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部市场产品及维修业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加强产品生产和维修业务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肃质量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集团公司内部市场,并获得《定点产品生产(制修)许可证》的定点生产(制修)网点,自行生产制造的产品和维修业务。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内部市场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等形式。
第四条 内部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对生产、销售产品的网点进行监督抽查。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新产业发展局统一规划、管理。
第五条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合同中的质量约定、承诺与技术要求等;
(四)国家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监督检验办法、质量检查细则和质量判定规则。
第六条 产品质量事故
(一)质量事故: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对用户造成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或影响生产计划和产品声誉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根据事故影响大小,将质量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 重大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使产品使用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事故。
2. 较大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拒付或拒绝使用产品,经查确系产品质量问题的事故。
3. 一般质量事故:对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回访、整改、积极处理问题,造成用户连续反映或出现越级反映的事故。
第七条 事故处罚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扣除当季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全部质量分数,企业绩效考核一票否决,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内部市场准入资格,整改后重新核准发放内部市场准入证;
(二)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扣除当季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全部质量分数,企业绩效考核一票否决,暂停内部市场交易,
全面整改后报新产业发展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后,方可进入内部市场;
(三)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扣除当季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全部质量分数,企业全年绩效考核50%质量分,企业自查自纠,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章 维修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设备维修:对技术状态变化时发生故障的设备,通过更换或修复磨损失效的零件,对整机或局部进行拆装、调整的技术活动,其目的是恢复设备的功能或精度,保持设备的完好。
第九条 设备修理质保期为半年,配件为一年,易损件按规定过煤量(工作量)确定。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维修质量,要求承修单位使用纯正配件。如若发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取消其内部市场准入资格,所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企管处牵头,新产业发展局、机电处或设备管理中心、矿山设备公司进行质量分析,出具质量分析报告。
若属修理质量问题,由承修方无偿返修,并给予承修单位不良记录,出现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得进入内
部市场;若属使用不当,将对使用者问责,按照公司内部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设备维修或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交换件清单、维修数据及试验记录等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集团公司内部市场监督管理领导组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集团公司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定点产品质量问题和违反《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可进行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354-7191822。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部市场产品及维修业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加强产品生产和维修业务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肃质量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集团公司内部市场,并获得《定点产品生产(制修)许可证》的定点生产(制修)网点,自行生产制造的产品和维修业务。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内部市场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等形式。
第四条 内部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对生产、销售产品的网点进行监督抽查。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新产业发展局统一规划、管理。
第五条 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合同中的质量约定、承诺与技术要求等;
(四)国家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监督检验办法、质量检查细则和质量判定规则。
第六条 产品质量事故
(一)质量事故: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对用户造成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或影响生产计划和产品声誉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根据事故影响大小,将质量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 重大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使产品使用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事故。
2. 较大质量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拒付或拒绝使用产品,经查确系产品质量问题的事故。
3. 一般质量事故:对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回访、整改、积极处理问题,造成用户连续反映或出现越级反映的事故。
第七条 事故处罚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扣除当季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全部质量分数,企业绩效考核一票否决,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内部市场准入资格,整改后重新核准发放内部市场准入证;
(二)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扣除当季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全部质量分数,企业绩效考核一票否决,暂停内部市场交易,
全面整改后报新产业发展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后,方可进入内部市场;
(三)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扣除当季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全部质量分数,企业全年绩效考核50%质量分,企业自查自纠,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章 维修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设备维修:对技术状态变化时发生故障的设备,通过更换或修复磨损失效的零件,对整机或局部进行拆装、调整的技术活动,其目的是恢复设备的功能或精度,保持设备的完好。
第九条 设备修理质保期为半年,配件为一年,易损件按规定过煤量(工作量)确定。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维修质量,要求承修单位使用纯正配件。如若发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取消其内部市场准入资格,所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企管处牵头,新产业发展局、机电处或设备管理中心、矿山设备公司进行质量分析,出具质量分析报告。
若属修理质量问题,由承修方无偿返修,并给予承修单位不良记录,出现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五年内不得进入内
部市场;若属使用不当,将对使用者问责,按照公司内部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设备维修或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交换件清单、维修数据及试验记录等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集团公司内部市场监督管理领导组申请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集团公司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定点产品质量问题和违反《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可进行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354-7191822。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