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监管失职罪

论环境监管失职罪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在“九五”期间环境保护的主旋律是强化执法。目前,环境执法仍是环境法制中的薄弱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废法和随意执法的现象。甚至出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行为。修订后并已施行的《刑法》第九章专设“渎职罪”,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 。这是在我国刑法首次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国家立法中的重大突破。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犯罪的同时,打击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使各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一步认识到肩负着法律所赋予使命,廉政勤政、恪尽职守、公正执法。这对于防止滥用职权,加强环境“法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l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

在现行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规中均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 987年8月30日《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中,归纳1 3个方面64种具体玩忽职守罪行

为,其中专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致使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行为,则构成玩忽职守 罪作了规定口 。修订后的《刑法》第408条将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关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或“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它是玩忽职守罪的一种特别规定。

2 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基本要件

2.1 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此外,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由此可见,本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它并不局限于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凡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论在国家机关的何种部门工作,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非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即使其行为人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有责任,且予以刑事处罚,应按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对

其行为的规定定罪处罚 。

2.2 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是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从司法实践看来,环境监管失职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但也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在分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罪过时,应该考虑到行为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态度和对所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结果的态度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严重失职行为的态度是过失的,使致对其所造成重大环境荇染事故的态度也是过失的 如环境监管人员在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时,对该废物不进行调查研究,过于自信,滥用职权,同意进口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也存在行为人对严重失职行为的态度是故意的,即明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但对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应该预防而没有预防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如环境监管人员在审批乡办化工厂新建项目的过程中,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该厂所排放的废水经处理后将排人水库,有可能造成污染,但受他人之托,多次说情,明知滥用职权,擅自同意该项目建设。投产后,在枯水期造成大面积养鱼死亡及人畜中毒的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本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有可能明知自己严重失职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结果,并且对结果发生与否,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在经济大潮风云起涌的今天,极少数人利用手中环境监督管理的职权,放纵了私欲,贪赃枉法、失职渎职,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某化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在环境执法大检查中责令停产整顿,由于该厂一批订单急需生产,便通过关系向

环保局王某说情并行贿1万元.王某为了求得非正当利益的现实,明知自己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同意化工厂生产。结果使大量有毒废水排人周围水域,致使多人中毒,大量牲畜死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 《刑法》不仅要追究王某环境监管失职罪,而且要追究受贿罪,数罪并罚。如果环境监管人员明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故意实施犯罪的,则不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应依照《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故意犯罪论处。

2.3 犯罪的客体

失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它不仅侵犯了我国宪法保护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安全外,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政性、勤政性,损坏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4 犯罪的客观方面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即环境监管人员严重失职行为。上述行为可分为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 行职责两大类

2.4.1 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即应该做而不做。一种属擅离职守;在执行公务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未尽职责 如负有环

境监督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工作人员在依法处理油轮泄漏过程中,未及时履行职责,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反而擅自离开岗位,参加舞会,使致大量原油再次泄漏,发生水源水及大面积水域受到污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通常是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闻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所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另一种属未履行职责;行为人未履行实施有关环保法规或职务权限内所规定的职责范围的义务。如在新建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中,行为人已发现环保治理设施存在严重隐患并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预兆,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采取措施的方案,反而轻率同意投产,致使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上两种情况均属于玩忽职守,其区别在于擅离职守是“离职”而“不守”.未履行职责是“有职”而“不守”。

2.4.2 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人履行了职责,但不正确,其客观行为表现为作为。如在涉及到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重大决策中,环境监管人员不进行调查研究、主观臆断、盲目拍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危害结果

本罪要求环境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实际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具备《刑法》第408条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仅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则不构成本罪+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标准未作出具体司法解释前,可根据司法实践

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2)人员发生明 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根据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第6条规定:“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由于环境监管失职罪是玩忽职守罪的一种特别规定。在确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同时,应根据l98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具有以下危害结果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如有损于我国的信誉、形象、威望和地位等。由于环境监管人员严重失职行为与导致重大环境荇染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的客观后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往往并不表现为必然和直接的关系,而表现为偶 然和间接的关系。因此,准确认定两者之问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应看环境监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对所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依照环保法规及职责,具有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义务。如果具有上述防止的义务,而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其环保法规及职责的规定,不尽防止的义务,应预防的不预防,应制止的不制止,则应认定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两者间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 因此,正确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是认

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4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罚处罚

根据修订后《刑法》第5条所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第408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刑罚处罚的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本罪为环境监管人员个人犯罪行为,因此不存在单位犯罪 此外,即使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仍依上述标准刑罚处罚。

5 环境监管失职案的举报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中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环境监管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通常,由行为人所在单位移交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随着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监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进行监督。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行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举报制度是反腐败和打击渎职犯罪的有力武器,它有助于环境保护监督部门的纯洁性、廉政性、勤政性。举报可以采用信函、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只要线索具体、事实存在、有证据证明,采用任何形式举报都能实现举报目的。检察机关都会采取措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6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防范措施

各级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制定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在环境行政

执法中,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相制约的责任机制.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各项环保法规正确实施,这是防止环境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凄职犯罪的有力措施。为了使环境监管人员公正执法、履行义务,国家环保总局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环境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义务,侵犯国家利益或执法相对人台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行政或法律责任使之促进环境监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正执法、防止滥用职权,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使命环境监督管理的实质就是环境执法。在加强环境“法治”的过程中,环境监督管理人员肩负着重任,廉政勤政、反腐倡廉.坚定不移地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作斗争,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为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和跨世纪环境保护目标而努力奋斗

7 参考文献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l997.89

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解释实用同答》编写组.刑事司法解释实用问答.北京;人民法院出版柱,1 997—81 6~8Zl

3 尹常庆.对重大环境辑絷事故罪的探讨环境保护.】998(2):10~1 4

4 王满传环境纠纷防范与处理 北京:中国言实出版杜

论环境监管失职罪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在“九五”期间环境保护的主旋律是强化执法。目前,环境执法仍是环境法制中的薄弱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废法和随意执法的现象。甚至出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行为。修订后并已施行的《刑法》第九章专设“渎职罪”,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 。这是在我国刑法首次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国家立法中的重大突破。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犯罪的同时,打击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使各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一步认识到肩负着法律所赋予使命,廉政勤政、恪尽职守、公正执法。这对于防止滥用职权,加强环境“法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l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

在现行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规中均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 987年8月30日《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中,归纳1 3个方面64种具体玩忽职守罪行

为,其中专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致使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行为,则构成玩忽职守 罪作了规定口 。修订后的《刑法》第408条将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关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或“比照”刑法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它是玩忽职守罪的一种特别规定。

2 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基本要件

2.1 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此外,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由此可见,本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它并不局限于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凡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论在国家机关的何种部门工作,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非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即使其行为人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有责任,且予以刑事处罚,应按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对

其行为的规定定罪处罚 。

2.2 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是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从司法实践看来,环境监管失职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但也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在分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罪过时,应该考虑到行为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态度和对所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结果的态度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严重失职行为的态度是过失的,使致对其所造成重大环境荇染事故的态度也是过失的 如环境监管人员在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时,对该废物不进行调查研究,过于自信,滥用职权,同意进口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也存在行为人对严重失职行为的态度是故意的,即明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但对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应该预防而没有预防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如环境监管人员在审批乡办化工厂新建项目的过程中,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该厂所排放的废水经处理后将排人水库,有可能造成污染,但受他人之托,多次说情,明知滥用职权,擅自同意该项目建设。投产后,在枯水期造成大面积养鱼死亡及人畜中毒的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本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有可能明知自己严重失职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结果,并且对结果发生与否,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在经济大潮风云起涌的今天,极少数人利用手中环境监督管理的职权,放纵了私欲,贪赃枉法、失职渎职,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某化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在环境执法大检查中责令停产整顿,由于该厂一批订单急需生产,便通过关系向

环保局王某说情并行贿1万元.王某为了求得非正当利益的现实,明知自己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态度,同意化工厂生产。结果使大量有毒废水排人周围水域,致使多人中毒,大量牲畜死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 《刑法》不仅要追究王某环境监管失职罪,而且要追究受贿罪,数罪并罚。如果环境监管人员明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故意实施犯罪的,则不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应依照《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故意犯罪论处。

2.3 犯罪的客体

失职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它不仅侵犯了我国宪法保护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安全外,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政性、勤政性,损坏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4 犯罪的客观方面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即环境监管人员严重失职行为。上述行为可分为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 行职责两大类

2.4.1 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即应该做而不做。一种属擅离职守;在执行公务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未尽职责 如负有环

境监督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工作人员在依法处理油轮泄漏过程中,未及时履行职责,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反而擅自离开岗位,参加舞会,使致大量原油再次泄漏,发生水源水及大面积水域受到污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通常是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闻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所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另一种属未履行职责;行为人未履行实施有关环保法规或职务权限内所规定的职责范围的义务。如在新建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中,行为人已发现环保治理设施存在严重隐患并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预兆,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及采取措施的方案,反而轻率同意投产,致使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上两种情况均属于玩忽职守,其区别在于擅离职守是“离职”而“不守”.未履行职责是“有职”而“不守”。

2.4.2 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人履行了职责,但不正确,其客观行为表现为作为。如在涉及到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重大决策中,环境监管人员不进行调查研究、主观臆断、盲目拍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危害结果

本罪要求环境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严重失职行为.导致实际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具备《刑法》第408条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仅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则不构成本罪+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标准未作出具体司法解释前,可根据司法实践

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2)人员发生明 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根据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第6条规定:“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由于环境监管失职罪是玩忽职守罪的一种特别规定。在确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同时,应根据l98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具有以下危害结果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如有损于我国的信誉、形象、威望和地位等。由于环境监管人员严重失职行为与导致重大环境荇染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的客观后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往往并不表现为必然和直接的关系,而表现为偶 然和间接的关系。因此,准确认定两者之问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应看环境监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对所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依照环保法规及职责,具有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义务。如果具有上述防止的义务,而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其环保法规及职责的规定,不尽防止的义务,应预防的不预防,应制止的不制止,则应认定严重不负责任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两者间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 因此,正确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是认

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4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罚处罚

根据修订后《刑法》第5条所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第408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刑罚处罚的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本罪为环境监管人员个人犯罪行为,因此不存在单位犯罪 此外,即使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仍依上述标准刑罚处罚。

5 环境监管失职案的举报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中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环境监管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通常,由行为人所在单位移交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随着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监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进行监督。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行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举报制度是反腐败和打击渎职犯罪的有力武器,它有助于环境保护监督部门的纯洁性、廉政性、勤政性。举报可以采用信函、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只要线索具体、事实存在、有证据证明,采用任何形式举报都能实现举报目的。检察机关都会采取措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6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防范措施

各级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制定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在环境行政

执法中,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相制约的责任机制.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各项环保法规正确实施,这是防止环境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凄职犯罪的有力措施。为了使环境监管人员公正执法、履行义务,国家环保总局应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环境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义务,侵犯国家利益或执法相对人台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行政或法律责任使之促进环境监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正执法、防止滥用职权,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使命环境监督管理的实质就是环境执法。在加强环境“法治”的过程中,环境监督管理人员肩负着重任,廉政勤政、反腐倡廉.坚定不移地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渎职行为作斗争,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为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和跨世纪环境保护目标而努力奋斗

7 参考文献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l997.89

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解释实用同答》编写组.刑事司法解释实用问答.北京;人民法院出版柱,1 997—81 6~8Zl

3 尹常庆.对重大环境辑絷事故罪的探讨环境保护.】998(2):10~1 4

4 王满传环境纠纷防范与处理 北京:中国言实出版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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