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与回租的增值税处理分录

前天的增值税会计实务处理,提到了融资租赁的问题,有些读者希望专门讲讲,下面,就讲讲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分录。

10、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例如,客户将生产线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

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是“销售+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000万元,等额本息每年偿还140万元,累计产生利息400万元。会计注意,按实质做账。

既然是贷款业务,所以,出租方仅对400万元利息纳增值税,贷款本金不存在被征税的可能。按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定,于每次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合计增值税销项=400万÷(1+6%)×6%=22.6万元。

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经营双方而言,都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处理为贷款业务。双方比较简单的会计分录如下表:

融入资金方/承租方融出资金方/出租方

销售设备1,000万,客户获得1,000万资金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贷 长期应付款 1,000万借 长期应收款 1,000万贷 银行存款 1,000万

支付首期租金140万,假定其中利息50万,本金90万。注意企业所得税上,只认年均利息40万,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有差异

借 长期应付款 90万 贷银行存款 90万借 财务费用 50万贷 银行存款 50万借 银行存款 90万 贷长期应付款 90万借 银行存款 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销) 2.26万 贷投资收益 47.74万

以上就是双方正常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直至租期结束。

对承租方而言,设备本身的所有权事实上没有变化,设备折旧也持续提取,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有资质,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时,可以再扣除本项目产生的借款与发债利息。

例如,本项目对应的可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则可扣减这20万元利息后再计税。由于试点的相关政策并没有限制为分期扣减,所以可以一次性扣减。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分次扣减。

首期抵扣增值税销项=20万÷(1+6%)×6%=1.13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本期少确认销项1.13万。

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做销项扣减的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13万

贷 投资收益1.13万

对于客户来说,一旦价格谈成,对方是否享受差额纳税,与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不再有处理。

11、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

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请关注我后续关于增值税税负的文章。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

例: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长期应收款总额1,520万(1元回购款忽略)

设备原值1,000万

租赁日公允价值1,000万(假定)

总融资收益1,520万÷(1+17%)-1,000=299万

首年租赁现值收入340万(假定计算的现值)

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106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

累计销项税额1,520÷1.17×17%=221万

利息可抵扣税额106÷1.17×17%=15万

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万

贷 银行存款1,170万

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 长期其应收款 1,520万元

贷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299万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221万

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340万

贷 租赁收入340万

借 银行存款380万

贷长期应收款 380万

增值税销项=380万÷(1+17%)×17%=55万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55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5万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金税率增值税合计

325万17%55380万

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06万÷(1+17%)×17%=15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5万

贷 租赁收入 15万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大家注意一下:融资租赁公司采购设备取得了170万元的进项税金,但其第一年的销项只有55万,这得抵四年才抵得干净啊!也就是说,只有这一笔业务的话,三年不纳增值税,大量进项慢慢抵。

多划算啊,是不是?如果你觉得“是”,那么,说明你完全没有弄懂增值税税负原理,吃了亏还以为占了便宜。

巨额的进项税金积压在“应交税费”的借方,显然已经吃亏了。为什么会这样?应该怎么解决?明天我再分析。现在先讲讲,承租方工厂方面会计分录。

工厂取得固定资产后,会计上按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首先,按营改增前的模式,进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处理,相关数据计算见前面的表格:

借 固定资产 1,000万

借 未实现融资费用 299万

借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金 221万

贷 长期应付款 1,520万

然后,该怎么折旧,就怎么折旧。当然,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存在税会差异。以后有机会再讲企业所得税的汇算调整。

支付租金38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325万、税金55万(发票内容见前面)。

借 长期应付款 380万

贷 银行存款 38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55万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金 55万

至于结转财务费用,按现值计算,应该按月计算并结转。

借 财务费用 月度现值

贷 未实现融资费用 月度现值

来源:蓝敏说税,作者:蓝敏

前天的增值税会计实务处理,提到了融资租赁的问题,有些读者希望专门讲讲,下面,就讲讲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分录。

10、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例如,客户将生产线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

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是“销售+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000万元,等额本息每年偿还140万元,累计产生利息400万元。会计注意,按实质做账。

既然是贷款业务,所以,出租方仅对400万元利息纳增值税,贷款本金不存在被征税的可能。按增值税纳税时间的规定,于每次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合计增值税销项=400万÷(1+6%)×6%=22.6万元。

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经营双方而言,都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处理为贷款业务。双方比较简单的会计分录如下表:

融入资金方/承租方融出资金方/出租方

销售设备1,000万,客户获得1,000万资金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贷 长期应付款 1,000万借 长期应收款 1,000万贷 银行存款 1,000万

支付首期租金140万,假定其中利息50万,本金90万。注意企业所得税上,只认年均利息40万,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有差异

借 长期应付款 90万 贷银行存款 90万借 财务费用 50万贷 银行存款 50万借 银行存款 90万 贷长期应付款 90万借 银行存款 5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销) 2.26万 贷投资收益 47.74万

以上就是双方正常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直至租期结束。

对承租方而言,设备本身的所有权事实上没有变化,设备折旧也持续提取,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果该融资租赁公司有资质,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时,可以再扣除本项目产生的借款与发债利息。

例如,本项目对应的可扣除的利息为20万元,则可扣减这20万元利息后再计税。由于试点的相关政策并没有限制为分期扣减,所以可以一次性扣减。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分次扣减。

首期抵扣增值税销项=20万÷(1+6%)×6%=1.13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本期少确认销项1.13万。

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做销项扣减的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13万

贷 投资收益1.13万

对于客户来说,一旦价格谈成,对方是否享受差额纳税,与他们没有任何影响,不再有处理。

11、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

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请关注我后续关于增值税税负的文章。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

例: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长期应收款总额1,520万(1元回购款忽略)

设备原值1,000万

租赁日公允价值1,000万(假定)

总融资收益1,520万÷(1+17%)-1,000=299万

首年租赁现值收入340万(假定计算的现值)

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106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

累计销项税额1,520÷1.17×17%=221万

利息可抵扣税额106÷1.17×17%=15万

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万

贷 银行存款1,170万

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 长期其应收款 1,520万元

贷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299万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221万

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注意,由于会计处理与增值税的口径不同(会计按现值),租赁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不一致是正确的。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340万

贷 租赁收入340万

借 银行存款380万

贷长期应收款 380万

增值税销项=380万÷(1+17%)×17%=55万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55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55万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金税率增值税合计

325万17%55380万

优惠政策:融资租赁收入以扣除掉利息后的金额为纳税额,所以: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06万÷(1+17%)×17%=15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15万

贷 租赁收入 15万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大家注意一下:融资租赁公司采购设备取得了170万元的进项税金,但其第一年的销项只有55万,这得抵四年才抵得干净啊!也就是说,只有这一笔业务的话,三年不纳增值税,大量进项慢慢抵。

多划算啊,是不是?如果你觉得“是”,那么,说明你完全没有弄懂增值税税负原理,吃了亏还以为占了便宜。

巨额的进项税金积压在“应交税费”的借方,显然已经吃亏了。为什么会这样?应该怎么解决?明天我再分析。现在先讲讲,承租方工厂方面会计分录。

工厂取得固定资产后,会计上按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首先,按营改增前的模式,进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处理,相关数据计算见前面的表格:

借 固定资产 1,000万

借 未实现融资费用 299万

借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金 221万

贷 长期应付款 1,520万

然后,该怎么折旧,就怎么折旧。当然,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存在税会差异。以后有机会再讲企业所得税的汇算调整。

支付租金38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325万、税金55万(发票内容见前面)。

借 长期应付款 380万

贷 银行存款 38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55万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金 55万

至于结转财务费用,按现值计算,应该按月计算并结转。

借 财务费用 月度现值

贷 未实现融资费用 月度现值

来源:蓝敏说税,作者: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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