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信息安全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制度
为保证中心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更好地为实验或其他业务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第一条. 维修人员在信息所的领导下负责计算机硬件的维修技术工作。
第二条. 使用者发现计算机等设备有硬件故障时应及时切电源并向网管科汇报,等待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后方可开机运行。
第三条. 保证设备的完好率,每两个月维修人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一次包括除尘、检修的保养工作,每年底做一次较大的设备保养工作。
第四条. 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维修水平,做到普通故障不超过七十二小时的限时修理,由于技术和仪器设备所限未能修理的设备应及时向部门领导申请外出修理。
第五条 维修人员在接到各处所计算机使用人故障电话后,须立即判断问题,电话中可以指导使用人解决的不必去现场,如对方不能自行解决15分钟内维护人员必须到位故障地。
第六条 拆装部件时,须按说明进行,不可野蛮操作,因维护人操作不当造成的硬件损坏或数据丢失由该维护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未经使用人允许,维修人员不得拆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及删除系统文件、应用软件,改动计算机的系统设置。
第八条 凡拆装、更换任一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硬件后,须填写计算机维护申请表。
第九条 网络管理人员需定期巡查各科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计算机系统文件、应用软件有否改动和删除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网络管理人员定期对单机、网络进行测试,杀毒等操作。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需备好常用工具软件,以便出现故障时能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工作时,须有中心网络管理人员和计算机使用人陪同。 第十三条. 维修计算机等设备如需购买元器件时应及时使用人部门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购买。本着对中心负责的态度凡涉及维修零件、工具的采购均应由维修人员在材料验收单验收栏内签字,以把好质量关。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所有设备的维修档案,做到每台设备有一个全面的修理,保养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为从严把好设备外出修理关,遵循先检查处理、后考虑外出修理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修理费用开支,凡需外出修理的计算机等设备均应填写外出修理设备申请单。 第十六条. 据申请单维修人员应对该设备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并做出能否送修的结论并报请用户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
第十七条. 修理的计算机等设备确因器件损坏且更换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器件时,厂(商)应退回损坏原件备查。
第十八条. 为了避免不合理收费,对外出修理的计算机等设备,送修人员至少应联系两个厂(商)并掌握其修理费用后经全面考虑方可决定送修。
第十九条. 外出修理的计算机等设备,送修人员应主动对厂(商)提出交付的日期,避免无限期修理而影响工作。
第二十条. 为保证外出修理的计算机等设备的质量,修理单位理应出具书面质量保修单,经中心使用认可后才可付给维修款。
第二十一条. 新购设备在保修期内一律由供货商负责维修并限定维修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涉及信息安全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制度
为保证中心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更好地为实验或其他业务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第一条. 维修人员在信息所的领导下负责计算机硬件的维修技术工作。
第二条. 使用者发现计算机等设备有硬件故障时应及时切电源并向网管科汇报,等待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后方可开机运行。
第三条. 保证设备的完好率,每两个月维修人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一次包括除尘、检修的保养工作,每年底做一次较大的设备保养工作。
第四条. 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维修水平,做到普通故障不超过七十二小时的限时修理,由于技术和仪器设备所限未能修理的设备应及时向部门领导申请外出修理。
第五条 维修人员在接到各处所计算机使用人故障电话后,须立即判断问题,电话中可以指导使用人解决的不必去现场,如对方不能自行解决15分钟内维护人员必须到位故障地。
第六条 拆装部件时,须按说明进行,不可野蛮操作,因维护人操作不当造成的硬件损坏或数据丢失由该维护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未经使用人允许,维修人员不得拆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及删除系统文件、应用软件,改动计算机的系统设置。
第八条 凡拆装、更换任一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硬件后,须填写计算机维护申请表。
第九条 网络管理人员需定期巡查各科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计算机系统文件、应用软件有否改动和删除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网络管理人员定期对单机、网络进行测试,杀毒等操作。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需备好常用工具软件,以便出现故障时能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工作时,须有中心网络管理人员和计算机使用人陪同。 第十三条. 维修计算机等设备如需购买元器件时应及时使用人部门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购买。本着对中心负责的态度凡涉及维修零件、工具的采购均应由维修人员在材料验收单验收栏内签字,以把好质量关。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所有设备的维修档案,做到每台设备有一个全面的修理,保养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为从严把好设备外出修理关,遵循先检查处理、后考虑外出修理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修理费用开支,凡需外出修理的计算机等设备均应填写外出修理设备申请单。 第十六条. 据申请单维修人员应对该设备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并做出能否送修的结论并报请用户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送修。
第十七条. 修理的计算机等设备确因器件损坏且更换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器件时,厂(商)应退回损坏原件备查。
第十八条. 为了避免不合理收费,对外出修理的计算机等设备,送修人员至少应联系两个厂(商)并掌握其修理费用后经全面考虑方可决定送修。
第十九条. 外出修理的计算机等设备,送修人员应主动对厂(商)提出交付的日期,避免无限期修理而影响工作。
第二十条. 为保证外出修理的计算机等设备的质量,修理单位理应出具书面质量保修单,经中心使用认可后才可付给维修款。
第二十一条. 新购设备在保修期内一律由供货商负责维修并限定维修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