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模板)-副本

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合同书编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前言 ........................................... - 2 -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 - 3 -

第三章基金的基本情况 ................................. - 3 -

第四章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 - 4 -

第五章基金的备案 ..................................... - 6 -

第六章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 - 7 -

第七章基金的托管 ..................................... - 7 -

第八章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7 -

第九章基金的投资 .................................... - 12 -

第十章基金的财产 .................................... - 12 - 第十一章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 - 13 - 第十二章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 14 - 第十三章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 - 15 -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 .................................... - 16 - 第十五章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 17 - 第十六章清算程序 .................................... - 18 -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 - 18 - 第十八章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 - 18 - 第十九章保密条款 .................................... - 19 - 第二十章释义及其他 .................................. - 19 -

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章 前言

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系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次基金的各项运作活动。

1.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订立。

1.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系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 特别说明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合同是确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若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收益和投资安全作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私募投资基金的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基金投资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投资人声明认购本基金的资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其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对该资产行使相关权利,并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及全部附件,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及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系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若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承诺,基金管理人未对投资本基金的收益或承担损失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2.2 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基金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状况,同时也不保证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三章 基金的基本情况

3.1 基金名称

产业引导基金。

3.2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3.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自成立后至终止始终封闭。

3.4 基金的投资领域

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本基金的情形发生外,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5年。

3.6 基金的最高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万元。本基金的最高募集份额总额为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超过万元。

3.7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第四章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4.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4.1.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间为XX日,自201X年X月X日起至201X年X月X日止。

4.1.2 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自行销售。

4.1.3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4.2 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投资人的初始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设上限。基金投资人的认购款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4.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投资人认购份额=认购份额的资金总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4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4.5 募集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在募集期间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将在本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人一次性发放。基金投资人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指定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若募集期间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以基金投资人实际到款之日适用的利率为准),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投资人的募集期间利息=认购份额的资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365×实际存放天数

实际存放天数:指自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到达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资金账户之次日起计算至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前一日终止计算。

4.6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基金投资人需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场所办理认购。办理认购时,基金投资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风险提示及反洗钱教育等事项。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7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确认,仅表明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基金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及有效认购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时出具的确认

函为准。

在本基金初始销售结束后,若募集金额或投资人总数超过上限的,则将按时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依次进行确认,其余基金投资人的认购资金予以返还。

4.8 初始销售期间基金投资人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投资人的资金存入专门银行结算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五章 基金的备案

5.1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最低不少于 万份,最高不超过万份;基金募集金额最低不少于万元,最高不超过万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之日起20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基金业协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否则,本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业协会的书面确认文件之次日对本合同的生效事宜及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公告。

5.2 基金销售失败的处理

基金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合同“6.1基金备案的条件”中约定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确认基金销售失败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投资人不得向基金管理人要求任何投资回报。

第六章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6.1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

本基金因采用封闭式操作的运作模式,故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

6.2 基金存续期内的退出

本基金存续期内,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基金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退出。

6.3 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第七章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由XXX银行托管(详见托管协议)。

第八章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1 基金份额持有人

8.1.1 概要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其在本合同上书面签字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1.2 基金投资人信息

以下为个人投资者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银行结算账户:

以下为机构投资者填写:

机构名称: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银行结算账号:

8.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8.1.3.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8.1.3.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本基金;

8.1.3.3 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义务的情况;

8.1.3.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8.1.3.5 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8.1.3.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8.1.4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8.1.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

8.1.4.2 了解所投资的基金产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8.1.4.3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风险提示及反洗钱教育等事项;

8.1.4.4 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认购款项;

8.1.4.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因本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8.1.4.6 根据实际持有基金的份额,对基金亏损或终止承担有限现任

8.1.4.7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8.1.4.8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1.4.9 关注基金的信息披露;

8.1.4.10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1.4.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2 基金管理人

8.2.1 基金管理人的信息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0

传真:8.2.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8.2.2.1 依法募集基金;

8.2.2.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和管理基金财产;

8.2.2.3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或报酬;

8.2.2.4 制定和调整本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独立销售基金份额;

8.2.2.5 依法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2.2.6 行使因投资基金财产所衍生的各项权利;

8.2.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2.2.8 选择、更换有关为基金提供的外部机构;

8.2.2.9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配合基金运作过程的相关业务规则;

8.2.2.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2.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2.3.1 依法募集基金并及时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8.2.3.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的财产;

8.2.3.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基金的财产;

8.2.3.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本基金的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2.3.5 除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自身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8.2.3.6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监督;

8.2.3.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的价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8.2.3.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8.2.3.9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2.3.10 对本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8.2.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8.2.3.12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8.2.3.13 保存本基金业务活动产生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燃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8.2.3.14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生,并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资料;

8.2.3.15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财产的清算工作;

8.2.3.1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时,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8.2.3.17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2.3.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领域

9.2 投资限制

对每个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本基金总额的5%。

第十章 基金的财产

10.1 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股权投资、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0.2 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总负债后的价值。 10.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包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和本合同约定,为本基金开立的资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本基金的各类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10.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查封、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除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处分情况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章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11.1 基金财产的估值

11.1.1 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11.1.2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会计期末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11.1.3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若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内通行做法处理。

11.1.4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权投资、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资产及负债。 11.1.5 估值方法

11.1.5.1 股权投资 以估值日为基准日,根据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1.5.2 银行存款 根据估值日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确定银行存款实际价值。

11.1.5.3 应收款项

以估值日为基准日,根据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为准。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1.6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财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采取四舍五入。基金财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3位采取四舍五入。

11.2 基金人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若本合同生效日至12月31日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现行有关会计制度。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二章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2.1 基金费用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2.1.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2.1.2 基金财产账户的开户及交易费用;

12.1.3 本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12.1.4 本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仲裁费等费用;

12.1.5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2.2 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2.2.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投资期内,资金募集完成时,按照募集资金总额一次性计提%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退出期内,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已投资且尚

未完全退出项目投资额%的年度管理费用。

12.2.2 前述12.2.1-12.2.5所列示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

12.2.4 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2.2.4.1 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12.2.4.2 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12.2.4.3 本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12.2.4.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其他费用。

12.2.5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且与投资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基金管理费。

12.2.6 相关税收

本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章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本基金主要以引导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原则上可分配部分依投资转化的价值额度,收益分配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先返还基金投资人实缴出资额。 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为基金的总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如托管费以及基金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后的留存部分。可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资金充足情况及有利于全体基金权益持有人的原则,按照各基金权益持有人的基金权益持有天数、投资本金比例等因素分配给基金权益持有人。

分配计算方法:

收益分配方案:设基金收益=R

当基金收益R≤18%/年时,支付给优先级LP 8%/年的收益,剩余部分在扣除管理费和投顾费(如有)等费用后,归劣后级; 当基金收益>18%/年后,支付优先级LP8%/年的收益,扣除管理人管理费和投顾费(如有)后,管理人作为GP收取20%的超额收益;剩余部分收益归劣后级全体劣后投资人。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兑付日在基金存续期内为基金成立日的每年对应日,最后一次兑付日为基金终止日。由管理人在兑付日当日划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顺延。基金管理人在其指定网站公告前述收益分配方案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14.1 概要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4.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用中文文本,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

14.3 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14.3.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3.2 对本基金的未来运作业务进行预测;

14.3.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4.3.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

14.3.5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14.4 信息披露的内容

14.4.1 基金合同的文本及其附件;

14.4.2 基金合同的生效公告;

14.4.3 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4.4.4 基金运作的定期报告或不定期报告;

14.4.5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14.5 信息披露的对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仅对本基金的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14.6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送达

基金管理人通过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送达端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合同中预留的通讯方式为准。信息一经发出即视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5.1 基金合同的变更

除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更而导致本合同需要配合变更的情形发生外,本合同不得变更。

15.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5.2.1 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

15.2.1.1 经全体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时,本基金可提前终止;

15.2.1.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5.2.1.3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5.2.2 基金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六章 清算程序

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基金管理人清算完毕后,需向全体基金投资人发布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基金管理人将在全体基金投资人确认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人支付清算财产。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17.1 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除外),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除外),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2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十八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8.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

关规定。前述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18.2 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仍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

本合同签署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对本合同的文本及其附件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披露。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章 释义及其他

20.1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20.1.1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本合同的有效修改和补充。

20.1.2 基金或本基金:指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20.1.3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合称。

20.1.4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自然人。

20.1.5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

20.1.7 基金管理人:指北京云立方创新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20.1.9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20.1.10 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20.1.11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12基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0.1.1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0.1.1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的日期。

20.1.15 基金募集期间:指基金份额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20.1.16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0.1.17 元:指人民币元。

20.1.1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0.1.1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1.20 T日:指某一自然日。

20.1.21 T+1日:指T日的次日。

20.2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各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约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管理人享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以下无正文,为《 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附件清单)

附件一: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评估问卷

附件二:《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风险提示书 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列表

附件四:基金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本页无正文,系《 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投资人(适用自然人):

签字:

日期:2015年 月 日

基金投资人(适用机构投资者):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5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5年 月 日

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合同书编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前言 ........................................... - 2 -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 - 3 -

第三章基金的基本情况 ................................. - 3 -

第四章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 - 4 -

第五章基金的备案 ..................................... - 6 -

第六章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 - 7 -

第七章基金的托管 ..................................... - 7 -

第八章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7 -

第九章基金的投资 .................................... - 12 -

第十章基金的财产 .................................... - 12 - 第十一章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 - 13 - 第十二章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 14 - 第十三章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 - 15 - 第十四章信息披露 .................................... - 16 - 第十五章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 17 - 第十六章清算程序 .................................... - 18 -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 - 18 - 第十八章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 - 18 - 第十九章保密条款 .................................... - 19 - 第二十章释义及其他 .................................. - 19 -

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章 前言

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系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次基金的各项运作活动。

1.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订立。

1.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系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 特别说明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合同是确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若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收益和投资安全作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私募投资基金的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基金投资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投资人声明认购本基金的资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其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对该资产行使相关权利,并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及全部附件,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及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系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若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承诺,基金管理人未对投资本基金的收益或承担损失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2.2 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基金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状况,同时也不保证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三章 基金的基本情况

3.1 基金名称

产业引导基金。

3.2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3.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自成立后至终止始终封闭。

3.4 基金的投资领域

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本基金的情形发生外,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5年。

3.6 基金的最高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万元。本基金的最高募集份额总额为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超过万元。

3.7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第四章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4.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4.1.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间为XX日,自201X年X月X日起至201X年X月X日止。

4.1.2 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自行销售。

4.1.3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4.2 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投资人的初始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设上限。基金投资人的认购款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4.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投资人认购份额=认购份额的资金总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4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4.5 募集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在募集期间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将在本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人一次性发放。基金投资人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指定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若募集期间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以基金投资人实际到款之日适用的利率为准),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投资人的募集期间利息=认购份额的资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365×实际存放天数

实际存放天数:指自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到达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资金账户之次日起计算至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前一日终止计算。

4.6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基金投资人需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场所办理认购。办理认购时,基金投资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风险提示及反洗钱教育等事项。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7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确认,仅表明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基金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及有效认购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时出具的确认

函为准。

在本基金初始销售结束后,若募集金额或投资人总数超过上限的,则将按时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依次进行确认,其余基金投资人的认购资金予以返还。

4.8 初始销售期间基金投资人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投资人的资金存入专门银行结算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五章 基金的备案

5.1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最低不少于 万份,最高不超过万份;基金募集金额最低不少于万元,最高不超过万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之日起20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基金业协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否则,本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业协会的书面确认文件之次日对本合同的生效事宜及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公告。

5.2 基金销售失败的处理

基金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合同“6.1基金备案的条件”中约定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确认基金销售失败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投资人不得向基金管理人要求任何投资回报。

第六章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6.1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

本基金因采用封闭式操作的运作模式,故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

6.2 基金存续期内的退出

本基金存续期内,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基金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退出。

6.3 基金份额的转让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第七章 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由XXX银行托管(详见托管协议)。

第八章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1 基金份额持有人

8.1.1 概要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其在本合同上书面签字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1.2 基金投资人信息

以下为个人投资者填写: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银行结算账户:

以下为机构投资者填写:

机构名称: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银行结算账号:

8.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8.1.3.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8.1.3.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本基金;

8.1.3.3 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义务的情况;

8.1.3.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8.1.3.5 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8.1.3.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8.1.4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8.1.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

8.1.4.2 了解所投资的基金产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8.1.4.3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风险提示及反洗钱教育等事项;

8.1.4.4 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认购款项;

8.1.4.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因本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8.1.4.6 根据实际持有基金的份额,对基金亏损或终止承担有限现任

8.1.4.7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8.1.4.8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1.4.9 关注基金的信息披露;

8.1.4.10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1.4.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2 基金管理人

8.2.1 基金管理人的信息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0

传真:8.2.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8.2.2.1 依法募集基金;

8.2.2.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和管理基金财产;

8.2.2.3 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或报酬;

8.2.2.4 制定和调整本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独立销售基金份额;

8.2.2.5 依法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2.2.6 行使因投资基金财产所衍生的各项权利;

8.2.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2.2.8 选择、更换有关为基金提供的外部机构;

8.2.2.9 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配合基金运作过程的相关业务规则;

8.2.2.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2.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2.3.1 依法募集基金并及时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8.2.3.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的财产;

8.2.3.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基金的财产;

8.2.3.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本基金的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2.3.5 除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自身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8.2.3.6 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监督;

8.2.3.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的价格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

8.2.3.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8.2.3.9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编制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送本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2.3.10 对本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8.2.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8.2.3.12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8.2.3.13 保存本基金业务活动产生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燃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8.2.3.14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生,并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资料;

8.2.3.15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财产的清算工作;

8.2.3.1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时,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8.2.3.17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2.3.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领域

9.2 投资限制

对每个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本基金总额的5%。

第十章 基金的财产

10.1 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股权投资、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0.2 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总负债后的价值。 10.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包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和本合同约定,为本基金开立的资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本基金的各类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10.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查封、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除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处分情况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章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11.1 基金财产的估值

11.1.1 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11.1.2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会计期末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11.1.3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若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内通行做法处理。

11.1.4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权投资、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资产及负债。 11.1.5 估值方法

11.1.5.1 股权投资 以估值日为基准日,根据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1.5.2 银行存款 根据估值日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确定银行存款实际价值。

11.1.5.3 应收款项

以估值日为基准日,根据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为准。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1.6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财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采取四舍五入。基金财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3位采取四舍五入。

11.2 基金人会计政策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若本合同生效日至12月31日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国家现行有关会计制度。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二章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2.1 基金费用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2.1.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2.1.2 基金财产账户的开户及交易费用;

12.1.3 本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12.1.4 本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仲裁费等费用;

12.1.5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2.2 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2.2.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投资期内,资金募集完成时,按照募集资金总额一次性计提%作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退出期内,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已投资且尚

未完全退出项目投资额%的年度管理费用。

12.2.2 前述12.2.1-12.2.5所列示的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

12.2.4 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2.2.4.1 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12.2.4.2 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12.2.4.3 本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12.2.4.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其他费用。

12.2.5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且与投资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适当调整基金管理费。

12.2.6 相关税收

本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章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本基金主要以引导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原则上可分配部分依投资转化的价值额度,收益分配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先返还基金投资人实缴出资额。 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为基金的总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如托管费以及基金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后的留存部分。可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资金充足情况及有利于全体基金权益持有人的原则,按照各基金权益持有人的基金权益持有天数、投资本金比例等因素分配给基金权益持有人。

分配计算方法:

收益分配方案:设基金收益=R

当基金收益R≤18%/年时,支付给优先级LP 8%/年的收益,剩余部分在扣除管理费和投顾费(如有)等费用后,归劣后级; 当基金收益>18%/年后,支付优先级LP8%/年的收益,扣除管理人管理费和投顾费(如有)后,管理人作为GP收取20%的超额收益;剩余部分收益归劣后级全体劣后投资人。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兑付日在基金存续期内为基金成立日的每年对应日,最后一次兑付日为基金终止日。由管理人在兑付日当日划付给投资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顺延。基金管理人在其指定网站公告前述收益分配方案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14.1 概要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4.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用中文文本,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

14.3 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14.3.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3.2 对本基金的未来运作业务进行预测;

14.3.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4.3.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

14.3.5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14.4 信息披露的内容

14.4.1 基金合同的文本及其附件;

14.4.2 基金合同的生效公告;

14.4.3 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4.4.4 基金运作的定期报告或不定期报告;

14.4.5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14.5 信息披露的对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仅对本基金的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14.6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送达

基金管理人通过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送达端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合同中预留的通讯方式为准。信息一经发出即视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5.1 基金合同的变更

除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更而导致本合同需要配合变更的情形发生外,本合同不得变更。

15.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5.2.1 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

15.2.1.1 经全体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时,本基金可提前终止;

15.2.1.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5.2.1.3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5.2.2 基金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六章 清算程序

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基金管理人清算完毕后,需向全体基金投资人发布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基金管理人将在全体基金投资人确认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人支付清算财产。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17.1 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除外),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除外),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2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十八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8.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

关规定。前述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18.2 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仍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

本合同签署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对本合同的文本及其附件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披露。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章 释义及其他

20.1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20.1.1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本合同的有效修改和补充。

20.1.2 基金或本基金:指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20.1.3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合称。

20.1.4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自然人。

20.1.5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允许投资本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

20.1.7 基金管理人:指北京云立方创新公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20.1.9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20.1.10 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20.1.11 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12基金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0.1.1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0.1.1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的日期。

20.1.15 基金募集期间:指基金份额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20.1.16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0.1.17 元:指人民币元。

20.1.1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0.1.1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1.20 T日:指某一自然日。

20.1.21 T+1日:指T日的次日。

20.2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各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约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管理人享有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以下无正文,为《 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附件清单)

附件一: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评估问卷

附件二:《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风险提示书 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列表

附件四:基金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本页无正文,系《 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基金投资人(适用自然人):

签字:

日期:2015年 月 日

基金投资人(适用机构投资者):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5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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