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与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而这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崭新而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 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

商务的发展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对接。由于目前90%的电子商务不提供发票,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变得举步维艰。

(二)电子商务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就电子商务的先驱者淘宝而言,卖家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在淘宝网站上开店,根本就不需要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

(三)电子商务征税基础难以可靠计量

“无纸化”是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特征,“无纸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 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收入来源难以确定

目前,税法上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是提供劳务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使得他们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受限制,如果劳务提供地和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和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至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成

新的国际税务纠纷。而且在互联网交易中,大多数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的公司在来源地仅存在保存其主页的某个服务器的一定硬盘空间,或存在于能够从事其交易的软件上,因而不符合税法上规定的常设机构的“有形存在”的条件,这些势必会给税收征管收入来源的确定带来很大的挑战。

二、 改善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 完善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显然,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中,对电子商务的约束已经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税务机关应联合各部门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

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如电子商务带来“虚拟企业”的税收管辖权问题,“虚拟企业”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现行的纳税人定义需要做出新的解释。除此之外目前的纳税申报制度也不适应现在的电子商务,应制定《电子申报和缴税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实体法涉及的内容作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

(二) 改善目前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现在普遍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没有税务登记, 法律上也没有强制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税务登记,针对这对现

状,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联合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相关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所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必须在网上进行申请税务登记,并在取得网上税务登记证号后才可以进行电子商务的交易,而有关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站在受理经营者电子商务交易的申请的时候必须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电子税务登记号码,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验证,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电子商务的信用度。

(三) 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发票

目前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承认电子发票的,而且很多的电子商务基本上不提供电子发票,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没有意识索要发票,税法上对此也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这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是不相适应的。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联合各部门制定《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发票制度,与网络商务中心联合研制开发网上数字化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并支付时,该系统自动开出数字化发票作为支付系统代征代扣税款的依据。另一方面加大对消费者网上购物索要发票的宣传,培养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这就给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征税基础的监控和掌握提供了基础,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条件。

(四) 解决电子商务机构所在地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只需要一个网站和软件就可以了,不符合税法上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对征管收入的来源地确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但是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而言,虽然网站和软件是无形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只要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有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并且通过其对外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税务机关就可以认定这个服务器所在地为机构所在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提升税务干部整体素质

目前很多税务干部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并不了解,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必须要提升目前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使其能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税收征管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而这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崭新而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 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

商务的发展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对接。由于目前90%的电子商务不提供发票,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变得举步维艰。

(二)电子商务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就电子商务的先驱者淘宝而言,卖家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在淘宝网站上开店,根本就不需要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

(三)电子商务征税基础难以可靠计量

“无纸化”是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特征,“无纸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 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收入来源难以确定

目前,税法上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是提供劳务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使得他们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受限制,如果劳务提供地和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和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至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成

新的国际税务纠纷。而且在互联网交易中,大多数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的公司在来源地仅存在保存其主页的某个服务器的一定硬盘空间,或存在于能够从事其交易的软件上,因而不符合税法上规定的常设机构的“有形存在”的条件,这些势必会给税收征管收入来源的确定带来很大的挑战。

二、 改善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 完善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显然,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中,对电子商务的约束已经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税务机关应联合各部门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

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如电子商务带来“虚拟企业”的税收管辖权问题,“虚拟企业”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现行的纳税人定义需要做出新的解释。除此之外目前的纳税申报制度也不适应现在的电子商务,应制定《电子申报和缴税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实体法涉及的内容作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

(二) 改善目前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现在普遍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没有税务登记, 法律上也没有强制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税务登记,针对这对现

状,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联合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相关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所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必须在网上进行申请税务登记,并在取得网上税务登记证号后才可以进行电子商务的交易,而有关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站在受理经营者电子商务交易的申请的时候必须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电子税务登记号码,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验证,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电子商务的信用度。

(三) 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发票

目前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承认电子发票的,而且很多的电子商务基本上不提供电子发票,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没有意识索要发票,税法上对此也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这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是不相适应的。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联合各部门制定《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电子发票制度,与网络商务中心联合研制开发网上数字化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并支付时,该系统自动开出数字化发票作为支付系统代征代扣税款的依据。另一方面加大对消费者网上购物索要发票的宣传,培养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这就给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征税基础的监控和掌握提供了基础,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条件。

(四) 解决电子商务机构所在地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只需要一个网站和软件就可以了,不符合税法上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对征管收入的来源地确认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但是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而言,虽然网站和软件是无形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只要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有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并且通过其对外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税务机关就可以认定这个服务器所在地为机构所在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提升税务干部整体素质

目前很多税务干部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并不了解,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必须要提升目前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使其能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税收征管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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