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审核
摘要: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条款的审核是不可或缺的。除了
标的物、支付、交货期等核心条款必须严格审核之外,其他的如包
装运输、检验、索赔等等条款也不容忽视。本文对非核心条款如何
审核以及需要关注的重点加以阐述,以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
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实际业务操作起到指导作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审核
一、包装、运输及保险条款
1.包装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延续,追加在包装上的费用也属生产费用。
包装不仅能起到保护商品和美化商品的作用,而且包装本身还是货
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因此,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
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做出明确规定。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如
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
拒收货物。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包装,应
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规定包装材料、造型和规格。除了传统商
品,其包装单为交易双方所知者外,不宜采用“按惯常方式包装”、
“适合海洋运输包装”、或“卖方习惯包装”等含糊的包装术语。 运
输标志(唛头)由何方提供也应该明确。
2.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有很多种,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
输、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运输、管道运输等多种方式。运输
条款的审核要根据国际贸易术语。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
的港、是否分批装运以及装运通知等内容。所以在审核时双方必须
明确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
《incoterms 2000》),该《规则》将其汇集的13种贸易术语分为e、
f、c、d四组,并分别作了具体解释。目前,2011年将要推出
《incoterms 3000》的版本,将13个贸易术语缩减为11个。因此,
在审理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其中的贸易术语是出自于哪个国际贸易
惯例。合同中出现贸易术语后,都必须指明是使用哪个版本的贸易
术语。
交货期是指卖方在约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时间。无论
是fob抑或是cif贸易术语,按照国际商会的解释,装运期和交货
期是一致的。但是实际业务中,买方经常另行规定交货期,这其实
对卖方非常不利。原因在与规定交货期意味着突破了原先贸易术语
所规定的货物风险转移点和时间限制,卖方只有在规定的交货期完
成交货,才算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人为的将交货期和装运期分开,
无疑是扩大了卖方的交货风险。
分批装运一般都会和分批付款互相联系。分批付款在信用证交易
下,需要在每次付款前提交相应单据,这些单据应该包括分批装运
的提单等文件。合同中有分批装运和分期付款时,一定要同时审查
合同和信用证条款,确保二者保持一致。
3.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向保险公司转嫁合同过程中的风
险损失,通常会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投保事宜。保险种别很多,主要
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等。公司主要是销售货物,因
此一般合同中只承保货物本身和货物运输相关的保险,但是某些大
型设备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其他合同会要求公司承包除上述
保险之外的保险,如第三者险,环境险等。交易双方在合同中,应
当明确有谁办理投保,向哪个公司投保,采用什么保险条款,投保
哪些险别,保险金额如何确定,保险费由谁承担,提供什么保险凭
证等,这几项内容应在合同中清楚地一一列明,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二、商品检验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都订有商品检验条款,以便于合同当事人按
约定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条件交接货物。因商品的种类、特性及
对检验、检疫的要求不同,一般地说,该条款通常包括检验权、检
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技术标准与检验证书等内容。审核
重点如下:
1.对商品检验权的约定应公平合理
商品检验权的归属,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订明。可约定由卖方、
买方、买卖双方或者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提供检验证
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一个检验机构,那
么该检验机构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可以对合同标的物进行检
验。
2.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应合理
对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在合同中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中一
般会规定,在货物验收之前有出厂检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有到货
检验,如果是大型设备,则货物到达后的检验只是对货物的数量和
质量进行表面判断,真正的检验应该属于设备的试运行。大型设备
试运行成功或,买方应签署相关证书,签署该证书一般可以理解为
设备通过了检验。
3.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约定检验机构
商品检验机构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包括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
验机构以及非官方检验机构。各种检验机构的经验性质、资信情况、
检测水平等各不相同,应择优选择,并在合同中订明。
三、单据条款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单据,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
算货款、处理异议索赔和解决合同争议的主要凭证。单据的种类有
很多,主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发票、包装单据(主要包括
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等。必要的单据
双方要约定,对于卖方而言,单据最好是不需要买方配合就能取得
的单据,否则如果无法取得,又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会造成无
法议付的情发生;审查单据条款时,应注意其内容与合同其他条款
的衔接,避免出现彼此抵触的情况;在单据条款中,应将单据的类
别、名称、份数等有关主要内容具体列明,以利合同的履行。
四、违约条款和索赔条款
违约条款和索赔条款在一般合同中所占篇幅较大,而且是集中体
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条文。在国际贸易中,违约责任一般固化为
违约金,违约金的多少通常多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从卖方而言,愿
意承担的违约金包括晚交货、货物质量、货物数量等只与货物本身
发生联系的违约金。但在实际业务中,所能见到的违约金多种多样,
包括晚发货、服务不及时、没有递交规定的文件、没有办理相关保
险等和履行合同义务发生联系的违约金。从本质上说,违约金是法
律强制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一笔金钱。但是从现实考虑,卖方一
般仅承担和货物本身发生联系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在合同中应该合理,不宜过高或者过低。合同中也
可订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尽量
要有一个最高上限,对于晚交货违约金,通常还要约定违约金数额
不超过未交货物的xx%。具体数额一般规定5%左右。除了违约金的
规定,还应规定免责事项。 如卖方不承担因为买方违规操作或者
货物自身折旧引起的损失;卖方不承担任何的间接损失,包括利润
的损失。我方承担的最大损失仅为货物本身价格等。同时要避免一
次违约行为,被多次追求责任的条款出现,包括累计计算违约金等。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通常是指
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的索赔,是国际贸易合同中一项必备的重要条
款。该条款通常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和解决
措施。
合同中通常应明确规定索赔证据,作为双方办理索赔与理赔的依
据。交易双方应选择公正、权威的检验机构,一般都是第三方机构
且双方同意,出具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证明文件。索赔期限的长短
也应规定合理,注意提出索赔的时间应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或是现
场之后立即进行,不宜久拖。如有必要可以规定解决措施如如果货
物数量缺失,应补足货物,货物质量有问题应对有问题的货物进行
替换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其条款的主要
内容应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
明、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办法的约定。 首先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的约定要适当。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较广,它包括自然力量引起的
水灾、旱灾、冰灾、雪灾、雷电、暴风雨、地震、海啸等和社会原
因引起的战争、暴动、骚乱、政府颁布禁令、封锁禁运和调整政策
制度等。除了在合同条款中将不可抗力时间一一列举,也可以概括
式地约定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某些特殊事
项希望写就不可抗力中,应在该条款中明确。其次 通知和证明条
款应明确。合同中应具体约定,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影响合同履
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具有通知义务。并要提供当地商会或法定公
证机构出具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在我国,该项证明文件是由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最后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
则和办法。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使合同根
本不能履行,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只是影响合
同的如期履行,则可酌情延期履行合同。是否在合同中规定一旦不
可抗力事件发生就解除合同的条款,要根据实际贸易情况决定,有
些合同我方并不希望延期执行或解除。
六、仲裁及法律适用条款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一般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
种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调和沟
通,自行解决彼此之间纠纷的方式。所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
都应当规定有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协商不成,再选择仲裁或诉讼
的方式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中推荐使用的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仲裁。由于仲裁具
有自主、灵活和易执行的优势,更符合国际贸易活动的要求。仲裁
协议或仲裁条款在订立时要注意完整性和准确性,才有利于仲裁机
构的受理,以及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诉讼是不推荐选择的争议解决
方式,但如果一定选择诉讼的话,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处理争议的国
家或者地区的司法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也可以规
定使用第三国法律。
一般地说,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主要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
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语言、仲裁规则、仲裁效力和仲裁
费用负担等内容。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目前推荐选择的仲裁机构如
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国际商会仲裁法院
(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如果对方均不可上述仲裁机构,可
以选择在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对方执意选择本国的仲裁机
构,那么适用法律应选择第三国法律。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不同法律对合同行为的
不同理解,合同中应该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适用合同当事人一
方所在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和转让条款
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规定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除非出现了合同约定的
事项。合同中应该确定合同何时生效。如果是双方签字,应当是最
后一方签字生效;如果确定了合同生效的具体时间,可以从该确定
时间起生效;如果是由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应当明确生效的条件。
一般的合同都规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合同生效。对于须经一方批
准方能生效的合同,应当规定一定的时间要求,否则另一方有权在
期限满后调整价格或者取消合同。有些合同将合同生效依附于其他
条件,比如规定合同生效需要上级批准,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卖方开
出保函,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开立信用证等等。对于这种条款,要充
分提示注意相关风险。
合同中对于任何一方的单反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该慎重审查。在实
际业务中,很多合同赋予买方无限扩大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买方
在很多事项下都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所以对于这种合同应该严格
审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对方允许,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除以上条款外,需要合同条款还包括hse(安全)、保密、合同语
言、情势变更条款以及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其他条款内容。hse
(安全)需要专业团队与买方的要求相结合进行论证和审核;保密
条款要明确内容和期限;合同语言如有必要也可明确,以便发生歧
义时可以依此种语言进行解释;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要明确规定是
否合同主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协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范围要
明确。总之,一个好的合同的签订,不但要关注标的物、价格、交
货期等主要条款,同时如包装运输、单据等辅助性条款也不容忽视。
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合同顺利执行,并且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浅谈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审核
摘要: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条款的审核是不可或缺的。除了
标的物、支付、交货期等核心条款必须严格审核之外,其他的如包
装运输、检验、索赔等等条款也不容忽视。本文对非核心条款如何
审核以及需要关注的重点加以阐述,以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
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实际业务操作起到指导作用。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审核
一、包装、运输及保险条款
1.包装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延续,追加在包装上的费用也属生产费用。
包装不仅能起到保护商品和美化商品的作用,而且包装本身还是货
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因此,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
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做出明确规定。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如
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
拒收货物。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包装,应
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规定包装材料、造型和规格。除了传统商
品,其包装单为交易双方所知者外,不宜采用“按惯常方式包装”、
“适合海洋运输包装”、或“卖方习惯包装”等含糊的包装术语。 运
输标志(唛头)由何方提供也应该明确。
2.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有很多种,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
输、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运输、管道运输等多种方式。运输
条款的审核要根据国际贸易术语。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
的港、是否分批装运以及装运通知等内容。所以在审核时双方必须
明确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
《incoterms 2000》),该《规则》将其汇集的13种贸易术语分为e、
f、c、d四组,并分别作了具体解释。目前,2011年将要推出
《incoterms 3000》的版本,将13个贸易术语缩减为11个。因此,
在审理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其中的贸易术语是出自于哪个国际贸易
惯例。合同中出现贸易术语后,都必须指明是使用哪个版本的贸易
术语。
交货期是指卖方在约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时间。无论
是fob抑或是cif贸易术语,按照国际商会的解释,装运期和交货
期是一致的。但是实际业务中,买方经常另行规定交货期,这其实
对卖方非常不利。原因在与规定交货期意味着突破了原先贸易术语
所规定的货物风险转移点和时间限制,卖方只有在规定的交货期完
成交货,才算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人为的将交货期和装运期分开,
无疑是扩大了卖方的交货风险。
分批装运一般都会和分批付款互相联系。分批付款在信用证交易
下,需要在每次付款前提交相应单据,这些单据应该包括分批装运
的提单等文件。合同中有分批装运和分期付款时,一定要同时审查
合同和信用证条款,确保二者保持一致。
3.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向保险公司转嫁合同过程中的风
险损失,通常会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投保事宜。保险种别很多,主要
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保险等。公司主要是销售货物,因
此一般合同中只承保货物本身和货物运输相关的保险,但是某些大
型设备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其他合同会要求公司承包除上述
保险之外的保险,如第三者险,环境险等。交易双方在合同中,应
当明确有谁办理投保,向哪个公司投保,采用什么保险条款,投保
哪些险别,保险金额如何确定,保险费由谁承担,提供什么保险凭
证等,这几项内容应在合同中清楚地一一列明,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二、商品检验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都订有商品检验条款,以便于合同当事人按
约定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条件交接货物。因商品的种类、特性及
对检验、检疫的要求不同,一般地说,该条款通常包括检验权、检
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技术标准与检验证书等内容。审核
重点如下:
1.对商品检验权的约定应公平合理
商品检验权的归属,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订明。可约定由卖方、
买方、买卖双方或者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提供检验证
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一个检验机构,那
么该检验机构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可以对合同标的物进行检
验。
2.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应合理
对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在合同中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中一
般会规定,在货物验收之前有出厂检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有到货
检验,如果是大型设备,则货物到达后的检验只是对货物的数量和
质量进行表面判断,真正的检验应该属于设备的试运行。大型设备
试运行成功或,买方应签署相关证书,签署该证书一般可以理解为
设备通过了检验。
3.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约定检验机构
商品检验机构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包括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
验机构以及非官方检验机构。各种检验机构的经验性质、资信情况、
检测水平等各不相同,应择优选择,并在合同中订明。
三、单据条款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单据,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
算货款、处理异议索赔和解决合同争议的主要凭证。单据的种类有
很多,主要包括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发票、包装单据(主要包括
装箱单、重量单和尺码单)、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等。必要的单据
双方要约定,对于卖方而言,单据最好是不需要买方配合就能取得
的单据,否则如果无法取得,又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会造成无
法议付的情发生;审查单据条款时,应注意其内容与合同其他条款
的衔接,避免出现彼此抵触的情况;在单据条款中,应将单据的类
别、名称、份数等有关主要内容具体列明,以利合同的履行。
四、违约条款和索赔条款
违约条款和索赔条款在一般合同中所占篇幅较大,而且是集中体
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条文。在国际贸易中,违约责任一般固化为
违约金,违约金的多少通常多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从卖方而言,愿
意承担的违约金包括晚交货、货物质量、货物数量等只与货物本身
发生联系的违约金。但在实际业务中,所能见到的违约金多种多样,
包括晚发货、服务不及时、没有递交规定的文件、没有办理相关保
险等和履行合同义务发生联系的违约金。从本质上说,违约金是法
律强制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一笔金钱。但是从现实考虑,卖方一
般仅承担和货物本身发生联系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在合同中应该合理,不宜过高或者过低。合同中也
可订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尽量
要有一个最高上限,对于晚交货违约金,通常还要约定违约金数额
不超过未交货物的xx%。具体数额一般规定5%左右。除了违约金的
规定,还应规定免责事项。 如卖方不承担因为买方违规操作或者
货物自身折旧引起的损失;卖方不承担任何的间接损失,包括利润
的损失。我方承担的最大损失仅为货物本身价格等。同时要避免一
次违约行为,被多次追求责任的条款出现,包括累计计算违约金等。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通常是指
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的索赔,是国际贸易合同中一项必备的重要条
款。该条款通常包括的主要内容有: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和解决
措施。
合同中通常应明确规定索赔证据,作为双方办理索赔与理赔的依
据。交易双方应选择公正、权威的检验机构,一般都是第三方机构
且双方同意,出具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证明文件。索赔期限的长短
也应规定合理,注意提出索赔的时间应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或是现
场之后立即进行,不宜久拖。如有必要可以规定解决措施如如果货
物数量缺失,应补足货物,货物质量有问题应对有问题的货物进行
替换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其条款的主要
内容应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
明、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办法的约定。 首先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的约定要适当。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较广,它包括自然力量引起的
水灾、旱灾、冰灾、雪灾、雷电、暴风雨、地震、海啸等和社会原
因引起的战争、暴动、骚乱、政府颁布禁令、封锁禁运和调整政策
制度等。除了在合同条款中将不可抗力时间一一列举,也可以概括
式地约定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某些特殊事
项希望写就不可抗力中,应在该条款中明确。其次 通知和证明条
款应明确。合同中应具体约定,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影响合同履
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具有通知义务。并要提供当地商会或法定公
证机构出具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在我国,该项证明文件是由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最后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
则和办法。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使合同根
本不能履行,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只是影响合
同的如期履行,则可酌情延期履行合同。是否在合同中规定一旦不
可抗力事件发生就解除合同的条款,要根据实际贸易情况决定,有
些合同我方并不希望延期执行或解除。
六、仲裁及法律适用条款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一般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
种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调和沟
通,自行解决彼此之间纠纷的方式。所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
都应当规定有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协商不成,再选择仲裁或诉讼
的方式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中推荐使用的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仲裁。由于仲裁具
有自主、灵活和易执行的优势,更符合国际贸易活动的要求。仲裁
协议或仲裁条款在订立时要注意完整性和准确性,才有利于仲裁机
构的受理,以及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诉讼是不推荐选择的争议解决
方式,但如果一定选择诉讼的话,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处理争议的国
家或者地区的司法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也可以规
定使用第三国法律。
一般地说,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主要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
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语言、仲裁规则、仲裁效力和仲裁
费用负担等内容。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目前推荐选择的仲裁机构如
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国际商会仲裁法院
(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如果对方均不可上述仲裁机构,可
以选择在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对方执意选择本国的仲裁机
构,那么适用法律应选择第三国法律。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不同法律对合同行为的
不同理解,合同中应该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适用合同当事人一
方所在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和转让条款
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规定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除非出现了合同约定的
事项。合同中应该确定合同何时生效。如果是双方签字,应当是最
后一方签字生效;如果确定了合同生效的具体时间,可以从该确定
时间起生效;如果是由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应当明确生效的条件。
一般的合同都规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合同生效。对于须经一方批
准方能生效的合同,应当规定一定的时间要求,否则另一方有权在
期限满后调整价格或者取消合同。有些合同将合同生效依附于其他
条件,比如规定合同生效需要上级批准,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卖方开
出保函,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开立信用证等等。对于这种条款,要充
分提示注意相关风险。
合同中对于任何一方的单反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该慎重审查。在实
际业务中,很多合同赋予买方无限扩大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买方
在很多事项下都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所以对于这种合同应该严格
审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对方允许,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除以上条款外,需要合同条款还包括hse(安全)、保密、合同语
言、情势变更条款以及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其他条款内容。hse
(安全)需要专业团队与买方的要求相结合进行论证和审核;保密
条款要明确内容和期限;合同语言如有必要也可明确,以便发生歧
义时可以依此种语言进行解释;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要明确规定是
否合同主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协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范围要
明确。总之,一个好的合同的签订,不但要关注标的物、价格、交
货期等主要条款,同时如包装运输、单据等辅助性条款也不容忽视。
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合同顺利执行,并且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