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大量征收。由于我国是个人口大国,人均耕地资源极度匮乏,耕地的不断减少,严重威胁到国家的战略安全;大量的失地农民由于征收补偿法制制度的不完善,而得不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其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同时,造成大量的征地补偿纠纷,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政府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已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法理基础和宪政要素、国外土地征收制度及立法理念和实践经验、湖南省攸县土地征收个案研究、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些创新性的成果。
我们认为,要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重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价值目标,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为此,应当通过各级政府针对具体情况在村、村民小组中明确一个具体的所有权人。由其专门负责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具体事项,避免县、乡(镇)各级政府对土地征收的干预和对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不合理截留。
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立法,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应制定专门独立的《土地征收法》,以弥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具体操作性不强的不足。《土地征收法》的主要框架应该包括:(1)明确土地征收范围,(2)明确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3)明确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官员、用地单位以及被征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相关责任人违法后的惩处措施,(4)制定明确的土地征收程序和征地步骤,(5)规定具体的支付赔偿的程序以及最高时限,(6)明确征地纠纷的处理机构和方式,给被征地人员以质疑和申诉的机会和途径,(7)规定文物古迹在土地征收当中要受到特殊的保护和处理。
三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具体做法是:(1)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2)合理的给予安置,建立以市场为主多种形式相辅的征地补偿机制建立市场化补偿制度;(3)建立“土地征收补偿专项基金”,以解决失地农民长久生计。
四是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的救济制度。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被征地方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纠纷的司法救济。增加法院对纠纷进行最终的 26
司法审查,明确把这种纠纷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2)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纠纷的司法救济。 五是建立经营性土地资源交易制度,实现经营性土地市场化运行。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包括:(1)经营性土地集中管理制度,(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3)经营性土地供应信息公布制度,(4)经营性土地集体决策制度,(5)经营性土地有形市场交易制度,(6)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六公开”制度,(7)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制度,(8)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检查制度。
由于笔者收集和掌握的资料不够充分,更由于笔者学习和研究的肤浅,本文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时,只就某些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如何完善征收立法,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等方面深入还不够,有待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进一步研究思考。不当之处,敬请专家、老师给予批评指正。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国立法经验的丰富和立法技术的进步,必将构建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以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7
参考文献
[1]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99
[2]G·Meyer .Das Recht der Expropria tion(Leipzig,1868) ,pp76—115
[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 [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421—422
[4]屈茂辉,张红.论征收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2003,(2):51-57
[5][美]路易斯·亨金等著,郑戈等译[M].宪政与权利.上海:三联书店,1996, 1-l8
[6]杜颖.日本近现代土地所有权理论[J].中外法学,1997,(3):l 08-112
[7]Bernard Schwartz,,Administrative Law,1sted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76,pp45—46
[8]R·H ·Maudsley &E ·H ·Burn .Land Law-Cases and Materials.Fourth Edition .Thomson Litho Ltd.,East Kilbride,Scotland ,1980,pp66-68
[9]Robert R·Wright .Land Use in a Nutshell. West Publishing CO .,1985,PPl —8
[10]John Stevens&Robert A·Pearce ,Land Law(Paperback—Nov20,1997) ,ppl4一16
[11]杨松龄.两岸土地征收法制比较研究[J].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土地法律比 较研究.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177
[1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 海人民出版社,1994,263
[13][美]理查德·A ·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1
[14]王明扬.法国行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366—367
[15]沈守愚.土地法学通论[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486
[16]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4
[17]郭洁.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7—316
[18]吴建华、赖超超.私产在征收中的公法保障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2004,
(6):48-53
[19]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J].政法论坛,2005,
(1):108—115
结 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大量征收。由于我国是个人口大国,人均耕地资源极度匮乏,耕地的不断减少,严重威胁到国家的战略安全;大量的失地农民由于征收补偿法制制度的不完善,而得不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其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同时,造成大量的征地补偿纠纷,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政府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已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法理基础和宪政要素、国外土地征收制度及立法理念和实践经验、湖南省攸县土地征收个案研究、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些创新性的成果。
我们认为,要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重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价值目标,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为此,应当通过各级政府针对具体情况在村、村民小组中明确一个具体的所有权人。由其专门负责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具体事项,避免县、乡(镇)各级政府对土地征收的干预和对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不合理截留。
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立法,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应制定专门独立的《土地征收法》,以弥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具体操作性不强的不足。《土地征收法》的主要框架应该包括:(1)明确土地征收范围,(2)明确征地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3)明确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官员、用地单位以及被征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相关责任人违法后的惩处措施,(4)制定明确的土地征收程序和征地步骤,(5)规定具体的支付赔偿的程序以及最高时限,(6)明确征地纠纷的处理机构和方式,给被征地人员以质疑和申诉的机会和途径,(7)规定文物古迹在土地征收当中要受到特殊的保护和处理。
三是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具体做法是:(1)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2)合理的给予安置,建立以市场为主多种形式相辅的征地补偿机制建立市场化补偿制度;(3)建立“土地征收补偿专项基金”,以解决失地农民长久生计。
四是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的救济制度。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被征地方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纠纷的司法救济。增加法院对纠纷进行最终的 26
司法审查,明确把这种纠纷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2)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纠纷的司法救济。 五是建立经营性土地资源交易制度,实现经营性土地市场化运行。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包括:(1)经营性土地集中管理制度,(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3)经营性土地供应信息公布制度,(4)经营性土地集体决策制度,(5)经营性土地有形市场交易制度,(6)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六公开”制度,(7)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制度,(8)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检查制度。
由于笔者收集和掌握的资料不够充分,更由于笔者学习和研究的肤浅,本文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进行探讨时,只就某些方面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如何完善征收立法,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明确征收补偿的具体标准等方面深入还不够,有待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进一步研究思考。不当之处,敬请专家、老师给予批评指正。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国立法经验的丰富和立法技术的进步,必将构建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以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7
参考文献
[1]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99
[2]G·Meyer .Das Recht der Expropria tion(Leipzig,1868) ,pp76—115
[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 [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421—422
[4]屈茂辉,张红.论征收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2003,(2):51-57
[5][美]路易斯·亨金等著,郑戈等译[M].宪政与权利.上海:三联书店,1996, 1-l8
[6]杜颖.日本近现代土地所有权理论[J].中外法学,1997,(3):l 08-112
[7]Bernard Schwartz,,Administrative Law,1sted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76,pp45—46
[8]R·H ·Maudsley &E ·H ·Burn .Land Law-Cases and Materials.Fourth Edition .Thomson Litho Ltd.,East Kilbride,Scotland ,1980,pp66-68
[9]Robert R·Wright .Land Use in a Nutshell. West Publishing CO .,1985,PPl —8
[10]John Stevens&Robert A·Pearce ,Land Law(Paperback—Nov20,1997) ,ppl4一16
[11]杨松龄.两岸土地征收法制比较研究[J].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土地法律比 较研究.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177
[1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 海人民出版社,1994,263
[13][美]理查德·A ·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1
[14]王明扬.法国行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366—367
[15]沈守愚.土地法学通论[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486
[16]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4
[17]郭洁.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7—316
[18]吴建华、赖超超.私产在征收中的公法保障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2004,
(6):48-53
[19]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J].政法论坛,2005,
(1):10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