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马克和

地方财政研究 2006年10期

  一、当前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不尽合理。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对税收管理权限没做合理的划分,如在地方税种的设置、税收条例的立法方面,地方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权力。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各自拥有的税源亦有一些差异,对全国各地的税源统一立法,势必造成一些不利影响,如:中央要求开征的税种,地方未必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具备了某种税源,又需用税收调控,而地方却无权开征相应税收。因此,现行税权划分不利于地方政府开发本地资源优势及培植骨干财源,也不利于地方政府用税收杠杆调控经济,削弱了地方税特有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地方政府开辟财源的积极性。同时,中央“放钱不放权”的做法,也因其具有明显的随意性而易导致地方的短期化行为。

  2.地方税种划分欠科学且不规范。具体表现在:一是收入划分不均衡。把收入来源稳定、税源集中、增值潜力大的税种,都列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把收入不稳、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税种几乎都留给地方。在现行税收返还制度下,缺乏科学、严密的转移支付制度与之配套,一旦出现时滞或其他意外情况,必将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税种划分不统一。在现行的地方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则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企业的归中央财政,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属于地方企业的归地方财政,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这种内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又按隶属关系将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分配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三是我国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尚未开征,税收聚财功能、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其他地方税,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3.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缺少主体税种,税收“真空”多。地方税税种虽然较多,但各税种之间缺乏统一规划和相互配合。从收入结构看,地方税仍以营业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大头,其他地方各税均为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收入不稳定的小税种。这些财产税与特定目的税税种的立法精神均偏重于税收的调节职能,而组织收入的职能淡化,使本应成为主体税种的财产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造成地方税结构中主体税种缺位。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地方税收规模偏小,进而引发乱收费等现象,导致“税费倒挂”现象严重。这一方面削弱了企业纳税意识,另一方面又使税收中性原则在地方税建设中得不到贯彻和体现,扭曲了正常分配关系,侵蚀了税基,不利于新税制的正常运行。而一些早该开征的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仍未开征,产生税收“真空”。上述种种问题致使地方税收占国家税收比重不但很低,而且大有下降趋势,极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地方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收流失大。由于地方税种大多税源分散,收入零星,征管难度十分大。同时,由于所有税种都由国家统一制定,地方只有执行权,而各地的税源又不相同,可能造成有的地方税收流失,有的地方税收寥寥无几。国家“金税”工程已进入第三期,但至今仍未把大部分地方税种纳入其中,加之地方财力投入有限,使地方税征收仍主要靠投入大量人力手工操作,不仅造成征管漏洞和大量税源流失,而且产生新的税负不公,不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思路

  1.进一步完善分税制体制。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已通过1994年财税配套改革搭建了一个“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框架。但由于种种制约条件,上述体制过渡色彩比较浓重。从未来改革取向看,应在减少预算级次和平衡地区间财力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改进和完善中央自上而下的财力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分税制体制的基本要求是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在目前国家仍保留五级政府的行政体制下,可以积极探索“扁平化”模式,推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管理体制,通过减少预算层次的办法提高财政的保障能力,完善各级财政职能。

  2.合理确定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就目前的情况看,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集中于中央的做法不一定合适,它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需要和实际开征与停征税种。一些具有典型地方税特点的税种的立法权应下放给地方,允许地方有一定范围内的开征或停征税种的权限。但这种区域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不能层层下放。地方税的调整权和减免权也应由地方掌握,使地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据需要与可能对地方税的征收作因地制宜的调整,保证税收制度更具有高效性。

  3.科学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制结构现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可考虑将财产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纵观世界各国税制,其地方税体系大都以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这主要因为财产税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财产税的税基一般不会发生地区间的转移,也无法偷逃税,是有效筹集财政收入的手段。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优化投资环境,辖区内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每隔若干年重新评估一次税基,地方政府的财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不断扩大。从长远看,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必然的选择。同时,由于营业税具有明显的地方税特征,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其税源都较宽、收入也较丰。而随着百姓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来源也必将愈来愈多。因此,应逐步形成省级以营业税为财源支柱、市县级以财产税为财源支柱的基本格局。

  4.加强征收管理。一是加强税法体系建设,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要向规范化发展,改变现行税法体系法律文件少、暂行条例多、红头文件多的状况,充实税法条款,减少实施细则;改变税务部门既执法又直接参与立法的做法,将税收立法移向专门机构。二是统一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由地方税务机关专门负责行使地方税征收管理权,让财政机关不再参与税款征收,只负责“支出”。考虑到征管上的便利,将某些共享税继续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三是加快地方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将地方税收体系中各税种全部纳入国家“金税”工程建设工作之中,实行地方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四是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各种巡查巡管机制,优化税收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三、深化地方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1.完善所得税制。(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适应WTO规则,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二是简并税率,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地区差别,统一实行30%左右的比例税率;对确需实施税收优惠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减征。三是统一税基,不论企业经济性质、行业差别,所得税应税收人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基本统一;税基依税法规定确定,不受企业财务制度影响。(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要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的征收办法,防止收入的流失,使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之一。一是改现行分类税制为综合分类税制。二是实行单一税率。三是全面加强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严格源泉扣缴。为调动纳税人申报积极性,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专户存储作为养老金之用,纳税越多,未来受益越大。四是税前扣除标准科学化,国家不统一规定具体扣除标准,而是根据经济发展、职工收入、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规定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内具体确定。

  2.改革营业税制。一是将行政事业服务收费等纳入征税范围,从制度上扩大税基。二是在确保营业税税基不受侵蚀的前提下,对涉及混合销售的经营行为加以明确界定,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避免混税、混级现象的发生;不再以行业与财政利益的归属界定收入的归属。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

  3.整合财产税制。一是按照统一税法、拓宽税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的原则,对在财产的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加以修改完善,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是建立健全财产法规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建立财产实名登记制度;三是加快房产评估制度的建立和独立评税机构的设置,准确地评估财产计税价值,确保其权威性、公正性;四是在适当时机开征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种和收费,使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4.调整农业税制。当前,在农村免征农业税和取消相关税种后,理论界较一致的看法是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及其他流转税;对农民同城镇居民一样,按城乡统一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对农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个人拥有的财产或征收土地使用税,或征收财产税。应借鉴国外实行不征反补的惠农政策。当前(至少在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以前)应取消对农民、农村一切税费负担,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待“三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再把农业税制度与整体税收制度统一进行考虑,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建议届时将农业税收改为增值税,税率设计为13%-15%之间,对农民自产自食的部分和在集贸市场少量出售的农产品不征税,防止农村农民负担反弹。

  5.充实资源税制。一是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征范围,支持“环保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二是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金矿、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税税负,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三是将资源收费转化为资源征税,以规范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四是提高征收标准。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充分考虑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因素,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可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6.变革城建税制。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使之成为独立税种。要扩大征收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国内外企业或个人,都是纳税人;名称改为“城乡建设税或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分别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不再按行政区划设计分档税率,可考虑中央规定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建设发展情况确定,幅度税率可设计为1%-2%。

  7.取消部分税种。一是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经济调节效能差,占财政收入比重低的税种予以废除;二是对阻碍解决“三农”问题的屠宰税、农林特产税予以取消;三是对证券交易税、筵席税等尚未开征或只在极少数地方开征过,已经明显不合时宜,通过其他税种完全可以发挥替代作用的税种,应当在税制改革中取消。

  8.加快“清费立税”。对一些征收范围广、数额大、收入稳定且有必要长期存在的公共工程、公共事业性收费和各类基金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征收管理。初步设想如下:一是开征燃油税。将交通方面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交通运输管理费等合并后统一改征燃油税,以规范征管和降低成本。为照顾地方利益和便于征管,最好在销售环节征收,由销售者缴纳。燃油税以油价为计税价格,税率可设计在50%左右。建议由国税部门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专项用于交通建设,财政监督使用。二是开征教育税。将现有的教育费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农村教育费改为教育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以1%左右为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三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环保部门的超标排污(废水、废气、废渣、噪声)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由国税部门征收,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财政部门拨款,环保部门进行具体管理,用于环境保护开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四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将分散在劳动、民政、人事、卫生等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等多种社会保障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统一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国家预算,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拨款,由原部门具体管理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会保障税目前宜先在城镇征收,采用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的办法,税率为10%。五是开征特别建设税。将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用于大江大河治理、农业开发、电力、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等方面的开征的专项基金改为特别建设税。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国家和地方预算,专款用于各项基础产业建设,由财政、审计机关监督使用。

  9.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遗产税近期宜确定其免征额为100万元-200万元之间。为防止纳税人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而逃避缴纳遗产税,配合开征赠与税。两者均采用累进税率。

作者介绍:马克和,安徽铜陵学院,安徽 244000。

作者:马克和

地方财政研究 2006年10期

  一、当前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不尽合理。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对税收管理权限没做合理的划分,如在地方税种的设置、税收条例的立法方面,地方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权力。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各自拥有的税源亦有一些差异,对全国各地的税源统一立法,势必造成一些不利影响,如:中央要求开征的税种,地方未必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而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具备了某种税源,又需用税收调控,而地方却无权开征相应税收。因此,现行税权划分不利于地方政府开发本地资源优势及培植骨干财源,也不利于地方政府用税收杠杆调控经济,削弱了地方税特有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地方政府开辟财源的积极性。同时,中央“放钱不放权”的做法,也因其具有明显的随意性而易导致地方的短期化行为。

  2.地方税种划分欠科学且不规范。具体表现在:一是收入划分不均衡。把收入来源稳定、税源集中、增值潜力大的税种,都列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把收入不稳、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税种几乎都留给地方。在现行税收返还制度下,缺乏科学、严密的转移支付制度与之配套,一旦出现时滞或其他意外情况,必将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税种划分不统一。在现行的地方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则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企业的归中央财政,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属于地方企业的归地方财政,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这种内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又按隶属关系将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分配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三是我国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尚未开征,税收聚财功能、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其他地方税,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3.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缺少主体税种,税收“真空”多。地方税税种虽然较多,但各税种之间缺乏统一规划和相互配合。从收入结构看,地方税仍以营业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大头,其他地方各税均为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收入不稳定的小税种。这些财产税与特定目的税税种的立法精神均偏重于税收的调节职能,而组织收入的职能淡化,使本应成为主体税种的财产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造成地方税结构中主体税种缺位。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地方税收规模偏小,进而引发乱收费等现象,导致“税费倒挂”现象严重。这一方面削弱了企业纳税意识,另一方面又使税收中性原则在地方税建设中得不到贯彻和体现,扭曲了正常分配关系,侵蚀了税基,不利于新税制的正常运行。而一些早该开征的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仍未开征,产生税收“真空”。上述种种问题致使地方税收占国家税收比重不但很低,而且大有下降趋势,极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地方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收流失大。由于地方税种大多税源分散,收入零星,征管难度十分大。同时,由于所有税种都由国家统一制定,地方只有执行权,而各地的税源又不相同,可能造成有的地方税收流失,有的地方税收寥寥无几。国家“金税”工程已进入第三期,但至今仍未把大部分地方税种纳入其中,加之地方财力投入有限,使地方税征收仍主要靠投入大量人力手工操作,不仅造成征管漏洞和大量税源流失,而且产生新的税负不公,不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思路

  1.进一步完善分税制体制。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已通过1994年财税配套改革搭建了一个“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框架。但由于种种制约条件,上述体制过渡色彩比较浓重。从未来改革取向看,应在减少预算级次和平衡地区间财力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改进和完善中央自上而下的财力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分税制体制的基本要求是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在目前国家仍保留五级政府的行政体制下,可以积极探索“扁平化”模式,推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管理体制,通过减少预算层次的办法提高财政的保障能力,完善各级财政职能。

  2.合理确定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就目前的情况看,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集中于中央的做法不一定合适,它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需要和实际开征与停征税种。一些具有典型地方税特点的税种的立法权应下放给地方,允许地方有一定范围内的开征或停征税种的权限。但这种区域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不能层层下放。地方税的调整权和减免权也应由地方掌握,使地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据需要与可能对地方税的征收作因地制宜的调整,保证税收制度更具有高效性。

  3.科学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制结构现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可考虑将财产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纵观世界各国税制,其地方税体系大都以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这主要因为财产税是最适合基层地方政府掌握的税种,财产税的税基一般不会发生地区间的转移,也无法偷逃税,是有效筹集财政收入的手段。只要地方政府一心一意优化投资环境,辖区内不动产就会不断升值,每隔若干年重新评估一次税基,地方政府的财源就会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不断扩大。从长远看,财产税作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必然的选择。同时,由于营业税具有明显的地方税特征,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其税源都较宽、收入也较丰。而随着百姓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来源也必将愈来愈多。因此,应逐步形成省级以营业税为财源支柱、市县级以财产税为财源支柱的基本格局。

  4.加强征收管理。一是加强税法体系建设,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要向规范化发展,改变现行税法体系法律文件少、暂行条例多、红头文件多的状况,充实税法条款,减少实施细则;改变税务部门既执法又直接参与立法的做法,将税收立法移向专门机构。二是统一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由地方税务机关专门负责行使地方税征收管理权,让财政机关不再参与税款征收,只负责“支出”。考虑到征管上的便利,将某些共享税继续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三是加快地方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将地方税收体系中各税种全部纳入国家“金税”工程建设工作之中,实行地方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四是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各种巡查巡管机制,优化税收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三、深化地方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1.完善所得税制。(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适应WTO规则,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二是简并税率,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地区差别,统一实行30%左右的比例税率;对确需实施税收优惠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减征。三是统一税基,不论企业经济性质、行业差别,所得税应税收人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基本统一;税基依税法规定确定,不受企业财务制度影响。(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要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的征收办法,防止收入的流失,使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之一。一是改现行分类税制为综合分类税制。二是实行单一税率。三是全面加强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严格源泉扣缴。为调动纳税人申报积极性,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专户存储作为养老金之用,纳税越多,未来受益越大。四是税前扣除标准科学化,国家不统一规定具体扣除标准,而是根据经济发展、职工收入、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规定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内具体确定。

  2.改革营业税制。一是将行政事业服务收费等纳入征税范围,从制度上扩大税基。二是在确保营业税税基不受侵蚀的前提下,对涉及混合销售的经营行为加以明确界定,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避免混税、混级现象的发生;不再以行业与财政利益的归属界定收入的归属。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

  3.整合财产税制。一是按照统一税法、拓宽税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的原则,对在财产的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加以修改完善,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是建立健全财产法规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建立财产实名登记制度;三是加快房产评估制度的建立和独立评税机构的设置,准确地评估财产计税价值,确保其权威性、公正性;四是在适当时机开征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种和收费,使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4.调整农业税制。当前,在农村免征农业税和取消相关税种后,理论界较一致的看法是对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及其他流转税;对农民同城镇居民一样,按城乡统一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对农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个人拥有的财产或征收土地使用税,或征收财产税。应借鉴国外实行不征反补的惠农政策。当前(至少在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以前)应取消对农民、农村一切税费负担,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待“三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再把农业税制度与整体税收制度统一进行考虑,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建议届时将农业税收改为增值税,税率设计为13%-15%之间,对农民自产自食的部分和在集贸市场少量出售的农产品不征税,防止农村农民负担反弹。

  5.充实资源税制。一是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征范围,支持“环保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二是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金矿、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税税负,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三是将资源收费转化为资源征税,以规范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四是提高征收标准。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充分考虑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因素,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可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6.变革城建税制。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使之成为独立税种。要扩大征收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国内外企业或个人,都是纳税人;名称改为“城乡建设税或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分别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不再按行政区划设计分档税率,可考虑中央规定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建设发展情况确定,幅度税率可设计为1%-2%。

  7.取消部分税种。一是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经济调节效能差,占财政收入比重低的税种予以废除;二是对阻碍解决“三农”问题的屠宰税、农林特产税予以取消;三是对证券交易税、筵席税等尚未开征或只在极少数地方开征过,已经明显不合时宜,通过其他税种完全可以发挥替代作用的税种,应当在税制改革中取消。

  8.加快“清费立税”。对一些征收范围广、数额大、收入稳定且有必要长期存在的公共工程、公共事业性收费和各类基金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征收管理。初步设想如下:一是开征燃油税。将交通方面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交通运输管理费等合并后统一改征燃油税,以规范征管和降低成本。为照顾地方利益和便于征管,最好在销售环节征收,由销售者缴纳。燃油税以油价为计税价格,税率可设计在50%左右。建议由国税部门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专项用于交通建设,财政监督使用。二是开征教育税。将现有的教育费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农村教育费改为教育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以1%左右为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三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环保部门的超标排污(废水、废气、废渣、噪声)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由国税部门征收,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财政部门拨款,环保部门进行具体管理,用于环境保护开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四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将分散在劳动、民政、人事、卫生等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等多种社会保障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统一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国家预算,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拨款,由原部门具体管理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会保障税目前宜先在城镇征收,采用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的办法,税率为10%。五是开征特别建设税。将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用于大江大河治理、农业开发、电力、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等方面的开征的专项基金改为特别建设税。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国家和地方预算,专款用于各项基础产业建设,由财政、审计机关监督使用。

  9.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遗产税近期宜确定其免征额为100万元-200万元之间。为防止纳税人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而逃避缴纳遗产税,配合开征赠与税。两者均采用累进税率。

作者介绍:马克和,安徽铜陵学院,安徽 2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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