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申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

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41011

【实施日期】 19941011

【章名】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附: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厦门市保障残疾 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帮助安排达到规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 劳动能力,志愿劳动就业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 疾的各类残疾人,以及经医生证明可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精神残疾人,从 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本市残疾人须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方能享受残疾人劳动就业的 待遇。尚未领取残疾证的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办 理。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评估,参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1989〕福字37号)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街 道(镇)按规定进行待业登记,领取《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作为劳动 就业凭证。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包括 “三资”和私营企业、驻厦常设机构和驻军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厦 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按本单位在职干 部、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干部、职工总数,是指在 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在册职工和干部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和

退职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计入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

1、在职固定残疾职工,并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

2、在职合同制残疾职工,并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和《厦门市劳 动就业手册》。

3、在职固定或合同制残疾职工中的盲人或重残人(不含听力语言重 残人),每一名可按两名残疾职工计算。

第五条 经过专门培训的盲人推拿医疗专业人员,由卫生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统一考核,进行专业职称评定后列入医疗系统管理。

第六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待业直系残疾亲 属为主,采取自行消化的做法。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待业残疾亲属人数不 足的,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推荐。

第七条 残疾人上岗前,单位与残疾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 合同签订后,单位必须于七日内报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和劳动管理 部门备案。

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固定职工除外),尚未办理劳动合同手 续的,应予办理。

第八条 单位对在职残疾职工或在职期间因工因病致残的职工应妥善 安排,不得随意解聘。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对合同期满表 现较好的残疾职工应予续聘。

第十条 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的1.5%比例的单位,按《厦门 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 业,每年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交纳残疾 人就业基金。

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其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数 ,计算公式为:

本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数=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60 %×残疾人差额数

残疾人差额数=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1.5%-本单位在职 残疾职工数

第十一条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原 则上按单位归属分级组织实施。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以上单位(包括 驻厦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负责;县、区级与县、区级以 下所属单位,由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负责。

第十二条 市属以上单位(包括驻厦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底前 ,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报送《厦门市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年报表》等报表。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按规定复核各单位残疾职工 比例,确定应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单位和数额,并开具《厦门市残疾人 就业基金缴纳通知书》,连同填制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委 托收款结算。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如因亏损等原因 而特别困难的单位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基金,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 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由单位书面申请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审批。

第十四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缴残疾人就业基金的,由劳 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交纳应缴基金和滞纳金。

拖欠残疾人就业基金超过三十天的(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 知的次日算起),视为拒缴,除如数缴纳拒缴的基金外,并按日缴纳拒缴 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县、区级与县、区级以下所属单位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征收 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招收残疾人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浏览次数:561次悬赏分:20 | 提问时间:2010-5-17 16:42 | 提问者:lyq5292562

推荐答案

这个建议企业直接到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去咨询。他们可以帮你们推荐合适的残疾人,或者贵公司也可以直接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现在很多大型招聘的网站的。例如残疾人就业促进网。

企业招收录用残疾人员应持有以下证件:

1、由当地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由当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残疾人就业证》;

3、由当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残疾人就业申请表》。

凡经企业录用的残疾人员的《残疾人就业证》和《残疾人就业申请表》放入本人档案。

四、企业终止、解除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及除名残疾职工时,应按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向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个人档案退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存。

五、建立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每年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各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上报市劳动局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区县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分别由各区县劳动局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汇总上报市劳动局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六、各区、县的单位招用残疾人用工手续可参照市上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

录用了残疾人之后,可以拿与残疾人的签定合同及残疾证去当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部门(一般是地税)去进行申报。或者可以直接咨询当地残联办理手续的情况。

优惠政策:

广州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此外,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

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41011

【实施日期】 19941011

【章名】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附: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厦门市保障残疾 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帮助安排达到规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 劳动能力,志愿劳动就业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 疾的各类残疾人,以及经医生证明可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精神残疾人,从 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本市残疾人须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方能享受残疾人劳动就业的 待遇。尚未领取残疾证的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办 理。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评估,参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1989〕福字37号)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街 道(镇)按规定进行待业登记,领取《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作为劳动 就业凭证。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包括 “三资”和私营企业、驻厦常设机构和驻军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厦 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按本单位在职干 部、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干部、职工总数,是指在 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在册职工和干部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和

退职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计入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

1、在职固定残疾职工,并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

2、在职合同制残疾职工,并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和《厦门市劳 动就业手册》。

3、在职固定或合同制残疾职工中的盲人或重残人(不含听力语言重 残人),每一名可按两名残疾职工计算。

第五条 经过专门培训的盲人推拿医疗专业人员,由卫生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统一考核,进行专业职称评定后列入医疗系统管理。

第六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待业直系残疾亲 属为主,采取自行消化的做法。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待业残疾亲属人数不 足的,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推荐。

第七条 残疾人上岗前,单位与残疾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 合同签订后,单位必须于七日内报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和劳动管理 部门备案。

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固定职工除外),尚未办理劳动合同手 续的,应予办理。

第八条 单位对在职残疾职工或在职期间因工因病致残的职工应妥善 安排,不得随意解聘。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对合同期满表 现较好的残疾职工应予续聘。

第十条 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的1.5%比例的单位,按《厦门 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 业,每年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交纳残疾 人就业基金。

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其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数 ,计算公式为:

本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数=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60 %×残疾人差额数

残疾人差额数=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1.5%-本单位在职 残疾职工数

第十一条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原 则上按单位归属分级组织实施。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以上单位(包括 驻厦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负责;县、区级与县、区级以 下所属单位,由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负责。

第十二条 市属以上单位(包括驻厦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底前 ,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报送《厦门市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年报表》等报表。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按规定复核各单位残疾职工 比例,确定应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单位和数额,并开具《厦门市残疾人 就业基金缴纳通知书》,连同填制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委 托收款结算。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如因亏损等原因 而特别困难的单位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基金,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 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由单位书面申请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审批。

第十四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缴残疾人就业基金的,由劳 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交纳应缴基金和滞纳金。

拖欠残疾人就业基金超过三十天的(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 知的次日算起),视为拒缴,除如数缴纳拒缴的基金外,并按日缴纳拒缴 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县、区级与县、区级以下所属单位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征收 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招收残疾人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浏览次数:561次悬赏分:20 | 提问时间:2010-5-17 16:42 | 提问者:lyq5292562

推荐答案

这个建议企业直接到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去咨询。他们可以帮你们推荐合适的残疾人,或者贵公司也可以直接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现在很多大型招聘的网站的。例如残疾人就业促进网。

企业招收录用残疾人员应持有以下证件:

1、由当地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由当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残疾人就业证》;

3、由当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残疾人就业申请表》。

凡经企业录用的残疾人员的《残疾人就业证》和《残疾人就业申请表》放入本人档案。

四、企业终止、解除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及除名残疾职工时,应按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必须向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个人档案退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存。

五、建立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每年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各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上报市劳动局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区县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分别由各区县劳动局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汇总上报市劳动局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六、各区、县的单位招用残疾人用工手续可参照市上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进行。

录用了残疾人之后,可以拿与残疾人的签定合同及残疾证去当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部门(一般是地税)去进行申报。或者可以直接咨询当地残联办理手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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