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
1保修承诺的具体内容
1.1质量保修期限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防水工程保修期为72个月,装修工程保修期为36个月,质量保修期限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我方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优良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优良书面文件为依据);若我司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我方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优良书面文件之次日起算。
3、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维修,该维修项的相应的保修期从维修后验收优良之日重新计算。
1.2维修技术人员
1、质量保修期内须承担国家规定的保修责任。售后服务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工程部执行,先研究好维修方案,然后组织熟练当地工人到现场进行维修。
2、工程正式交房后一年或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半内(取二者时间较长者)指派2名管理人员(装饰专业1名和安装专业1名)留驻现场,并协助发包人及物业公司按保修条款要求及时做好交房和保修工作。
1.3保修应急时间
1、质量保修期内,及时处理招标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我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除招标人同意延长外,应自招标人通知送达之时起24小时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完毕。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4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修补任何缺陷。保修期过后,维修只收取人工及材料成本费。
1.5质量缺陷维修时限
2实施措施
2.1工程保修管理措施
1、工程竣工前,将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通知,则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为保修负责人。
2、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我方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我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发包人处留存的电话录音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我方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从我方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发包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4、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6、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项目修理完毕后,要在“保修记录”栏内做好登记,并经业主验收签字,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2.2工程回访
1、回访方式
回访一般有三种,一是季节性回访,大多是雨季中了解防水情况;二是技术性回访,主要了解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或解决;同时也便于总结经验,获取科学依据,不断改进和完善,并为进一步推广创造条件。这种回访既可定期进行,也可不定期进行;三是保修期满前的回访,这种回访一般安排在保修期届满时进行,一方面解决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提醒业主保修期即将结束,应注意建筑物的维护和保养。
2、回访方法
由施工单位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质量、水电等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回访,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业方面的人员参加。回访时,由业主组织座谈会或意见听取会,并考察建筑物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回访必须认真,必须能实际解决问题,并应作出回访记录,必要情况下,应写出回访记要。不能把回访当成形式,走过场。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
1保修承诺的具体内容
1.1质量保修期限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防水工程保修期为72个月,装修工程保修期为36个月,质量保修期限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我方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优良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优良书面文件为依据);若我司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我方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优良书面文件之次日起算。
3、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维修,该维修项的相应的保修期从维修后验收优良之日重新计算。
1.2维修技术人员
1、质量保修期内须承担国家规定的保修责任。售后服务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工程部执行,先研究好维修方案,然后组织熟练当地工人到现场进行维修。
2、工程正式交房后一年或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半内(取二者时间较长者)指派2名管理人员(装饰专业1名和安装专业1名)留驻现场,并协助发包人及物业公司按保修条款要求及时做好交房和保修工作。
1.3保修应急时间
1、质量保修期内,及时处理招标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我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除招标人同意延长外,应自招标人通知送达之时起24小时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完毕。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4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修补任何缺陷。保修期过后,维修只收取人工及材料成本费。
1.5质量缺陷维修时限
2实施措施
2.1工程保修管理措施
1、工程竣工前,将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通知,则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为保修负责人。
2、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我方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我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发包人处留存的电话录音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我方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从我方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发包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4、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
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6、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项目修理完毕后,要在“保修记录”栏内做好登记,并经业主验收签字,以表示修理工作完结。
2.2工程回访
1、回访方式
回访一般有三种,一是季节性回访,大多是雨季中了解防水情况;二是技术性回访,主要了解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或解决;同时也便于总结经验,获取科学依据,不断改进和完善,并为进一步推广创造条件。这种回访既可定期进行,也可不定期进行;三是保修期满前的回访,这种回访一般安排在保修期届满时进行,一方面解决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提醒业主保修期即将结束,应注意建筑物的维护和保养。
2、回访方法
由施工单位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质量、水电等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回访,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业方面的人员参加。回访时,由业主组织座谈会或意见听取会,并考察建筑物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回访必须认真,必须能实际解决问题,并应作出回访记录,必要情况下,应写出回访记要。不能把回访当成形式,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