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分析

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分析

作者:朱雯婷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摘要】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对于限制行政处罚机关的作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完善行政程序法体系,实现法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概述、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完善三部分,从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基本概念界定和价值分析入手,详细研究了我国对于追诉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并对完善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裁决时效;执行时效

一、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概述

2005年,“杜宝良(化名)105次被罚”事件曾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①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对于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思考。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缺陷与不足?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待分析研究或加以解决。

(一)相关概念界定

在我国,尽管学者们对于“时效”概念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并没有太大争议,大都认为时效制度中应包含以下三个要素:首先要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这是时效制度建立的前提;其次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即经过一定的期限,这也是时效制度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最后,还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将“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与“经过一定的时间”最终联系起来,这是时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1.行政时效制度

行政法中的时效制度即行政时效制度,它是各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结果。相较于民法、刑法等部门的时效制度,行政时效制度起步较晚。而对于其概念界定,学者们也看法不一,理论界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时效是否仅仅是时间上的限制,即等同于期限?行政时效制度是否同等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行政时效制度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是否仅限于不作为?行政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多样性的还是仅指不利后果?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比较赞同方世荣、戚建刚在《论行政时效制度》一文中所表达的观点,“即行政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限而产生某种行政法律后果的程序法律制度。”②行政时效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情况的不同会呈现多样性,它包括对当事人的有利后果或不利后果,也包括仅确认一种客观状态的情形,而后一种情形是不存在对当事人是否有利或不利问题的。

2.行政处罚时效制度

一般来说,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与其他各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样,都存在责任免除的问题,时效免责即属于免责的方式之一,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是对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予以时间限制的制度,也是行政时效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适用阶段的不同,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可以分为追诉时效制度、裁决时效制度以及执行时效制度。追诉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从而产生对相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后果;裁决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裁决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就不能再作出处罚裁决;执行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予相对人一定履行期限后,如果经过法定期限仍未执行处罚决定的,应当免予执行。③二、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六个月期限等等。然而,此种分类方法并不能全面反映我国有关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揭示相关立法缺陷,因此本文将采用第一种分类方法,从追诉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的角度来分析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现状。

(一)追诉时效

基于人的社会性、可改造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时间的变化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追诉时效制度在各国行政法上产生并普遍采用。我国1996年制定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29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则是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规定。

另外,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第29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等法律条文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制度尚存很多不足。如法律条文有关“未被发现”、起算标准等问题的表述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够合理;立法上尚无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终止等问题的明确规定等等,这些问题与立法缺陷都亟待解决。

(二)裁决时效

我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规定都是有关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规定。卫生部1997年6月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29条规定也同样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上述规定仅仅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的要求,而非对于裁决时效制度的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分析

作者:朱雯婷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摘要】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对于限制行政处罚机关的作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完善行政程序法体系,实现法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概述、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完善三部分,从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基本概念界定和价值分析入手,详细研究了我国对于追诉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并对完善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裁决时效;执行时效

一、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概述

2005年,“杜宝良(化名)105次被罚”事件曾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①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对于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思考。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缺陷与不足?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待分析研究或加以解决。

(一)相关概念界定

在我国,尽管学者们对于“时效”概念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并没有太大争议,大都认为时效制度中应包含以下三个要素:首先要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这是时效制度建立的前提;其次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即经过一定的期限,这也是时效制度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最后,还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将“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与“经过一定的时间”最终联系起来,这是时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1.行政时效制度

行政法中的时效制度即行政时效制度,它是各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结果。相较于民法、刑法等部门的时效制度,行政时效制度起步较晚。而对于其概念界定,学者们也看法不一,理论界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时效是否仅仅是时间上的限制,即等同于期限?行政时效制度是否同等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行政时效制度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是否仅限于不作为?行政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多样性的还是仅指不利后果?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比较赞同方世荣、戚建刚在《论行政时效制度》一文中所表达的观点,“即行政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限而产生某种行政法律后果的程序法律制度。”②行政时效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根据情况的不同会呈现多样性,它包括对当事人的有利后果或不利后果,也包括仅确认一种客观状态的情形,而后一种情形是不存在对当事人是否有利或不利问题的。

2.行政处罚时效制度

一般来说,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与其他各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样,都存在责任免除的问题,时效免责即属于免责的方式之一,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是对行政处罚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予以时间限制的制度,也是行政时效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适用阶段的不同,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可以分为追诉时效制度、裁决时效制度以及执行时效制度。追诉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从而产生对相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后果;裁决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裁决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就不能再作出处罚裁决;执行时效,是指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予相对人一定履行期限后,如果经过法定期限仍未执行处罚决定的,应当免予执行。③二、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六个月期限等等。然而,此种分类方法并不能全面反映我国有关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揭示相关立法缺陷,因此本文将采用第一种分类方法,从追诉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的角度来分析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现状。

(一)追诉时效

基于人的社会性、可改造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时间的变化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追诉时效制度在各国行政法上产生并普遍采用。我国1996年制定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29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则是对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规定。

另外,通过对《行政处罚法》第29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等法律条文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制度尚存很多不足。如法律条文有关“未被发现”、起算标准等问题的表述不够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够合理;立法上尚无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终止等问题的明确规定等等,这些问题与立法缺陷都亟待解决。

(二)裁决时效

我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中对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规定都是有关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规定。卫生部1997年6月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29条规定也同样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上述规定仅仅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的要求,而非对于裁决时效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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