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市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赣教助字〔2011〕12号)的文件精神及县教体局关于转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的管理,结合我镇小学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与任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加强我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的发放到最急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手中。
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评审小组
组 长:周振河
副组长:蒋名华
组 员:蔡仕景、肖有仪、张高羽、肖悦、蒋绣谷、各班班主任。
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评定标准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财政供养人员的子女、城镇和农村较富裕农民的子女不属于资助对象。
四、规范工作程序
1、公开信息。学校通过大会、通知等形式公布资助信息,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条件、申请方式、审批程序、监督措施。
2、申请。
1)每学年初,学校根据教育、财政部门分配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参照贫困寄宿生档案库情况将名额分解到各年级和班级,由班主任宣读补助政策,组织科任教师、宿舍管理员,初步确定补助对象,然后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2)学生领取、填写《申请表》后,向学校提交《申请表》及户籍所在地(村、乡委会)出具的贫困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3)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每学年核定一次。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的原则审核发放。
3、审查。
1)学校领导、评审小组对申请受资助对象按照本细则第三点共11项条件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并按分配的指标,确定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受助人数及名单。
2)由班主任组织本班经审查后确定的拟受助学生的身份证、学籍号、发放金额、监护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一卡通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核对签字后,通过年级将《汇总表》交学校。
4、公示。学校将审查后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通知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并拍照留存。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应予以取消。
5、资料报送。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装订成册的受助学生《申请表》1份和学生签名的《汇总表》一式4份(教育、财政、银行和学校)提交局财务股。
6、补助金发放。县财政部门将资助金直接打入“一卡通”内。
五、建立家庭贫困寄宿学生档案数据库。
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台帐,详细记录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人数、名单、数额,以及相关文件、申请表、发放表、评审记录等各种档案,档案按学期装订成册,并加目录、封面存档,以备上级核查。相关资料由学校存档保存5年。
六、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对贫困寄宿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贫困寄宿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对于部分贫困寄宿生的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并能承受子女的上学费用的,要在下一期停止向其发放补助费。对于弄虚作假写申请,学生本人生活铺张浪费、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将终止补助。
学校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我校举报电话:0796--5214160
禾市镇中心小学
2011、9、10
禾市镇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赣教助字〔2011〕12号)的文件精神及县教体局关于转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的管理,结合我镇小学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与任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加强我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的发放到最急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手中。
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领导、评审小组
组 长:周振河
副组长:蒋名华
组 员:蔡仕景、肖有仪、张高羽、肖悦、蒋绣谷、各班班主任。
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评定标准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财政供养人员的子女、城镇和农村较富裕农民的子女不属于资助对象。
四、规范工作程序
1、公开信息。学校通过大会、通知等形式公布资助信息,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条件、申请方式、审批程序、监督措施。
2、申请。
1)每学年初,学校根据教育、财政部门分配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参照贫困寄宿生档案库情况将名额分解到各年级和班级,由班主任宣读补助政策,组织科任教师、宿舍管理员,初步确定补助对象,然后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2)学生领取、填写《申请表》后,向学校提交《申请表》及户籍所在地(村、乡委会)出具的贫困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3)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每学年核定一次。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的原则审核发放。
3、审查。
1)学校领导、评审小组对申请受资助对象按照本细则第三点共11项条件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并按分配的指标,确定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受助人数及名单。
2)由班主任组织本班经审查后确定的拟受助学生的身份证、学籍号、发放金额、监护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一卡通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核对签字后,通过年级将《汇总表》交学校。
4、公示。学校将审查后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通知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并拍照留存。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应予以取消。
5、资料报送。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装订成册的受助学生《申请表》1份和学生签名的《汇总表》一式4份(教育、财政、银行和学校)提交局财务股。
6、补助金发放。县财政部门将资助金直接打入“一卡通”内。
五、建立家庭贫困寄宿学生档案数据库。
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台帐,详细记录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人数、名单、数额,以及相关文件、申请表、发放表、评审记录等各种档案,档案按学期装订成册,并加目录、封面存档,以备上级核查。相关资料由学校存档保存5年。
六、监督和检查
学校要对贫困寄宿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贫困寄宿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对于部分贫困寄宿生的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并能承受子女的上学费用的,要在下一期停止向其发放补助费。对于弄虚作假写申请,学生本人生活铺张浪费、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将终止补助。
学校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我校举报电话:0796--5214160
禾市镇中心小学
201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