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

鲁人口发〔2011〕9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

统计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

现将《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

统计管理意见(试行)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生形势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统计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明确统计管理主体及责任,切实提高人口计生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基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计管理对象与统计管理体制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对象,是指在本行政区内具有中国国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户籍人口、户籍待落人口和流入人口。

(二)按照主体清晰、责任明确、覆盖城乡、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实施统计管理。根据农村和城市社区管理的不同特点,在农村实行以户籍地管理为主,在城区实行从业地、户籍地和居住地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的人口计生统计管理体制。农村居民由户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建档,实施统计管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以下简称“法人责任制”),所属人员由单位建档管理;城市无固定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的

社区居委会建档管理。户籍地与现居住地跨乡(镇、街办)分离的,现居住地应及时将管理服务信息反馈户籍地。

二、统计管理的主要内容

村、居和实行法人责任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统计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为实施统计管理的主体,统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用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WIS),建立已婚和有孕、育、避孕节育现象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档案;

(二)统计上报育龄妇女婚姻、孕情、生育(收养)、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迁移、流动等信息及变动信息;

(三)审发或提供审核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的基础信息。

各县(市、区)建立部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将相关部门比对信息反馈至乡(镇、街办)、村(居),以提高人口计生基础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统计管理责任

统计管理责任以乡(镇、街办)为区域进行界定,根据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以及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的不同情况,具体划分统计管理责任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含有孕、育现象的育龄妇女)。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要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将“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报单位所在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实施统计管理;未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由所在村(居)直接采集或单位将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报所在村(居),由村(居)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并报所属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实施统计管理。如单位所在乡(镇、街办)与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属地乡(镇、街办)均要通过WIS向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已纳入单位属地管理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含有、孕育现象的育龄妇女)。 1、男女双方户籍地均与现居住地相同。由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2、男女一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同。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一致的一方实施统计管理。《生育证》的审批,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女方户籍地办理,如长期在男方户籍地居住并由男方户籍地实施管理的,由女方户籍地通过WIS委托男方户籍地办理,男方户籍地要及时将证件办理和生育情况反馈女方户籍地。

3、男女双方户籍地均与现居住地分离。

(1)男女双方户籍为不同县(市、区),在一方户籍所在县(市、区)长期居住的,由长期居住的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2)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男到女家落户的除外),由男方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生育证》的审批,由女方户籍地通过WIS委托男方户籍地办理;男到女家落户的,由女方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的,由女方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三)特殊人员的统计管理 1、非婚生育人员。女方未婚生育的须纳入WIS管理。生育双方均已婚或未婚,所生子女由抚养方统计管理;共同抚养的按事实婚姻上述(一)、(二)条管理原则进行统计管理;一方有婚史(在婚)的,由有婚史(在婚)的一方统计上报,无婚史一方纳入特殊问题统计备案。

2、下岗、失业人员。原由单位管理的下岗职工,其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住房关系、户籍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与单位尚有关联的人员,仍由原单位实施统计管理;已与单位无关联的或破产单位的职工,由单位移交女方户籍地进行统计管理。

3、集体户口、空挂户。夫妻双方都属此类型的,由女方集体户口或空挂户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统计管理;一方属此类情况的,由另一方户籍地统计管理。 4、迁出户口后尚未落户的人员(口袋户)。未落户前由原管理单位统计管理。以前未有管理单位的、双方均为户口待落的,由女方户口迁出地统计管理;一方户口待落的,由另一方户籍地统计管理。

5、跨省婚姻(指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户籍在外省的夫妻)。在本省居住的,由本省户籍地一方管理上报;不在本省居住的,由本省户籍地一方向外省户籍地一方通报并索取对方的管理证明;外省未纳入管理的,由本省户籍地一方建档管理。

对于夫妻原属本省统计管理,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迁至外省后出现违法生育,外省未作处理处罚和出生统计,并仍在本省原户籍地所在县(市、区)长期居住的,由本省原管理单位统计上报。

6、涉外人员。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7、现役军人。夫妻双方中只有男方为现役军人的,由女方户籍地(工作单位)统计管理。

8、离婚、丧偶育龄妇女。管理地与户籍地不相同的离婚、丧偶育龄妇女,仍在原管理地长期居住的,由原管理地统计管理;不

在原管理地居住的,原管理地要提供离婚、丧偶证明并通过移交由其户籍地统计管理。

9、送养(寄养)、收养。送养(寄养)婴儿随生父母统计出生。收养孩子原籍明确的,送养(寄养)人和收养人管理地分别作出生和收养统计上报;原籍不明的,由收养人管理地按收养统计上报并纳入出生统计。

(四)流动人口统计管理

流出地要及时对流出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出人口信息档

案,运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向流入地及时提供信息。流入地对流入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入人口信息档案,纳入日常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并及时向流出地反馈人员是否流入和再次流动信息;对在流入地发生的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及时通报流出地,由流出地纳入WIS统计上报。 四、统计对象的管理移交

已婚育龄妇女乡级统计管理地或工作单位所属乡(镇、街办)发生变化的,实行原管理地(移交地)向新管理地(接受地)统计管理移交,新管理地按照统计管理内容行使统计管理责任。移交前发生的出生信息漏错报,由原管理地负责上报,并向移交单位通报;移交后新管理地发现移交前发生的出生人口漏错报,新管理地须向原管理地通报。

(一)省内管理移交

省内跨乡迁入迁出的人员,按照管理责任划分,由原管理地向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管理移交并通过网上通报(格式详见附件二)的方式进行。新管理地不论是否接收管理,应在15日内向原管理地发回移交通报回执。

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管理移交后,原管理地保留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并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并实施统计管理。

对原管理地未及时进行统计管理移交通报而放弃管理的,视为原管理地漏管;符合统计管理移交规定无故不接受,在15日内未向原管理地通报不接受原因的,视为新管理地漏管。

(二)跨省管理移交

1、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移交、回执)单》并由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迁出移交外省管理信息予以确认,同时也要审核外省县级管理回执并予以备案;

2、户籍迁入省内的人员。根据外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纳入本辖区管理。

(三)特殊人员的管理移交

1、户籍地与管理地不同且长期不在管理地居住的离婚、丧偶育龄妇女,由管理地移交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2、与单位无人事、经济关系关联的职工或破产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开具有关证明(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移交新管理地实施统计管理;再就业的人员由管理地移交至单位属地,实施统计管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2003年下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指标解释》(试行)(鲁计育统字【2003】9号)自动中止。

附件:1.常用人口计生统计指标解释

2.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单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常用人口计生统计指标解释

一、总人口及其变动统计指标

1、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一时点上的全部户籍人口数。

2、年初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月1日零时的户籍总人口数。

3、年末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2月31日24时的户籍总人口数。

4、年平均人口数:

年初总人口数十年末总人口数

年平均人口数=————————————————————

2

5、出生人数:指某行政区域统计管理对象期内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总数。生命现象是指出生婴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一瞬间的呼吸、心跳、脉搏跳动、随意肌抽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的婴儿。出生随即死亡的,既做出生统计,又做死亡统计。

6、死亡人数:指某行政区域期内正常和非正常死亡的人数(含出生后有生命现象随即死亡的婴儿)。死亡不以是否销户为准。

7、自然增长人数:某行政区域期内出生人数与同期内死亡人

数之差为该期自然增长人数。

8、人口出生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出生的人口数。计算公式:

年出生人数

出生率= —————————————×1000‰ 年平均人口数

9、人口死亡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死亡的人口数。计算公式:

年死亡人数

死亡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10、人口自增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自然增长的人口数。计算公式:

年出生人数-年死亡人数

自增率= —————————————————×1000‰

年平均总人口数

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统计指标

1、合法生育:指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的出生。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夫妻双方持有《结婚证》(或者已达到法定婚龄,虽然生育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生育之日起60天内补办《结婚证》)的,按合法生育一孩统计上报,非婚生育且

达不到法定婚龄的,或未取得《结婚证》且在生育之日起未在60日内补办《结婚证》的按违法生育一孩统计上报。

(2)持证生育二孩时,女方须年满30周岁零7个月(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零7个月)。女方年龄以法定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为准。

合法生育出生的年龄计算精确到月份。

2、合法生育率:是指某期内合法出生人数占该期全部出生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某期内合法出生人数

合法生育率= —————————————————×100% 同期出生人数

3、合法收养: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妇收养婴儿,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在办理期间进行逐级备案。有《收养证》的按合法收养统计,否则按违法收养统计;弄虚作假骗取证明的按违法收养统计。

4、孩次:是指该孩出生时在其父母现有子女中的排列顺序。 (1)双胞胎孩次统计口径:合法生育一胎、二胎双胞胎分别统计为合法生育一孩2个、二孩2个。违法生育一胎、二胎、多胎双胞胎分别统计为违法生育一孩2个、二孩2个、多孩2个。多胞胎孩次统计口径类同。

(2)收养孩次统计口径:符合政策、依法收养的当年度出生婴儿,统计为收养人的合法收养;不符合政策、非法收养的婴儿统

计为收养人的违法收养。孩次以收养人收养时子女的顺序排列。

(3)送养孩次统计口径:送养孩子在出生地统计出生时,孩次为其生身父母现有子女中的顺序排列。在送养以后生育指标安排和再生育子女孩次统计时,送养的孩子仍作为送养人现有子女对待。

(4)再婚家庭孩次统计口径:

①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育,这个孩子不论是否依法判随原配偶,经过审批后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合法生育二孩。

②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随原配偶,经过审批后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合法生育二孩。

③再婚夫妇原各有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不管有一个还是两个子女,再生育一个子女,按违法生育二孩统计。

④再婚夫妇有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新组成家庭无论有无子女,再生育一个子女,按违法生育三孩统计,以此类推。

⑤再婚前夫妇双方均有子女,且一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新组成家庭无论有无子女,再生育子女的,按夫妻子女多的一方违法生育计算孩次。

一方为外国国籍或港澳台同胞且子女不是中国国籍,也不在内

地定居的,一方为中国国籍且为初育者,按合法生育一孩统计。

(5)非婚生育子女的,按子女多的一方计算孩次。 (6)夫妻一方或双方均系归国华侨,其子女均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身边无子女的,拟在我省再生育一个孩子,按二孩出生统计。持有生育证,统计为合法生育二孩,否则,统计为违法生育二孩。

(7)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手续后按合法生育统计。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手续后,按合法生育统计。

夫妻双方均系我省居民,赴港、澳、台或国外生育,无论该子女是否加入外籍或定居境外,均应计算该子女数,根据政策按相应孩次统计。

5、孩次率:是指某期内出生的一孩、二孩、多孩(三孩及以上)各占该期内出生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某期内出生一孩人数

一孩率=—————————————————×100% 同期内出生人数

某期内出生二孩人数

二孩率= —————————————————×100% 同期内出生人数

某期内出生多孩人数

多孩率=————————————————— ×100% 同期内出生人数

6、出生统计漏报率:是指漏报出生人数与实际出生人数之比,计算公式:

实际出生数-上报出生数

出生统计漏报率= ————————————————— ×100% 实际出生数

7、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出生婴儿中男婴人数与女婴人数之比。这个指标在较大范围内计算才有意义,在基层尤其在乡(镇)村(居)主要是做好孕情全程服务,防止选择性别流引产和出生漏报。计算公式:

男婴人数

出生婴儿性别比=—————————×100 女婴人数

三、避孕节育统计指标

1、育龄妇女:是指15—49周岁的妇女。

2、已婚育龄妇女:是指15—49周岁已经结过婚的妇女。 3、期末落实各种避孕措施人数:是指截止某一个时点时所采取各种有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夫妇任何一方落实避孕措施均以女方统计,并且无论先后采取过几种避孕措施,均以该期截止时点仍然有效的一种为准(如采取多种避孕节育措施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

4、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计算公式:

期末落实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100% 该期末已婚育龄妇女总数

5、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率计算公式:

期末已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率=—————————————————————×100% 该期末应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6、已婚育龄妇女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计算公式:

期末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100% 期末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已育育龄妇女人数

7、避孕措施及时率:避孕措施及时率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按时间要求及时采取了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与当年应及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之比。计算公式为:

本期按时间要求及时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避孕措施及时率=——————————————————————————×100%

本期应及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数

8、本期采取计划生育手术例数:指在统计期内已婚育龄夫妇采取各种计划生育手术例数,夫妇双方均作统计。

男性绝育:包括输精管结扎、粘(栓)堵; 女性绝育:包括输卵管结扎、粘(栓)堵、银夹; 放置宫内节育器;

取出宫内节育器; 皮下埋植;

人工流产:指怀孕12周以内人工终止妊娠; 引产:是指怀孕12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

9、避孕措施种类:包括男性绝育(含输精管结扎、粘堵、栓堵),女性绝育(含输卵管结扎、粘堵、栓堵、银夹),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口服及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外用药,其他。 避孕措施构成比是指某地区某时点上使用某种避孕方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落实避孕措施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重。计算公式:

使用某种避孕方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某种避孕措施构成比=————————————————————————×100% 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四、独生子女统计指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指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或对数)。

只有一个子女或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包括离婚、丧偶和再婚的一方),经本人申请,均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所有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计算公

式:

期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100% 期末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3、 一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占生育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本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一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100% 本期生育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附件2

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移交、回执)单

通报单位(盖章):

户口 性质

种类

基本情况 婚姻 状况

时间

男孩

通报日期:

姓名 女方 男方

出生日期

常住地

民族

日期

身份证号码

女孩

日期

户籍地

统原因

日期

妇女编码

婚姻状况详细信息

上报日期

妇女婚姻状况

丈夫婚姻状况

婚变日期

《服务手册》、《生育证》发放详细信息

上报 日期 孩次

日期 结婚 通报

19- -

服务手册 发放日期 生日期

查体结果

属性

上报 日期

发放日期

单位代码

政策 依据

死亡日期

性别

上报日期

最近一次查体情况

机构 生育子女通报

通报类型

生育备注

查体负责人

移交管 理通报

发证通报 查体通报

鲁人口发〔2011〕9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

统计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

现将《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

统计管理意见(试行)

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生形势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统计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明确统计管理主体及责任,切实提高人口计生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基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计管理对象与统计管理体制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对象,是指在本行政区内具有中国国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户籍人口、户籍待落人口和流入人口。

(二)按照主体清晰、责任明确、覆盖城乡、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实施统计管理。根据农村和城市社区管理的不同特点,在农村实行以户籍地管理为主,在城区实行从业地、户籍地和居住地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的人口计生统计管理体制。农村居民由户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建档,实施统计管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以下简称“法人责任制”),所属人员由单位建档管理;城市无固定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的

社区居委会建档管理。户籍地与现居住地跨乡(镇、街办)分离的,现居住地应及时将管理服务信息反馈户籍地。

二、统计管理的主要内容

村、居和实行法人责任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统计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为实施统计管理的主体,统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用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WIS),建立已婚和有孕、育、避孕节育现象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档案;

(二)统计上报育龄妇女婚姻、孕情、生育(收养)、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迁移、流动等信息及变动信息;

(三)审发或提供审核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的基础信息。

各县(市、区)建立部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将相关部门比对信息反馈至乡(镇、街办)、村(居),以提高人口计生基础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统计管理责任

统计管理责任以乡(镇、街办)为区域进行界定,根据夫妻双方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以及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的不同情况,具体划分统计管理责任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含有孕、育现象的育龄妇女)。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要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将“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报单位所在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实施统计管理;未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单位,由所在村(居)直接采集或单位将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报所在村(居),由村(居)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并报所属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实施统计管理。如单位所在乡(镇、街办)与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属地乡(镇、街办)均要通过WIS向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办)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已纳入单位属地管理证明”。

(二)无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含有、孕育现象的育龄妇女)。 1、男女双方户籍地均与现居住地相同。由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2、男女一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相同。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一致的一方实施统计管理。《生育证》的审批,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女方户籍地办理,如长期在男方户籍地居住并由男方户籍地实施管理的,由女方户籍地通过WIS委托男方户籍地办理,男方户籍地要及时将证件办理和生育情况反馈女方户籍地。

3、男女双方户籍地均与现居住地分离。

(1)男女双方户籍为不同县(市、区),在一方户籍所在县(市、区)长期居住的,由长期居住的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2)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男到女家落户的除外),由男方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生育证》的审批,由女方户籍地通过WIS委托男方户籍地办理;男到女家落户的,由女方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的,由女方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三)特殊人员的统计管理 1、非婚生育人员。女方未婚生育的须纳入WIS管理。生育双方均已婚或未婚,所生子女由抚养方统计管理;共同抚养的按事实婚姻上述(一)、(二)条管理原则进行统计管理;一方有婚史(在婚)的,由有婚史(在婚)的一方统计上报,无婚史一方纳入特殊问题统计备案。

2、下岗、失业人员。原由单位管理的下岗职工,其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住房关系、户籍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与单位尚有关联的人员,仍由原单位实施统计管理;已与单位无关联的或破产单位的职工,由单位移交女方户籍地进行统计管理。

3、集体户口、空挂户。夫妻双方都属此类型的,由女方集体户口或空挂户所在地的乡(镇、街办)统计管理;一方属此类情况的,由另一方户籍地统计管理。 4、迁出户口后尚未落户的人员(口袋户)。未落户前由原管理单位统计管理。以前未有管理单位的、双方均为户口待落的,由女方户口迁出地统计管理;一方户口待落的,由另一方户籍地统计管理。

5、跨省婚姻(指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户籍在外省的夫妻)。在本省居住的,由本省户籍地一方管理上报;不在本省居住的,由本省户籍地一方向外省户籍地一方通报并索取对方的管理证明;外省未纳入管理的,由本省户籍地一方建档管理。

对于夫妻原属本省统计管理,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迁至外省后出现违法生育,外省未作处理处罚和出生统计,并仍在本省原户籍地所在县(市、区)长期居住的,由本省原管理单位统计上报。

6、涉外人员。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7、现役军人。夫妻双方中只有男方为现役军人的,由女方户籍地(工作单位)统计管理。

8、离婚、丧偶育龄妇女。管理地与户籍地不相同的离婚、丧偶育龄妇女,仍在原管理地长期居住的,由原管理地统计管理;不

在原管理地居住的,原管理地要提供离婚、丧偶证明并通过移交由其户籍地统计管理。

9、送养(寄养)、收养。送养(寄养)婴儿随生父母统计出生。收养孩子原籍明确的,送养(寄养)人和收养人管理地分别作出生和收养统计上报;原籍不明的,由收养人管理地按收养统计上报并纳入出生统计。

(四)流动人口统计管理

流出地要及时对流出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出人口信息档

案,运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向流入地及时提供信息。流入地对流入的育龄妇女建立流入人口信息档案,纳入日常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并及时向流出地反馈人员是否流入和再次流动信息;对在流入地发生的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及时通报流出地,由流出地纳入WIS统计上报。 四、统计对象的管理移交

已婚育龄妇女乡级统计管理地或工作单位所属乡(镇、街办)发生变化的,实行原管理地(移交地)向新管理地(接受地)统计管理移交,新管理地按照统计管理内容行使统计管理责任。移交前发生的出生信息漏错报,由原管理地负责上报,并向移交单位通报;移交后新管理地发现移交前发生的出生人口漏错报,新管理地须向原管理地通报。

(一)省内管理移交

省内跨乡迁入迁出的人员,按照管理责任划分,由原管理地向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管理移交并通过网上通报(格式详见附件二)的方式进行。新管理地不论是否接收管理,应在15日内向原管理地发回移交通报回执。

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管理移交后,原管理地保留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并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并实施统计管理。

对原管理地未及时进行统计管理移交通报而放弃管理的,视为原管理地漏管;符合统计管理移交规定无故不接受,在15日内未向原管理地通报不接受原因的,视为新管理地漏管。

(二)跨省管理移交

1、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原管理地打印《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移交、回执)单》并由乡级人口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迁出移交外省管理信息予以确认,同时也要审核外省县级管理回执并予以备案;

2、户籍迁入省内的人员。根据外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纳入本辖区管理。

(三)特殊人员的管理移交

1、户籍地与管理地不同且长期不在管理地居住的离婚、丧偶育龄妇女,由管理地移交户籍地实施统计管理;

2、与单位无人事、经济关系关联的职工或破产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开具有关证明(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移交新管理地实施统计管理;再就业的人员由管理地移交至单位属地,实施统计管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2003年下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指标解释》(试行)(鲁计育统字【2003】9号)自动中止。

附件:1.常用人口计生统计指标解释

2.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单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常用人口计生统计指标解释

一、总人口及其变动统计指标

1、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一时点上的全部户籍人口数。

2、年初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月1日零时的户籍总人口数。

3、年末总人口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某年12月31日24时的户籍总人口数。

4、年平均人口数:

年初总人口数十年末总人口数

年平均人口数=————————————————————

2

5、出生人数:指某行政区域统计管理对象期内出生的有生命现象的婴儿总数。生命现象是指出生婴儿离开母体后,至少有一瞬间的呼吸、心跳、脉搏跳动、随意肌抽动四种生命现象之一的婴儿。出生随即死亡的,既做出生统计,又做死亡统计。

6、死亡人数:指某行政区域期内正常和非正常死亡的人数(含出生后有生命现象随即死亡的婴儿)。死亡不以是否销户为准。

7、自然增长人数:某行政区域期内出生人数与同期内死亡人

数之差为该期自然增长人数。

8、人口出生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出生的人口数。计算公式:

年出生人数

出生率= —————————————×1000‰ 年平均人口数

9、人口死亡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死亡的人口数。计算公式:

年死亡人数

死亡率=—————————————————×1000‰

年平均人口数

10、人口自增率:是指每1000人口在某期内(通常以一年为期)自然增长的人口数。计算公式:

年出生人数-年死亡人数

自增率= —————————————————×1000‰

年平均总人口数

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统计指标

1、合法生育:指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的出生。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夫妻双方持有《结婚证》(或者已达到法定婚龄,虽然生育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生育之日起60天内补办《结婚证》)的,按合法生育一孩统计上报,非婚生育且

达不到法定婚龄的,或未取得《结婚证》且在生育之日起未在60日内补办《结婚证》的按违法生育一孩统计上报。

(2)持证生育二孩时,女方须年满30周岁零7个月(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零7个月)。女方年龄以法定证件(身份证、户口本)为准。

合法生育出生的年龄计算精确到月份。

2、合法生育率:是指某期内合法出生人数占该期全部出生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某期内合法出生人数

合法生育率= —————————————————×100% 同期出生人数

3、合法收养: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妇收养婴儿,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在办理期间进行逐级备案。有《收养证》的按合法收养统计,否则按违法收养统计;弄虚作假骗取证明的按违法收养统计。

4、孩次:是指该孩出生时在其父母现有子女中的排列顺序。 (1)双胞胎孩次统计口径:合法生育一胎、二胎双胞胎分别统计为合法生育一孩2个、二孩2个。违法生育一胎、二胎、多胎双胞胎分别统计为违法生育一孩2个、二孩2个、多孩2个。多胞胎孩次统计口径类同。

(2)收养孩次统计口径:符合政策、依法收养的当年度出生婴儿,统计为收养人的合法收养;不符合政策、非法收养的婴儿统

计为收养人的违法收养。孩次以收养人收养时子女的顺序排列。

(3)送养孩次统计口径:送养孩子在出生地统计出生时,孩次为其生身父母现有子女中的顺序排列。在送养以后生育指标安排和再生育子女孩次统计时,送养的孩子仍作为送养人现有子女对待。

(4)再婚家庭孩次统计口径:

①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育,这个孩子不论是否依法判随原配偶,经过审批后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合法生育二孩。

②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随原配偶,经过审批后再生育一个子女为合法生育二孩。

③再婚夫妇原各有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不管有一个还是两个子女,再生育一个子女,按违法生育二孩统计。

④再婚夫妇有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新组成家庭无论有无子女,再生育一个子女,按违法生育三孩统计,以此类推。

⑤再婚前夫妇双方均有子女,且一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新组成家庭无论有无子女,再生育子女的,按夫妻子女多的一方违法生育计算孩次。

一方为外国国籍或港澳台同胞且子女不是中国国籍,也不在内

地定居的,一方为中国国籍且为初育者,按合法生育一孩统计。

(5)非婚生育子女的,按子女多的一方计算孩次。 (6)夫妻一方或双方均系归国华侨,其子女均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身边无子女的,拟在我省再生育一个孩子,按二孩出生统计。持有生育证,统计为合法生育二孩,否则,统计为违法生育二孩。

(7)我省居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手续后按合法生育统计。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手续后,按合法生育统计。

夫妻双方均系我省居民,赴港、澳、台或国外生育,无论该子女是否加入外籍或定居境外,均应计算该子女数,根据政策按相应孩次统计。

5、孩次率:是指某期内出生的一孩、二孩、多孩(三孩及以上)各占该期内出生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某期内出生一孩人数

一孩率=—————————————————×100% 同期内出生人数

某期内出生二孩人数

二孩率= —————————————————×100% 同期内出生人数

某期内出生多孩人数

多孩率=————————————————— ×100% 同期内出生人数

6、出生统计漏报率:是指漏报出生人数与实际出生人数之比,计算公式:

实际出生数-上报出生数

出生统计漏报率= ————————————————— ×100% 实际出生数

7、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出生婴儿中男婴人数与女婴人数之比。这个指标在较大范围内计算才有意义,在基层尤其在乡(镇)村(居)主要是做好孕情全程服务,防止选择性别流引产和出生漏报。计算公式:

男婴人数

出生婴儿性别比=—————————×100 女婴人数

三、避孕节育统计指标

1、育龄妇女:是指15—49周岁的妇女。

2、已婚育龄妇女:是指15—49周岁已经结过婚的妇女。 3、期末落实各种避孕措施人数:是指截止某一个时点时所采取各种有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夫妇任何一方落实避孕措施均以女方统计,并且无论先后采取过几种避孕措施,均以该期截止时点仍然有效的一种为准(如采取多种避孕节育措施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

4、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计算公式:

期末落实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100% 该期末已婚育龄妇女总数

5、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率计算公式:

期末已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率=—————————————————————×100% 该期末应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6、已婚育龄妇女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计算公式:

期末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长效避孕措施落实率=———————————————————×100% 期末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已育育龄妇女人数

7、避孕措施及时率:避孕措施及时率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按时间要求及时采取了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与当年应及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之比。计算公式为:

本期按时间要求及时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避孕措施及时率=——————————————————————————×100%

本期应及时采取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数

8、本期采取计划生育手术例数:指在统计期内已婚育龄夫妇采取各种计划生育手术例数,夫妇双方均作统计。

男性绝育:包括输精管结扎、粘(栓)堵; 女性绝育:包括输卵管结扎、粘(栓)堵、银夹; 放置宫内节育器;

取出宫内节育器; 皮下埋植;

人工流产:指怀孕12周以内人工终止妊娠; 引产:是指怀孕12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

9、避孕措施种类:包括男性绝育(含输精管结扎、粘堵、栓堵),女性绝育(含输卵管结扎、粘堵、栓堵、银夹),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口服及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外用药,其他。 避孕措施构成比是指某地区某时点上使用某种避孕方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落实避孕措施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重。计算公式:

使用某种避孕方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某种避孕措施构成比=————————————————————————×100% 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四、独生子女统计指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指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或对数)。

只有一个子女或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包括离婚、丧偶和再婚的一方),经本人申请,均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所有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计算公

式:

期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100% 期末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3、 一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占生育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比例。计算公式:

本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一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100% 本期生育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附件2

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移交、回执)单

通报单位(盖章):

户口 性质

种类

基本情况 婚姻 状况

时间

男孩

通报日期:

姓名 女方 男方

出生日期

常住地

民族

日期

身份证号码

女孩

日期

户籍地

统原因

日期

妇女编码

婚姻状况详细信息

上报日期

妇女婚姻状况

丈夫婚姻状况

婚变日期

《服务手册》、《生育证》发放详细信息

上报 日期 孩次

日期 结婚 通报

19- -

服务手册 发放日期 生日期

查体结果

属性

上报 日期

发放日期

单位代码

政策 依据

死亡日期

性别

上报日期

最近一次查体情况

机构 生育子女通报

通报类型

生育备注

查体负责人

移交管 理通报

发证通报 查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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