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安全日常监管 方: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方: 责 任 书 甲 乙
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安全
日常监管责任书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坚决打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进行调查、登记、办证、建档,实施动态管理。
2、负责对乙方进行《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兽医业务知识的培训。
3、协助乙方建立和完善防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和设施。
4、辖区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5、依法对无证或手续不全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查处。
6、依法对乙方定期进行巡查监督管理。
7. 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二、乙方职责
1、主动向甲方如实上报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
2、自觉接受甲方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兽医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3、杜绝来源不明的动物、染疫动物、无检疫手续或检疫手续不全的动物进入规模养殖场。
4、严格遵守和执行动物申报及报检制度。
5、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消毒、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6、严格按甲方要求建立和完善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条件、消毒、隔离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设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不得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
8、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9、依照有关规定,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规模养殖场动物的免疫、检疫、消毒及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
10、规模养殖场经审查合格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做好一年一度的换证年检工作。
三、法律责任
1、甲方应定期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巡查监管工作。
2、乙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甲方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3、乙方拒绝甲方监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4、乙方阻碍甲方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责任双方签字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责任人: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
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安全日常监管 方: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方: 责 任 书 甲 乙
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安全
日常监管责任书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坚决打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进行调查、登记、办证、建档,实施动态管理。
2、负责对乙方进行《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兽医业务知识的培训。
3、协助乙方建立和完善防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和设施。
4、辖区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5、依法对无证或手续不全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查处。
6、依法对乙方定期进行巡查监督管理。
7. 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二、乙方职责
1、主动向甲方如实上报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
2、自觉接受甲方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兽医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3、杜绝来源不明的动物、染疫动物、无检疫手续或检疫手续不全的动物进入规模养殖场。
4、严格遵守和执行动物申报及报检制度。
5、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消毒、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6、严格按甲方要求建立和完善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条件、消毒、隔离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和设施,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不得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
8、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9、依照有关规定,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规模养殖场动物的免疫、检疫、消毒及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
10、规模养殖场经审查合格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做好一年一度的换证年检工作。
三、法律责任
1、甲方应定期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巡查监管工作。
2、乙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的,甲方按《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3、乙方拒绝甲方监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4、乙方阻碍甲方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
责任双方签字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 责任人: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