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办法》起草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是保险监管中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比较大的影响。《办法》出台之前,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分见于多个监管文件中,部分保监局也制订了一些具体做法。这次出台《办法》,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统一和整合保监会及保监局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借鉴各地好的做法,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便于保险公司统一管理。二是考虑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标准,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权限,提高监管效率,方便公司操作。三是促进公司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划、投入和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服务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问:《办法》有哪些方面的新规定?

答:《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二是审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三是对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也做了调整。此外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方面也做了简化处理,减轻公司的申报成本。

问:《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有数量上的限制吗?

答: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常常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的后期发展和整个公司的稳健经营。《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设立应当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预期。

问:《办法》发布以后,保险公司执行过程中应当做哪些调整?

答:保险公司应当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和执行《办法》的要求。一是在分支机构设立前,结合自身实际和市场情况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决策。二是在分支机构设立时,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稳健运行。三是在分支机构设立后,要加大投入,保障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确保分支机构能够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要用科学理性的经营理念来对待分支机构的批设,克服开设分支机构中的盲目性、随意性,摒弃粗放经营和管理的做法,逐步实现发展方式向效益集约型和可持续性转变。

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保监局发布的原有制度怎么办?

答:《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办法》发布以后,各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

废止之前制定的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对青岛金家岭金融新区的影响及建议

《办法》附则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参照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执行”。《办法》中规定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要求,适用于计划单列市。这一规定对金融新区的发展既有有利的一面,也存在着不利影响。

一、有利影响:引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级别将有所提高。进入计划单列市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论中资还是外资公司,机构设立的级别要求为与省级分公司平行的分公司,其公司架构、规模及资源配置等均相应提高,对地方经济建设的贡献度也将相应提高。

二、不利影响:引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数量将有所减少。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上,计划单列市与省级同等待遇,这将影响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特别是省级公司的设立策略。虽然《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未做上限规定,但是加强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划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前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考虑分支机构的合理布局,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也决定了在保险公司公司在选择设立省级分公司的时候,会优先考虑地域空间覆盖较大的行政省,而后才是计划单列市。

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争取监管政策支持。依托青岛市政府与保监会签订的《关于青岛保险创新发展战略合作备忘录》这一优势,积极与保监会沟通,争取保监会的支持,在新型保险业务试点机构的设立以及与青岛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特色保险分支机构设立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到青岛开设试点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二、调整机构引入策略。青岛的地域优势并不突出,发展空间也不如大省,想要争取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特别是省级分公司的设立,难度相对以前较大。因此建议:一是加大引入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突显地方政策优势;二是积极推介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以国家通信产业园平台为基础吸引保险机构设立网络中心、电销中心等后援总部项目;三是以全国机构铺设基本完成的中型保险公司为重点进行主动推介和重点推介。

三、加速法人机构的设立。《办法》的快速制定与实施释放出的重要信息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政策日益收紧。目前,青岛市唯一一家法人保险公司中路保险正在筹建过程中,建议进一步加强中路保险筹备组力量,加快推动筹备审批进程,争取尽早完成筹批工作。

四、加快现有机构的迁入。金融聚集区的建设不是简单的市场导向就可以实现,需要政府的大量资源投入扶持才能逐步实现。金家岭金融新区的建设仅靠崂山区政府的财政扶持政策显然不够,特别是现有机构的迁址引入金融新区,在财税扶持政策力度上非常有限,很难弥补机构迁址的额外投入,现有金融机构的迁入进程缓慢。金家岭金融新区是青岛市的重要发展战略而不仅限于崂山区,金融新区的建设也不应当只是崂山区进行财政支持,需要市政府予以配套的财税政策支持才能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加速金融新区形成产业聚集,实现

金融产业互动发展,以此吸引更多的外部金融机构到金家岭创业发展,从而实现金融新区的功能建设目标。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办法》起草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是保险监管中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比较大的影响。《办法》出台之前,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分见于多个监管文件中,部分保监局也制订了一些具体做法。这次出台《办法》,主要有以下目的:一是统一和整合保监会及保监局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借鉴各地好的做法,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便于保险公司统一管理。二是考虑审批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标准,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权限,提高监管效率,方便公司操作。三是促进公司加强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划、投入和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服务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问:《办法》有哪些方面的新规定?

答:《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二是审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三是对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也做了调整。此外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方面也做了简化处理,减轻公司的申报成本。

问:《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有数量上的限制吗?

答: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常常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的后期发展和整个公司的稳健经营。《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设立应当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预期。

问:《办法》发布以后,保险公司执行过程中应当做哪些调整?

答:保险公司应当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和执行《办法》的要求。一是在分支机构设立前,结合自身实际和市场情况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决策。二是在分支机构设立时,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稳健运行。三是在分支机构设立后,要加大投入,保障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确保分支机构能够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要用科学理性的经营理念来对待分支机构的批设,克服开设分支机构中的盲目性、随意性,摒弃粗放经营和管理的做法,逐步实现发展方式向效益集约型和可持续性转变。

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保监局发布的原有制度怎么办?

答:《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办法》发布以后,各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

废止之前制定的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对青岛金家岭金融新区的影响及建议

《办法》附则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参照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执行”。《办法》中规定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要求,适用于计划单列市。这一规定对金融新区的发展既有有利的一面,也存在着不利影响。

一、有利影响:引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级别将有所提高。进入计划单列市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论中资还是外资公司,机构设立的级别要求为与省级分公司平行的分公司,其公司架构、规模及资源配置等均相应提高,对地方经济建设的贡献度也将相应提高。

二、不利影响:引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数量将有所减少。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上,计划单列市与省级同等待遇,这将影响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特别是省级公司的设立策略。虽然《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未做上限规定,但是加强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划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前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考虑分支机构的合理布局,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也决定了在保险公司公司在选择设立省级分公司的时候,会优先考虑地域空间覆盖较大的行政省,而后才是计划单列市。

应对策略与建议

一、争取监管政策支持。依托青岛市政府与保监会签订的《关于青岛保险创新发展战略合作备忘录》这一优势,积极与保监会沟通,争取保监会的支持,在新型保险业务试点机构的设立以及与青岛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特色保险分支机构设立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到青岛开设试点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二、调整机构引入策略。青岛的地域优势并不突出,发展空间也不如大省,想要争取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特别是省级分公司的设立,难度相对以前较大。因此建议:一是加大引入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突显地方政策优势;二是积极推介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以国家通信产业园平台为基础吸引保险机构设立网络中心、电销中心等后援总部项目;三是以全国机构铺设基本完成的中型保险公司为重点进行主动推介和重点推介。

三、加速法人机构的设立。《办法》的快速制定与实施释放出的重要信息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政策日益收紧。目前,青岛市唯一一家法人保险公司中路保险正在筹建过程中,建议进一步加强中路保险筹备组力量,加快推动筹备审批进程,争取尽早完成筹批工作。

四、加快现有机构的迁入。金融聚集区的建设不是简单的市场导向就可以实现,需要政府的大量资源投入扶持才能逐步实现。金家岭金融新区的建设仅靠崂山区政府的财政扶持政策显然不够,特别是现有机构的迁址引入金融新区,在财税扶持政策力度上非常有限,很难弥补机构迁址的额外投入,现有金融机构的迁入进程缓慢。金家岭金融新区是青岛市的重要发展战略而不仅限于崂山区,金融新区的建设也不应当只是崂山区进行财政支持,需要市政府予以配套的财税政策支持才能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加速金融新区形成产业聚集,实现

金融产业互动发展,以此吸引更多的外部金融机构到金家岭创业发展,从而实现金融新区的功能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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