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及其规则
一、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我国对全资公司的设立有严格限制,只允许国家授权的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
分公司,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 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是:
(1)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
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第一,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第二,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母公司往往要加入自己的意思,换言之,子公司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这亦正是我们需要对母子公司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原因。
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作为子公司大股东的母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牺牲子公司利益。即使不存在利益冲突,母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也可能损害子公司利益和子公司小股东利益。
四、母子公司在运作中易产生的弊端
母子公司形式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普遍形式,对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促进资本的扩张,实现资产的杠杆效用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母公司往往利用其对子公司的控制地位,实施有利
于母公司而不利于子公司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有:其一,抽逃资金。母公司往往能够很容易地从子公司抽逃资金以满足母公司发展的需要。这样,子公司实际所拥有的资金可能就远远低于注册资本,不能满足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需要。一旦公司破产,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偿付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我国大量的上市公司之所以成为敛财机器,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母子公司关系的规范、治理制度尚待完善。其二,同业竞争。有母子公司经营同一产业,在市场上互为竞争对手。在竞争的市场中,竞争对手的行为都应该依凭对方所采取的行动,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而为之。但在母子公司形式下,母公司完全可以控制子公司的行为,压制子公司的竞争行为,从而在竞争中通过损害子公司的利益而达到维护母公司的利益。其三,关联交易,即指在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中存在服从与被服从,控制与被控制主体之间的交易。在这种关联交易中,关联各方可能通过不正当地压低价格、减少义务等方式使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此种关联交易最易发生,母公司可以故意以很高的价格销售产品给子公司,母公司也可以以很低的价格从子公司处购买产品。
五、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规制
1、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2、建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明确规定独立董事选任所需要的条件,独立董事的职责等。独立董事不属于母子公司任何一方的股东,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其只是根据专业知识和公平正义观念对公司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国外的经验证明,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小股东利益。
论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及其规则
一、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我国对全资公司的设立有严格限制,只允许国家授权的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
分公司,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 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是:
(1)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
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第一,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第二,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母公司往往要加入自己的意思,换言之,子公司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这亦正是我们需要对母子公司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原因。
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作为子公司大股东的母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牺牲子公司利益。即使不存在利益冲突,母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也可能损害子公司利益和子公司小股东利益。
四、母子公司在运作中易产生的弊端
母子公司形式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普遍形式,对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促进资本的扩张,实现资产的杠杆效用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作中,母公司往往利用其对子公司的控制地位,实施有利
于母公司而不利于子公司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有:其一,抽逃资金。母公司往往能够很容易地从子公司抽逃资金以满足母公司发展的需要。这样,子公司实际所拥有的资金可能就远远低于注册资本,不能满足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需要。一旦公司破产,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偿付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我国大量的上市公司之所以成为敛财机器,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母子公司关系的规范、治理制度尚待完善。其二,同业竞争。有母子公司经营同一产业,在市场上互为竞争对手。在竞争的市场中,竞争对手的行为都应该依凭对方所采取的行动,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而为之。但在母子公司形式下,母公司完全可以控制子公司的行为,压制子公司的竞争行为,从而在竞争中通过损害子公司的利益而达到维护母公司的利益。其三,关联交易,即指在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中存在服从与被服从,控制与被控制主体之间的交易。在这种关联交易中,关联各方可能通过不正当地压低价格、减少义务等方式使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此种关联交易最易发生,母公司可以故意以很高的价格销售产品给子公司,母公司也可以以很低的价格从子公司处购买产品。
五、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规制
1、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2、建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明确规定独立董事选任所需要的条件,独立董事的职责等。独立董事不属于母子公司任何一方的股东,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其只是根据专业知识和公平正义观念对公司的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国外的经验证明,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小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