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日益健全,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历史长河中的地位日益突显。本文阐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溯源,概念,适用等方面。通过描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说明了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官裁判案件中的必要性。最后,为其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其结果大大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在法治日益健全的社会,我们将有必要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公序良俗原则概述 (一)起源 公序良俗原则流变源远流长。其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但那时它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并不是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出现。罗马法中规定:通奸双方不能结婚,正是该原则的体现。同时,罗马法中还规定了法律行为方面有关公序良俗原则方面的内容,例如赌博,为娼等行为是伤风败俗的行为,该行为归于无效。由此可见,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有了关于公序良俗原则方面的法律规定,即使它不是作为基本原则来使用,也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但确是公序良俗原则最早的法律体现。 罗马法学家认为:公序是指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则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规范。查士丁尼在《学说汇纂》中就认为,订立合同约定终身不结婚或必须结婚,必须信奉某种宗教或不信奉某种宗教,限制宗教和遗漏自由等行为,以及以赌博为标的的行为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 我国民法中则认为:公序良俗即是对契约自由的例外限制而登上历史舞台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将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法典中。在法国,公序良俗即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我国清朝末期制定第一次民法典草案中,仅规定了公共秩序;到民国时期,则用了“风化”一词将其取代;1929-1930年的民法典第72条采用了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立法体例;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就未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而是用了模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来取代。 (二)概念 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学界并无定论。黄茂荣认为:公共秩序即是指由现代法的具体规定及其基础原则、制度等所构成的“规范体系”,它所强调的是某种起码秩序的规范性。而史尚宽则认为:公共秩序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不独宪法的国家根本组织,而且是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自由及私有财产、继承制度,都属于公共秩序;周楠则将公序理解为国家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综上,公序不仅仅指某一个方面的,它包括政治的公序,还包括经济的公序,重要的是,公共秩序一定要体现国家的统治,维护阶级统治的利益,这才是最起码的公共秩序,只有有了安定的国内环境,人们的社会公共利益,生活秩序才能得到最终的保障,也才有其实现的可能。 关于善良风俗的定义,学界依然存在争论。黄茂荣认为:善良风俗应当指某一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它强调法律和社会秩序最起码的“伦理性”,从而将这种伦理要求补充的予以规范化,禁止逾越;史尚宽认为:善良风俗即社会国家的存在及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周楠认为是市民之一般道德准则。综上,善良风俗其实是以道德为核心的准则,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其具体的标准又是不同的,具有地域差异和民族差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有其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如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仍然保留着“抢婚”等的习俗,在那些地区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反而还广为流传,这说明善良风俗有着明显的地域性。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但体现该原则精神的法律规定是存在的。如《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形式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权利”。《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上的法律规定都是对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予以强调,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即使我国回避了直接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但其法律精神是有所体现的。 (二)实例及在法学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分析 2001年4月18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自1996年起与其同居的“第三者”张学英。4月22日,黄永彬病逝后,张学英索要财产末果。以黄永彬之妻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她受遗赠的权利。 该案一、二审判决的结果是一致的,均以遗嘱人遗嘱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为由,认定遗嘱无效,驳回了受遗赠人的诉讼请求。该遗赠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害了善良风俗,因而是违反《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在理论上有相当程度的研究,同时,在实践中也为个案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法学依据,法学指导,达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也为其他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以其来约束我们的行为,真正让其在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中生根发芽,指导我们的行为方式,这对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很有意义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其不足之处:如原则过于抽象,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 三、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公序良俗的具体概念,但其第七条的规定是该原则的体现。鉴于其抽象性,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程度操作上的主观因素。在此,将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具体规定公序良俗原则的操作性条款 虽然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能否直接适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认同和否定。我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民事法规的进行解释的依据,即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结果都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基础。我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这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二)应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类型的界定 由于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一方面,要着力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正确认定公序良俗。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具体范围纳如具体案例,即使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对我们来说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还应考虑具体情况,如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等。 参考文献: [1] 钟其.论公序良俗原则[J]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q [2] 罗满景,王晶晶.对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的几点思考[J] �q法制与社会,2007,(01) �q [3]董灵.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制现代化[J] �q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4,(05) �q [4]孟俊红.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J] �q河北教育学院学报,2006,(06) �q [5]黄江东.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功能[J].法律适用,2002(03) �q [6]李改华.论公序良俗原则[J] �q消费导刊,2008�q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日益健全,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历史长河中的地位日益突显。本文阐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溯源,概念,适用等方面。通过描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说明了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官裁判案件中的必要性。最后,为其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其结果大大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在法治日益健全的社会,我们将有必要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公序良俗原则概述 (一)起源 公序良俗原则流变源远流长。其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但那时它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并不是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出现。罗马法中规定:通奸双方不能结婚,正是该原则的体现。同时,罗马法中还规定了法律行为方面有关公序良俗原则方面的内容,例如赌博,为娼等行为是伤风败俗的行为,该行为归于无效。由此可见,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有了关于公序良俗原则方面的法律规定,即使它不是作为基本原则来使用,也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但确是公序良俗原则最早的法律体现。 罗马法学家认为:公序是指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则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规范。查士丁尼在《学说汇纂》中就认为,订立合同约定终身不结婚或必须结婚,必须信奉某种宗教或不信奉某种宗教,限制宗教和遗漏自由等行为,以及以赌博为标的的行为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 我国民法中则认为:公序良俗即是对契约自由的例外限制而登上历史舞台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将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法典中。在法国,公序良俗即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我国清朝末期制定第一次民法典草案中,仅规定了公共秩序;到民国时期,则用了“风化”一词将其取代;1929-1930年的民法典第72条采用了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立法体例;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就未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而是用了模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来取代。 (二)概念 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学界并无定论。黄茂荣认为:公共秩序即是指由现代法的具体规定及其基础原则、制度等所构成的“规范体系”,它所强调的是某种起码秩序的规范性。而史尚宽则认为:公共秩序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不独宪法的国家根本组织,而且是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自由及私有财产、继承制度,都属于公共秩序;周楠则将公序理解为国家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综上,公序不仅仅指某一个方面的,它包括政治的公序,还包括经济的公序,重要的是,公共秩序一定要体现国家的统治,维护阶级统治的利益,这才是最起码的公共秩序,只有有了安定的国内环境,人们的社会公共利益,生活秩序才能得到最终的保障,也才有其实现的可能。 关于善良风俗的定义,学界依然存在争论。黄茂荣认为:善良风俗应当指某一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它强调法律和社会秩序最起码的“伦理性”,从而将这种伦理要求补充的予以规范化,禁止逾越;史尚宽认为:善良风俗即社会国家的存在及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周楠认为是市民之一般道德准则。综上,善良风俗其实是以道德为核心的准则,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其具体的标准又是不同的,具有地域差异和民族差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有其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如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仍然保留着“抢婚”等的习俗,在那些地区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反而还广为流传,这说明善良风俗有着明显的地域性。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但体现该原则精神的法律规定是存在的。如《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形式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权利”。《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上的法律规定都是对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予以强调,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即使我国回避了直接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但其法律精神是有所体现的。 (二)实例及在法学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分析 2001年4月18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自1996年起与其同居的“第三者”张学英。4月22日,黄永彬病逝后,张学英索要财产末果。以黄永彬之妻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她受遗赠的权利。 该案一、二审判决的结果是一致的,均以遗嘱人遗嘱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为由,认定遗嘱无效,驳回了受遗赠人的诉讼请求。该遗赠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害了善良风俗,因而是违反《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在理论上有相当程度的研究,同时,在实践中也为个案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法学依据,法学指导,达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也为其他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以其来约束我们的行为,真正让其在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中生根发芽,指导我们的行为方式,这对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很有意义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其不足之处:如原则过于抽象,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 三、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公序良俗的具体概念,但其第七条的规定是该原则的体现。鉴于其抽象性,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程度操作上的主观因素。在此,将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具体规定公序良俗原则的操作性条款 虽然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能否直接适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认同和否定。我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民事法规的进行解释的依据,即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结果都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基础。我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这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二)应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类型的界定 由于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一方面,要着力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正确认定公序良俗。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具体范围纳如具体案例,即使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对我们来说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还应考虑具体情况,如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等。 参考文献: [1] 钟其.论公序良俗原则[J]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q [2] 罗满景,王晶晶.对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的几点思考[J] �q法制与社会,2007,(01) �q [3]董灵.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制现代化[J] �q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4,(05) �q [4]孟俊红.论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J] �q河北教育学院学报,2006,(06) �q [5]黄江东.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功能[J].法律适用,2002(03) �q [6]李改华.论公序良俗原则[J] �q消费导刊,2008�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