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

1.市场自愈能力:

各种机制可以预防柠檬市场的产生。该经济理论所青睐的机制依赖于自愈市场权力。他们的目的是防止竞次,不使用监管干预,并解释为什么许多经验和信任品在不受管制的市场上成功交易。两种形式市场机制可分为:筛选和信令。他们两者都是通过提供消费者信息,来避免柠檬市场。然而,在缺少信息生成的方式上,两者又是不同的。

A.刷选机制:

筛选机制依赖于消费者的能力和意愿收集相关的信息。是消费者主动采取行动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通过她自己的查询,或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尽可能地了解更多关于提供的产品。就所适用的法律而言,一些学者,尤其是弗朗西斯,艾琳帕里西,奥哈拉和拉里认为,筛选机制可以预防柠檬市场。这些作者指出,消费者有和便宜的渠道去获取面向消费者的公司信息资源,包括第三方评级服务,杂志和互联网。这些来源,反过来,有足够的动机去报道选择法律条文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此外,消费者可以自己在法律图书馆做研究,或咨询律师。可是,这些活动又不太可能会取得很大的成效。因为,法律极其复杂,并且和消费产品的特性相比,不是简单的看一本书,网上搜索就会能很好的理解的。这是更真实的,如果消费者不愿意回答一个特定的法律问题。在一番争议之后,这个问题就会变得更为紧迫。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前,消费者需要明白一个法律选择条款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的影响。

正如任何律师知道谁曾经试图熟识一个外国的法律制度一样,这样做所需的费用是非常庞大的。对于一个外行,比如说消费者,成本会高得令人望而却步。如果消费者仅仅求助于信息中介机构,比如律师,这些成本就能够降低,对适用法律适当理解的机会就会增加。然而,律师不会免费提供咨询。而且,因为消费者合同通常都是小额,预计成本通常超过预期的收益。结果,全方面地考虑适用法律,筛选机制似乎并不非常适合以减轻信息不对称性的问题。

B.信令机制:

另一方面,信令机制,显得更具有可行性。他们依靠更知情的一方愿意披露有关信息,通过发送信号,让不太知情人士了解更多关于不可观察产品的质量。在合同法中,合同担保就是很典型的一种信号。由于合同的担保会增加成本,只有高品质的产品卖家,在不提高价格的前提下,提供。相比之下,低质量产品的卖家得收取更高的合同价格,因为他们不得不比高品质的产品卖家期待更多的保修费用。因此,合同保修向消费者传达不可观察产品的信息。因此,为了在竞争对手中,获得优势地位,专业人士会被诱使为消费者提供信息。

虽然信号传导机制可以预防柠檬市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却不能全盘适用。在一种法律选择不同背景下的信息不对称,会不同于在其他情况下的信息不对称,一定程度,这被称作是信令机制的有效性遭遇质疑。首先,适用的法律会影响行业的声誉,如果只在边际。 在选择法律条文的帮助下,风险分布只会在少数情况下物化。适用的法律,因此,是一种信任产品,其质量,消费者既不能在合同之前,也不能在合同之后确定。其结果是,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行业的声誉,通常不依赖于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在即时的产品特性。

其次,和一家面向一个国家的公司相比,一家从事跨境销售的公司失败或者建立一种信誉可能性要小得多。潜在客户过于分散,而不能互动和交流有关公司的业绩信息。此外,按照国际标准,消费者协会组织性不强,因此,其监督职能行使成效不大。因此,在法律规定尽可能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国家,企业不会冒险去签订合同。出于同样的原因,公司建立声誉,可能会诱使对方当事人就相同的产品支付以更高的价格,但具有更好的法律,这就更困难了。因此,就适用法律而言,向消费者发送信号的激励就相当低。

C.实证分析

在此背景下,从适用法律看来,市场自愈力似乎不能预防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 ,并且,消费者合同确实容易发展至一种最低的消费者保护标准。但是,需要强调的是,

竞次实际上会在选择法的情境下产生这一理念,还尚未没有实证证据支持。此外,这样的实证分析会难以收集,因为大多数国家早已在选择法上保护消费者防止出现柠檬市场。可是,有一些传闻证据能证明上述分析的合理性。

首先,有臭名昭著的“大加那利”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西班牙公司出售商品给在西班牙度假的德国消费者。合同适用西班牙法律,因为西班牙当时尚未实施远离营业场所下合同谈判达成的欧盟指令,这将允许消费者七日内撤销合同业务。即使交付的货物是在合同达成时已经分配了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德国,德国消费者不能在他们返回德国后,撤回他们的合同。

同样的,在“时间共享”的案例中,消费者也被剥夺了欧洲法律所提供的保护权。的情况下。在这个案例中,在西班牙度假的德国消费者被说服获得在西班牙公寓的昂贵时间共享。合同最后遵守合同马恩岛法律,从而防止欧洲共享指令的适用。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故意适用一部提供相当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标准的法律,从而为竞次奠定了基础。

2监管干预的案例

如果借助市场机制不能预防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竞次,经济理论调用谨慎国家监管干预,旨在调控信息或交易。原则上,经济学家喜欢第一个选项,监管信息,其次才是,交易的监管。这是因为信息调控旨在抵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平衡性,不触及双方交易的自由。各方 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构建他们的关系的力量仍然完整无缺,这反过来,增加有效的合同的可能性。相反,信息的调节又限制了合同的自由,因此,产生低效合同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经济学家才诉诸直接交易的监管,只有监管信息无论如何都不会产生理想的效果。

A.规范信息

从两个方面,监管信息可能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首先,通过建立信息的责任。其次,通过国家提供的信息。

(一)信息义务

建立责任的信息是最明显的方式对抗与信息不对称相关的问题。它需要专业人士告知消费者一个选择的法律,包括所选择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因为它确保了消费者拥有所有与之相关的信息,它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和柠檬市场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一些法律和经济学者,尤其是艾琳A.奥哈拉和Larry E. Ribstein迈克尔J. Whincop和玛丽·凯斯认为,消费者应该免受选择法,就算真的有,也要建立责任的信息。但是,他们忽略了国际消费交易的两个重要方面:首先,消费者不会有动力来读取信息,除非与阅读相关的利益超过预期成本。然而,大多数消费者交易只涉及少量。

因此,阅读的预期利益很小,通常小于成本,即与阅读相关的时间和精力。理性的消费者,从而,将放弃阅读任何专业人士提供的信息。由于实证研究表明,只有微不足道的百分比 消费者阅读印刷精美的。有责任的信息可能不会对抗信息不对称,而是将国际消费合同变得更昂贵。

其次,即使消费者愿意阅读的专业人士提供的信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事实上会做出更好的决策。行为科学领域的实证研究证明太多的信息,实际上可以降低消费者决策的质量,这种现象被称为“信息过载。”显然,消费者读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更多的信息并不一定导致更多的知识,更好的决策。相反,更多的信息,甚至可以导致更糟糕的决定,因为消费者不一定读的重要信息。

此外,也可能和行为异常因素有关。例如,它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消费者错算一条特别法律相关规定的可能性,因为他们高估有用的信息(空房启发式),或者是因为他们忽略了小的风险(小数法则)。同样的道理,他们可能会高估自己的能力(自私的偏见)。因此,当消费者进入国际合同时,似乎责任的信息将不会有助于出现的克服信息不对称。

(二)提供信息

政府提供信息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另一种不直接调节消费交易的方式。但是,和责任信息一

样,这种方式的调节信息并不能保证很大的成功。正如专业人士提供的信息一样,消费者在交易达成之前可能不会考虑由国家提供的信息。可是,政府不仅能提供不同的法律制度信息; 可以提供一个便于比较平台,例如,根据对消费者保护的标准进行法律制度排名。在世界银行商业报告和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已经发现这样的排名,虽然不是在该领域的消费法。然而,这些排名的方法和质量得到了广泛的批评。事实上,有广泛的共识,这是不容易量化的法律体系的质量。因此,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地访问选择法质量信息的排名法律体,似乎不是一个方式来避免柠檬市场。

二。规范交易

如果既不是市场的自愈力,也不是调控信息,可以救济选择法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么剩下的唯一行动的选择就是直接调控消费者交易,即直接调控法律条文的选择。诚然,这种做法需要通过限制他们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来削减双方构建他们们之间关系的自由。不过,相比柠檬市场,直接调控似乎两害取其轻,至少如果双方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只限于必要的范围内。下面我将讨论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如何这一挑战,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哪种适用的模式值得赞扬。

B.行为异常

除了信息不对称,所谓的行为异常有时被要求从经济角度,为消费者保护提供正当的理由。假定个人的行为是为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福利,当消费者不按照标准的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模型表现时,行为异常就会产生。理性选择模型建立在一些假设基础上:第一,在作出决定之前,个体确定和比较行为不同阶段的成本和收益。其次,在作出决定之前,个人掌握和收集所有必要的信息。第三,个人需要具备必要的智力能力来处理并评估该信息。四,个人拥有强大和稳定的偏好,独立外部因素并没有随时间而改变。

多年来,法律的理性选择模型已经主导了法律和经济学运动。它也宣告了在法律选择领域的第一经济分析。然而,现在,可信的实验证据支持的这样一种观点,个人频繁地按照这样的方式行动与选择理论的假设是不相容的。根据一些研究,个体患有严重智力,会损害其理智行事的能力。例如,在作出决定之前,个人并不总是能确定行为不同阶段的成本和收益。他们也不总是能收集所有这样做的必要信息。相反,个人使用启发式或经验法则,这样可以简化,但扭曲他们的决定。此外,个人偏好既不强大也不稳定的。相反,它们会在外界和时间的影响下,随时发生变化。

鉴于这些研究结果,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消费者需要保护,不仅是因为他们知道比专业人士少,也因为他们不总是理智行事。在选择法律上,这条线推理尚未用来使消费者保护合法化。然而,行为上的异常情况可能发生在国际也可能发生在国内背景下。例如,消费者可能系统误判法律选择规则的成本和福利,因为他们使用启发式和经验法则。例如,他们可能同意美国法律的选择。美国法律制度,由于陪审团审判和惩罚性赔偿,所以往往比其他法律制度会更经常出现在新闻中(启发式效力性)。或者,他们可能低估了一定的风险,并同意不足以涵盖这些风险的选择法律(乐观偏见)。因此,该决定性的问题,实际上是行为上的异常情况是否可以从选择法律解释和证明消费者保护。有几个理由怀疑,行为异常可以达到这种效果:首先,实证研究结果并不和他们乍一看出现时一样稳固的。事实上,一些研究表明,在专门设立研究行为异常的心理和行为实验中得出的结论,并不能总是在现实中找到。以信用卡协议为例,根据许多行为经济学家,消费者合同会系统性得被诱骗去签署不能反应他们最佳利益的合同。因为他们太看好自己花行为,他们低估了需要支付信用卡费用。例如,滞纳金,超限费,预借现金费用(偏向乐观)。

然而,现实世界中的数据显示,大多数消费者其实都是能够正确预测其未来的消费行为,而消费者通常不进入同他们利益相矛盾的信用卡协议。事实上,消费者必须在低利率的合约年

费或高利率但没有年费两种不同的合约中作出选择。通常,他们会选择对他们有长远利益的合同。其次,许多研究表明,消费者能够知道和改变自己的行为,当他们意识到,他们已经犯了错误。因此,即使消费者不能根据本标准的经济理性选择模型采取行动,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将继续这样做。再次,以信用卡协议为例。目前,一些研究表明,必须支付滞纳金,超限费,或现金透支费的消费者,四年内平均减少了这些费用的近75%。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少有一些消费者能够改正消费行为初始的错误和失算,从而,减少实际的和理性的行为之间的差异。鉴于最初的问题,是否行为异常可以从选择法上解释和合理化消费者保护,这些研究结果意味着,尚且有少量的经验证据表明,消费者会系统性地,持续地偏离理性选择模型。在法律选择,分析消费者行为的实证研究,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对选择法律条文的态度,完全缺乏。因此,行为异常可能不是,至少不会在这时,在选择法律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由。然而,这可能会改变,如果更多的实证研究,特别是涉及到选择法律的情形,可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选择的讨论更可能获得新的动力和朝着新的方向进行。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

如前所述,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是最现代的法律制度完整的一部分。有关规则共享采用相同基本方法的属性:他们修改有关自由双方选择法律的规则,以及在没有选择法律情形下,确定适用法律的规则。对于其他一切,一致意见很少。在相关规则的内容和监管技术的应用方面,差异就会出现。尽管一些国家法律和国际法规为消费者交易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选择规则,但是其他的依靠一般条款或相当含糊的概念。第一个监管技术被发现在,例如,《罗马公约》第5条,《罗马I-条例》第6条。《日本国际私法法律法令》第11条,《韩国国际私法法案》第27节,《俄罗斯民法典》第1212条,《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20条,《土耳其国际私法法》第26条。一定程度上,它也可以在美国应用,消费者保护得到了保障,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9节(a)的第2句。《路易斯安那修订的法规》的第51:1418,第3(4)a节《俄勒冈州法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冲突有关》。第二监管技术,与此相反,在《美国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比较盛行,《墨西哥公约》。尽管它被密切仿照《罗马公约》,但是它并没有为消费者合同提供具体的法律选择规则。但是,非常灵活的条文,以及凌驾强制性的条款可能会保护消费者。在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灵活性条文能确定法律可适用性。第二管理技术应用在美国,因为目前消费者保护是由基本公共政策来保护的,明确体现在《法律冲突重述(第二次)》第187(2)节,在《统一商业秘密》第1节第301条也可以阅览到。

A. 当事人法律选择

在世界各地,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控制着国际合同。事实上,在一些南美国家例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广泛的应用,通常被称为一个“通用的方法”。当谈到消费者交易,然而,大多数法律制度在这样或那样的方面,限制了各方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在下面的节中,我将首先提供一个相对的模式概述,以保护消费者,然后提供了一个经济分析。

1。比较概述

从国家法律体系和国际条约中可以发现,保护消费者可以区分为三种基本模式:第一模式不包括当事人共同在消费交易中选择法律。第二种模式限制了当事人只能选择一定法律。而第三模式抑制了一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效果。

a. 第一种模式:排除当事人法律选择

第一种模式存在于瑞士。这是非常明确,因为它根本不包括在消费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据《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20(2)条,在消费交易中没有法律选择。类似的规定法律选择也出现在《俄勒冈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典编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法规》第51:1418(c)节,及《俄勒冈州的合同冲突法》第3(4)

(a)节,如果消费者是在这两个州之一的居民,并且如果交易完成或启动,选择外国的法律,包括另一个州的法律,将不会强制执行。因此,如果交易有连接到他们的领土,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将拒绝在消费交易中,执行外国法律规定的选择法律条款。但是,相比瑞士,这两个州很乐意去选择外国法律,如果消费者不是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居民,如果交易和这些州没有具体的联系。

b.第二个模式:限制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欧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第二个模型,相比第一个模型中,并不能排除在消费者交易中法律选择,但某些法律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罗马I规例》第5(2)条,第3句,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可能只能选择乘客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承运人惯常居住地或行政中心地方的法律,出发地方的法律,目的地方的法律。同样的道理,《罗马I –条例》第7(3)条第1句基本上限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州法律,风险会在交易结束的时候出现,或者国家法,保单持有人有惯常居住地。在寿险的背景下,第七条还允许全国的保单持有人选择州法律。因为保险合同风险覆盖局限于发生在一个州的事件,而不是风险发生的州,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州法律。因此,《罗马I条例》第5条和第7条通过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到关系当事人双方或交易的法律,来保护乘客及保户人。

在其他国家,《罗马I条例》第5条和第7条的这些限制是不为人所知的。但《法律冲突重述》第187(2 )节规定,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将被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或交易和被选择的法律之间存在很大的关系。出于同样的原因,《统一商法典》第1-301(1)节,需要一个合理关系。因此,美国法律看起来比欧洲更广泛的连接选择的法律,仅限于运输和保险合同的合同。

然而,就像在欧洲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要求是符合避免规避强制性法律的愿望,旨在保护较弱的当事人,最重要的消费者。看看涉及法律《重述(第二次)》第187

(2)节和《统一商法典》第1-301(1)节的判例法,就证实了这种观点。但是法院却经常在商业交易中强制执行法律选择条款,即使所选择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是相当薄弱的,当涉及消费者时,他们更不愿意这样做。因此,美国主要大量的或合理的关系学说实际上可能可以理解为保护消费者的一种手段,使得它成为在《罗马I条例》第5和第7条被发现的保护消费者第二种模式的变体。

c.第三种模式:削减党的法律选择

保护消费者的第三种模式,既不排除当事人共同选择法律,也限制选择一定的法律。相反,它抑制一方法律选择的效果。它适用于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土耳其和美国。根据《罗马公约》第5(2)条,《罗马I-条例》第6(1)条,《日本新国际私法法案》第11(1)条,《韩国新的国际私法法案》第27(1)条,《俄罗斯民法典》第1212(1)条,和《土耳其国际私法》第26(1)条。当事人可能会选择适用法,即使其中一方是消费者。

不过,选择可能不会剥夺,惯常居住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提供给消费者的保护(优惠法方式)。而这条款需要选择法和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强制性法律问题对问题之间的比较。如果所选择的法律提供更多的保护,那么它就将管理合同。然而,如果所选择的法律规定保护较少,合同是受到选择法和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强制性法律的交叉管理。因此,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强制性法律为消费者保护提供的最低标准。 第三种模式同样在美国发现,因为目前,供奉在《法律冲突重述(二)》第187(2)节和写入《统一商法典》的第1-301(1)节的基本的公共政策学说,提供了消费者保护。根据这一学说,消费者被保护免受选择法律,因为选择法违反了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基本公共政策的法律。因为美国法院通常找到违背了基本公共政策,如果

选择的法律条款规定外国法的应用,会剥夺由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提供消费者的保护。美国法院,和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土耳其法院一样,从事法律和惯常居住地的法律之间类似的比较。美国第三种模式的版本和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和土耳其的唯一区别在于,如果所选择的法律比惯常居住地强制性法律提供的保护少,后者适用法律交叉。比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根据美国基本公共政策的教义,相反,法律的选择被完全抛开,其结果是,消费者的法律完全规管交易。

总之,在优惠法律方法的帮助下,消费者在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土耳其和美国免受不良的法律选择。区别在于,保护运行的方式。根据《罗马I条例》第6

(1)条和《韩国国际私法法》第27(1)节,法院必须确定,比较,并有可能申请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强制规定。相比之下,根据《日本新国际私法》第11(1)条,消费者必须申辩和证明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因此,消费者必须找到并确定适用的法律。这同样适用于美国,双方一般需要申辩和证明外国法律。

2。经济分析

旨在从选择法,保护消费者的大量不同模式,包括不同版本,让人想知道这些模型从经济角度哪个值得赞扬。答案取决于两个因素:该机型有效地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柠檬市场的能力,他们减少监管成本的能力。

a.避免柠檬市场

第一个因素,避免柠檬市场存在保护消费者法律选择的核心。一个不阻止

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模型,不能解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问题,因此,也不能从经济的角度上立足。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述描述的模式在此背景下都能运作的很好。第一个模型,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此,消费者不必担心,专业人士会选择最低标准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竞次的危险有效地避免了。同样适用于第三个模型,优惠法的做法,在其不同的版本。这种模式确保消费者不会失去惯常居所的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作为一个结果,需要比较所选择的法律和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个模型保证,选择法律只会让消费者更好,从来没有更糟。因此,导致柠檬市场的竞次可能不会发生。

最后,在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一定法律的第二种模式中,柠檬市场也同样可能被防止。在这种情况下,合适的法律提供消费者保护最低标准,并且,在这种情形下,没有或很少消费者保护法可能不会被选择,竞次也就不会发生。或者至少不会带来最终导致市场完全崩溃的灾难性影响。但第二个模型,提出了现实中实施的问题:如何确定法律提供有足够水平的消费者保护?去探索的世界所有的法律制度,制定了为那些提供足够的消费者保护的列一张表,似乎并不可行。完成这样一个列表的必要时间和资源,并保持更新,很可能会超过相关的利益。这大概就是为什么《罗马I –条例》第5条和第7的条,以及《法律冲突重述(二)》第187(2)节遵循不同的路径来确定合资格的法律,他们都需要一方面所选择的法律,和另一方面当事人或交易之间的关系。关系的标准,但是,可能不能有效防止竞次。首先,选择的法律和当事人或交易之间关系可能与消费者保护没有任何关系。当事人或交易可能和一定的法律有关系,但法律仍然缺乏足够消费者保护的程度。此外,专业人员可以是能够影响相关连接因素,从而影响合资格的法律。例如,根据《罗马I-条例》第5(2)条的,当事人可能会向承运人惯常居住地或者行政中心区的法律提交运输合同。运营商都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惯常居住地和中央管理区,他们可以有效地提供很少或没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应用。同样适用于美国主要关系学说,体现在《法律冲突重述(二)》第182(2)节。在这里,专业人士可以很容易地创建所选择法律的联系。因此,无论是否关系的标准实施正是列举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或

通过利用一般的术语,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竞次。

在此背景下,只有第二个模型能令人信服地抗击柠檬市场,如果把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个州的法律,在这个州,一个联邦或联盟的成员拥有一个共同的宪法或准宪法的框架,保证消费者的最低标准保护。在美国,第二个模型能得到实施,例如,通过限制当事人选择美国州的法律。同样,在欧洲,当事人选择可限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法律。然而,第二个模型的这个版本只能在一个区域解决消费者交易这个问题,而不是全球的水平。因此,第二个模型不能算的上是,一种经济上可行的解决方案,解决在国际消费交易呈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下面的讨论中,将集中于第一个和第三个模型的消费者保护。

二。降低监管成本

第一个因素,有效地避免柠檬市场的能力,并不足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同模式经济效率作出最终的判断。这仅仅是一个模型必须通过的第一次经济试验。此外,有效地管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一个有效消费者保护的模型必须保持监管的成本尽可能低,即它必须提供法律确定性和尽可能满足各方的喜好。正如我将展示的,消费者保护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都不能在这两个方面,取得成效。

(一)法律的确定性

第一个模型,完全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擅长法律的确定性: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则,因为当事人知道他们不允许选择适用的法律。与此相反的,第三个模型,当事人和法院不需要进行选择的法律和消费者惯常居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间复杂的比较。相反,当事人和法院可能会集中,在没有选择法律情形下,确定适用的法律的规则。因此,第一个模型提供了法律确定性,并降低了交易及诉讼费用。

相比之下,第三种模式,提供法律确定性较少:它需要当事人和法院比较选择的法律和消费者惯常居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从法律和消费者惯常居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两者之一选择适用。

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和土耳其的版本可能还需要法院把两者结合起来的法律,这取决于问题的症结,导致应用人工法组合。不用说,这种处理国际消费合同的方式要比完全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复杂得多。这使得当事人,特别是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困难预测哪部法律将最终适用于他们的合同。这也使得它很难法院确定可适用的法律。这同样适用于实际应用的法律。因此,第三个模式明显比第一个模式提供法律确定性少。同样的道理,它导致更高的交易和诉讼成本。

(二)。当事人的偏好

第一个模型当事人的喜好比法律上的确定性要微弱的多。这是因为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降低了双方的选择和成本的专业人员和消费者的成本。对于专业人士来说,这个发现并不令人感到惊讶。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的想法是为了减少专业人士的选择,最终避免柠檬市场。然而,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导致消费者的成本。

首先,消费者选择法律潜在的好处实际上被剥夺。例如,消费者可能不同意专业法律选择,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合同价格。由于专业人士必须使他们的合同适应外国的法律,消费者将不得不支付更高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可能性会很大。在最坏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效地被禁止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因为专业人士拒绝在某些国家出售他们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消费者亦可能会招致成本,因为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包括在法律制度的竞争,以及与它相关联的潜在好处。鉴于消费者保护法,州成为垄断者,,并有可能激励保障本地消费者,牺牲国际专业人士。结果可能产生消极的 跨境外部效应,从而提高价格和限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范围,这对当地消费者不利。 然而,无论会发生上述费用,或者到什么程度,取决于消费者的偏好。正如卡尔·夏

皮罗所说的那样:产品监管意味着权衡两方面的影响:调节减少产品的多样性。。。伤害那些愿意购买违禁品种,而监管保护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购买产品,如果他们知情的情况下,是不会去购买的。消费者的品味(和收入)的异质性,必须进行平衡,以防止信息的平衡性。

因此,第一种模式不损害消费者的偏好,如果消费者确实对选择适用的法律不感兴趣。这种情况可比得上没人想要的产品和服务。举个例子来说,一个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外科医生提供的服务。当然会减少消费者只允许受过训练的外科医生治疗的选择。这也增加了训练有素的外科医生所提供服务的价格。然而,由于没有人愿意接受手术治疗,除非外科医生是合格的,只允许受过训练的外科医生练习不增加任何成本。换句话说,禁止没有人想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只会提高福利。同样适用于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消费者其实不感兴趣法律选择。

然而,问题是,消费者的喜好是很难确定。与未受过训练的外科医生的服务相比,很难分辨消费者,或者至少是绝大部分的消费者,如果他们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是否会开心。当然,从信息不对称中产生的风险来看,它可以假设,很多消费者并不介意,如果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然而,至少有一些消费者会希望有一个选择,这种可能性很高。因此,保护消费者的第一种模式,似乎确实损害各方的喜好。 相比之下,保护消费者的第三种模式在各方的喜好却做的很好。它完全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在使消费者更富裕的范围内,允许选择法律。其结果是,它建立最低质量标准,可与所谓的实体法“部分强制性”规定媲美,可能只为了消费者利益进行修改。与第一种模式相比,第三种模式把消费者的选择限制在只会使得他们更糟糕的范围内。事实上,这样就减少了,那些愿意以较低的价格接受一个较低的标准消费者保护的消费者选择的自由,而它不触及愿意为消费者保护支付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自由。第三种模式损害当事人喜好的程度,显然少于第一个模型。

(三)。经济效率

前面的讨论对保护消费者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型的整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首先, 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其效果都不是一个完美的方案,解决国际消费合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会产生显著的成本,因为它忽略了一些消费者的喜好。限制其影响会产生成本,因为它很复杂和困难去适用。因此,关键性的问题,这两种模式哪个是更好的经济折衷方案?我认为这是优惠法方式,第二个模型,因为第一种模型的明显优势,不和它第一次出现时的意义一样重大。更具体地,第一种模式并没有提供尽可能想到的法律确定性。事实上,它的应用可能会变成优惠法一样复杂。这是因为第一个模型中不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没有法律选择的情况下,消费合同提交到可适用的法律,即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的法律。但是在规定不是强制性的范围内,这部法律,通常允许修改和偏离。当事人,这样,就可以同意惯常居住地的非强制性规定,即默认的规则,被其他规则所取代,例如,外国法律规则。因此,第一种模式的应用,像第三种模式一样,可能导致复合式的法律应用,由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希望适用的其他规定构成。

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第一个模型,不会同第一次出现时一样尽可能多的,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然而,与第三个模型相比,如果这使得消费者更富裕,它不允许各方偏离消费者惯常居住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第一和第二种模式在实践中产生相同的交易和诉讼成本,而第三种模式涉及更低的监管成本,因为它把当事人选择控制在较小程度上,也就是说,在必要的程度上。

在此背景下,第三种模式可以归类为一个要优于第一种模式,经济可行的折衷方案。

当然,优惠法的应用是复杂的,在实践中导致了成本。但是,在上述的考虑表明保证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保护消费者,同时避免复杂的规则,是不可能的。 当事人缺乏法律的选择,法律的可适用

1。比较概述

在选择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运用,在世界各地有更多的协议。在大多数国内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规,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法律

支配消费合同。这些是,例如,从《罗马公约》第5(2)条,鉴于消费交易的一般情况《罗马I-条例》第6(1),《日本私人消费者合同国际法法案》第11(2)条,《韩国国际私法法案》第27(2)节。《俄罗斯民法典》第1212(2)条,《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20(1)条。《土耳其私营国际法法案》第26(2)条,《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案》第109(b)节第二句。至于运输合同,《罗马I条例》第5(2)条要求适用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法规,如果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同样是出发和目的地的地方。至于保险合同,《罗马I条例》第7条第(2)款第3句规定,该国法律适用于风险存在的地方。然而,在大量风险的保险合同的案例中,这个地方通常是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

根据《法律冲突重述(第二次)》,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也是可适用法律,即使没有明文规定支撑这结论。然而,根据《重述》第189至197节,合同一般都是受货物与服务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制约。由于这通常是消费者,重述要求适用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相比多数其他法律制度,因此,没有必要明文规定,处理消费者合同。

2。经济分析

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适用全球适用在经济角度也受到欢迎。首先,它可有效地防止柠檬市场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当然,如果没有法律选择,一开始会很惊讶地出现柠檬市场的风险。然而,大多数可以确定适用法律的相关因素,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操纵。因此,专业人士可能影响所适用的法律,即使没有选择法律。柠檬市场的风险,因此,能有效地预防的,如果适用的法律是通过不能被专业人士影响的相关因素决定,如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与此相反,如果专业人士的惯常居住地将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律专业人员能够确定法律就同法律选择一样,例如通过改变公司所在地或建国子公司或区域办事处。

第二,与其他不能被专业人士所影响的相关联因素相比,考察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可以降低法律适用的相关成本。对于消费者,这一发现流露出这样一个事实,他们最熟悉惯常居所的法律。此外,可以推断出消费者能最好地获取惯常居住地法律的信息。对于专业人士,确定成本的降低可能是由于这一事实,即消费者惯常居所比其他相关联的因素更容易识别,例如,国籍的消费者,专业人士也不能操纵。当然,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运用提高专业人士的成本,和位于专业人员领域的相关因素相比。但是,寻找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总的相关成本仍低于与任何其他因素的相关成本。由于专业人士是重复的玩家,因此,重复进入到同一外国市场相同的交易,他们能够传播,决定消费者惯常居住地多个合同相关成本。因此,专业人员是最便宜成本的避免者。

三,应用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避免分裂管辖和可适用的法律。这是因为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和规例,在消费合同中—欧盟《布鲁塞尔条例》第15条—通常把有关消费合同纠纷分配到消费者惯常居住的法院。因此,法院通常不从事成本密集型的外国法查询,而是可能应用他们自己的法律。因为消费者案件通常涉及小额索赔,这样就会降低诉讼成本。此外,避免分裂管辖和适用法律,增加消费者真正行使自己权利的机会。这反过来,减少专业人员将智取消费者的机会。

结论

跨境消费交易是在世界各地进行的交易中最频繁的。作为全球化的结果,增加了区域和和互联网的一体化,消费者进入国际和州际销售合同,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类型一天到一天的基础上的合同,很多时候没有充分意识到他们的合同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合同受到专业人士提供的一般合同条款控制。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条款提供了一个法律选择条款。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些条款构成了严重的问题。然而,这不是因为消费者战略性地“低人一等”,或“弱”于专业人士,而是因为消费者对适用法律了解的很少,并没有动力投资在收集相关信息上。专业人员,相反,进入同一市场上有大量类似的合约。因此,他们有动力去收集有关适用法律的信息,以便选择提供他们最大的利益,提供消费者最少的法律。由于消费者不能够区分,那些为消费者选择有利的法律的专业人士和那些不这么做的专业人士。这可能导致竞次和柠檬市场。

为了避免这样的发展,一些机制可以被应用。首先,法律可以依靠市场的自愈力,最重要的是筛选和信令机制。然而,这两种机制是不大可能避免在消费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流露出的问题。因为它们依靠消费者的能力和意愿去收集有关适用法律的信息。对专业人员施加通知的义务是不大可能产生更大的成功。因此,防止竞次和柠檬市场的唯一办法就是直接规范消费者交易,通过修改确定可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从应用于世界各地的各种模式中,一般欧洲模式,同样发现,尽管在日本,韩国,俄罗斯,土耳其,美国细节有分歧,但是在效率方面,承诺最大的好处。它不排除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而只是限制了当事人,在优惠法律方法的帮助下,选择适用的法律的自由。根据这种方法,一个选择法律可能不会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优惠法的做法提供消费者最低标准的保护,从而有效地防止柠檬市场。由于它把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自由限制在必要的程度,它是要优于在瑞士发现的完全地排除法律选择,和在欧盟发现的有关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限制当事人选择的若干法律。

在一方缺乏的法律选择的情况下,欧洲模式,同样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土耳其模式要求适用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由于该惯常居住地独立于专业人士的影响力,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柠檬市场的,并降低了确定可适用法律的成本。在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土耳其的模式下,因此,消费者得到了很好保护,免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因此,尽管他们并没有被起草,还只是存在于经济理论的形式,各个规则和条例还是可以提高效率,

1.市场自愈能力:

各种机制可以预防柠檬市场的产生。该经济理论所青睐的机制依赖于自愈市场权力。他们的目的是防止竞次,不使用监管干预,并解释为什么许多经验和信任品在不受管制的市场上成功交易。两种形式市场机制可分为:筛选和信令。他们两者都是通过提供消费者信息,来避免柠檬市场。然而,在缺少信息生成的方式上,两者又是不同的。

A.刷选机制:

筛选机制依赖于消费者的能力和意愿收集相关的信息。是消费者主动采取行动来克服信息不对称,通过她自己的查询,或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尽可能地了解更多关于提供的产品。就所适用的法律而言,一些学者,尤其是弗朗西斯,艾琳帕里西,奥哈拉和拉里认为,筛选机制可以预防柠檬市场。这些作者指出,消费者有和便宜的渠道去获取面向消费者的公司信息资源,包括第三方评级服务,杂志和互联网。这些来源,反过来,有足够的动机去报道选择法律条文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的问题。此外,消费者可以自己在法律图书馆做研究,或咨询律师。可是,这些活动又不太可能会取得很大的成效。因为,法律极其复杂,并且和消费产品的特性相比,不是简单的看一本书,网上搜索就会能很好的理解的。这是更真实的,如果消费者不愿意回答一个特定的法律问题。在一番争议之后,这个问题就会变得更为紧迫。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前,消费者需要明白一个法律选择条款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的影响。

正如任何律师知道谁曾经试图熟识一个外国的法律制度一样,这样做所需的费用是非常庞大的。对于一个外行,比如说消费者,成本会高得令人望而却步。如果消费者仅仅求助于信息中介机构,比如律师,这些成本就能够降低,对适用法律适当理解的机会就会增加。然而,律师不会免费提供咨询。而且,因为消费者合同通常都是小额,预计成本通常超过预期的收益。结果,全方面地考虑适用法律,筛选机制似乎并不非常适合以减轻信息不对称性的问题。

B.信令机制:

另一方面,信令机制,显得更具有可行性。他们依靠更知情的一方愿意披露有关信息,通过发送信号,让不太知情人士了解更多关于不可观察产品的质量。在合同法中,合同担保就是很典型的一种信号。由于合同的担保会增加成本,只有高品质的产品卖家,在不提高价格的前提下,提供。相比之下,低质量产品的卖家得收取更高的合同价格,因为他们不得不比高品质的产品卖家期待更多的保修费用。因此,合同保修向消费者传达不可观察产品的信息。因此,为了在竞争对手中,获得优势地位,专业人士会被诱使为消费者提供信息。

虽然信号传导机制可以预防柠檬市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却不能全盘适用。在一种法律选择不同背景下的信息不对称,会不同于在其他情况下的信息不对称,一定程度,这被称作是信令机制的有效性遭遇质疑。首先,适用的法律会影响行业的声誉,如果只在边际。 在选择法律条文的帮助下,风险分布只会在少数情况下物化。适用的法律,因此,是一种信任产品,其质量,消费者既不能在合同之前,也不能在合同之后确定。其结果是,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行业的声誉,通常不依赖于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在即时的产品特性。

其次,和一家面向一个国家的公司相比,一家从事跨境销售的公司失败或者建立一种信誉可能性要小得多。潜在客户过于分散,而不能互动和交流有关公司的业绩信息。此外,按照国际标准,消费者协会组织性不强,因此,其监督职能行使成效不大。因此,在法律规定尽可能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国家,企业不会冒险去签订合同。出于同样的原因,公司建立声誉,可能会诱使对方当事人就相同的产品支付以更高的价格,但具有更好的法律,这就更困难了。因此,就适用法律而言,向消费者发送信号的激励就相当低。

C.实证分析

在此背景下,从适用法律看来,市场自愈力似乎不能预防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 ,并且,消费者合同确实容易发展至一种最低的消费者保护标准。但是,需要强调的是,

竞次实际上会在选择法的情境下产生这一理念,还尚未没有实证证据支持。此外,这样的实证分析会难以收集,因为大多数国家早已在选择法上保护消费者防止出现柠檬市场。可是,有一些传闻证据能证明上述分析的合理性。

首先,有臭名昭著的“大加那利”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西班牙公司出售商品给在西班牙度假的德国消费者。合同适用西班牙法律,因为西班牙当时尚未实施远离营业场所下合同谈判达成的欧盟指令,这将允许消费者七日内撤销合同业务。即使交付的货物是在合同达成时已经分配了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德国,德国消费者不能在他们返回德国后,撤回他们的合同。

同样的,在“时间共享”的案例中,消费者也被剥夺了欧洲法律所提供的保护权。的情况下。在这个案例中,在西班牙度假的德国消费者被说服获得在西班牙公寓的昂贵时间共享。合同最后遵守合同马恩岛法律,从而防止欧洲共享指令的适用。在这两种情况下,公司故意适用一部提供相当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标准的法律,从而为竞次奠定了基础。

2监管干预的案例

如果借助市场机制不能预防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竞次,经济理论调用谨慎国家监管干预,旨在调控信息或交易。原则上,经济学家喜欢第一个选项,监管信息,其次才是,交易的监管。这是因为信息调控旨在抵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平衡性,不触及双方交易的自由。各方 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构建他们的关系的力量仍然完整无缺,这反过来,增加有效的合同的可能性。相反,信息的调节又限制了合同的自由,因此,产生低效合同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经济学家才诉诸直接交易的监管,只有监管信息无论如何都不会产生理想的效果。

A.规范信息

从两个方面,监管信息可能有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首先,通过建立信息的责任。其次,通过国家提供的信息。

(一)信息义务

建立责任的信息是最明显的方式对抗与信息不对称相关的问题。它需要专业人士告知消费者一个选择的法律,包括所选择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因为它确保了消费者拥有所有与之相关的信息,它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和柠檬市场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一些法律和经济学者,尤其是艾琳A.奥哈拉和Larry E. Ribstein迈克尔J. Whincop和玛丽·凯斯认为,消费者应该免受选择法,就算真的有,也要建立责任的信息。但是,他们忽略了国际消费交易的两个重要方面:首先,消费者不会有动力来读取信息,除非与阅读相关的利益超过预期成本。然而,大多数消费者交易只涉及少量。

因此,阅读的预期利益很小,通常小于成本,即与阅读相关的时间和精力。理性的消费者,从而,将放弃阅读任何专业人士提供的信息。由于实证研究表明,只有微不足道的百分比 消费者阅读印刷精美的。有责任的信息可能不会对抗信息不对称,而是将国际消费合同变得更昂贵。

其次,即使消费者愿意阅读的专业人士提供的信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事实上会做出更好的决策。行为科学领域的实证研究证明太多的信息,实际上可以降低消费者决策的质量,这种现象被称为“信息过载。”显然,消费者读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更多的信息并不一定导致更多的知识,更好的决策。相反,更多的信息,甚至可以导致更糟糕的决定,因为消费者不一定读的重要信息。

此外,也可能和行为异常因素有关。例如,它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消费者错算一条特别法律相关规定的可能性,因为他们高估有用的信息(空房启发式),或者是因为他们忽略了小的风险(小数法则)。同样的道理,他们可能会高估自己的能力(自私的偏见)。因此,当消费者进入国际合同时,似乎责任的信息将不会有助于出现的克服信息不对称。

(二)提供信息

政府提供信息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另一种不直接调节消费交易的方式。但是,和责任信息一

样,这种方式的调节信息并不能保证很大的成功。正如专业人士提供的信息一样,消费者在交易达成之前可能不会考虑由国家提供的信息。可是,政府不仅能提供不同的法律制度信息; 可以提供一个便于比较平台,例如,根据对消费者保护的标准进行法律制度排名。在世界银行商业报告和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已经发现这样的排名,虽然不是在该领域的消费法。然而,这些排名的方法和质量得到了广泛的批评。事实上,有广泛的共识,这是不容易量化的法律体系的质量。因此,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地访问选择法质量信息的排名法律体,似乎不是一个方式来避免柠檬市场。

二。规范交易

如果既不是市场的自愈力,也不是调控信息,可以救济选择法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么剩下的唯一行动的选择就是直接调控消费者交易,即直接调控法律条文的选择。诚然,这种做法需要通过限制他们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来削减双方构建他们们之间关系的自由。不过,相比柠檬市场,直接调控似乎两害取其轻,至少如果双方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只限于必要的范围内。下面我将讨论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如何这一挑战,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哪种适用的模式值得赞扬。

B.行为异常

除了信息不对称,所谓的行为异常有时被要求从经济角度,为消费者保护提供正当的理由。假定个人的行为是为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福利,当消费者不按照标准的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模型表现时,行为异常就会产生。理性选择模型建立在一些假设基础上:第一,在作出决定之前,个体确定和比较行为不同阶段的成本和收益。其次,在作出决定之前,个人掌握和收集所有必要的信息。第三,个人需要具备必要的智力能力来处理并评估该信息。四,个人拥有强大和稳定的偏好,独立外部因素并没有随时间而改变。

多年来,法律的理性选择模型已经主导了法律和经济学运动。它也宣告了在法律选择领域的第一经济分析。然而,现在,可信的实验证据支持的这样一种观点,个人频繁地按照这样的方式行动与选择理论的假设是不相容的。根据一些研究,个体患有严重智力,会损害其理智行事的能力。例如,在作出决定之前,个人并不总是能确定行为不同阶段的成本和收益。他们也不总是能收集所有这样做的必要信息。相反,个人使用启发式或经验法则,这样可以简化,但扭曲他们的决定。此外,个人偏好既不强大也不稳定的。相反,它们会在外界和时间的影响下,随时发生变化。

鉴于这些研究结果,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消费者需要保护,不仅是因为他们知道比专业人士少,也因为他们不总是理智行事。在选择法律上,这条线推理尚未用来使消费者保护合法化。然而,行为上的异常情况可能发生在国际也可能发生在国内背景下。例如,消费者可能系统误判法律选择规则的成本和福利,因为他们使用启发式和经验法则。例如,他们可能同意美国法律的选择。美国法律制度,由于陪审团审判和惩罚性赔偿,所以往往比其他法律制度会更经常出现在新闻中(启发式效力性)。或者,他们可能低估了一定的风险,并同意不足以涵盖这些风险的选择法律(乐观偏见)。因此,该决定性的问题,实际上是行为上的异常情况是否可以从选择法律解释和证明消费者保护。有几个理由怀疑,行为异常可以达到这种效果:首先,实证研究结果并不和他们乍一看出现时一样稳固的。事实上,一些研究表明,在专门设立研究行为异常的心理和行为实验中得出的结论,并不能总是在现实中找到。以信用卡协议为例,根据许多行为经济学家,消费者合同会系统性得被诱骗去签署不能反应他们最佳利益的合同。因为他们太看好自己花行为,他们低估了需要支付信用卡费用。例如,滞纳金,超限费,预借现金费用(偏向乐观)。

然而,现实世界中的数据显示,大多数消费者其实都是能够正确预测其未来的消费行为,而消费者通常不进入同他们利益相矛盾的信用卡协议。事实上,消费者必须在低利率的合约年

费或高利率但没有年费两种不同的合约中作出选择。通常,他们会选择对他们有长远利益的合同。其次,许多研究表明,消费者能够知道和改变自己的行为,当他们意识到,他们已经犯了错误。因此,即使消费者不能根据本标准的经济理性选择模型采取行动,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将继续这样做。再次,以信用卡协议为例。目前,一些研究表明,必须支付滞纳金,超限费,或现金透支费的消费者,四年内平均减少了这些费用的近75%。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少有一些消费者能够改正消费行为初始的错误和失算,从而,减少实际的和理性的行为之间的差异。鉴于最初的问题,是否行为异常可以从选择法上解释和合理化消费者保护,这些研究结果意味着,尚且有少量的经验证据表明,消费者会系统性地,持续地偏离理性选择模型。在法律选择,分析消费者行为的实证研究,最重要的是,消费者对选择法律条文的态度,完全缺乏。因此,行为异常可能不是,至少不会在这时,在选择法律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由。然而,这可能会改变,如果更多的实证研究,特别是涉及到选择法律的情形,可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选择的讨论更可能获得新的动力和朝着新的方向进行。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

如前所述,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是最现代的法律制度完整的一部分。有关规则共享采用相同基本方法的属性:他们修改有关自由双方选择法律的规则,以及在没有选择法律情形下,确定适用法律的规则。对于其他一切,一致意见很少。在相关规则的内容和监管技术的应用方面,差异就会出现。尽管一些国家法律和国际法规为消费者交易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选择规则,但是其他的依靠一般条款或相当含糊的概念。第一个监管技术被发现在,例如,《罗马公约》第5条,《罗马I-条例》第6条。《日本国际私法法律法令》第11条,《韩国国际私法法案》第27节,《俄罗斯民法典》第1212条,《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20条,《土耳其国际私法法》第26条。一定程度上,它也可以在美国应用,消费者保护得到了保障,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9节(a)的第2句。《路易斯安那修订的法规》的第51:1418,第3(4)a节《俄勒冈州法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冲突有关》。第二监管技术,与此相反,在《美国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比较盛行,《墨西哥公约》。尽管它被密切仿照《罗马公约》,但是它并没有为消费者合同提供具体的法律选择规则。但是,非常灵活的条文,以及凌驾强制性的条款可能会保护消费者。在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灵活性条文能确定法律可适用性。第二管理技术应用在美国,因为目前消费者保护是由基本公共政策来保护的,明确体现在《法律冲突重述(第二次)》第187(2)节,在《统一商业秘密》第1节第301条也可以阅览到。

A. 当事人法律选择

在世界各地,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控制着国际合同。事实上,在一些南美国家例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广泛的应用,通常被称为一个“通用的方法”。当谈到消费者交易,然而,大多数法律制度在这样或那样的方面,限制了各方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在下面的节中,我将首先提供一个相对的模式概述,以保护消费者,然后提供了一个经济分析。

1。比较概述

从国家法律体系和国际条约中可以发现,保护消费者可以区分为三种基本模式:第一模式不包括当事人共同在消费交易中选择法律。第二种模式限制了当事人只能选择一定法律。而第三模式抑制了一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效果。

a. 第一种模式:排除当事人法律选择

第一种模式存在于瑞士。这是非常明确,因为它根本不包括在消费合同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据《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20(2)条,在消费交易中没有法律选择。类似的规定法律选择也出现在《俄勒冈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典编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经修订法规》第51:1418(c)节,及《俄勒冈州的合同冲突法》第3(4)

(a)节,如果消费者是在这两个州之一的居民,并且如果交易完成或启动,选择外国的法律,包括另一个州的法律,将不会强制执行。因此,如果交易有连接到他们的领土,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将拒绝在消费交易中,执行外国法律规定的选择法律条款。但是,相比瑞士,这两个州很乐意去选择外国法律,如果消费者不是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居民,如果交易和这些州没有具体的联系。

b.第二个模式:限制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欧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第二个模型,相比第一个模型中,并不能排除在消费者交易中法律选择,但某些法律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罗马I规例》第5(2)条,第3句,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可能只能选择乘客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承运人惯常居住地或行政中心地方的法律,出发地方的法律,目的地方的法律。同样的道理,《罗马I –条例》第7(3)条第1句基本上限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州法律,风险会在交易结束的时候出现,或者国家法,保单持有人有惯常居住地。在寿险的背景下,第七条还允许全国的保单持有人选择州法律。因为保险合同风险覆盖局限于发生在一个州的事件,而不是风险发生的州,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州法律。因此,《罗马I条例》第5条和第7条通过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到关系当事人双方或交易的法律,来保护乘客及保户人。

在其他国家,《罗马I条例》第5条和第7条的这些限制是不为人所知的。但《法律冲突重述》第187(2 )节规定,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将被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或交易和被选择的法律之间存在很大的关系。出于同样的原因,《统一商法典》第1-301(1)节,需要一个合理关系。因此,美国法律看起来比欧洲更广泛的连接选择的法律,仅限于运输和保险合同的合同。

然而,就像在欧洲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要求是符合避免规避强制性法律的愿望,旨在保护较弱的当事人,最重要的消费者。看看涉及法律《重述(第二次)》第187

(2)节和《统一商法典》第1-301(1)节的判例法,就证实了这种观点。但是法院却经常在商业交易中强制执行法律选择条款,即使所选择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是相当薄弱的,当涉及消费者时,他们更不愿意这样做。因此,美国主要大量的或合理的关系学说实际上可能可以理解为保护消费者的一种手段,使得它成为在《罗马I条例》第5和第7条被发现的保护消费者第二种模式的变体。

c.第三种模式:削减党的法律选择

保护消费者的第三种模式,既不排除当事人共同选择法律,也限制选择一定的法律。相反,它抑制一方法律选择的效果。它适用于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土耳其和美国。根据《罗马公约》第5(2)条,《罗马I-条例》第6(1)条,《日本新国际私法法案》第11(1)条,《韩国新的国际私法法案》第27(1)条,《俄罗斯民法典》第1212(1)条,和《土耳其国际私法》第26(1)条。当事人可能会选择适用法,即使其中一方是消费者。

不过,选择可能不会剥夺,惯常居住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提供给消费者的保护(优惠法方式)。而这条款需要选择法和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强制性法律问题对问题之间的比较。如果所选择的法律提供更多的保护,那么它就将管理合同。然而,如果所选择的法律规定保护较少,合同是受到选择法和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强制性法律的交叉管理。因此,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强制性法律为消费者保护提供的最低标准。 第三种模式同样在美国发现,因为目前,供奉在《法律冲突重述(二)》第187(2)节和写入《统一商法典》的第1-301(1)节的基本的公共政策学说,提供了消费者保护。根据这一学说,消费者被保护免受选择法律,因为选择法违反了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基本公共政策的法律。因为美国法院通常找到违背了基本公共政策,如果

选择的法律条款规定外国法的应用,会剥夺由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提供消费者的保护。美国法院,和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土耳其法院一样,从事法律和惯常居住地的法律之间类似的比较。美国第三种模式的版本和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和土耳其的唯一区别在于,如果所选择的法律比惯常居住地强制性法律提供的保护少,后者适用法律交叉。比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根据美国基本公共政策的教义,相反,法律的选择被完全抛开,其结果是,消费者的法律完全规管交易。

总之,在优惠法律方法的帮助下,消费者在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土耳其和美国免受不良的法律选择。区别在于,保护运行的方式。根据《罗马I条例》第6

(1)条和《韩国国际私法法》第27(1)节,法院必须确定,比较,并有可能申请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强制规定。相比之下,根据《日本新国际私法》第11(1)条,消费者必须申辩和证明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因此,消费者必须找到并确定适用的法律。这同样适用于美国,双方一般需要申辩和证明外国法律。

2。经济分析

旨在从选择法,保护消费者的大量不同模式,包括不同版本,让人想知道这些模型从经济角度哪个值得赞扬。答案取决于两个因素:该机型有效地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柠檬市场的能力,他们减少监管成本的能力。

a.避免柠檬市场

第一个因素,避免柠檬市场存在保护消费者法律选择的核心。一个不阻止

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模型,不能解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问题,因此,也不能从经济的角度上立足。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述描述的模式在此背景下都能运作的很好。第一个模型,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此,消费者不必担心,专业人士会选择最低标准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竞次的危险有效地避免了。同样适用于第三个模型,优惠法的做法,在其不同的版本。这种模式确保消费者不会失去惯常居所的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作为一个结果,需要比较所选择的法律和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个模型保证,选择法律只会让消费者更好,从来没有更糟。因此,导致柠檬市场的竞次可能不会发生。

最后,在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一定法律的第二种模式中,柠檬市场也同样可能被防止。在这种情况下,合适的法律提供消费者保护最低标准,并且,在这种情形下,没有或很少消费者保护法可能不会被选择,竞次也就不会发生。或者至少不会带来最终导致市场完全崩溃的灾难性影响。但第二个模型,提出了现实中实施的问题:如何确定法律提供有足够水平的消费者保护?去探索的世界所有的法律制度,制定了为那些提供足够的消费者保护的列一张表,似乎并不可行。完成这样一个列表的必要时间和资源,并保持更新,很可能会超过相关的利益。这大概就是为什么《罗马I –条例》第5条和第7的条,以及《法律冲突重述(二)》第187(2)节遵循不同的路径来确定合资格的法律,他们都需要一方面所选择的法律,和另一方面当事人或交易之间的关系。关系的标准,但是,可能不能有效防止竞次。首先,选择的法律和当事人或交易之间关系可能与消费者保护没有任何关系。当事人或交易可能和一定的法律有关系,但法律仍然缺乏足够消费者保护的程度。此外,专业人员可以是能够影响相关连接因素,从而影响合资格的法律。例如,根据《罗马I-条例》第5(2)条的,当事人可能会向承运人惯常居住地或者行政中心区的法律提交运输合同。运营商都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惯常居住地和中央管理区,他们可以有效地提供很少或没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应用。同样适用于美国主要关系学说,体现在《法律冲突重述(二)》第182(2)节。在这里,专业人士可以很容易地创建所选择法律的联系。因此,无论是否关系的标准实施正是列举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或

通过利用一般的术语,它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竞次。

在此背景下,只有第二个模型能令人信服地抗击柠檬市场,如果把当事人的选择限制在一个州的法律,在这个州,一个联邦或联盟的成员拥有一个共同的宪法或准宪法的框架,保证消费者的最低标准保护。在美国,第二个模型能得到实施,例如,通过限制当事人选择美国州的法律。同样,在欧洲,当事人选择可限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法律。然而,第二个模型的这个版本只能在一个区域解决消费者交易这个问题,而不是全球的水平。因此,第二个模型不能算的上是,一种经济上可行的解决方案,解决在国际消费交易呈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下面的讨论中,将集中于第一个和第三个模型的消费者保护。

二。降低监管成本

第一个因素,有效地避免柠檬市场的能力,并不足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同模式经济效率作出最终的判断。这仅仅是一个模型必须通过的第一次经济试验。此外,有效地管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一个有效消费者保护的模型必须保持监管的成本尽可能低,即它必须提供法律确定性和尽可能满足各方的喜好。正如我将展示的,消费者保护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都不能在这两个方面,取得成效。

(一)法律的确定性

第一个模型,完全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擅长法律的确定性: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则,因为当事人知道他们不允许选择适用的法律。与此相反的,第三个模型,当事人和法院不需要进行选择的法律和消费者惯常居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间复杂的比较。相反,当事人和法院可能会集中,在没有选择法律情形下,确定适用的法律的规则。因此,第一个模型提供了法律确定性,并降低了交易及诉讼费用。

相比之下,第三种模式,提供法律确定性较少:它需要当事人和法院比较选择的法律和消费者惯常居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从法律和消费者惯常居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两者之一选择适用。

欧洲,日本,韩国,俄罗斯和土耳其的版本可能还需要法院把两者结合起来的法律,这取决于问题的症结,导致应用人工法组合。不用说,这种处理国际消费合同的方式要比完全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复杂得多。这使得当事人,特别是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困难预测哪部法律将最终适用于他们的合同。这也使得它很难法院确定可适用的法律。这同样适用于实际应用的法律。因此,第三个模式明显比第一个模式提供法律确定性少。同样的道理,它导致更高的交易和诉讼成本。

(二)。当事人的偏好

第一个模型当事人的喜好比法律上的确定性要微弱的多。这是因为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降低了双方的选择和成本的专业人员和消费者的成本。对于专业人士来说,这个发现并不令人感到惊讶。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的想法是为了减少专业人士的选择,最终避免柠檬市场。然而,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导致消费者的成本。

首先,消费者选择法律潜在的好处实际上被剥夺。例如,消费者可能不同意专业法律选择,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合同价格。由于专业人士必须使他们的合同适应外国的法律,消费者将不得不支付更高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可能性会很大。在最坏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效地被禁止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因为专业人士拒绝在某些国家出售他们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消费者亦可能会招致成本,因为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包括在法律制度的竞争,以及与它相关联的潜在好处。鉴于消费者保护法,州成为垄断者,,并有可能激励保障本地消费者,牺牲国际专业人士。结果可能产生消极的 跨境外部效应,从而提高价格和限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范围,这对当地消费者不利。 然而,无论会发生上述费用,或者到什么程度,取决于消费者的偏好。正如卡尔·夏

皮罗所说的那样:产品监管意味着权衡两方面的影响:调节减少产品的多样性。。。伤害那些愿意购买违禁品种,而监管保护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购买产品,如果他们知情的情况下,是不会去购买的。消费者的品味(和收入)的异质性,必须进行平衡,以防止信息的平衡性。

因此,第一种模式不损害消费者的偏好,如果消费者确实对选择适用的法律不感兴趣。这种情况可比得上没人想要的产品和服务。举个例子来说,一个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外科医生提供的服务。当然会减少消费者只允许受过训练的外科医生治疗的选择。这也增加了训练有素的外科医生所提供服务的价格。然而,由于没有人愿意接受手术治疗,除非外科医生是合格的,只允许受过训练的外科医生练习不增加任何成本。换句话说,禁止没有人想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只会提高福利。同样适用于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消费者其实不感兴趣法律选择。

然而,问题是,消费者的喜好是很难确定。与未受过训练的外科医生的服务相比,很难分辨消费者,或者至少是绝大部分的消费者,如果他们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是否会开心。当然,从信息不对称中产生的风险来看,它可以假设,很多消费者并不介意,如果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然而,至少有一些消费者会希望有一个选择,这种可能性很高。因此,保护消费者的第一种模式,似乎确实损害各方的喜好。 相比之下,保护消费者的第三种模式在各方的喜好却做的很好。它完全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在使消费者更富裕的范围内,允许选择法律。其结果是,它建立最低质量标准,可与所谓的实体法“部分强制性”规定媲美,可能只为了消费者利益进行修改。与第一种模式相比,第三种模式把消费者的选择限制在只会使得他们更糟糕的范围内。事实上,这样就减少了,那些愿意以较低的价格接受一个较低的标准消费者保护的消费者选择的自由,而它不触及愿意为消费者保护支付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自由。第三种模式损害当事人喜好的程度,显然少于第一个模型。

(三)。经济效率

前面的讨论对保护消费者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型的整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首先, 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其效果都不是一个完美的方案,解决国际消费合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会产生显著的成本,因为它忽略了一些消费者的喜好。限制其影响会产生成本,因为它很复杂和困难去适用。因此,关键性的问题,这两种模式哪个是更好的经济折衷方案?我认为这是优惠法方式,第二个模型,因为第一种模型的明显优势,不和它第一次出现时的意义一样重大。更具体地,第一种模式并没有提供尽可能想到的法律确定性。事实上,它的应用可能会变成优惠法一样复杂。这是因为第一个模型中不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没有法律选择的情况下,消费合同提交到可适用的法律,即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的法律。但是在规定不是强制性的范围内,这部法律,通常允许修改和偏离。当事人,这样,就可以同意惯常居住地的非强制性规定,即默认的规则,被其他规则所取代,例如,外国法律规则。因此,第一种模式的应用,像第三种模式一样,可能导致复合式的法律应用,由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希望适用的其他规定构成。

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第一个模型,不会同第一次出现时一样尽可能多的,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然而,与第三个模型相比,如果这使得消费者更富裕,它不允许各方偏离消费者惯常居住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第一和第二种模式在实践中产生相同的交易和诉讼成本,而第三种模式涉及更低的监管成本,因为它把当事人选择控制在较小程度上,也就是说,在必要的程度上。

在此背景下,第三种模式可以归类为一个要优于第一种模式,经济可行的折衷方案。

当然,优惠法的应用是复杂的,在实践中导致了成本。但是,在上述的考虑表明保证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保护消费者,同时避免复杂的规则,是不可能的。 当事人缺乏法律的选择,法律的可适用

1。比较概述

在选择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运用,在世界各地有更多的协议。在大多数国内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规,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法律

支配消费合同。这些是,例如,从《罗马公约》第5(2)条,鉴于消费交易的一般情况《罗马I-条例》第6(1),《日本私人消费者合同国际法法案》第11(2)条,《韩国国际私法法案》第27(2)节。《俄罗斯民法典》第1212(2)条,《瑞士国际私法法案》第120(1)条。《土耳其私营国际法法案》第26(2)条,《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案》第109(b)节第二句。至于运输合同,《罗马I条例》第5(2)条要求适用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法规,如果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同样是出发和目的地的地方。至于保险合同,《罗马I条例》第7条第(2)款第3句规定,该国法律适用于风险存在的地方。然而,在大量风险的保险合同的案例中,这个地方通常是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

根据《法律冲突重述(第二次)》,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也是可适用法律,即使没有明文规定支撑这结论。然而,根据《重述》第189至197节,合同一般都是受货物与服务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制约。由于这通常是消费者,重述要求适用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相比多数其他法律制度,因此,没有必要明文规定,处理消费者合同。

2。经济分析

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适用全球适用在经济角度也受到欢迎。首先,它可有效地防止柠檬市场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当然,如果没有法律选择,一开始会很惊讶地出现柠檬市场的风险。然而,大多数可以确定适用法律的相关因素,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操纵。因此,专业人士可能影响所适用的法律,即使没有选择法律。柠檬市场的风险,因此,能有效地预防的,如果适用的法律是通过不能被专业人士影响的相关因素决定,如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与此相反,如果专业人士的惯常居住地将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律专业人员能够确定法律就同法律选择一样,例如通过改变公司所在地或建国子公司或区域办事处。

第二,与其他不能被专业人士所影响的相关联因素相比,考察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可以降低法律适用的相关成本。对于消费者,这一发现流露出这样一个事实,他们最熟悉惯常居所的法律。此外,可以推断出消费者能最好地获取惯常居住地法律的信息。对于专业人士,确定成本的降低可能是由于这一事实,即消费者惯常居所比其他相关联的因素更容易识别,例如,国籍的消费者,专业人士也不能操纵。当然,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运用提高专业人士的成本,和位于专业人员领域的相关因素相比。但是,寻找消费者的惯常居住地总的相关成本仍低于与任何其他因素的相关成本。由于专业人士是重复的玩家,因此,重复进入到同一外国市场相同的交易,他们能够传播,决定消费者惯常居住地多个合同相关成本。因此,专业人员是最便宜成本的避免者。

三,应用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避免分裂管辖和可适用的法律。这是因为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和规例,在消费合同中—欧盟《布鲁塞尔条例》第15条—通常把有关消费合同纠纷分配到消费者惯常居住的法院。因此,法院通常不从事成本密集型的外国法查询,而是可能应用他们自己的法律。因为消费者案件通常涉及小额索赔,这样就会降低诉讼成本。此外,避免分裂管辖和适用法律,增加消费者真正行使自己权利的机会。这反过来,减少专业人员将智取消费者的机会。

结论

跨境消费交易是在世界各地进行的交易中最频繁的。作为全球化的结果,增加了区域和和互联网的一体化,消费者进入国际和州际销售合同,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类型一天到一天的基础上的合同,很多时候没有充分意识到他们的合同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合同受到专业人士提供的一般合同条款控制。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条款提供了一个法律选择条款。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些条款构成了严重的问题。然而,这不是因为消费者战略性地“低人一等”,或“弱”于专业人士,而是因为消费者对适用法律了解的很少,并没有动力投资在收集相关信息上。专业人员,相反,进入同一市场上有大量类似的合约。因此,他们有动力去收集有关适用法律的信息,以便选择提供他们最大的利益,提供消费者最少的法律。由于消费者不能够区分,那些为消费者选择有利的法律的专业人士和那些不这么做的专业人士。这可能导致竞次和柠檬市场。

为了避免这样的发展,一些机制可以被应用。首先,法律可以依靠市场的自愈力,最重要的是筛选和信令机制。然而,这两种机制是不大可能避免在消费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流露出的问题。因为它们依靠消费者的能力和意愿去收集有关适用法律的信息。对专业人员施加通知的义务是不大可能产生更大的成功。因此,防止竞次和柠檬市场的唯一办法就是直接规范消费者交易,通过修改确定可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从应用于世界各地的各种模式中,一般欧洲模式,同样发现,尽管在日本,韩国,俄罗斯,土耳其,美国细节有分歧,但是在效率方面,承诺最大的好处。它不排除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而只是限制了当事人,在优惠法律方法的帮助下,选择适用的法律的自由。根据这种方法,一个选择法律可能不会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优惠法的做法提供消费者最低标准的保护,从而有效地防止柠檬市场。由于它把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自由限制在必要的程度,它是要优于在瑞士发现的完全地排除法律选择,和在欧盟发现的有关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限制当事人选择的若干法律。

在一方缺乏的法律选择的情况下,欧洲模式,同样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土耳其模式要求适用消费者惯常居住地的法律。由于该惯常居住地独立于专业人士的影响力,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柠檬市场的,并降低了确定可适用法律的成本。在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和土耳其的模式下,因此,消费者得到了很好保护,免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因此,尽管他们并没有被起草,还只是存在于经济理论的形式,各个规则和条例还是可以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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