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

议工会权利的保障

葛雷 2080324103

摘要:楚天都市报2008年报道,省总工会通报了“武汉城市圈工会维权联盟”自上月成立后,解决的首个侵权案例。

2006年,咸宁的张克明到武汉一家建筑公司当管道工,没签劳动合同。2007年元月,他随公司转到湖南一工地做事,发生工伤事故,左脚受伤严重。

去年5月20日,万般无奈下,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平等协议”,一次性获赔2.2万元,而伤势却不断恶化无钱医治。咸安区总工会得知情况后,特拨3000元帮他解决困难。

城市圈维权联盟成立后,武汉市总工会接过维权“接力棒”,经两地总工会多次与法院、建筑公司协商,终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克明7万元。

可见工会在企业维护职工权利之时的作用已显得异常重要。

工会维权,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工会和职工其他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法律在规定工会和职工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提供了各种把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手段和途径。因此,工会维权实际上就是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合法地运用各种条件和资源,把工会和职工的各项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正是中国工会对工会维权的科学概括。

关键词:工会 工会法 权利 保障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工会法》,法律明文规定了工会在公司企业的相关权利:

第一、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等等。

但是在实际中,工会的权利并不能如法律所规定的那样得到保障,侵犯工会权利和职工利益的

案例屡见不鲜。如何才能使工会的权利得到最大的维护和运用已是摆在工会组织面前的一个重大的疑难问题。

工会是职工自发组成的专为维护职工利益的一个团体性组织,工会权利的行使与职工利益的保障密不可分。因此,笔者就工会权利的行使提出一下观点: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合法的工会组织,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会干部保护制度,解除工会干部维权的后顾之忧。

2、上级工会组织应当竭力维护下属企业工会的权利,给其提供充分的维权物质和精神保障,使其能充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以便维护各个职工的合法权利。

3、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工会干部尤其要懂得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等等,自觉运用相关的法律;为工会干部增加管理知识提供条件,尤其要使工会干部懂得一般经济、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知识。

4、必须向相对的义务主体提出履行义务的具体行为要求。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与工会的各项权利中,除了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其它的各项权利,从权利的类别来看,大多数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对企业处分职工提出意见的权利、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的实现,除了要求工会主动行使权利,还要求相对义务人履行义务,二者不可或缺。如工会行使团体交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时,要求作为相对义务人的企业履行协商的义务,否则,协商无法进行,权利人的权利自然无法实现。因此,工会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某项权利时,首先必须明确该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及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并以此为据,向对方提出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如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

5、加强立法参与和决策,疏通源头维护的渠道;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拓展工会维权的渠道和方式,;强化法律监督,增强法律政策执行的刚性与落实力度。

6、把握工会维权的社会定位,构建维护职工权益的社会联动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因而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工会本身不是执法的主体,并没有直接行使物质强力的权力,因此,工会履行维护职责,应当在准确把握自身社会定位的基础上,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坚持走社会化维权的方向,争取各级党政的重视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尤其要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各方关系,为职工权益的实现创造形成良好的维权环境。、

另外还需要处理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会一定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觉执行和广大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及心理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家的法律和维权意识。

综上所述,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既要靠工会自身,也要靠工会外部的环境。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也是它对所代表的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工会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为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机构,有敢为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导人,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维权机制,最关键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用人单位。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条件包括,党和政府正确的执政理念和对工会发挥作用的支持,社会舆论的配合,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赋予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更为有力的手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刍议》张喜亮

3、 王人博、程燎原:《权利及其救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

议工会权利的保障

葛雷 2080324103

摘要:楚天都市报2008年报道,省总工会通报了“武汉城市圈工会维权联盟”自上月成立后,解决的首个侵权案例。

2006年,咸宁的张克明到武汉一家建筑公司当管道工,没签劳动合同。2007年元月,他随公司转到湖南一工地做事,发生工伤事故,左脚受伤严重。

去年5月20日,万般无奈下,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平等协议”,一次性获赔2.2万元,而伤势却不断恶化无钱医治。咸安区总工会得知情况后,特拨3000元帮他解决困难。

城市圈维权联盟成立后,武汉市总工会接过维权“接力棒”,经两地总工会多次与法院、建筑公司协商,终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克明7万元。

可见工会在企业维护职工权利之时的作用已显得异常重要。

工会维权,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工会和职工其他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法律在规定工会和职工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提供了各种把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手段和途径。因此,工会维权实际上就是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合法地运用各种条件和资源,把工会和职工的各项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正是中国工会对工会维权的科学概括。

关键词:工会 工会法 权利 保障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工会法》,法律明文规定了工会在公司企业的相关权利:

第一、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等等。

但是在实际中,工会的权利并不能如法律所规定的那样得到保障,侵犯工会权利和职工利益的

案例屡见不鲜。如何才能使工会的权利得到最大的维护和运用已是摆在工会组织面前的一个重大的疑难问题。

工会是职工自发组成的专为维护职工利益的一个团体性组织,工会权利的行使与职工利益的保障密不可分。因此,笔者就工会权利的行使提出一下观点: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合法的工会组织,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会干部保护制度,解除工会干部维权的后顾之忧。

2、上级工会组织应当竭力维护下属企业工会的权利,给其提供充分的维权物质和精神保障,使其能充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以便维护各个职工的合法权利。

3、提高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工会干部尤其要懂得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等等,自觉运用相关的法律;为工会干部增加管理知识提供条件,尤其要使工会干部懂得一般经济、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知识。

4、必须向相对的义务主体提出履行义务的具体行为要求。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与工会的各项权利中,除了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其它的各项权利,从权利的类别来看,大多数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对企业处分职工提出意见的权利、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的实现,除了要求工会主动行使权利,还要求相对义务人履行义务,二者不可或缺。如工会行使团体交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时,要求作为相对义务人的企业履行协商的义务,否则,协商无法进行,权利人的权利自然无法实现。因此,工会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某项权利时,首先必须明确该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及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并以此为据,向对方提出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如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

5、加强立法参与和决策,疏通源头维护的渠道;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拓展工会维权的渠道和方式,;强化法律监督,增强法律政策执行的刚性与落实力度。

6、把握工会维权的社会定位,构建维护职工权益的社会联动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因而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工会本身不是执法的主体,并没有直接行使物质强力的权力,因此,工会履行维护职责,应当在准确把握自身社会定位的基础上,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坚持走社会化维权的方向,争取各级党政的重视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尤其要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各方关系,为职工权益的实现创造形成良好的维权环境。、

另外还需要处理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会一定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觉执行和广大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及心理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家的法律和维权意识。

综上所述,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权利和作用的实现,既要靠工会自身,也要靠工会外部的环境。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也是它对所代表的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工会承担对劳动者应负的维权职责,其自身的条件在于:要有广为覆盖的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机构,有敢为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领导人,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维权机制,最关键的是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不能依附于用人单位。只有如此,工会才能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良好的工会外部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条件包括,党和政府正确的执政理念和对工会发挥作用的支持,社会舆论的配合,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赋予工会制约平衡劳动关系更为有力的手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工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中的特殊作用刍议》张喜亮

3、 王人博、程燎原:《权利及其救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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