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管理,切实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建设,保障职工生命安全,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或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不良和管理上的缺失。主要从技术管理、生产现场、人员操作、装备设施等方面进行排查。
第三条 安全隐患按系统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巷维、其他共十一类。
第四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每月主持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召开安全隐患整改办公会,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计划,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及时做出安全隐患整改决策和指令。
第五条 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开展负有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计划,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各项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六条 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周组织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
监察责任,参加安全隐患排查,跟踪落实现场安全隐患整改。
第七条 机电副矿长对全矿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计划,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八条 矿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技术措施,配备技术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全费用资金计划,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九条 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技术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十条 调度室主任:在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全矿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负管理责任,对全矿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负全面管理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排查处理责任:
1、由矿长主持,每月下旬召开一次矿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分管矿领导及安全生产各相关单位参加,会议对重大和主要安全隐患以及各专业共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做出处理意见。
2、分管矿领导每月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上对其分管专业存在
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负责,完成矿提出的安全隐患处理任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制订解决处理方案,限期处理。
3、驻矿安监科负责全矿各单位安全隐患(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排查、收集、筛选、落实处理、建档管理工作。安全员每天对各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与处理进行督促,及时下发安全隐患监察意见书、不按期排除安全隐患罚款通知单、安全隐患强制排除通知单和安全人员意见书。对未按期处理安全隐患造成的事故进行追查分析。按隐患追究制度提出处罚意见。
4、调度室是处理安全隐患的直接组织、协调、责任部门,每月将矿井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安全隐患的处理必须及时,对需矿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调度室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限期处理。向安监科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5、生产技术科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因设计不合理和施工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安全隐患,把预想到的安全隐患,制订有效措施加以克服;每月把安全隐患处理与矿生产作业计划一并考核。
6、机电科要按照处理安全隐患现场的要求及需要提供完好合格的机电设备,杜绝井下设备失爆现象的发生。排查机电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分管领导汇报,向安监科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7、通风科要为发生隐患地点提供充分的通风自然条件,保
障通风系统的完善,确保安全隐患处理自然环境符合要求,排查“一通三防”、监控、人员定位、通讯系统安全隐患,向分管领导汇报,向安全部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8、防突科要做好矿井防突和抽采工作,排查防突、抽采安全隐患,向分管领导汇报,向安监科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9、区队是处理安全隐患的实施单位,每周排查一次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安监科填报安全隐患排查表。区队长对本区队各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除负总责,按照矿长安全办公会的安排和业务部门的意见,认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检查、排除责任,做好登记,存档等安全隐患的管理工作。
10、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直接负责,现场接受各级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隐患消除任务。对当班因缺少材料、备件确实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区队和调度室汇报。
11、职工个人是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的具体执行者,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向本班组班组长、跟班领导、安检员汇报。在处理安全隐患时,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现场。
第十二条 煤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驻矿安监科负责。
1、矿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好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
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留下事故隐患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2、各分管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每次处罚违章指挥者200元,分管领导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处罚违章指挥者500~1000元,分管领导200~500元;造成轻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3、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整改,如不及时落实整改,对整改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轻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轻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5、各级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轻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6、矿领导对各分管部门和区队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分管矿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7、各级领导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8、各级领导不得为各部门追究处理的责任人员说情、打招乎,违者将严肃处理。
9、凡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0、部门人员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工区队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矿分管领导负责。
11、部门人员要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12、部门、区队管理人员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班组长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复查。同时要向部门、区队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13、部门、区队管理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14、部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15、部门、区队管理人员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三违”人员时,要立即给予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交安监科执行处
罚,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16、部门、区队管理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对其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17、部门、区队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18、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对公司进行了处罚的,对隐患负责单位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矿领导罚款300元(根据罚款金额公司酌情处理)。
19、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未按规定次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未上报安全隐患排查表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次。
20、各班组长要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每次罚款100元,由于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失职或不坚持原则者进行撤职处理,并到安全部学习1 天。
21、班组长带领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的安全状况,排除安全隐患后才能进行作业。如对自身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22、各班组组长对本班组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
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否则撤消其班组长职务并处罚款200元。
23、各班组组长必须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24、各单位未按要求组织隐患排查的,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
25、各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或通知书,不按整改时间整改的、未按时交安全隐患整改回执书的、隐患整改单位整改完后未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安全隐患整改验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100元/次;验收整改不合格的,对整改单位处罚100元/次。
第二章 公示通报
第十三条 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国投煤炭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向国投煤炭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
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管理,切实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建设,保障职工生命安全,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或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不良和管理上的缺失。主要从技术管理、生产现场、人员操作、装备设施等方面进行排查。
第三条 安全隐患按系统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巷维、其他共十一类。
第四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每月主持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召开安全隐患整改办公会,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计划,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及时做出安全隐患整改决策和指令。
第五条 生产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开展负有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计划,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各项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六条 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周组织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
监察责任,参加安全隐患排查,跟踪落实现场安全隐患整改。
第七条 机电副矿长对全矿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计划,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八条 矿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技术措施,配备技术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全费用资金计划,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九条 分管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安全隐患技术措施,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十条 调度室主任:在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全矿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负管理责任,对全矿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负全面管理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排查处理责任:
1、由矿长主持,每月下旬召开一次矿安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分管矿领导及安全生产各相关单位参加,会议对重大和主要安全隐患以及各专业共同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做出处理意见。
2、分管矿领导每月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上对其分管专业存在
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负责,完成矿提出的安全隐患处理任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制订解决处理方案,限期处理。
3、驻矿安监科负责全矿各单位安全隐患(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排查、收集、筛选、落实处理、建档管理工作。安全员每天对各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与处理进行督促,及时下发安全隐患监察意见书、不按期排除安全隐患罚款通知单、安全隐患强制排除通知单和安全人员意见书。对未按期处理安全隐患造成的事故进行追查分析。按隐患追究制度提出处罚意见。
4、调度室是处理安全隐患的直接组织、协调、责任部门,每月将矿井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安全隐患的处理必须及时,对需矿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调度室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限期处理。向安监科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5、生产技术科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因设计不合理和施工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安全隐患,把预想到的安全隐患,制订有效措施加以克服;每月把安全隐患处理与矿生产作业计划一并考核。
6、机电科要按照处理安全隐患现场的要求及需要提供完好合格的机电设备,杜绝井下设备失爆现象的发生。排查机电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分管领导汇报,向安监科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7、通风科要为发生隐患地点提供充分的通风自然条件,保
障通风系统的完善,确保安全隐患处理自然环境符合要求,排查“一通三防”、监控、人员定位、通讯系统安全隐患,向分管领导汇报,向安全部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8、防突科要做好矿井防突和抽采工作,排查防突、抽采安全隐患,向分管领导汇报,向安监科填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表。
9、区队是处理安全隐患的实施单位,每周排查一次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向安监科填报安全隐患排查表。区队长对本区队各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除负总责,按照矿长安全办公会的安排和业务部门的意见,认真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检查、排除责任,做好登记,存档等安全隐患的管理工作。
10、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直接负责,现场接受各级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隐患消除任务。对当班因缺少材料、备件确实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区队和调度室汇报。
11、职工个人是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的具体执行者,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向本班组班组长、跟班领导、安检员汇报。在处理安全隐患时,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现场。
第十二条 煤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责任追究和处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驻矿安监科负责。
1、矿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抓好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
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留下事故隐患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2、各分管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每次处罚违章指挥者200元,分管领导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处罚违章指挥者500~1000元,分管领导200~500元;造成轻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3、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整改,如不及时落实整改,对整改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轻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轻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5、各级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轻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6、矿领导对各分管部门和区队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分管矿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7、各级领导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8、各级领导不得为各部门追究处理的责任人员说情、打招乎,违者将严肃处理。
9、凡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0、部门人员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工区队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矿分管领导负责。
11、部门人员要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12、部门、区队管理人员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班组长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复查。同时要向部门、区队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13、部门、区队管理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14、部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15、部门、区队管理人员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三违”人员时,要立即给予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交安监科执行处
罚,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16、部门、区队管理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对其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17、部门、区队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追查处理。
18、上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对公司进行了处罚的,对隐患负责单位罚款1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分管矿领导罚款300元(根据罚款金额公司酌情处理)。
19、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未按规定次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未上报安全隐患排查表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次。
20、各班组长要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每次罚款100元,由于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失职或不坚持原则者进行撤职处理,并到安全部学习1 天。
21、班组长带领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的安全状况,排除安全隐患后才能进行作业。如对自身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22、各班组组长对本班组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
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否则撤消其班组长职务并处罚款200元。
23、各班组组长必须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24、各单位未按要求组织隐患排查的,则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
25、各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或通知书,不按整改时间整改的、未按时交安全隐患整改回执书的、隐患整改单位整改完后未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安全隐患整改验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100元/次;验收整改不合格的,对整改单位处罚100元/次。
第二章 公示通报
第十三条 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国投煤炭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向国投煤炭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