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蒙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蒙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石景山区成人教育局批准,由实验幼儿园出资兴办的民办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石景山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
第六条 学校办学专业和层次:专业有:美术、舞蹈、合唱、体操、围棋、象棋、英语等。层次是: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七条 学校注册资本:.六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石景山区实验幼儿园以六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方。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 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分配按照《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资产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条 学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聘任合同制,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校务委员会决议解散;
(二)资金严重不足,学校无法正常运转;
(三)因故一年之内不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四)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解散时,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学校债权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返还或折价返还出资人。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业务主管机关确认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本区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七章 学校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学校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 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经1999年1月8日校务会通过原章程废止。
经2001年7月11日讨论修改新章程通过并执行。
校务委员会委员签字:
2001年7月11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蒙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启蒙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石景山区成人教育局批准,由实验幼儿园出资兴办的民办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幼儿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石景山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
第六条 学校办学专业和层次:专业有:美术、舞蹈、合唱、体操、围棋、象棋、英语等。层次是:学前儿童教育的初级启蒙。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七条 学校注册资本:.六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石景山区实验幼儿园以六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方。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 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校务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分配按照《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资产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条 学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聘任合同制,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校务委员会决议解散;
(二)资金严重不足,学校无法正常运转;
(三)因故一年之内不能正常开展教学活动;
(四)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解散时,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学校债权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返还或折价返还出资人。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业务主管机关确认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本区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七章 学校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学校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 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经1999年1月8日校务会通过原章程废止。
经2001年7月11日讨论修改新章程通过并执行。
校务委员会委员签字:
200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