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及书记员面试知识模拟题

法院法官及书记员面试知识模拟题

1.请你谈谈人民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

解析: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

第一,从全国法院系统来看,我国实行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法院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所有案件的终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一级,中级人民法院设地级市(或设区的市)一级,基层法院设在区县所在地。除此之外,我国还设有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第二,从法院系统内部来看,一个法院内部包括审判业务部门和非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包括立案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和执行庭;非审判业务部门包括行装处、政治处、研究室、司法警察处、纪检监察处和办公室等部门。

2.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有些法院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你对此怎么看?

解析: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相互理解、非对抗性的特点、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我国目前在社会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大量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不过,我们同时也要注意到,调解是具有其自身要求,只有在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况下法官才可能运用调解的方式,考虑到有些案件的特殊性,比如家庭暴力案件,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建议不采用调解的方式。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调解是由案件本身的性质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

因此,法院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并不科学,它可能会导致法官为了在工作考核中获得肯定,盲目地进行调解,最终导致该调的调,不该调的也调,结果必然是当事人不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在学习三个至上原则的过程中,有人认为不可能同时存在三个最高的原则,三者是冲突的,你是否同意他们的看法,为什么?

解析:三个至上指的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政法工作中应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三个至上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我们所说的三个至上关系到事业、利益和规范三个方面。就事业来说,具体组织的事业、个人的事业应该服从于党的事业;就利益来说,具体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应该服从人民的利益;就规范来说,任何规范包括什么道德、宗教、纪律的规范都必须服从宪法法律规范。事业、利益、规范三个方面的三个至上分别而相关地成立。它们各自在某一个范畴是至上的,因此并不存在矛盾。

实践中有人认为三个至上是矛盾的说法是错误的,这完全是他们对三个至上的误解,没有认清三个至上是三个方面的至上。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工作中,党的事业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人民利益至上是政法工作的终极目标,宪法法律至上是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三个至上不可相互取代,更不能用一个至上取代另一个至上。

4 如果你作为一个法官,你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遇到价值冲突的时候,你怎么去处理。 解析: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a、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b、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c、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秩序是基本的价值,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有秩序的状态,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其他的价值也就无法实现。正义是最高的价值,法所追求的最崇高的目标所说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这些位界不是绝对的,法律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时候,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到底应选择什么价值作为优先考虑的。而且这几种法律价值之间仍然可能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冲突,法律在运作过程中虽然不可能完全消解这些冲突,但是可以尽量缓解这些矛盾,使得这些冲突减少甚至达到一定状态的协调和平衡,这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共同的任务,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法院法官及书记员面试知识模拟题

1.请你谈谈人民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

解析: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

第一,从全国法院系统来看,我国实行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四级法院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所有案件的终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在省一级,中级人民法院设地级市(或设区的市)一级,基层法院设在区县所在地。除此之外,我国还设有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第二,从法院系统内部来看,一个法院内部包括审判业务部门和非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包括立案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和执行庭;非审判业务部门包括行装处、政治处、研究室、司法警察处、纪检监察处和办公室等部门。

2.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现在有些法院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你对此怎么看?

解析: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相互理解、非对抗性的特点、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我国目前在社会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大量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不过,我们同时也要注意到,调解是具有其自身要求,只有在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况下法官才可能运用调解的方式,考虑到有些案件的特殊性,比如家庭暴力案件,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建议不采用调解的方式。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调解是由案件本身的性质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的。

因此,法院将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并不科学,它可能会导致法官为了在工作考核中获得肯定,盲目地进行调解,最终导致该调的调,不该调的也调,结果必然是当事人不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3.在学习三个至上原则的过程中,有人认为不可能同时存在三个最高的原则,三者是冲突的,你是否同意他们的看法,为什么?

解析:三个至上指的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政法工作中应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三个至上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我们所说的三个至上关系到事业、利益和规范三个方面。就事业来说,具体组织的事业、个人的事业应该服从于党的事业;就利益来说,具体集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应该服从人民的利益;就规范来说,任何规范包括什么道德、宗教、纪律的规范都必须服从宪法法律规范。事业、利益、规范三个方面的三个至上分别而相关地成立。它们各自在某一个范畴是至上的,因此并不存在矛盾。

实践中有人认为三个至上是矛盾的说法是错误的,这完全是他们对三个至上的误解,没有认清三个至上是三个方面的至上。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工作中,党的事业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人民利益至上是政法工作的终极目标,宪法法律至上是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三个至上不可相互取代,更不能用一个至上取代另一个至上。

4 如果你作为一个法官,你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遇到价值冲突的时候,你怎么去处理。 解析: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a、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b、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c、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秩序是基本的价值,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有秩序的状态,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其他的价值也就无法实现。正义是最高的价值,法所追求的最崇高的目标所说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这些位界不是绝对的,法律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时候,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到底应选择什么价值作为优先考虑的。而且这几种法律价值之间仍然可能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秩序与自由、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冲突,法律在运作过程中虽然不可能完全消解这些冲突,但是可以尽量缓解这些矛盾,使得这些冲突减少甚至达到一定状态的协调和平衡,这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共同的任务,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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