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工程和人居环境整治工程
甲方:王东林,电话:[1**********]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为响应政府体恤民情、关注民生,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甲方将于
改造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合同如下:
一、工程内容:刮毛糙、水泥清光。
二、工程承包性质:单包工(即包工不包料),建筑材料由甲方提供,搭设架子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工程质量要求:保证平整、整洁规范。
四、单价:毛糙8元/平方米、毛糙+水泥清光12元/平方米。
五、工程款结付方式:由花秋镇人民政府驻村干部及村委会成员和改造住户、甲方签字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工程量的80%。最迟不得超过5天。余下的工程款待全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全额结清工程款给乙方。
六、安全责任:本工程建设中,乙方须做好施工期间安全防护,并督促工人佩戴好安全帽,严禁酒后上班及穿戴拖鞋上班,带病上班和熬夜后上班。本工程从开工至工程结束安全责任事故1000元以下的由乙方负责,超过1000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比例为甲方20%,乙方承担80%。
七、工期50天内,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工期只能提前,不得后推,不设定气候因素和自然因素。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按时给付工资,乙方有权将该工程停工,并追索其相关经济损失的同时先
行支付违约金3万元给乙方作误工补偿。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工期、务工人员扯皮不按时上班而导致工期延误等须承担违约金3万元,在甲方的应付工程工资款中扣除。出现争议时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以补充合同形式加以完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效力同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7年 月 日
安居工程和人居环境整治工程
甲方:王东林,电话:[1**********]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为响应政府体恤民情、关注民生,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甲方将于
改造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合同如下:
一、工程内容:刮毛糙、水泥清光。
二、工程承包性质:单包工(即包工不包料),建筑材料由甲方提供,搭设架子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工程质量要求:保证平整、整洁规范。
四、单价:毛糙8元/平方米、毛糙+水泥清光12元/平方米。
五、工程款结付方式:由花秋镇人民政府驻村干部及村委会成员和改造住户、甲方签字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工程量的80%。最迟不得超过5天。余下的工程款待全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全额结清工程款给乙方。
六、安全责任:本工程建设中,乙方须做好施工期间安全防护,并督促工人佩戴好安全帽,严禁酒后上班及穿戴拖鞋上班,带病上班和熬夜后上班。本工程从开工至工程结束安全责任事故1000元以下的由乙方负责,超过1000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比例为甲方20%,乙方承担80%。
七、工期50天内,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工期只能提前,不得后推,不设定气候因素和自然因素。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约定: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按时给付工资,乙方有权将该工程停工,并追索其相关经济损失的同时先
行支付违约金3万元给乙方作误工补偿。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履行合同义务,拖延工期、务工人员扯皮不按时上班而导致工期延误等须承担违约金3万元,在甲方的应付工程工资款中扣除。出现争议时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以补充合同形式加以完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效力同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