面积按邻近水田的征收价格进行补偿。
(二)房屋补偿
1、所有被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被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标准评估确定。被拆迁人的搬家费、过渡费按市政发[2008]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房屋建筑或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安置办法
(一)拆迁安置形式:应拆除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施工拆除;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人负责修建。
(二)被拆迁人的宅基地安置:
1、被拆迁人宅基地按照经批准的统一规划安排在新村路以东。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
2、宅基地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人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计算:
(1)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90m²的,按90m²安置宅基地。
(2)被拆迁人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90m²但少于160m²的,按该住房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
(3)被拆迁人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60m²的,按以下原则安置宅基地:
①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少于6人的,安置宅基地不得超过160m²;
②被拆迁人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且其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60m²但少于180m²的,按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
③被拆迁人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且其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80m²的,安置宅基地不得超过180m²。
(五)宅基地价款补差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成本核算,安置宅基地价款补差按以下办法执行。
1、被拆迁人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的,不收取宅基地款;被拆迁人安置的宅基地面积超过
被拆除住房占地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补交宅基地款,补交标准为1200元/m。
2、被拆迁人原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超过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的,按本方案第五(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六)安置房屋建设:
1、被拆迁人修建安置房屋时,必须严格按照县规划部门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2、拆迁人无偿为被拆迁人提供经县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被拆迁人要按规划向拆迁人提供其安置房屋建设的设计图纸,由拆迁人统一到县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3、安置地块的水、电、路等设施由拆迁人接通至安置宅基地,房屋内的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七)奖励和处罚:
1、凡在2010年4月1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2010年4月20日以前对其房屋自行拆除完毕的,由拆迁人奖励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评估补偿总价的5%;
2、凡在2010年4月10日前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2010年4月20日以前未自行拆除房屋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奖励。
3、对在2010年4月31日后仍提出超越政策的附加条件,
坚持无理要求,拖延办理拆迁手续,拒不搬迁腾地的被拆迁人,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由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的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城镇居民的房屋拆迁,由县拆迁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裁决。
(八)其它:
1、本方案中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以其户口薄为准,原有的宅基地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界定的红线内住房占地面积为准。
2、本方案中的住房占地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正屋和生活必需的厕所、厨房的占地面积(以滴水线为界)。不包括杂屋、猪栏、牛栏等建筑物的占地和空坪隙地,此类建筑占地和空坪隙地按邻近水田征收标准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在安置地平整后应及时提供安置用地。如拆迁人因工程进度问题不能及时提供安置用地的,其过渡费按上述过渡费标准予以增补。
3、本方案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4、本方案自本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失效。
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洞口县党政机关整体搬迁建项目征地拆迁
实 施 方 案
洞口县党政机关整体搬迁项目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拟对县城洞口大道以北、文昌北路以东、新村北路以北西和德民路以南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办法》、《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人: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二、征地范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需征收的土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城北土地收益金;
(二)、现有行政中心土地资产处置。
四、工作步骤
(一)2010年3月19日至2010年3月20日,分别召开镇、村、组三级动员会,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并发
布征地拆迁公告。
(二)2010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3日,与镇、村干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界和权属调查,落实至每个村民小组;同时要对拟拆迁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查清被拆迁人的户数、家庭人口(区别合法人口和非法人口)、建筑面积、宅基地(区别正屋和杂屋、临时牲栏)面积(区别合法面积和非法面积)以及房屋前后左右的空坪隙地等。
(三)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3月31日,完成全部土地的现场征地测量任务。
(四)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5日,分别与拟征地的村组签订好征地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付清征地款。
(五)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3月31日,进行拟拆迁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并将拆迁评估补偿结果及安置方案张榜公布。
(六)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所有拆迁补偿费一次性付给被拆迁户。
(七)2010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20日,将所有被拆房屋拆除完毕。
五、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征地范围内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合
计为:水田3.7万元/亩,旱土及园地2.7万元/亩,林地2万元/亩,荒地1万元/亩,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等)经现场清点后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面积(指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红线内面积)超过安置的宅基地面积的,其超过部分面积按邻近水田的征收价格进行补偿。
(二)房屋补偿
1、所有被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被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市政发[2008]16号)文件标准评估确定。被拆迁人的搬家费、过渡费按市政发[2008]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房屋建筑或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安置办法
(一)拆迁安置形式:应拆除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施工拆除;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人负责修建。
(二)被拆迁人的宅基地安置:
1、被拆迁人宅基地按照经批准的统一规划安排在新村路以东。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
2、宅基地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人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计算:
(1)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90m²的,按90m²安置宅基地。
(2)被拆迁人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90m²但少于160m²的,按该住房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
(3)被拆迁人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60m²的,按以下原则安置宅基地:
①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少于6人的,安置宅基地不得超过160m²;
②被拆迁人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且其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60m²但少于180m²的,按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
③被拆迁人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且其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80m²的,安置宅基地不得超过180m²。
(五)宅基地价款补差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成本核算,安置宅基地价款补差按以下办法执行。
1、被拆迁人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的,不收取宅基地款;被拆迁人安置的宅基地面积超过
被拆除住房占地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补交宅基地款,补交标准为1200元/m。
2、被拆迁人原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超过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的,按本方案第五(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六)安置房屋建设:
1、被拆迁人修建安置房屋时,必须严格按照县规划部门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2、拆迁人无偿为被拆迁人提供经县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被拆迁人要按规划向拆迁人提供其安置房屋建设的设计图纸,由拆迁人统一到县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3、安置地块的水、电、路等设施由拆迁人接通至安置宅基地,房屋内的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
(七)奖励和处罚:
1、凡在2010年4月1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2010年4月20日以前对其房屋自行拆除完毕的,由拆迁人奖励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评估补偿总价的5%;
2、凡在2010年4月10日前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2010年4月20日以前未自行拆除房屋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奖励。
3、对在2010年4月31日后仍提出超越政策的附加条件,
坚持无理要求,拖延办理拆迁手续,拒不搬迁腾地的被拆迁人,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由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的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城镇居民的房屋拆迁,由县拆迁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裁决。
(八)其它:
1、本方案中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以其户口薄为准,原有的宅基地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界定的红线内住房占地面积为准。
2、本方案中的住房占地面积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正屋和生活必需的厕所、厨房的占地面积(以滴水线为界)。不包括杂屋、猪栏、牛栏等建筑物的占地和空坪隙地,此类建筑占地和空坪隙地按邻近水田征收标准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在安置地平整后应及时提供安置用地。如拆迁人因工程进度问题不能及时提供安置用地的,其过渡费按上述过渡费标准予以增补。
3、本方案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4、本方案自本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失效。
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