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护士延续注册工作流程图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由现执业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请人填写《护士延续注 册申请审核表》并签署意见后,统一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合格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统一报送市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主管人员在审核合格后统一报送 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 予以确认、制证、盖章。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2836762 内 部 监 督 电 话 : 2835129 注:1、办事依据: 《护士条例》第十条;省卫生厅;辽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省卫生厅授权市卫生局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事项的批复》 (辽审 改办发[2010]1 号) ; 2、凡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的,护士执业注册无效。 3、医疗卫生机构如果聘用未办理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护士条 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工作时限 45 日。
4-(2)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工作流程图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
申请人应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 由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分别签署意见
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卫 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合格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由市(县)、区卫生局或市管医疗机构统一报送市行政 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经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 生窗口审核合格后统一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 《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制 证、盖章。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2836762 内 部 监 督 电 话 : 2835129
注:1、办事依据: 《护士条例》第九条;省卫生厅;辽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省卫生厅授权市卫生局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事项的批复》 (辽审 改办发[2010]1 号) ; 2、护士变更注册应当在其取得的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提出,应到拟执业机构主管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 3、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的内容仅
限于执业地点的变更,护士执业证书上护士姓名、出生 日期等项目的变化,不属于法定的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的内容,这些内容发生变化, 应当及时向负责执业注册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核实后,逐级上报至省卫生 厅,由省卫生厅重新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4、医疗机构聘用护士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护士条例》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工作时限 45 日。
5 护士延续注册工作流程图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由现执业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请人填写《护士延续注 册申请审核表》并签署意见后,统一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合格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统一报送市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主管人员在审核合格后统一报送 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 予以确认、制证、盖章。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2836762 内 部 监 督 电 话 : 2835129 注:1、办事依据: 《护士条例》第十条;省卫生厅;辽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省卫生厅授权市卫生局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事项的批复》 (辽审 改办发[2010]1 号) ; 2、凡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的,护士执业注册无效。 3、医疗卫生机构如果聘用未办理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护士条 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4、工作时限 45 日。
4-(2)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工作流程图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
申请人应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 由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分别签署意见
向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卫 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合格后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由市(县)、区卫生局或市管医疗机构统一报送市行政 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经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 生窗口审核合格后统一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 《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制 证、盖章。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2836762 内 部 监 督 电 话 : 2835129
注:1、办事依据: 《护士条例》第九条;省卫生厅;辽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省卫生厅授权市卫生局办理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事项的批复》 (辽审 改办发[2010]1 号) ; 2、护士变更注册应当在其取得的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提出,应到拟执业机构主管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 3、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的内容仅
限于执业地点的变更,护士执业证书上护士姓名、出生 日期等项目的变化,不属于法定的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的内容,这些内容发生变化, 应当及时向负责执业注册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核实后,逐级上报至省卫生 厅,由省卫生厅重新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4、医疗机构聘用护士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护士条例》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工作时限 4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