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及省安监局《关于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0〕132号)要求,结合我局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以及监管对象状况,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编制201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巩固和发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对市属以上直接监管企业检查率达100%;对检查企业复查率达100%;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依法处罚率达100%;法律适用正确率和执法程序正确率达100%;案件归档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
依法对市属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建材、地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
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220家对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指导协调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确定
(一)监管执法力量
截止2014年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非行政执法人员76名,其中:行政执法人员51名,非行政执法人员25名;监管执法车辆9部,其中:局机关5部、市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1部、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3部;执法保障经费由本局财务支出。
(二)执法工作日
1、总法定工作日。依据河北省安监局《关于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0〕132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104-11 )×51=12750个工作日。
2、执法检查工作日。根据冀安监管办(〔2010〕132号)要求,市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日原则上不得少于总法定工作日的60%。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60%=7650个工作日。
三、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安排
2015年,市安监局将对直接监管的220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各县(市、区)重点企业抽查454家(次),总执法检查工作日为7650
个。监管执法处(室)6个、市煤管局1个、监察支队1个,非直接监管处(室)6个。具体执法计划为:
(一)安全监管一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李俊杰
监管执法人员2名,对市属以上10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分别是:中国五矿邯邢矿山有限公司4家,即:西石门铁矿、玉石洼铁矿、符山铁矿、北洺河铁矿,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武安市南洺河铁矿、中煤第一勘探局、中煤水文地质局、河北省第一地质大队、河北煤田水文地质队、中冶五一八地质队。同时对县(市、区)的非煤矿山等行业抽查50家(次)。
总法定工作日50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300个。具体安排为:
1、市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共5家。年内全面检查3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90个;重点时段检查3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30个;
2、市属以上地质勘探企业共5家。年内全面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60个;
3、重点时段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0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非煤矿山为100个工作日。
(二)安全监管二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玉为民
监管执法人员3人,对市属以上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17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分别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718研究所、中国解放军第4723工厂、国电电力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华能集团邯峰发
电厂、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邯郸供电公司、中材国际邯郸装备分公司、河北烟草邯郸分公司、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国能成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邯郸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对道路交通、建筑、消防、工信、商务、质监、卫生、教育、体育、文化、铁路、民航、水利、农业、林业、军工、旅游、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综合督查(抽查);同时对县(市、区)的相关企业进行抽查10家(次)。
总法定工作日75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450个。具体安排为:
1、市属以上17家企业:年内全面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02个;
2、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年内进行综合督查(抽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16个;
3、重点时段、重点企业检查 1 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51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81个工作日。
(三)安全监管三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胡建华
监管执法人员3人,对市属以上24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分别是: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邯郸市峰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所邯郸派瑞科技产业园、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云宁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陶二矸石热电厂、中石油邯郸销售分公司、
中石化邯郸石油分公司、五矿邯邢矿业邯郸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电热分公司、龙山电厂、河北邯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邯峰发电厂、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自来水公司、石邯成品油管道中石化华北公司石家庄管理处邯郸站、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邯郸站、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邯郸市长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安华公司。同时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行业抽查150家(次)。 总法定工作日75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450个。具体安排为:
1、年内全面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20个;
2、重点时段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20个;
3、重点企业检查 1 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5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185个工作日。
(四)冶金建材监管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张景富
监管执法人员2人,对市属以上3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分别是: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对县(市、区)冶金、建材企业抽查30家(次)。
总法定工作日50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300个。具体安排为:
1、年内全面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40个;
2、重点时段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40个;
3、重点企业检查1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40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80个工作日。
(五)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郑仲有
监管执法人员2人,负责对邯郸市福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对县(市、区)烟花爆竹储存、零售企业抽查120家(次)。 总法定工作日50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300个。具体安排为:
1、年内全面检查4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4个;
2、重点时段检查4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4个;
3、重点储存企业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9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233个工作日。
(六)职业健康监管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解建海
监管执法人员3人,对市属以上15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分别为:北洺河铁矿、西石门铁矿、邯矿集团云宁矸石电厂、玉石洼铁矿、南洺河铁矿、邯郸钢铁集团公司、马头洗选厂、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公司、邯郸洗选厂、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水泥厂、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营汉光机械厂。同时对县(市、区)30家(次)的职业安全健康行业进行检查督导。
总法定工作日75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450个。具体安排为:
1、年内全面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20个;
2、重点时段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20个;
3、重点企业检查 1 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2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188个工作日。
(七)邯郸市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 监管执法责任人:赵文良
监管执法人员5人,对全市40家煤矿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市属地安全监管的煤矿27家,县(市、区)政府(属地)安全监管的煤矿13家。
1、市属地安全监管的煤矿27家。
(1)正常生产矿井23家:九龙矿、新三矿、新三矿北区、新屯矿、羊东矿、大社矿、辛安矿、万年矿、梧桐庄矿、大淑村矿、邯郸市大力矿业有限公司、邯郸通顺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康城煤矿、郭二庄煤矿、郭二庄煤矿二坑、阳邑煤矿、陶一煤矿、陶二煤矿、云驾岭煤矿、亨健矿业公司、聚隆矿业公司;
(2)整合基建矿井1家:太行矿业公司;
(3)停产停建矿井3家:武安市金铭煤矿、邯郸市沙果园煤矿、武安市贺庄煤矿。
2、县(市、区)政府(属地)安全监管的煤矿13家。
(1)正常生产矿井4家:永年县焦窑煤矿、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磁县申家庄煤矿。邯郸市峰合矿业有限公司;
(2)整合基建矿井5家:天成矿业公司、戎利矿业公司、磁县旭源矿业有限公司、磁县昱武矿业有限公司、河北国控健达矿业有限公司;
(3)停产停建矿井4家:磁县梧桐岭煤矿、磁县前岭矿业有限公司、河北国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成安县煤矿。
总法定工作日125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750个。具体安排为:
1、市属以上煤炭煤矿27家,年内执法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
216个;
2、县(区)政府(属地)监管的正常生产煤矿4家,年内执法检查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32个。整合基建矿井(5家),年内执法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40个。停产停建矿井(4家),年内执法检查4次,执法检查工作日16个;
3、重点时段检, 查重点煤矿1 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20个;
4、参与省局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60个;
5、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50个;
6、检查督导产煤县为16个工作日。
(八)邯郸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监察执法责任人:成云祥 监察执法人员12人,共对174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市属以上企业110 家,抽查县属企业64家。
1、对市属以上26家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其中煤矿企业(21家):即冀中能源峰峰集团13家,分别为梧桐庄煤矿、大淑村煤矿、万年煤矿、黄沙煤矿、九龙煤矿、薛村煤矿、新三矿、小屯煤矿、羊东煤矿、邯郸通顺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牛儿庄采矿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邯郸市大力采矿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矿集团8家,分别为云驾岭煤矿、陶一煤矿、陶二煤矿、郭二庄煤矿、康城煤矿、阳邑煤矿、亨健矿业有限公司、聚隆矿业有限公司。铁矿企业(5家):即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4家,分别为北洺河铁矿、西石门铁矿、玉石洼铁矿、符山铁矿;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南洺河铁矿。
2、对市属及以上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共84家进行执法检
查。分别为: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下属企业(4家),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下属企业(4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718研究所(2家)、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2672)、邯郸供电公司及其下属企业(4家)、中国石油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杏园油库、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邯郸热电厂、大唐马头电厂、邯峰电厂、大唐武安热电公司、成安秸秆电厂、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家)、邯邢矿业有限公司物流中心、邯邢矿业有限公司机械厂、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丰华重工有限公司、中煤邯郸煤矿机械责任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公司、市供销社棉麻总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阳光集团商场、美食林集团商场、河北蓝保地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邯郸市烟草公司、中储粮3家、卫生系统医院5家、金融机构4家、中国移动邯郸分公司、中国电信邯郸分公司、中国联通邯郸分公司、五粮液集团永不分梨酒厂、邯郸通用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丛台酒厂、邯郸市自来水公司、邯郸市福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抽查建筑施工工地20家。
3、采取抽查方式对64家县属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总法定工作日300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1800个。具体安排为:
(1)年内对上述110家市属以上企业各检查1次,执法工作日为960个;
(2)年内对上述64家县属企业各抽查1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80
个;
(3)重点时段执法检查工作日为400个;
(4)重点企业执法抽查为160个工作日。
(九)非直接监管处室的监管执法
6个非直接监管处(室)分别为:规划科技处(2人)、人事培训处(5人)、安全生产协调处(3人)、事故调查处(4人)、应急救援办(2人)、行政许可服务处(3人),共计19人,分别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综合监管执法(总法定工作日为19×250=4750个工作日),总执法检查工作日为4750×60%=2850个工作日。
四、重点检查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邯郸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二)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规定实施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具体内容为: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备案、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两节”、“两会”等重点时段执法安排
“元旦”、“春节”、全国“两会”,以及“五一”、“十一”期间,在全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对市属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特别对县属以下重点企业进行抽查,确保重点时段安全生产。
2015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及省安监局《关于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0〕132号)要求,结合我局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以及监管对象状况,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编制201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巩固和发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对市属以上直接监管企业检查率达100%;对检查企业复查率达100%;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依法处罚率达100%;法律适用正确率和执法程序正确率达100%;案件归档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
依法对市属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建材、地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
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220家对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指导协调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管执法力量和工作日确定
(一)监管执法力量
截止2014年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非行政执法人员76名,其中:行政执法人员51名,非行政执法人员25名;监管执法车辆9部,其中:局机关5部、市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1部、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3部;执法保障经费由本局财务支出。
(二)执法工作日
1、总法定工作日。依据河北省安监局《关于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0〕132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104-11 )×51=12750个工作日。
2、执法检查工作日。根据冀安监管办(〔2010〕132号)要求,市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日原则上不得少于总法定工作日的60%。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60%=7650个工作日。
三、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安排
2015年,市安监局将对直接监管的220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各县(市、区)重点企业抽查454家(次),总执法检查工作日为7650
个。监管执法处(室)6个、市煤管局1个、监察支队1个,非直接监管处(室)6个。具体执法计划为:
(一)安全监管一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李俊杰
监管执法人员2名,对市属以上10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分别是:中国五矿邯邢矿山有限公司4家,即:西石门铁矿、玉石洼铁矿、符山铁矿、北洺河铁矿,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武安市南洺河铁矿、中煤第一勘探局、中煤水文地质局、河北省第一地质大队、河北煤田水文地质队、中冶五一八地质队。同时对县(市、区)的非煤矿山等行业抽查50家(次)。
总法定工作日50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300个。具体安排为:
1、市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共5家。年内全面检查3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90个;重点时段检查3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30个;
2、市属以上地质勘探企业共5家。年内全面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60个;
3、重点时段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0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非煤矿山为100个工作日。
(二)安全监管二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玉为民
监管执法人员3人,对市属以上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17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分别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中煤邯郸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718研究所、中国解放军第4723工厂、国电电力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华能集团邯峰发
电厂、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邯郸供电公司、中材国际邯郸装备分公司、河北烟草邯郸分公司、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国能成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邯郸天壕余热发电有限公司;对道路交通、建筑、消防、工信、商务、质监、卫生、教育、体育、文化、铁路、民航、水利、农业、林业、军工、旅游、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综合督查(抽查);同时对县(市、区)的相关企业进行抽查10家(次)。
总法定工作日75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450个。具体安排为:
1、市属以上17家企业:年内全面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02个;
2、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年内进行综合督查(抽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16个;
3、重点时段、重点企业检查 1 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51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81个工作日。
(三)安全监管三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胡建华
监管执法人员3人,对市属以上24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分别是: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邯郸市峰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所邯郸派瑞科技产业园、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云宁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陶二矸石热电厂、中石油邯郸销售分公司、
中石化邯郸石油分公司、五矿邯邢矿业邯郸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电热分公司、龙山电厂、河北邯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邯峰发电厂、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自来水公司、石邯成品油管道中石化华北公司石家庄管理处邯郸站、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邯郸站、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邯郸市长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安华公司。同时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行业抽查150家(次)。 总法定工作日75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450个。具体安排为:
1、年内全面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20个;
2、重点时段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20个;
3、重点企业检查 1 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5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185个工作日。
(四)冶金建材监管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张景富
监管执法人员2人,对市属以上3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分别是: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对县(市、区)冶金、建材企业抽查30家(次)。
总法定工作日50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300个。具体安排为:
1、年内全面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40个;
2、重点时段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40个;
3、重点企业检查1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40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80个工作日。
(五)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郑仲有
监管执法人员2人,负责对邯郸市福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对县(市、区)烟花爆竹储存、零售企业抽查120家(次)。 总法定工作日50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300个。具体安排为:
1、年内全面检查4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4个;
2、重点时段检查4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4个;
3、重点储存企业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9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233个工作日。
(六)职业健康监管处 监管执法责任人:解建海
监管执法人员3人,对市属以上15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分别为:北洺河铁矿、西石门铁矿、邯矿集团云宁矸石电厂、玉石洼铁矿、南洺河铁矿、邯郸钢铁集团公司、马头洗选厂、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公司、邯郸洗选厂、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水泥厂、河北峰煤焦化有限公司、邯郸金华焦化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营汉光机械厂。同时对县(市、区)30家(次)的职业安全健康行业进行检查督导。
总法定工作日75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450个。具体安排为:
1、年内全面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20个;
2、重点时段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20个;
3、重点企业检查 1 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2个;
4、检查督导县(市、区)188个工作日。
(七)邯郸市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 监管执法责任人:赵文良
监管执法人员5人,对全市40家煤矿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市属地安全监管的煤矿27家,县(市、区)政府(属地)安全监管的煤矿13家。
1、市属地安全监管的煤矿27家。
(1)正常生产矿井23家:九龙矿、新三矿、新三矿北区、新屯矿、羊东矿、大社矿、辛安矿、万年矿、梧桐庄矿、大淑村矿、邯郸市大力矿业有限公司、邯郸通顺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康城煤矿、郭二庄煤矿、郭二庄煤矿二坑、阳邑煤矿、陶一煤矿、陶二煤矿、云驾岭煤矿、亨健矿业公司、聚隆矿业公司;
(2)整合基建矿井1家:太行矿业公司;
(3)停产停建矿井3家:武安市金铭煤矿、邯郸市沙果园煤矿、武安市贺庄煤矿。
2、县(市、区)政府(属地)安全监管的煤矿13家。
(1)正常生产矿井4家:永年县焦窑煤矿、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磁县申家庄煤矿。邯郸市峰合矿业有限公司;
(2)整合基建矿井5家:天成矿业公司、戎利矿业公司、磁县旭源矿业有限公司、磁县昱武矿业有限公司、河北国控健达矿业有限公司;
(3)停产停建矿井4家:磁县梧桐岭煤矿、磁县前岭矿业有限公司、河北国控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成安县煤矿。
总法定工作日125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750个。具体安排为:
1、市属以上煤炭煤矿27家,年内执法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
216个;
2、县(区)政府(属地)监管的正常生产煤矿4家,年内执法检查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32个。整合基建矿井(5家),年内执法检查2次,执法检查工作日40个。停产停建矿井(4家),年内执法检查4次,执法检查工作日16个;
3、重点时段检, 查重点煤矿1 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20个;
4、参与省局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60个;
5、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50个;
6、检查督导产煤县为16个工作日。
(八)邯郸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监察执法责任人:成云祥 监察执法人员12人,共对174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市属以上企业110 家,抽查县属企业64家。
1、对市属以上26家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其中煤矿企业(21家):即冀中能源峰峰集团13家,分别为梧桐庄煤矿、大淑村煤矿、万年煤矿、黄沙煤矿、九龙煤矿、薛村煤矿、新三矿、小屯煤矿、羊东煤矿、邯郸通顺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牛儿庄采矿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邯郸市大力采矿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邯矿集团8家,分别为云驾岭煤矿、陶一煤矿、陶二煤矿、郭二庄煤矿、康城煤矿、阳邑煤矿、亨健矿业有限公司、聚隆矿业有限公司。铁矿企业(5家):即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4家,分别为北洺河铁矿、西石门铁矿、玉石洼铁矿、符山铁矿;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南洺河铁矿。
2、对市属及以上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共84家进行执法检
查。分别为: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下属企业(4家),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下属企业(4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718研究所(2家)、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武安分公司(2672)、邯郸供电公司及其下属企业(4家)、中国石油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河北邯郸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杏园油库、河北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邯郸热电厂、大唐马头电厂、邯峰电厂、大唐武安热电公司、成安秸秆电厂、邯郸金隅太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家)、邯邢矿业有限公司物流中心、邯邢矿业有限公司机械厂、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丰华重工有限公司、中煤邯郸煤矿机械责任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公司、市供销社棉麻总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阳光集团商场、美食林集团商场、河北蓝保地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邯郸市烟草公司、中储粮3家、卫生系统医院5家、金融机构4家、中国移动邯郸分公司、中国电信邯郸分公司、中国联通邯郸分公司、五粮液集团永不分梨酒厂、邯郸通用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丛台酒厂、邯郸市自来水公司、邯郸市福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抽查建筑施工工地20家。
3、采取抽查方式对64家县属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总法定工作日3000个,其中,执法检查工作日1800个。具体安排为:
(1)年内对上述110家市属以上企业各检查1次,执法工作日为960个;
(2)年内对上述64家县属企业各抽查1次,执法检查工作日为280
个;
(3)重点时段执法检查工作日为400个;
(4)重点企业执法抽查为160个工作日。
(九)非直接监管处室的监管执法
6个非直接监管处(室)分别为:规划科技处(2人)、人事培训处(5人)、安全生产协调处(3人)、事故调查处(4人)、应急救援办(2人)、行政许可服务处(3人),共计19人,分别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综合监管执法(总法定工作日为19×250=4750个工作日),总执法检查工作日为4750×60%=2850个工作日。
四、重点检查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邯郸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二)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规定实施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具体内容为: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备案、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两节”、“两会”等重点时段执法安排
“元旦”、“春节”、全国“两会”,以及“五一”、“十一”期间,在全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对市属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特别对县属以下重点企业进行抽查,确保重点时段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